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16〕5号)

2017-11-13 6906
发文时间: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文

江宁政规发〔2016〕5 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2016 年 10 月 31 日

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江宁政规发〔2016〕4 号)规定,现将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江宁政规发〔2016〕4 号)规定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征地区片范围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分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 布图为准,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件 1(表 1-1、表 1-2)。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以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公告时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为准,本文件不再另行规定。

四、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综合补偿价、具体种类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 2(表 2-1 至表 2-12)。

五、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规定的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见附件 3。

上述补偿标准自《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步执行。

附件:1.南京市江宁区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

2.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3.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附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