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环境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环规范〔2017〕1 号

2017-11-13 1124
发文时间: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厅

桂环规范〔2017〕1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环境专家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环境保护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专家在土壤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固废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撑和指导作用,确保土壤环境管理技术咨询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环境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环境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 年 6 月 8 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环境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土壤环境管理技术咨询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土壤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固废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化学品环境管理中的技术支持作用,保证咨询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6〕167 号)、《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601 号)、《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6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环境管理(土壤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固废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化学品环境管理等)中技术咨询的专家管理。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环境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设立和管理,委托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负责日常管理。专家库及专家信息实行动态更新,并每年公布专家库最新动态。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向区内外相关单位(区内外环境保护系统事业单位,与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相关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产畜牧)、水利、林业等系统企、事业单位,其他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征集专家人选。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上公布。由单位推荐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经遴选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站予以公布。

第五条 专家库应覆盖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涉及的专业和行业领域。专家库按专业领域进行分组,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组、重金属污染防治组、固废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组、化学品环境管理组、财政投资评审组等。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负责,办事公正;

(二)学术造诣较深,熟悉土壤、重金属、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方面领域的相关政策、法规,掌握国内外最新相关领域理论和技术动态。或熟悉土壤、重金属、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方面污染防治工作的投资概算、工程造价以及资金审计领域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科研、技术和管理工作能提出权威性的意见;

(三)具备上述领域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备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从事有关行业工作 5 年以上;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能够认真、客观、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正常承担项目技术咨询工作。

第七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广西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的项目入库技术评审, 参与国家和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 竣工验收的技术评审工作;

(二)参与其他与广西土壤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固废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化学品环境管理等的技术咨询;

(三)阅读有关评审咨询资料,了解掌握项目建设的有关内容;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发表或保留自己的意见;

(五)独立进行项目的评审咨询,提出评审咨询意见;

(六)批评、检举、揭发咨询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

(七)获得参与咨询活动的劳务报酬;

(八)对专家库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为广西土壤环境管理工作实施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二)公正、热情地开展评审咨询工作,对被评审咨询的相关事项保密;不对项目承担单位、咨询单位作出与技术评审咨询事项有关的决定或承诺;

(三)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根据分工与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对所提出的评审咨询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积极与其他专家合作,尊重其他不同意见,并争取通过沟通与交流消除分歧、达成一致意见,确保技术评审咨询快速、 有序的进行;

(五)凡与评审咨询项目有利益关系的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咨询公正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评审咨询工作,并主动回避;

(六)不得收取超过有关规定的劳务报酬,不得收取项目承担单位、咨询单位的额外费用;

(七)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不断创新;

(八)服从本专家库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九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项目评审或技术指导工作需要,按照专家所涉及的行业与专业, 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应的专家。

第十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予以批评,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予以二次批评或者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二)参加技术评审咨询时收取超过有关规定的额外费用, 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三)与为项目咨询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第十一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等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