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建立公示地价体系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19〕625号)

2019-08-12 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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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建立公示地价体系的通知

苏自然资函〔2019〕625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加快建立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完善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与监测制度,促进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制度

(一)严格落实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任务。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徐州七个国家级监测城市,要根据国家级监测工作部署和技术要求,依据《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严格做好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按季度监测各用途地价水平及变化趋势。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要真实、客观反映市场情况,监测范围、区段和监测点设置不合理或与城市发展不相适应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工业用地地价监测范围主要设立在各类工业园区及工业用地集中区。城市中心区内近5年无工业用地交易的区域,不再设立工业用地地价监测范围。

(二)规范省级城镇地价动态监测工作。从2020年一季度开始,全省城镇地价动态监测工作要根据国家相关规程和技术要求,执行《江苏省城镇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2019年版)》(另发),真实、准确地反映季度和年度的地价变化趋势,及时发布城镇地价动态监测报告;同时,围绕土地、房地产市场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相关研究分析,为加强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三)实行国家级和省级地价监测联动。南京等七个国家级监测城市的国家级监测范围、区段和监测点纳入省级监测范围,同一监测点的基础数据和监测指标应保持一致。省级监测范围可结合实际,在国家级监测范围基础上适当补充和扩展,整体监测工作保持联动。

二、建立公示地价体系

各地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辖区域内涵盖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城镇基准地价、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及城镇标定地价的制订、公示工作,建立公示地价体系。

(一)完善城镇基准地价体系。各地应严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和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制订、更新、公布与备案工作。

(二)制定农用地基准地价。按照《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2012)要求,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订农用地基准地价。

(三)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参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要求,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订集体建设用基准地价。

(四)及时更新和公布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每3年应全面更新一次,并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发布。新发布的基准地价,各地要在一级地类的基础上细化表达方式,满足当地不同权利类型、不同利用类型的地价管理需要。未按规定更新、完成电子化备案和发布基准地价的,省厅将予以通报,土地估价不得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五)全面实现城镇标定地价公示。各地应根据《标定地价规程》(TD/T 1052-2017),开展城镇标定地价公示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自然资源部开发了标定地价管理系统,各地可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服务栏目土地板块下载使用。

三、强化自然资源评价评估管理

(一)严格规范地价评估行为。严格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科学合理评估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完备相关程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涉及的地价评估,可参照上述规范执行。

(二)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估价机制。建立土地二级市场的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公示地价体系,土地二级市场申报交易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 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三)加强全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监督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部署,开展省内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报告专项清查工作。对于土地评估机构,重点检查评估机构虚假备案、土地评估专业人员挂靠、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从事业务、土地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报告、非土地评估专业人员签署业务报告等情况。对于土地评估报告,重点检查报告是否符合规程、内容是否完整、技术路线是否合理、选用参数是否有依据等。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报告自查,自查报告于2019年12月底前报省厅。省厅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有关情况上报自然资源部。

四、工作安排

(一)地价动态监测调整完善和年度成果上报(2019年8月-12月)各地应明确工作内容,督促技术协作单位开展监测范围确定、地价区段划分、地价监测点布设的梳理工作,在12月底前完成全部监测范围和监测点调整完善工作。2019年度动态监测的估价日期统一设定为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底前上报2019年度动态监测成果。

(二)地价动态监测年度成果验收与发布(2020年2月-3月)根据各地上报的年度动态监测成果,汇总形成省级动态监测成果,省厅编制省级年度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报告,经验收后发布。

(三)公示地价成果验收与发布(2020年12月-2021年3月)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程要求,负责所辖范围内各县(市、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工作部署、检查和成果验收工作,确保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订工作,2021年3月完成验收、公示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作。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部门内外的统筹协调,按照工作机制科学高效、成果体系完备统一、成果信息集成透明的工作目标,合理规划推进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近期及中期工作任务安排,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资金保障。

(三)强化检查落实。各项工作要明确技术支撑单位,加强技术力量保障;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联系人及电话:省厅开发利用处宋崇辉025-86599678

省地价所冯莉莉025-86599836

附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8月7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省地价所、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各有关执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