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统计调查制度(2019年7月)

2019-08-06 1620
发文时间:

土地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备案

2019年7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 录

一、总 说 明77

二、报 表 目 录79

三、调 查 表 式80

土地利用状况80

续表81

耕地面积变化情况83

耕地质量等别情况84

耕地占补平衡及国家统筹情况85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86

土地征收情况87

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情况88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执行情况89

用地预审批准情况90

农用地转用情况91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92

批而未供土地及处置情况94

闲置土地及处置情况9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情况96

重点城市建设用地价格97

土地抵押登记情况98

政府储备土地情况99

土地综合整治情况100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情况101

四、主要指标解释102

五、附 录114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了解全国土地资源状况,掌握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开发利用及其行政管理工作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土地统计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本制度的调查对象为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计范围为全国(未含港、澳、台地区)。

(三)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状况、土地资源调查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土地资源行政管理情况。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

本制度包含月报、季报和年报。其中年度报表的时期指标为全年数据,报告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时点指标为年末数据;季度报表的时期指标为全季度数据,季报的统计报告期分别为1月1日至3月31日(一季度)、1月1日至6月30日(二季度)、1月1日至9月30日(三季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四季度、快速年报),时点指标为季末数据;月度报表的时期指标为全月数据,报告期为1月1日到每月最后一日,时点指标为月末数据。

(五)调查方法

本制度通过全面调查和行政记录获取等方法收集资料。

(六)组织实施

本制度通过获取行政记录的方法收集资料,统计数据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按时填报基层表、审核和上报数据、接受数据查询。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网上直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土地统计数据的汇总、审查工作。

(七)报送要求

采用分级统计、逐级上报的形式报送统计数据。年报的上报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31日;部机关司局和有关单位向部综合司汇交年报的截止时间为次年5月31日;一季度、二季度和三季度季报的汇交截止时间为季后五日前,四季度季报,即快速年报的汇交截止时间为次年的1月15日;月报汇交截止时间为月后五日前。遇节假日,上报时间提前。

(八)质量控制

为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上级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填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形式审查和数据审查。通过计算机业务系统设定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平衡关系进行审核,同时通过数据逐级汇总进行审核。

(九)统计指标公布的时间、渠道

土地资源统计资料将于次年以公报、年鉴等方式公布,此外也会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予以公布。(十)统计资料共享

本制度取得的统计数据可以依据相关法规与其他政府部门实现共享, 共享内容为发布公报、年鉴中所涉及的相关指标,共享资料责任单位为自然资源部综合司,共享资料责任人为自然资源部综合司统计负责人。

(十一)使用单位名录库情况

本制度使用的是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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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指标解释

土地利用状况

耕地 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临时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水浇地 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旱地 是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家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种植园地 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枝、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果园 是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可调整果园 是指由耕地改为果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茶园 是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可调整茶园 是指由耕地改为茶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橡胶园 是指种植橡胶树的园地。

可调整橡胶园 是指由耕地改为橡胶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其他园地 是指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可调整其他园地 是指由耕地改为其它园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乔木林地 是指乔木郁闭度≥0.2的林地,不包括森林沼泽。

可调整乔木林地 是指由耕地改为乔木林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竹林地 是指生长竹类植物,郁闭度≥0.2的林地。

可调整竹林地 是指由耕地改为竹林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灌木林地 是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不包括灌丛沼泽。

其他林地 是包括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0.1、<0.2的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圊等林地。

可调整其他林地 是指由耕地改为其他林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草地 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不包括沼泽草地。

天然牧草地 是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实施禁牧措施的草地,不包括沼泽草地。

人工牧草地 是指人工种牧草的草地。

可调整人工牧草地 是指由耕地改为人工牧草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其他草地 是指树林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放牧的草地。

湿地 指红树林地、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间歇性的沼泽地、泥炭地、盐田、滩涂等。

红树林地 是指沿海生长红树植物的林地。

森林沼泽 是以乔木森林植物为优势群落的淡水沼泽。

灌丛沼泽 是以灌丛植物为优势群落的淡水沼泽。

沼泽草地 是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的沼泽化的低地草甸 、高寒草甸。

盐田 是指用于生产盐的土地,包括晒盐场所、盐池及附属设施用地。

沿海滩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侵地带。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内陆滩涂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涂。包括海岛内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沼泽地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包括草本沼泽、苔藓沼泽、内陆盐沼等。不包括森林沼泽、灌丛沼泽和沼泽草地。

商业、服务业用地 是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商业、服务业用地  指用于零售、批发、餐饮、旅馆、商务金融、娱乐及其他商服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场所的用地,包括物流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等。

工矿用地 是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工业用地 是指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机械和设备修理及直接为工业生产等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采矿用地 是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排土(石)及尾矿堆放地。

住宅用地 是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城镇住宅用地 是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含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

农村宅基地 是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是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公用设施等的土地。

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 是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科教文卫用地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察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察、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科普等科研事业单位,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高教用地  是指高等院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是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公园与绿地 是指城镇、村庄范围内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广场和用于休憩、美化环境及防护的绿化用地。

广场用地  是指城镇、村庄范围内的广场用地。

特殊用地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风景名胜等的土地。

交通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汽车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以及轨道交通用地。

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及场站的用地。包括征地范围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轨道交通用地  指用于轻轨、现代有轨电车、单轨等轨道交通用地,以及场站的用地。

公路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征地范围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城镇村道路用地指城镇、村庄范围内公用道路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专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及其交叉口等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交通服务场站用地  指城镇、村庄范围内交通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公路长途客运站、公共交通场站、公共停车场(含设有充电桩的停车场)、停车楼、教练场等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农村道路  在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0m、≤8m,北方宽度≥2.0m、≤8m,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机场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的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程、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管道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矿石、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是指陆地水域、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区段水面。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水库水面  指人工拦截汇积而成的总库容≥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坑塘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m3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养殖坑塘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可调整养殖坑塘  指由耕地改为养殖坑塘,但可复耕的土地。

沟渠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m、北方宽度≥2.0m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及小型泵站。

干渠  指农田水利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

水工建筑用地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构)筑物用地。

冰川及永久积雪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其它土地 是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土地。

空闲地 是指城镇、村庄、工矿范围内尚未使用的土地。包括未确定用途的土地。

设施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田坎 指梯田及梯状坡地耕地中,主要用于拦蓄水和护坡,南方宽度≥1.0m、北方宽度≥2.0m的地坎

盐碱地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沙地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

裸土地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裸岩石砾地  指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耕地面积情况

年初(末)耕地面积  是指年初(末)统计区域内实有的全部耕地面积。

年内增加耕地面积  是指本年度因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业结构调整等因素而增加的耕地面积。

土地整治  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通过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未利用以及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整治新增加的耕地面积。

增减挂钩  是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增加的耕地面积。

工矿废弃地复垦  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增加的耕地面积。

其他  是指土地整治、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农业结构调整之外新增的耕地。

农业结构调整 是指由于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在报告期对原有种植业、林业、牧业、水产养殖业、副业等所占土地在农业生产中所占比例进行调整。

农业结构调整(增加耕地) 是指由于农业结构调整,将原其他农业用途的土地改为耕地的面积。

年内减少耕地面积是指本年度因建设占用、灾害损毁、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而减少的耕地面积。

建设占用 是指因各类建设占用而减少的耕地面积。

灾害损毁 是指因水冲、沙压、山崩、泥石流、沟蚀、地震等自然灾害破坏而减少的耕地面积。

生态退耕 是指因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实际耕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面积。

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 是指由于农业结构调整,将原耕地改为其他农业用途土地的面积。

耕地质量等别情况

耕地质量等别 是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从气候条件、地形状况、土壤状况、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土地利用水平等方面综合评定的耕地利用等别。其中,1等耕地质量最高,15等质量耕地最低。

优等地 是指1、2、3、4等地面积总和。

高等地 是指5、6、7、8等地面积总和。

中等地 是指9、10、11、12等地面积总和。

低等地 是指13、14、15等地面积总和。

耕地平均质量等别 是指按照面积加权法计算得到的耕地平均质量等别,耕地平均质量等别=∑(耕地质量利用等别×该等别耕地面积比重)=∑(耕地质量利用等别×该等别耕地面积÷本地区耕地总面积)

耕地占补平衡及国家统筹情况

占用耕地面积: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占用水田面积: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的水田面积。

占用耕地平均质量等别: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平均质量等别。

需补充标准粮食产能指标: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应补充的粮食生产能力。

补充耕地情况: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耕地的数量、质量、产能情况。

补充耕地面积: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的耕地面积。

补充水田面积: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的水田面积。

补充旱地面积: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的旱地面积。

补充耕地平均质量等别: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的耕地平均质量等别。

实际补充后新增标准粮食产能指标: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开垦的新增耕地的粮食生产能力。

提质改造耕地面积:提升现有耕地质量改造的耕地面积。

提质改造为水田面积:提升现有耕地质量、将旱地改造为水田的面积。

提升标准粮食产能指标:耕地所提升的粮食生产能力。

承诺补充耕地面积: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后需补充的质量、水田规模相等和粮食产能相当的耕地面积。

承诺补充水田面积: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后需补充的规模相等的水田面积。

承诺补充标准粮食产能指标: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后需补充的粮食生产能力。

统筹补充耕地面积:经国务院批准,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省份,按照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相等和粮食产能相当的原则落实补充的耕地面积。

统筹补充耕地面积:经国务院批准,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省份,按照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相等和粮食产能相当的原则落实补充的水田面积。

统筹补充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经国务院批准,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省份,补充的粮食生产能力。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永久基本农田 指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是指重大项目建设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

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是指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依法批准或认定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因生态退耕、灾害损毁等原因导致基本农田减少,按照规定程序确定补充的基本农田面积。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是指尚未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范围但符合划定条件的优质耕地。

土地征收情况

土地征收 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并对被征收人给予合理补偿的行为。

征收面积 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

征地总费用 是指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全部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安置农业人口  是指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征收中所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总数。 

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情况

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情况 指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使用情况,包括预留国家计划指标和各省(区、市)计划指标安排使用情况。

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指标 是指年初国家分解下达各省(区、市)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指标、占用农用地指标和占用耕地指标。

累计安排使用 是指年初至报告期已安排使用计划指标量。

已使用计划占下达计划的比例 指报告期内累计安排使用计划指标占年初下达计划指标的比例。

预留国家计划安排使用 指报告期内自然资源部安排使用预留国家计划指标情况。

下达地方计划安排使用 指报告期内各省(区、市)安排使用下达本省(区、市)计划指标情况。

累计下达增减挂钩指标 指自开展增减挂钩工作以来,截至本年度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增减挂钩指标总和。

当年下达指标 指本年度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增减挂钩指标规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执行情况

累计使用增减挂钩指标 指开展增减挂钩工作以来,截至本年度已批准的增减挂钩项目区使用的增减挂钩指标总和。

当年使用指标 指本年度批准的增减挂钩项目区使用的增减挂钩指标规模。

累计复垦还耕 指开展增减挂钩工作以来,截至本年度已经将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为耕地的面积总和。

当年复垦还耕 指本年度通过实施增减挂钩,将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为耕地的面积。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数量  是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由国家统筹省域内调剂使用的面积。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流转收益  是指依据调剂价格标准确定的省域内流转收益。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数量  是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由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使用的面积。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  是指依据调剂价格标准确定的跨省域调剂金额。

用地预审审批情况

用地量 指建设项目拟占用土地面积。

耕地 指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面积。

交通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居民点道路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面积。

水利设施用地 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土地面积。

能源用地 指用于能源、及能源矿山开发等的土地。包括电力、煤炭、石油等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面积。

其他用地 指除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能源用地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面积。

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 指按照权限由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审查情况。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用地预审 指按照权限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用地预审审查情况。

农用地转用情况

批准建设用地合计 是指省级以上政府(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

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 是指依法经自然资源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

省级政府批准建设用地 是指依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面积亦统计在内。

新增建设用地 包括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面积。

农用地转用 是指批准用地面积中的农用地面积。

耕地 是指批准用地面积中的耕地面积。

未利用地 是指批准用地面积中的未利用地面积。

城镇村建设用地 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内,为实施该规划,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城镇村建设用地分类采用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

商服用地 是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工矿仓储用地 是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住宅用地 是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是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交通运输用地 是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分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

交通运输用地 是指按照确定的行业分类目录中确定的交通运输项目的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 是指按照确定的行业分类目录中确定的水利设施项目的用地。

能源用地 是指按照确定的行业分类目录中确定的能源项目的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

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是指报告期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依法以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总量。

划拨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协议出让 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招标出让 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 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 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租赁 是指国家依法将国有建设用地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其他供地方式 是指除划拨、出让、租赁以外的其他供地方式,如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

宗地数 是指报告期内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宗数。   

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市、县人民政府供应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总面积。

新增 即新增建设用地,是指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经依法批准转用和土地征收后在报告期内供应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建设用地面积。

成交价款 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以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实际交易合同金额。

租金 是指承租方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向国家支付的价款。以报告期实际收入数为准。

用地类型 见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中的建设用地类型。其中:住宅用地又划分为1.高档住宅用地;2.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其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类型单列);3.经济适用住房用地;4.廉租住房用地。

高档住宅用地 是指报告期内出让用于高档住宅建设的建设用地,包括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低于1.0、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用地以及别墅、高档公寓用地。

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是指报告期内出让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建设用地。

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是指报告期内出让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建设用地,特指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是指报告期内供应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建设用地,包括集资建房用地。

廉租住房用地  是指报告期内供应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建设用地。

流标流拍宗数  是指因无人出价竞买而未成交土地宗数。

流标流拍面积  是指因无人出价竞买而未成交土地面积。

批而未供土地及处置情况

年初批而未供土地面积:历年批准建设用地(不含最近两年)中截至本年度1月1日尚未供应的建设用地面积。

年内增加批而未供土地面积:历年批准建设用地(不含最近两年)中从本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新增加的批而未供土地面积。

已处理批而未供土地面积:历年批准建设用地(不含最近两年)中截至本年度1月1日尚未供应的建设用地面积中,通过土地供应、核销批文等方式减少的批而未供土地面积。

年末批而未供土地面积:历年批准建设用地(不含最近两年)中截至本年度12月31日尚未供应的建设用地面积。

闲置土地及处置情况

年初闲置土地面积:历年已供应土地中截至本年度1月1日的闲置土地面积。

年内增加闲置土地面积:历年已供应土地中从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增加的闲置土地面积。

已处理闲置土地面积:历年已供应土地中截至本年度1月1日的闲置土地面积中,实际已动工、已收回和已置换的土地面积。

年末闲置土地面积:历年已供应土地中截至本年度12月31日的闲置土地面积。

实际已动工土地面积:已处置闲置土地面积中,实际已动工的土地面积。

已收回土地面积:已处置的闲置土地面积中,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面积。

已置换土地面积:已处置的闲置土地中,通过置换方式处置的土地面积。

商服用地闲置土地面积: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途为商服用地的闲置土地面积。

住宅用地闲置土地面积: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途为住宅用地的闲置土地面积。

工矿仓储用地闲置土地面积: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的闲置土地面积。

其他土地闲置面积:除商服、住宅、工矿仓储用地外,其他用途的闲置土地面积。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情况

宗数 是指报告期内单位或农户使用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宗数。   

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单位或农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总面积。

集体土地入市价款  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入市实际交易合同金额。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是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或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以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重点城市建设用地价格

地价 是指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城市地价监测技术规范,以城市监测点地价为基础,综合土地市场交易价格测算的反映城市整体状况的土地价格水平。

综合地价 是指同一城市或地区的不同用途土地的平均价格水平。

商服用地地价 是指同一城市或地区的商服用途土地的平均价格水平。

住宅用地地价 是指同一城市或地区的住宅用途土地的平均价格水平。

工矿仓储用地地价 是指同一城市或地区的工矿仓储用途土地的平均价格水平。

土地抵押登记情况


期初(末)宗数、面积、抵押金额  报告期初(末)处于抵押状态土地的宗数、面积、抵押金额(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确定同意的实际抵押贷款总额)

期内增加(减少)宗数、面积、抵押金额  报告期内登记新设立(登记注销)抵押土地的宗数、面积、抵押金额(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确定同意的实际抵押贷款总额)。

政府储备土地情况

总宗数 是指报告期内以下述五种方式取得土地的宗数之和。

总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以下述五种方式取得土地总面积之和。

支付土地价款 是指报告期内以下述五种方式取得土地所支付的价款之和。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是指通过市、县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而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

收购的土地 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计划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是指通过政府干预土地市场交易而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并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

依法征收的土地 是指通过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征收后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

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是指通过上述四种方式之外采用其他方式依法取得,并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

本年资金投入情况  指本年用于土地综合整治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企业及社会投入等资金。

土地综合整治情况

项目建设情况  指本年土地综合整治开展的项目建设个数、项目规模、农用地整治面积、建设用地整理面积、生态修复面积。

农用地整治面积  指项目建设中实际整治的农用地面积,包括已有农用地和新增农用地的面积。

其中新增耕地面积  指项目区内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实际新增耕地面积。

其中新增其他农用地面积  指项目区内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实际新增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面积。

建设用地整理面积  指对项目区内零星分散建设用地、低效利用建设用地、工矿废弃地进行整理涉及的土地面积。

其中废弃居民点复垦面积  指项目区内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后,实际治理的闲置、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低效建设用地面积。

其中工矿废弃地复垦面积 是指项目区内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后,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利用的面积。

生态修复面积  指项目内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对退化损毁的生态系统进行重建或治理修复涉及的土地面积。

其中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项目区内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后,实际治理水土流失的面积。

其中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面积  指对因泥石流、滑坡、崩塌、洪水、地震、风沙、地面沉降等灾害造成原土地功能丧失或下降的土地进行重建或治理修复的面积,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及其他土地。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情况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是指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自然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收缴的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其中,中央是指上缴中央财政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是指留于地方财政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五、附 录

(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年度统计资料:调查取得的“土地利用状况”(自然资统TC10表)、 “耕地面积变化情况”(自然资统TC11表)、“耕地质量等别情况”(自然资统TB10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自然资统TB12表)等调查数据按要求报送国家统计局。

(二) 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可提供有关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