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5]52号)

2017-11-13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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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土资发〔2015〕52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委员会,昆山市、泰兴市、米阳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委员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坚守耕地红线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管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以下简称“两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以下简称《通知》),并联合召开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视频会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做出了重要批示,两部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视频会议精神予以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认真贯彻《通知》要求,加强政府的组织领导,认真谋划,精心部署。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国土资源、农业、财政、住建、林业、环保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小组,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工作统筹协调,扎实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二、加强工作衔接。本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在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开展,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重点要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定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同步推进,与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协同开展。各级国土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强化协作意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三、扎实有序推进。各地要结合最新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通知》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质量有提高、数量不减少。根据《通知》要求,本次划定工作要按照调查摸底、核实举证、论证核定、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的程序进行, 

并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自下而上的程序检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两部复核、备案。备案后的数据成果同步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各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成果完善工作原则上应在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

四、建立定期上报和通报制度。根据《通知》要求,各市应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定期上报制度,各市应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0号之前将本地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同时,加强所辖县(市、区)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对于不按规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根据视频会议要求,.请各市国土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于2月6日之前,将贯彻落实情况形成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文件

国土资发〔2014〕128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要求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就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管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以下简称“两部”)研究决定,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进一步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基本要求。当前,我国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耕地保护工作绝不能有丝毫的放松。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切实夯实粮食生产的物质基础,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是粮食生产的核心产能。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抓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切实将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特殊保护,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把13亿中国人的饭碗牢牢地端在自己手上。

(二)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重要举措。中央明确要求,城镇发展“要按照严守底线、调整结构、深化改革的思路,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在城乡建设上要节约集约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良田”。各地必须处理好城镇化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证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但目前,一些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与优质耕地的重叠度较高,大中城市周边还有不少优质耕地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发展占用优质耕地的现象仍比较突出。为此,必须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结合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引导各地走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的新型城镇化发展之路,逐步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格局,科学控制城镇规模,推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

(三)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是尽职尽责保护耕地资源的重要任务。2010年两部部署开展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各地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工作,全国总体上落实了15.6亿亩划定任务。但在核查中发现,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的现象。各地要切实肩负起法律和政策赋予的主体责任,按照耕地数量和质量并重管理的要求,在加强和完善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基础上,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给农业留下更多的耕地,将良田沃土、绿色田园永久留给子孙后代。

二、准确把握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明确要求、保护优先。贯彻落实中央的最新要求,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最新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最大限度地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

(二)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过程中,涉及基本农田数量或布局发生变化,需要相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依法依规、规范有序进行调整完善。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要与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工作协同开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多规合一工作相衔接。

(三)统筹谋划、稳步推进。为规范有序推进工作,两部研究提出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见附件1)。各省(区、市)根据两部的统一部署和《工作方案》,先从500万以上人口特大城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开始,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稳步有序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永久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具体地块,落实保护责任,及时设立统一规范的保护标志,编制更新图表册等管理资料,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成果完善工作。

(四)部省联动、部门协作。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两部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宏观指导、监督检查,组织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的106个重点城市(名单见附件2)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省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设区的城市的划定工作,指导其他市县按要求开展工作。

三、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涉及面广、技术性强、任务艰巨,各地要加强政府的组织领导,认真谋划,精心部署。两部联合部署开展工作,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领导小组,国土资源、农业、财政、住建、林业、环保等部门参与,做到人员落实、经费到位,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指导监督。建立定期上报和通报制度,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每季度末各省(区、市)定期向两部上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进展情况。两部将组成联合工作组,适时赴重点城市、重点地区开展专项督导,加强对工作开展全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开展情况列入督察工作重点,加强督导和检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对于不按规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营造有利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促进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工作。

附件:1.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报国务院审批的106个重点城市名单

2014年11月2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附件1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有序开展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   划定的依据与工作基础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按照《通知》提出的任务与要求,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运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切实执行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要求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2014年中央1号文件)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3〕1078号)

(二)工作依据

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相关的图件、表册、数据库以及文字等资料。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2012年度报部备案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包括图件资料和数据资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经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文本及说明;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涉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各级土地整治规划成果和项目验收资料。

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等成果。最新的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以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最新的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二、划定要求

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通知》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质量有提高、数量不减少。

(一)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城镇周边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市(县)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2.交通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市(县)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应当划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耕地。

(二)可以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计划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测和评价认定的遭受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经自然灾害和生产建设活动严重损毁无法复垦的耕地。

在划定过程中,发现现状基本农田中,有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应当予以划出,并补充划定质量符合要求的永久基本农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依法依规批准修编或调整,各地不得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之机,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耕地划出。

三、工作方法与程序

各省(区、市)应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划定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等,规范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城镇周边现有易被占用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按照调查摸底、核实举证、论证核定、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的程序进行。

(一)调查摸底

     以最新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地力评价成果等为基础,采取内业分析和外业调查的方式,两部负责分析评估106个重点城市周边(含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以下简称“两区”)未划为基本农田的现有耕地分布、数量、质量和集中连片度等,综合每个城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城市周边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初步任务。

   省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106个重点城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城市的调查摸底、初步任务的下达。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城市(镇)的调查摸底、初步任务的下达。

(二)核实举证

根据上级下达的初步任务,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住建等有关部门开展城市周边现有耕地的调查核实,提出可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任务。对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城市周边、交通沿线耕地,有关城市应向上级说明原因,列出相关证明材料。

(三)论证核定

两部负责对106个重点城市核实举证情况的论证、审查,核定并下达划定任务。省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设区的城市周边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的核定、下达。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城市(镇)划定任务的核定、下达。

(四)制定方案

根据上级下达的划定任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经两部核定的方案同时抄送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纳入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

(五)组织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具体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地应及时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确保面积、质量、地类、位置、以及管理信息完整、准确,符合要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两部复核、备案。备案后的数据成果同步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职责分工

(一)部级层面

两部负责全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宏观指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106个重点城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潜力的分析评估、任务下达等工作;指导106个重点城市编制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省级层面

省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重点负责除106个重点城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城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潜力的分析评估、任务下达、实施监督。

(三)市县层面

市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城市(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潜力的分析评估、任务下达、实施监督。县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等具体工作。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全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成果完善工作应于2016年底全面完成。各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成果完善工作,原则上应在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

(一)整体部署

《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及时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领导小组,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发改、财政、住建、林业、环保等部门参与,落实机构人员经费,部署开展相关工作。在《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两部完成106个重点城市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的下达,省级完成其他市县任务的下达;3个月内,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上报两部,其他市县上报至省(区、市)。

(二)分步实施

结合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城市开发边界划定试点工作,先行开展北京、沈阳、上海、南京、苏州、杭州、厦门、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西安等14个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各省(区、市)应按照总体时间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分步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三)重点推进

201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各省(区、市)按计划有序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四)全面完成

2016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各地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逐级备案到两部。

附件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报国务院审批的

106个重点城市名单

北京

天津

河北:石家庄、张家口、唐山、保定、邯郸、秦皇岛

山西:太原、大同

内蒙古:呼和浩特、包头

辽宁: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阜新、辽阳、盘锦

吉林:长春、吉林

黑龙江: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伊春、鹤岗

上海

江苏: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

浙江: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台州

安徽:合肥、淮北、淮南、马鞍

福建:福州、厦门

江西:南昌

山东: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临沂、德州

河南:郑州、洛阳、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

湖北:武汉、襄阳、黄石、荆州

湖南:长沙、株洲、湘潭、衡阳

广东: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

广西:南宁、柳州、桂林

海南:海口

重庆

四川:成都

贵州:贵阳

云南:昆明

西藏:拉萨

陕西:西安

甘肃:兰州

青海:西宁

宁夏:银川

新疆:乌鲁木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