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陕政办〔2014〕42号)

2017-11-13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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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陕政办〔2014〕4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提出的“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新要求,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责任

1.各级政府是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城市、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所在市、县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2.建设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按规定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市、县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3.因耕地后备资源枯竭需跨市域易地占补平衡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实行易地有偿代补制度。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政府代为履行耕地补偿、保护责任。

4.将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能完成占补平衡任务的市(区),相应核减年度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对完成易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市(区),给予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二、拓展耕地后备资源空间

5.各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占补平衡空间的统筹协调工作。要按照相关规划,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土地利用现状年度调查成果,将其他草地、盐碱地、部分沙地、国家划定湿地保护区之外的滩涂以及废弃工矿用地、废弃宅基地等地类且符合开发为耕地条件的土地,作为占补平衡的后备资源。

6.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按程序据实做好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调查和相关地类认定,为耕地占补平衡创造条件、提供空间。各部门认定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同级政府负责统筹协调。

三、不断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7.健全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制度,制定耕地质量等级与补充耕地面积的折算办法,补充耕地等级低于被占用耕地等级,按等级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保证补充耕地与被占用耕地产能相当。完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技术标准,做好补充耕地质量评定,严格竣工验收。

8.因地制宜制定新建耕地的地力培肥、耕作管护等具体措施,不断提高耕地质量,确保有效耕种;落实耕作层剥离制度,用于开垦耕地质量建设;做好新增耕地农田水利配套工程建设,增强新增耕地的抗灾减灾能力。

9.补充的优质耕地仍达不到占用耕地质量的,要通过“补改结合”的办法,安排对现有耕地进行整治,因地制宜把水浇地改造为水田,旱地改造为水浇地或水田,将补充耕地与改造耕地项目合并计算,落实“占优补优”要求,达到粮食产能不降低的目标。

四、合理确定开垦费缴纳标准

10.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要按照“占优补优”的要求,综合考虑耕地开发成本、补充耕地的地力培肥、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等因素,按年度、分区域、据地类(旱地、水浇地、水田)制定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

11.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计划,统筹安排跨市域易地占补平衡指标,并按照“占优补优”的要求,根据占用耕地的类别(旱地、水浇地、水田)、等级、补充耕地开发成本等,确定占补平衡指标省内交易指导价格,供需双方据此协商约定。

12.严格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耕地开垦费必须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挤占、挪用。对挪用耕地开垦费的行为,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

13.补充耕地项目,实行分级立项,跨市域的易地占补平衡项目,一律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立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项目,300亩以下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立项;300亩至1500亩的项目,由市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立项;1500亩以上的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立项。凡不符合立项程序和要求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备案配号。

14.各级国土资源、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合作机制,加强对本级立项的项目施工和质量监管,严格竣工验收,严格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建立项目责任制度,签订项目实施管理责任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和合同制,规范项目实施。

15.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相关政策宣传,引导群众支持项目建设;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做好协调保障,依法依规做好土地权属调整,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依法查处阻挠、干扰和破坏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的各种违法行为,优化项目施工环境。

六、加强补充耕地的后期管护和经营管理

16.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省农业、水利等部门研究制定补充耕地质量保障措施和后期耕种管护办法,并将新增耕地按基本农田标准进行保护。占补平衡项目建设不改变土地权属,验收合格的补充耕地项目,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项目区土地所有权组织或单位签订新增耕地交付和后期管护协议,落实管护主体,确保新增耕地长期发挥效益。

17.建立耕地易地保护补偿金制度,易地补充耕地指标受让方市、县(市、区)政府在缴纳易地指标转让价款的同时,应向指标出让方的县(市、区)级政府缴纳一定的耕地易地管理保护补偿费,跨市域管护补偿费缴纳标准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由指标出让方县级政府承担新增耕地保护义务,凡是出现撂荒的,追究指标出让方政府责任。

18.鼓励引导项目新建耕地实行集约规模经营,占补平衡项目建成的耕地原则上不再实行分散经营。开垦前为国有土地的,应进行企业化经营;开垦前为集体所有但未承包给集体经济成员的,开垦完成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承包(租)给农业公司或农业大户,承包(租)收益归集体所有并用于集体公益事业;开垦前为集体所有但承包给集体经济成员的,开垦后维持原承包关系不变。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