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

2017-11-13 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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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

目录

一、基本定位与目标任务6

(一)基本定位6

(二)总体目标8

(三)主要任务8

二、总体思路与建设原则9

(一)总体思路9

(二)建设原则10

三、总体框架11

(一)信息平台总体构成11

(二)国家级平台组成15

(三)省、市级平台组成23

(四)国家级平台技术架构23

(五)省、市级平台技术架构25

四、信息平台运行和应用26

(一)信息平台部署26

(二)网络连接29

(三)登记应用模式30

(四)信息共享与查询服务模式32

五、工作部署35

(一)主要工作内容35

(二)职责分工39

六、进度安排43

(一)2015 年工作安排43

(二)2016 年工作安排45

(三)2017 年工作安排46

七、保障措施46

(一)加强组织领导46

(二)落实建设资金47

(三)明确安全责任47

(四)强化督促指导47

(五)争取理解支持47

附件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48

附件 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105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

2013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由国务院颁布并于 2015 年 3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覆盖全国,对于全面履行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促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完备、准确、可靠,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更加有效地服务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是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共同任务。

为了统筹推进各级系统开发与数据库建设、网络互联等各项工作,确保各级联动、协调配合、相互衔接,建成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依据《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和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定位与目标任务

(一)基本定位

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的总体要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是不动产登记各项制度落实和信息共享查询的基础。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服务,有利于方便群众办证,提高办证效率,消除“信息孤岛”,促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更加完备、准确、可靠,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覆盖全国,主要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审批和交易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四类服务对象,提供登记业务支撑、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信息共享交换、信息依法查询服务(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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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服务对象与服务内容

1.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为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业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等全流程的网上运行,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综合分析等,提供技术支撑服务;为纵向上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间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提供技术支撑。

2.面向各级不动产审批和交易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服务

不动产审批和交易信息是登记业务的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是不动产审批和交易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责的重要基础。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应满足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国土资源、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间的实时互通共享,推动相关部门间不动产登记与审批和交易之间的业务联动,为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管提供信息保障。

3.面向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共享交换服务

不动产登记业务审核需要身份验证、完税缴费等信息,相关部门日常管理工作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也有广泛需求。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明确信息共享内容、方式和技术流程,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交换,服务于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

4.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依法查询服务

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便捷的信息依法查询服务,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总体目标

到 2017 年底,基本建成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基本形成标准统一、内容全面、覆盖全国、相互关联、布局合理、实时更新、互通共享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体系;全国各级不动产登记业务全流程实现网上运行;各级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审批和交易信息实现网上实时互通共享;面向各级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备、准确、可靠;面向社会公众的依法信息查询服务便捷、高效。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成为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在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公众不动产权益、完善社会征信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主要任务

1.建立技术标准体系

以《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规范、信息平台服务规范等方面的技术标准, 规范不动产登记数据内容、结构、交换等,确保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和系统相互衔接。

2.建立数据库体系

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建立各级互联互通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体系,为不动产登记业务和信息共享查询服务提供信息保障。建立数据实时动态更新机制,保证全国各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实时更新。

3.建立应用服务体系

立足已有基础,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应用服务体系,为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全面履行登记业务办理、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信息共享交换、信息依法查询服务、信息综合分析等职责,提供应用支撑,形成纵向上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之间、横向上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4.建立基础保障体系

建立计算、存储环境,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运行和数据存储管理提供基础环境;建立纵向互通、横向互联的网络体系,为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之间、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横向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以及向社会依法信息查询服务提供畅通的网络环 境;建立安全保障体系,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系统稳定运行; 建立运维制度,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总体思路与建设原则

(一)总体思路

总体思路是:严格遵循《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的工作部署,围绕基本定位和目标任务,以应用服务为导向,以数据为核心,以网络等基础设施为基础,以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为保障,立足已有基础,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方向,紧密贴近

需求,高起点规划和设计,周密部署,“反弹琵琶”,统筹推进,建成符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设计和实施要求、覆盖全国、各级互通、信息资源得到充分共享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二)建设原则

1.立足已有基础,创新建设方式

立足相关部门已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基础,加强对已有系统改造、数据整合和相互对接,充分发挥已有成果的作用;同时,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方向,以“国土资源云”总体框架为技术指导,运用云计算技术和云服务模式,创新建设方式。

2.加强纵向协调联动,保证横向紧密衔接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是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共同任务,需要顶层设计、统筹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和进度安排,加强各级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有序推进;强化部门间协同,保证不动产登记相关系统、数据与横向相关部门系统、数据之间的紧密衔接,确保登记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

3.强化资源共享,确保信息安全

加强基础设施资源、数据资源、应用服务资源的集成整合,最大限度地共享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级、各地登记机构的分散、重复建设内容;加强信息安全保障,确保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泄露,保障权利人的权益。

4.坚持与制度实施深度融合,实现与机构和职责整合良性互促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迫切需要将信息化理念和方式贯穿制度实施全过程,融入到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业务流程中,更好地发挥信息平台的服务保障作用;既把统一登记机构作为信息平台建设和运行的组织保障,又把信息平台作为促进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重要抓手,“反弹琵琶”,实现良性互促。

5.严格遵循技术标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建设中,必须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为实现信息共享和系统对接奠定基础,适用于本地登记职责和业务特点的内容也必须以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为基础;由于各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基础不同,进度不一, 在推进过程中充分借鉴率先实现机构整合和信息化应用,尤其是开展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形成适用于本地的技术路线和具体方法。

三、总体框架

(一)信息平台总体构成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遵循“国土资源云”总体框架,由资源得到充分共享、互联互通的四级平台或系统组成,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信息实时共享,与各级横向部门间实现互通、共享、交换。其总体构成如图 2 所示。

图 2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总体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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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应具有包容性,能够适应全国各地不同的基础条件和管理实际,既立足各地工作基础、保护已有投资, 又能确保各省、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入国家级平台,形成一个整体,构成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根据各地工作基础和现实情况,分以下四种情况:

1.省级“大集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有覆盖本辖区的统一的平台,为了保护已有投资,在现有平台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扩展,  支撑本地三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履行职责,并统一接入国家级平台。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运行统一的信息平台,集中管理全辖区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各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在本地存储管理数据库和运行相关信息系统,由全省统一的信息平台提供技术支撑。

(1)省级和各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都利用全省统一的信息平台,按照登记管辖开展本地不动产登记业务,与本地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不动产交易和审批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与本地公安、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开展信息共享交换,向公众提供依法信息查询服务。

(2)省级信息平台统一接入国家级平台,确保本辖区每一宗登记的信息都实时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四级实时共享。

(3)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从省级统一信息平台上获取本地登记数据,履行指导本辖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

2.省级“部分集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有的统一的平台,部分基础条件好的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也有本市统一的平台,为了保护已有投资,在现有平台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扩展,省级和部分有平台的市级分别接入国家级平台。

纳入省级信息平台的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在本地存储管理数据库和运行相关信息系统,由省级信息平台提供技术支撑。有信息平台的市级存储管理本辖区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为市本级和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技术支撑。

(1)纳入省级信息平台的各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都利用省级信息平台,按照登记管辖开展本地不动产登记业务,与本地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不动产交易和审批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与本地公安、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开展信息共享交换,向公众提供依法信息查询服务。没有纳入省级信息平台的市级信息平台为市本级和本辖区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撑。

(2)省级信息平台和没有纳入省级信息平台的市级信息平台通过接入国家级平台,确保每一宗登记的信息都实时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四级实时共享。

(3)省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国家级平台获取没有纳入省级信息平台的市级辖区不动产登记数据,履行指导全省(区、市)各级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

3.市级集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没有统一的平台,只有本级 系统,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统一的平台,省级系统和市级平台分  别接入国家级平台。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运行省本级系统和数据库,并作为一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入国家级平台。市级信息平台存储管理本辖区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为市本级和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技术支撑。

(1)省级系统和数据库支撑省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和共享查询服务。市级信息平台为市本级和本辖区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撑。

(2)省级系统和市级信息平台通过接入国家级平台,确保本辖区每一宗登记的信息都实时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四级实时共享。

(3)省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国家级平台获取本辖区不动产登记数据,履行指导全省(区、市)各级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

4.省、市都不集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市级不动产登记机 构都没有平台,全省三级系统分别接入国家级平台。

全省三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各自在本地管理运行本级系统和数据库,都作为一级登记机构分别接入国家级平台。没有系统的地方可以直接利用国家级平台的资源。

(1)各级系统和数据库支撑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和共享查询服务。国家级平台为没有系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撑。

(2)各级系统通过接入国家级平台,确保本辖区每一宗登记的信息都实时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四级实时共享。

(3)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国家级平台获取本辖区不动产登记数据。

(二)国家级平台组成

国家级平台的组成如下(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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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 国家级平台组成

1.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是信息平台建设的核心,是按照特定策略组织存储的覆盖全国各级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的数据集合。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对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进行统一组织、存储、管理、维护和更新。

(1)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来源于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结果数据,包括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和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的数据。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资料分散在各级,主要在市、县级国土资源、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需要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进行标准化整合,通过汇集和集成建立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登记业务形成的登记结果数据实时纳入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包括以下内容:

——空间数据。包括基础地理、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图、宗海图、房屋分户平面图等空间数据。

——登记数据。包括权利、权利人、不动产单元信息以及其他描

述性和补充性信息,完整地记录不动产单元的归属及其变化过程,为不动产单元历史追溯与行政审批、交易的有效监管提供依据。

(2)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以数据库和GIS 平台软件为基础,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相关的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图片等各类数据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满足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检查入库、组织管理、查询检索、导入导出、数据分发、专题制作、更新维护等要求。由于不动产登记数据类型多、数据海量、支撑不同的应用,需要针对不同类型数据、不同的应用,合理设计数据组织和存储管理策略,提升应用效率。

2.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

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是信息平台有效运行的驱动力之一,提供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入国家级平台服务,确保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信息实时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各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和同步更新。

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的接入对象为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接入规范,围绕数据获 取、封装、传输、接收这一主线,功能主要包括增量数据动态监测与获取、数据内容规则检查、数据文件封装、数据文件网络安全传输、不动产权证书或业务号统一编码、数据文件接收、数据接入全过程监控等内容。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提供数据主动抽取、数据接入接口、数据接入文件等多种数据接入方式,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3.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是平台提供的业务应用系统,为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等全流程提供服务,实现各级不动产登记

日常业务的网络化、透明化、柔性化和规范化管理。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运行,实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实时更新,保障数据库的现势性。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基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围绕各类不动产登记及其业务流程,集成空间数据库、GIS 组件、工作流引擎和动态表单等技术,其功能主要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管理、工作流管理、表单定制、登记业务管理、不动产登记电子簿册管理、时空一体化数据管理、电子档案管理等内容。

4.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查询与分析系统

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查询与分析系统包括四个方面的功能, 一是面向不动产审批和交易主管部门的协同共享服务;二是面向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服务;三是面向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社会化查询服务;四是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信息综合分析服务。

(1)不动产登记信息协同共享系统。不动产登记信息协同共享系统面向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相关业务,提供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依据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制定的信息共享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协同共享系统功能包括不动产登记共享数据抽取、不动产登记共享数据推送服务、不动产登记共享数据前置交换机服务、不动产审批与交易部门数据获取、数据质量检查、共享数据管理、共享数据安全管理等内容。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系统提供数据推送和数据前置交换机等服务方式,以便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通过网络进行实时数据协同,实现业务联动。

(2)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服务系统面向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

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服务,满足相关部门日常管理工作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验需求。同时,向相关部门提出信息共享请求,满足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对部门间共享信息的需求。

(3)社会化信息查询服务系统。面向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社会公众,通过身份鉴别等方式提供依申请信息查询服务。

(4)不动产登记信息分析系统。不动产登记信息分析系统是国家级平台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综合分析、制作信息产品的主体,提供数据抽取、转换与加载(ETL)、数据综合查询、基础数据报表分析、自定义报表分析、多维即席分析、指标提取与评价、模型预测、分析报告制作与输出等功能。

5.平台管理系统

平台管理系统是国家级平台的管理中枢,负责各类资源的统一配置、调度、监管和调控,为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查询与数据分析系统等应用系统的运行提供统一的资源保障、运维保障和安全保障。依据云架构建设要求,平台管理系统功能主要包括基础资源管理、数据资源管理、应用服务管理、通用服务管理、开发环境管理等内容。

(1)物理资源管理。对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网络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监控,以按需服务的方式进行配置和调度,根据实际需求交付和回收资源。

(2)数据资源管理。对支撑不动产登记业务和信息共享、信息查询服务的不动产登记数据进行统一管理、配置与调度,保障数据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高效调用。

(3)应用服务管理。对国家级平台向用户提供的登记业务、信

息共享和查询、信息分析等应用服务进行统一管理与调度。

(4)通用资源管理。对国家级平台的用户及权限、安全认证等共用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对接入网络的终端和网络运行情况进行安全监控。

(5)资源服务目录。将国家级平台的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服务进行汇总,向用户呈现各类服务及访问权限。

(6)开发环境管理。提供面向开发用户需求的SDK(软件开发工具箱)、IDE(软件开发集成环境)、并行编程模型等资源,并对这些资源进行统一的调配与监管。

6.相关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和信息平台的规范化运行的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以《条例》、登记制度和《簿册样式》为主要依据,基于原有土地、房屋、林业、草原、海域等登记数据,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需求,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术语定义、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命名规则、字段常量等内容,指导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与数据共享。《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主要规范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各地结合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等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扩展,满足本地不动产登记业务需要。

(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面向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级(主要是市、县级)已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建库,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的目标、任务、内容、方法和程序,指导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存量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工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 

后产生的登记数据满足统一的标准规范要求。

(3)《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建库的成果数据,编制《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明确汇交数据内容、汇交格式、汇交时间、汇交程序、汇交职责等内容,为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运行奠定基础。

(4)《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规范》。主要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所需共享的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与交易数据,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所需共享的不动产登记数据, 以及共享的方式、共享职责、共享流程等内容,为实现不动产登记、审批、交易数据的实时互通共享奠定基础。

(5)《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对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本地运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接入信息平台提出技术要求,确保各级相关系统与信息平台平稳对接。

(6)《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依据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面向不动产登记业务全过程网络化管理,编制《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明确系统功能模块、接口要求等内容, 指导市、县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

(7)《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服务规范》。对利用信息平台提供的各类服务提出技术要求,确保各类服务对象与信息平台平无缝对接。

7.运行环境

包括计算、存储、网络等硬件和基础软件,是国家级平台运行的基础,采用云服务模式集成。

(1)应用服务器集群环境。用于不动产登记业务、信息共享和

查询业务应用需要。

(2)数据库服务器集群环境。满足全国不动产数据集中统一管理需要。

(3)存储备份系统。满足海量不动产登记数据存储和备份的需要。

(4)基础软件系统。由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GIS 平台软件等组成。

8.安全系统

安全系统建设包括物理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安全制度等内容,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安全平稳运行和信息的安全管理、应用服务。信息安全纳入信息系统建设的全周期, “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1)物理安全。建立安全的平台运行的物理环境,提供访问控制、防火、防水和防潮机制、温湿度控制、电力供应等一系列物理安全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运行的稳定、持久运行。

(2)网络安全。建立安全的网络环境,包括国土资源部内网、国土资源业务网、互联网等网络安全。

(3)主机安全。通过身份鉴别和访问控制两个方面各类技术, 保障运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服务器,以及虚拟机的安全。

(4)数据安全。建立以数据完整性、数据保密性、备份恢复等内容为核心数据安全策略,保障云端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其衍生或相关数据的安全。

(5)应用安全。建立以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剩余信息保护、通信完整性、抗抵赖、软件容错、资源控制等内容为核心

的应用安全策略,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应用系统的应用安全。

(6)安全制度。建立以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授权和审批、审核与审查等内容为主的安全制度,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有效运维。

(三)省、市级平台组成

省、市级平台与国家级平台的组成基本相同。由于省、市级平台集中管理本辖区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为本辖区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履行登记业务和信息共享查询服务职责提供统一的技术支撑,因此,与国家级平台相比,没有统一接入系统,而是直接为本辖区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履行登记业务和信息共享查询职责提供统一的技术支撑。

(四)国家级平台技术架构

国家级平台采用自主可控信息技术、按照云计算模式构建,技术架构如图 4 所示。

1.基础设施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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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 国家级平台技术架构

基础设施层也称基础设施即服务层(IaaS),是将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网络资源等物理资源进行整合,按照云服务模式和云架构建立共享资源池,形成可按需动态扩展的高性能计算环境、大容量存储环境,满足海量不动产登记数据存储、高并发用户登记业务办理和信息共享查询,以及各级登记业务系统接入平台的需要。

2.平台层

平台层也称平台即服务层(PaaS),是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枢纽,负责对物理资源、数据资源、应用服务、通用资源等进行统一管理、监控与调度,负责提供应用开发和部署的环境。

3.数据资源层

数据资源层也称数据即服务层(DaaS),由不动产登记数据、其

他数据等组成,负责数据的统一组织与管理,对应用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信息共享和查询服务系统、信息分析系统提供数据支撑。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覆盖全国的、通过历年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登记积累的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数据通过日常登记业务实时动态更新。

4.应用层

应用层也称软件即服务层(SaaS)。面向各类用户,通过网络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分析、交换、共享服务和登记业务办理服务。服务对象包括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以及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通过统一应用服务门户向用户呈现。

5.标准和制度保障体系

标准和制度保障体系包括数据和应用服务方面和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组成部分之间,以及平台与外部系统交互能够有效衔接,规范运转。

6.安全保障体系

安全保障体系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等内容,保障数据存储、传输、访问、共享的安全。

(五)省、市级平台技术架构

省、市级平台技术架构可以参考国家级平台技术架构进行设计, 应符合“国土资源云”总体框架,确保各级相互衔接。

四、信息平台运行和应用

(一)信息平台部署

按照目标任务及总体框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部署采用资源整合并提供服务的方式。平台部署包括基础设施部署、数据库部署和系统部署三个部分。

1.基础设施部署

(1)国家级平台部署在云数据中心。云数据中心采用分布式构架,形成物理上分布、逻辑上集中的不动产登记云数据中心,实现负载均衡和互为备份机制,满足大用户并发、海量数据存储管理的需要(图 5)。

不动产登记云数据中心可动态生长,能够根据业务量和数据量, 扩展新的数据中心节点。

扩展的云数据分中心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节约投资。遵循国家信息产业政策,采用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租用云服务商的云数据中心计算、存储、网络等资源,最大限度地节约投资。

云数据中心统一部署承载不动产登记业务相关的系统、数据库所需的所有服务器、存储、网络及安全设备,对分布式云数据中心的服务器、存储、网络设施资源进行统一管理、配置。对各节点的设施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和监控,形成系统容灾和数据备份机制,保障业务的不中断和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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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 国家级平台基础设施部署

(2)省、市级平台基础设施部署应遵循“国土资源云”总体框架,充分利用各类资源,节约投资。

2.数据库部署

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部署在国家级平台中,按地区进行逻辑分区和隔离,保障没有平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顺利地从国家级平台中获取本地登记数据。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还为国家层面的信息共享查询和信息综合分析提供支撑。

省、市级平台集中管理本辖区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纳入平台的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在本地存储管理数据库。

在本地运行系统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存储管理本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3.系统部署

国家级平台包括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信息共享、查询与信息分析系统、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平台管理系统等应用,部署在不动产登记云数据中心提供的运行环境中。

平台管理系统介于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层与应用系统层中间,负责向各类业务系统提供所需的基础设施资源,向平台运维技术人员、登记业务用户、相关部门共享查询用户提供统一安全认证和权限管理, 对不动产登记业务、信息共享查询服务进行统一的服务请求审查、服务资源调配。

面向各类服务对象,以服务方式提供,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用户权限接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开展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办理,进行信息综合分析,按事权依法对外提供信息共享与查询服务。应用部署如图 6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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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6 国家级平台应用服务部署

省、市级平台上部署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查询与分析系统等应用,为纳入平台管理的辖区内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登记业务服务和信息共享、查询与分析服务。

(二)网络连接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交易审批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等多类用户。这些用户需要通过网络访问信息平台获取所需服务。目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能够利用到的网络主要包括国土资源业务网、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各级政府专网和互联网。在不同的网络上,可为不同的用户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同网络间数据交换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技术要求。

1.国家电子政务内网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建设的总体部署,及时为网络延伸到的地方和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业务和信息服务。

——向中央部门和副省级以上城市有关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和查询服务,以国家电子政务内网为载体。

——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延伸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直接接入存储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涉密内网,操作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办理登记业务。

2.国土资源业务网

改造和完善现有的国土资源业务网,实现四级互联互通。国土资源业务网为非涉密网,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与涉密内网物理隔离。

在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没有延伸到的地方,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入国家级平台主要依托国土资源业务网,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信息通过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设备实时纳入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3.各级政府专网

主要承载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本地横向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交换。

4.互联网

向社会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查询服务,以互联网为载体。

(三)登记应用模式

1.国家级平台登记应用模式

按照登记机构本地是否具有系统和数据库,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用国家级平台的模式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不动产登记机构本地具有数据库和应用系统,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和数据共享、查询通过本地应用系统完成,登记结果通过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纳入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二是登记机构本地没有数据库和系统,直接通过网络访问国家级平台开展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以及数据共享及查询服务。

(1)应用模式一:不动产登记机构本地具有数据库和系统。登记应用模式一(图 7),即不动产登记机构把系统和数据库部署在本地运行,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与审批交易主管部门的数据交换以及公众查询等应用,都通过本地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完成,通过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接入国家级平台。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通过各种技术机制,提供有效的数据一致性保障措施,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本地数据与国家级平台数据实时互通共享。

上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是县级,也可以是有平台的省级或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接入国家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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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7国家级平台登记应用模式一

(2)模式二:登记机构本地没有数据库和系统。登记应用模式二(图 8),即登记机构直接利用国家级平台上部署的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开展本地登记业务和信息共享查询服务。由于不动产登记数据所包含的空间数据超过一定范围即为涉及国家秘密数据,只能在国土资源部涉密内网中存储管理,因此,只有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延伸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才能采用这种应用模式。即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级平台之间采用国家电子政务内网连接,本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终端用户,通过网络直接登录国家级平台,利用国家级平台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办理本地登记业务,不动产登记信息(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实时“沉淀”在国家级平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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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8国家级平台登记应用模式二

在模式二中,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访问平台上的登记系统,开展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在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服务方面,面向三类服务对象,也是通过在平台上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与查询服务系统, 分别以不同的方式提供服务。

2.省、市级平台登记应用模式

纳入省、市级平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利用平台上的应用系统开展本地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向本级相关部门和社会提供信息共享查询服务。

(四)信息共享与查询服务模式

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与查询服务分三种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模式,一是与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不动产审批和交易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协同共享;二是向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提供信息共享服务;三是向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依法信息查询服务。

1.信息协同共享模式

即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国土、住建、林业、海洋、农业等不动产审批、交易主管部门之间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审批和交易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

(1)信息协同共享规则。与不动产审批和交易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协同共享遵循以下规则:

——各级不动产登记信息与本级不动产审批、交易信息实时互通,即每一宗不动产登记结果信息实时向本级不动产审批、交易主管部门提供共享,每一宗不动产审批、交易结果信息实时向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共享,服务于各级不动产登记与审批、交易的日常业务联动。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按需向本级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提供覆盖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服务,满足相关部门行业监管需要。

(2)信息协同共享的内容。《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与审批和交易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以不动产审批和交易结果为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是不动产审批和交易部门日常管理和行业监管的基础。

国土资源部与住建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依据《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等规定,按照不动产登记与审批和交易事权划分、登记与审批和交易之间的业务联动需求,梳理登记业务办理所需要的审批和交易信息及审批和交易管理所需要的登记信息,逐一确定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的基本内容及不动产审批和交易信息互通共享的基本内容。

省、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本级住建、农业、林业、海洋部门在确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不动产审批和交易信息互通共享基本内容基础上,按照本级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划转实际,进一步扩展相关内容,满足本地不动产登记与审批和交易之间业务联动的实际需要。

(3)信息协同共享技术方式。由于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审批和交易信息共享是实时性的,依托各级政府部门的政务专网,采用以下两种技术方式,并确保信息传输的安全可靠。

——信息推送方式。按照各部门共同确定的信息实时互通共享的内容、数据项、指标等,办理一项,即时将信息向相关部门推送,并通过即时信息通知对方。具体来说,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一项登记业务,在登簿的同时,将房屋登记信息推送至住建部门,将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推送至农业部门,将森林和林木登记信息推送至林业部门, 将海域登记信息推送至海洋部门,反之,住建、农业、林业、海洋部门在完成房屋、承包经营权、森林和林木、海域审批和交易后将信息即时推送至本级不动产登记部门。

——前置交换机共享方式。不动产登记机构部署前置交换机,将登记结果信息实时存放在前置交换机中,住建、农业、林业、海洋部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前置交换机接口注册,完成一项不动产登记业务,向注册到数据前置交换机中的部门发送即时消息,住建、农业、林业、海洋部门访问数据前置交换机抓取数据。住建、林业、海洋、农业等部门也可采用前置交换机方式提供数据共享。

2.信息共享服务模式

向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虽然也是双向信息共享,但是与信息协同共享的不同之处在于,不是每完成一项登记业务都需要共享信息,而是根据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对特定不动产单元登记信息共享需求提供。同时,上述部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共享信息内容,也是按照特定需求提供。

(1)信息共享服务内容。与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商定不动产登记信息与相关部门业务信息双向共享的内容和指标。

(2)信息共享服务技术方式。不动产登记信息向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部门的信息共享服务采用申请-查询-回复的方式,也可根据实际需求采用数据交换或接口服务方式,按需提供信息共享服务。

3.社会化信息查询服务模式

面向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社会化信息查询服务依托互联网, 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查询的有关规定,确定信息查询内容和技术方式。

五、工作部署

(一)主要工作内容

1.信息平台及相关应用系统开发和部署

(1)建设方案编制。包括信息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及设计方案、各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方案等,明确各级主要工作内容及接入信息平台的方式,设计技术路线,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步骤,确保全国各级相互衔接。

(2)信息平台及相关应用系统开发。按照设计方案开发信息平台和相关应用系统功能,满足各类服务对象的需求,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全面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撑。

(3)部署和接入。在信息平台和相关应用系统开发基础上,开展集成、部署和接入,实现全国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互联互通。主要包括:国家级平台、省级平台、市级平台,以及相关应用系统在各自的运行环境下集成与部署;按照平台应用模式开展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入国家级平台;对全国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接入国家级平台联调,实现互联互通;与各级横向部门相关系统和数据进行对接,确保顺畅的数据交换;开展技术维护和应用培训,实现信息平台的业务化运行。

2.制订统一的技术标准

制订、实施统一的技术标准,确保不动产登记数据内容、定义、结构、代码等方面的一致性和系统建设的规范化,保证信息互通共享和系统相互衔接。包括以下标准: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

——《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

——《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规范》;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服务规范》。

3.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

全面清理和整理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遵循统一的数据库标准, 在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的指导下,对全国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保存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方面的存量登记数据进行整合,

建立关联关系,建成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1)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和资料移交的基础上,对以各种介质存放的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和检查,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对空间坐标参考、语义代码等进行规范性、一致性处理,消除同名异质和同质异名等问题;建立不动产单元与权利信息的关联关系。

(2)不动产登记数据建库。遵循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设计数据库框架,明确数据库结构等内容;对经过检查整理并建立关联关系的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以宗地、宗海为基础,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整合、编码、入库,形成内容完整、关联紧密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完整、准确地记录每一个不动产单元的“前世今生”。

4.运行环境建设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依托“国土资源云”。在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采用国产自主可控信息技术,集成服务器、存储系统、基础软件等设施,按照云计算架构建立国家级平台运行环境,形成可动态扩展的共享资源池,由平台管理系统统一配置、管理、监控、调度,按需提供数据存储管理和应用服务系统部署运行的基础环境资源。

随着不动产登记业务规模扩大的数据量的增长,运行环境可以动态扩展,最终构建分布式不动产登记云数据中心,形成负载均衡和互为备份机制。

采用平台化运行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运行环境,与国土资源部云数据中心对接,纳入“国土资源云”总体框架。

5.网络系统建设

在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建成之前,主要依托国土资源业务网和互联网,满足信息平台的各种接入模式和信息互通共享与查询服务所需的网络环境。

(1)网络系统建设方案编制。目前,国土资源业务网基本覆盖四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于省以下三级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方式不一,部分地方的业务网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因此,目前的国土资源业务网不能完全实现四级互联互通,需要进行设计和改造,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逐级延伸,实现完全的四级互联互通,满足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入信息平台的需要。

——四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网络互联互通方案。基于现有的国土资源业务网,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入各级平台的信息安全保密要求,编制网络扩容、改造方案,规划IP 地址,明确技术要求。

——四级横向部门间网络连接方案。各级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海洋,以及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之间的网络连接方案,满足网上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和信息查询要求。

(2)网络系统改造。按照网络系统建设方案打通纵向与横向网络互联互通瓶颈。

——四级国土资源业务网改造。包括扩容、网络接入方式改造等,满足登记机构业务办理终端接入各级平台所需的网络链路、数据传输带宽、数据安全传输的需要。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横向部门间的网络联通。借助各级政府的政务专网等网络资源,打通部门间网络互联瓶颈,满足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的查询需要。

6.安全系统建设

基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涉密性、安全性和信息平台应用服务场景, 确定安全等级,设计安全方案,构建安全保障体系。

(1)信息平台安全等保定级。综合评估信息平台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以及各种风险和遭到破坏后的影响,开展信息平台等保定级和备案。

(2)编制信息平台安全系统建设方案。按照确定的安全等级, 综合考虑地理空间信息的涉密性,编制云服务模式下的安全系统建设方案。

(3)安全系统建设。按照安全与划分,建立由物理安全、主机安全、网络安全、应用安全等构成的安全保障体系,强化边界保护措施。建立统一的用户权限、安全认证、授权管理、秘钥管理系统。

(4)安全系统测评整改。组织开展安全测评,按照测评整改, 满足信息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对安全的要求。

(二)职责分工

1.国土资源部

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规划、设计、开发、部署和培训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制订和实施统一的技术标准,督促、指导全国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实现相互连接。具体职责如下:。

(1)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方案和设计方案。包括总体建设方案和国家级平台详细设计方案;督促、指导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方案编制工作。

(2)制订和实施统一的技术标准。制订和实施统一的技术标准,推动标准的贯彻执行,指导各地在遵循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基础上,

结合本地实际扩展相关内容。

(3)开发、部署国家级平台。按照设计方案开发国家级平台, 并在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安装、部署,以云模式提供服务。

(4)指导各地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建立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指导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提出数据汇交技术要求,汇集全国存量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 建立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立数据动态更新机制。

(5)建立国家级平台运行环境。依托“国土资源云”,在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建设承载国家级平台运行和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入的基础环境。根据不动产登记业务规模和数据量的增长,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分布式不动产登记云数据中心。

(6)网络与信息安全系统方案编制及建设。负责与国家级横向部门间的网络互联;编制国土资源业务网改造方案,提出统一的四级网络互联互通技术要求,负责改造国土资源部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之间的主干网;提出信息平台安全系统建设总体要求,负责国家级平台安全系统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系统测评整改。

(7)推进各级平台、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对于选择不同建设方式的地方进行分类指导,重点指导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省级平台或系统建设;对全国每一个登记机构开展接入平台培训和联调, 确保全国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互联互通,实现各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实时纳入信息平台。

(8)开展相关的信息共享、查询服务与分析。一是负责为中央级部门提供信息共享交换服务;二是为没有采用本辖区各级集中运行系统和数据库方式的省、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本辖区登记信息共享服务;三是开展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综合分析。

2.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技术标准,推进本辖区三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用全省“大集中”方式,统一接入信息平台。具体职责如下:

(1)编制本地建设方案。按照信息平台建设总体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方案,提出本地推进思路、技术路线和建设方式。

(2)因地制宜地推进平台或系统建设。按照建设方式不同,分以下两种情况:

——对于选择省级“大集中”或“部分集中”部署方式的省级国土资源主要部门,应梳理辖区内登记业务流程,规范登记要件,建立全省统一的登记业务模型,明确与交易、审批部门以及横向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内容和共享方式,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指导下,建立和运行省级平台,存储管理全省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为本地三级登记机构履行职责提供统一的技术支撑,统一接入国家级平台。

——对于选择市级集中或三级分别接入国家级平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发满足省本级登记业务需求的信息系统,并接入国家级平台。与国家级平台做好数据接口,从国家级平台中实时获取本省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数据。

(3)组织推进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和汇交。督促、指导辖区内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对辖区内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整合后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数据进行接收、检查,并向国土资源部汇交。

(4)运行环境建设。负责省级运行环境建设。对于采用省级“大集中”或“部分集中”的地方,宜采用云计算技术,集成服务器、存储系统、基础软件等设施,形成可动态扩展的共享资源池,按需提供数据存储管理和应用服务系统部署运行的基础环境资源。

(5)省以下三级网络互联及安全系统建设。负责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业务网络互联与升级改造;负责省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横向部门间的网络互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方面的技术标准,完成省级信息系统安全等保定级和测评。负责本地运行环境的安全系统建设。

(6)部署及培训工作。采用省级“大集中”或“部分集中”(即有省级平台)的地方,负责统一接入国家级平台。不采用省级“大集中”或“部分集中”(即没有省级平台)的地方,应组织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统一接入系统的安装部署以及与国家级平台的对接。

3.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本辖区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和汇交,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运用各类资源,实现本地不动产登记业务和信息共享查询的网上运行。具体职责如下:

(1)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与汇交。对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数据进行移交、备份;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编制本辖区数据整合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进行数据梳理、整合;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为核心数据库标准,结合实际业务需求, 建立支撑不动产登记业务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对整合数据结果进行检查验收、汇交到省。

(2)平台或系统建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没有采用省级“ 大集中”或“部分集中”模式的地方,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开展应用系统建设。

建立市级平台的地方,为本市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履行登记业务和信息共享查询服务提供统一的技术平台,并统一接入国家级平台。

(3)负责本地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查询与分析。按照本地职责整合,协调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与交易、审批之间实时数据共享的内容和方式,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同级相关部门的共享查询的内容和方式。按照《物权法》和《条例》,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为查询责任主体,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因系统部署和应用方式不同而改变。

(4)运行环境建设。负责本级信息平台的运行环境、网络连通和信息安全建设,推荐采用国产自主可控的服务器、存储系统、基础软件等设施,负责本级信息安全。 如果采用应用模式二,需按照统一技术要求负责接入国家级平台设备的信息安全。

六、进度安排

总体进度安排是:信息平台建设贯穿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的全过程,以统一机构作为信息化应用提供统一支撑服务的起点,以纳入统一的信息平台作为信息化建设的落脚点,打牢基础、因地制宜、示范引领、扎实推进,确保平稳过渡,有效地服务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到 2017 年底的总体安排如下:

(一)2015 年工作安排

主要实现信息平台上线试运行。

1.制订和实施相关技术标准

——编制并印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详见附件 1)、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详见附件 2)。

——制订不动产登记相关应用服务系统建设规范和信息平台接入技术规范,确保各级系统的规范化建设和相互衔接。

——提出国土资源业务网改造方案。2.信息平台开发和部署

——开发国家级平台主体功能,包括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框架、平台管理系统和应用服务系统。

——在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环境基础上,经过完善、改造,建立国家级平台基本运行环境,形成可动态扩展的架构,并部署国家级平台。

——已完成机构、职责整合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充分利用已有基础,开发本级平台或系统,并在本地部署。

3.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示范

——已成立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地方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编制技术方案和工作方案,开展存量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示范。

——总结经验,相互交流和借鉴存量数据整合建库的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4.信息平台上线试运行

——推进国土资源业务网改造,已成立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率先完成改造。

——开展接入国家级平台技术培训,机构成立一个,接入平台一个。

5.开展信息实时互通共享示范

开展与不动产审批和交易主管部门的信息实时互通共享示范,完善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的实时互通共享的模式。

(二)2016 年工作安排

主要是持续扩大信息平台覆盖面。

1.制订和完善相关技术标准

——编制《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规范》,明确数据汇交和共享的数据内容和格式要求。

——编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服务规范》,并在试用中不断完善。

2.总结完善示范成果

——总结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示范成果,形成可推广的技术方案。

——总结完善不动产登记应用服务系统建设示范成果,形成可推广的建设模式和方法。

——总结完善接入平台示范成果,形成适用于不同地方特点的成熟接入模式。

3.开展推广应用

建立推广应用示范点,通过试点加快工作推进,藉此以点带面, 持续扩大信息平台建设覆盖面。

4.推进基础建设

——基本完成业务网改造。

——推进存量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和汇交。

5.不断扩大接入平台范围

——完善扩展不动产登记国家云数据中心环境。

——持续推进国家级平台接入。

(三)2017 年工作安排

基本实现信息平台全国覆盖。

1.基本形成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源体系

——基本完成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和汇交,建立全覆盖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形成全国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数据实时更新机制。

——不动产登记数据基本满足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业务办理和共享查询需要。

2.基本实现全国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入国家级平台

——全国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业务实现信息化管理,并接入国家级平台,实现四级互联互通和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各级不动产登记与审批和交易信息基本实现实时互通共享。

——向各级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土资源部统一领导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统筹部署和协调推进与信息平台建设相关的各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系统建设等。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加强对本地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业务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互协调配合, 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并与不动产登记业务相适应。

(二)落实建设资金

国家级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由中央本级财政资金支持,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实施。各地的存量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登记前端业务所需要的运行环境、本地平台和相关信息系统的开发费用、与本级横向部门的网络连接,由本级财政支持,确保完成规定的各级职责任务。

(三)明确安全责任

牢固树立信息安全意识,按照信息安全属地化原则,明确安全责任主体。特别是建立和运行本级平台的地方,要严格遵循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网络环境符合技术要求。接入国家级平台的系统和设备,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负责并确保符合接入要求。

(四)强化督促指导

建立各级工作进展信息联系机制,形成畅通的上行下达、下情上报通道,按照总体工作安排逐级督办落实。强化技术指导,确保全国技术标准统一,保证工作质量。

(五)争取理解支持

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整合、档案资料整理和移交涉及多部门联动, 需要各级横向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要加强协调沟通,得到本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争取横向部门的理解和配合,为推进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附件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略)

附件 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