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苏国土资函〔2016〕700号)

2017-11-13 1567
发文时间: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苏国土资函〔2016〕700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征求《〈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保障“十三五”时期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严格保护辨地和签本农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有效提升,根据国家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统一部署,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096号)的有关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V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调整方案》)。

现将《调整方案》发给你们,请抓紧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修改意见于2016年8月29日下班前函告我厅(同时将修改意见电子文档发至邮箱:jcgttghc@sina.com),届时未反馈修改意见的,视同无修改意见.联系人:陈晓峰;联系电话:025-86599626,86599600(传真),13913880048. 

附件:1.《V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2.相关规划指标分解情况说明 

附件1:

《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的保障“十三五”时期的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有效提升,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统一部署,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以二调成果为基础,结合江苏实际情况,对《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调整完善。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的系列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改革创新"的工作要求,按照“保护为先、优化为本、调控为要"的原则,保持规划的一贯性、传承性和科学性,合理调整耕地、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指标,着重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严控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确保完成全省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确保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到位,确保我省“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和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腰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的基础保障。

二、调整原则

(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推进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严格保护生态红线区域。服务稳增长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发展必要的用地需求。

(二)节约集约、优化布局。

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稳步推进建设用地减量化,提升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

(三)多规融合、充分衔接。

加强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协调。省、市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应整体考虑,上下联动,同步推进各级规划调整完善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四)因地制宜、差别管理。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指向,对苏南等耕地和基本保护矛盾突出的地区,适当调减保护任务,严格控制苏南地区建设用地总量,建设用地增量指标向苏中、苏北倾斜。合理配置产业用地,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保障国家、省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重点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工程用地。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耕地保有量调整。

坚持保护优先、应保尽保的原则,强化耕地的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实行耕地保有量与耕地双控,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护面积不低于6853万亩,实有耕地原则上不再减少。

(二)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调整。

按照保持现有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优质耕地应保尽保的原则,合理调整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规划期内,全省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少于5844万亩,储备补划基本农田56万亩,实际划定基本农田不少于5900万亩。

(三)关于建设用地有关指标调整。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从紧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到2020年全省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超过3536.57万亩,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在22%以内。加大存量盘活、流量挖潜,根据“十三五"用地需求、复垦潜力和能力,安排流量指标93.58万亩,逐步推进建设用地的“减量化”。

(四)关于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化。

基本农田布局优化。以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为基础,结合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按照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保护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调整基本农田布局。优先调出基本农田中的可调整地类和质量差、布局零散的基本农田。将土地整治形成的优质耕地优先补划为基本农田,归并整合零散基本农田,提高基本农田的质量和集中连片程度。城市周边范围内因重点建设项目急需落地或地类不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确需对基本农田布局进行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估成果为基础,加强与城镇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适应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对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进行适当调整。建设用地安排要避让优质耕地、河道滩地、优质林地,严格自然生态空间用地,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严格控制特大城市、大城市用地规模,合理安排中小城市用地,以布局优化为主,促进城市发展。以土地徐合整治为抓手,促进低效城乡建设用地盘活利用,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按照江苏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合理调整产业用地结构,优先保障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在我省的布局实施,重点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工程、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用地需求。

四、保障措施

(一)自上而下,完成各级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各设区市要依据省级规划调整方案确定的规划主要指标,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部门牵头,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按照调整原则和有关政策要求,编制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统筹分解区域内各项规划指标,确保上下规划之间的协调衔接。抓紧推进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确保在201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9个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标方案2016年9月底以前与省级规划调整方案一并报批。其他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由省政府审批。市级调整完善指标分解应充分考虑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方案须报省厅审核后下达到县(市、区)。县、乡级规划调整完善要根据上位规划的要求同步开展,重点优化规划用地空间布局,形成规划调整完善方案。调整工作完成后,以市为单位,将调整结果报省厅,由省厅一并报国土资源部。

(二)完善耕地保护政策和机制。

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明确并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监管的主体责任,完善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探索建立“行政+市场”、“责任+激励”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各级土地整治规划,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通过提质改造、补改结合,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平台,多措并举,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实施监管,坚决防止补充数量质量不到位的问题。以提高耕地产能为目标,总结地方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强耕地内在质量建设,实现“藏粮于地”。

(三)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

优化配置新增与流量规划空间,综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等政策,发挥政策的综合效应,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积极探索“多规合一”,促进相关规划在用地空向安排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管制有效衔接。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加强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的盘活利用。

(四)完善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建设。

贯彻落实《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土地用途和空间管制制度。建立完善规划流量空间使用“台帐式”管理等措施,加强规划流量空间使用监管。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修改制度,完善编制和审批程序,严格实施管理,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切实发挥规划对土地利用的统筹管控作用。

(五)统筹推进“三线”划定。

在已完成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83.65万亩的基础之上,依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划足补齐城市周边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布局为基础,结合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与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协调,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划定市级中心城区城南开发边界,以及达到中等城市规模的县城的城市开发边界。在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用途管控。

(六)同步更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组织、 分级负责”的要求,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重点更新规划图层,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建设用地规模等符合要求,做到图、数和实地相一致,保持土地规划数据库的现势性。省厅负贵对规划数据库更新成果进行审查,并按照国家要求整合汇交。 

附件2:

相关规划指标分解情况说明

本次主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采用2014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作为基础数据。依据《全国主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明确我省到2020年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对各市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建设用地规模采用因素法进行分解测算,并在测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重点生态保护、国家战略的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安排以及精准扶贫等要求进行统筹安排。同时,对各地在保护和发展中存在的特殊矛盾也予以了充分考虑。

耕地保有量测算中主要考虑了现行规划保护任务(巳按耕地占补平衡易地补充情况进行了调整)、实有耕地保有量、耕地占耕地保有量的比重、耕地后备资源、农业功能导向系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测算中主要考虑了已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基本农田保护率、基本农田中耕地比重、未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面积、耕地平均质量等级等因素;建设用地总规模测算中主要考虑了现行规划建设用地规划目标执行情况、主地开发强度、人口承载力、GDP页献率、建设用地产出水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潜力、耕地占补平衡能力、城镇化率等因素。

另外,依据2015年度全省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更新成果,在综合考虑各地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巳下达规划流量指标归还情况、规划流量空间需求、已开展规划评估修改情况、国家下达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预期等基础上,安排了设区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规划流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