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黔国土资发〔2012〕35号)

2017-11-13 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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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黔国土资发

〔2012〕35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维护土地整治市场秩序,保证土地整治相关成果质量,根据《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土地整治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当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纳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从业单位是指土地整治涉及的项目测绘单 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项目施工招标代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单位。

第四条备案登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突出专业特色与从业业绩相结合。

第五条备案登记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分级分类管理。

项目测绘单位、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项目施工招标代理单位、项目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单位可向省或市(州)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可向省、市(州)、县(市、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从业单位只能选择上述其中一家备案登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  省级备案登记的从业单位可在全省范围承接各类资金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相关业务,市(州)、县(市、区)级备案登记的从业单位可在所备案辖区内承接本级以下(含)财政投资和其他资金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相关业务。

第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登记基本要求

第八条 申请备案登记的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具有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在本省之外注册登记的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在我省设立有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九条申请备案登记的单位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的保障能力, 近 2 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承诺书。

第十条备案登记的项目测绘单位应具有《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应包括工程测量或地籍测绘。

(一)省级备案登记的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含)测绘资质;

(二)市(州)级备案登记的单位应具有丁级以上(含)测绘资质。

第十一条备案登记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省级备案登记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含)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 12 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1 人,中级(含)以上土地管理、水利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3 人的土地整治专业设计单位。

2、具有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以上水土保持规划设计资质、生态环境工程规划设计资质、土地规划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水利行业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从事省级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业绩,同时具备前款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条件。

(二)市(州)级备案登记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含)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中级(含)以上土地管理、水利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各 1 人的土地整治专业设计单位。

2、具有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丙级(含)以上水土保持规划设计资质、生态环境工程规划设计资质、土地规划设计资质,并具有从事市(州)级(含) 以上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业绩,同时具备前款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条件。

(三)县级备案登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初级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 5 人,其中中级以上(含)土地管理、水利专业的技术人员至少 1 人,并具有从事县级(含)以上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业绩。

第十二条备案登记的项目施工招标代理单位应具有国家或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乙级(含)以上《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可选择在省级、市(州) 级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备案登记的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其承担单项合同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 5 倍。

(一)省级备案登记单位应具有下列资质之一:

1、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

3、地基与基础工程二级以上(含)专业承包资质等级;

4、土石方工程二级以上(含)专业承包资质等级;

5、桥梁工程二级以上(含)专业承包资质等级;

6、公路(路基、路面)工程二级以上(含)专业承包资质等级;

7、堤防工程二级以上(含)专业承包资质等级;

8、水工隧洞工程二级以上(含)专业承包资质等级。

(二)市(州)级备案登记单位应具有下列资质之一:

1、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

2、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

3、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

4、公路(路基、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

5、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

6、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

(三)县(市、区)级备案登记单位应具有土地整治施工相应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备案登记的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国家或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乙级(含乙级)以上专业资质,专业资质的专业类别应为:水电工程、农林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之一,可选择在省级、市(州)级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备案登记的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单位应具备国家或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可选择在省级、市(州)级登记备案。

第三章 备案登记及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从业单位申请备案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 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申请表;

2、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的保障能力,近 2 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承诺书;

3.相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1)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复印件;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技术人员毕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5)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备案登记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是否满足备案登记要求、备案资料的齐全性、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予以备案登记,并向申请单位发备案通知书。

审核及备案登记结果在本级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网站公告。

第十八条从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 40 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登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业单位技术人员发生变化的,应于每年 1 月 30 日前申请变更登记,从业人员每年只能在一个从业单位登记。

第四章 业绩信誉考评

第十九条 各级备案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备案登记从业单位的业绩信誉考评和动态监管工作,建立业绩信誉档案,定期发布从业单位业绩信誉备案登记信息。

第二十条 从业单位的业绩信誉考评实行年度考评与项目考评相结合。从业单位应于每年 1 月 30 日前向原备案登记主管部门提交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年度土地整治项目业绩报告、相关业务合同履行情况等。项目考评主要从审查通过率、合同履行情况、劳工工资支付情况、验收优良率、承诺书等从业信誉,以及项目成果的真实性、与实际和相关成果资料的吻合性、从业规范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业绩考评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优良单位重点推荐,不合格单位撤销备案,撤销备案登记的 2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登记。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登记主管部门可直接撤销备案登记:

(一)将承揽的工程或者业务转包、转让、分包的;

(二)允许非登记备案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土地整治业务活动的;

(三)从业活动中有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实的行贿行为和用非法手段承揽工程的;

(四)在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五)无故拖延工期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

(六)成果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或有重大缺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恶意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从业单位已承担的土地整治业务可继续实施完毕,但不得承担新的土地整治业务。

第二十四条各市(州)、县(市、区)每年 4 月 1 日前将本级备案登记的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分类汇总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