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计划“空间优化”、“五量调节”、“综合整治”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4〕238号)

2017-11-13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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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

计划“空间优化”、“五量调节”、“综合整治”战略实施方案 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4〕238 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 6 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4﹞54 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制定了江苏省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计划“空间优化”、“五量调节”、“综合整治”三个战略实施方案(见附件)。以上三个战略实施方案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江苏省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计划“空间优化”战略实施方案》;

2.《江苏省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计划“五量调节”战略实施方案》;

3.《江苏省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计划“综合整治”战略实施方案》。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4 年 7 月 21 日

江苏省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计划“空间优化”战略实施方案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为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计划,推进空间优化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方案的批复》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按照“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改革创新”的工作目标,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发展边界线,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统筹区域土地利用,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合理调整农用地布局,严格保护生态红线区域, 完善空间规划体系,按照“统一部署、守住底线、试点先行、稳妥推进”的原则, 积极推进政策制度创新,努力形成规模集中、要素集聚、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效益集显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实现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服务江苏“两个率先”战略,促进全省“四化”同步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

(二)主要目标。

——耕地和生态空间全面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防死守耕地红线。优化耕地空间布局,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落实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严格保护生态用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到 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7127 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 6323 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达到 4275 万亩,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占全省国土面积比例不低于 20%。

——区域土地利用格局更加协调。统筹人口城镇化、产业发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生活、生产、生态空间更趋合理,苏南、苏中、苏北协调发展,人口、经济、资源、环境协调的区域土地利用格局逐步形成。到 2020 年,苏南、苏中、苏北耕地保有量分别为 1407 万亩、1631 万亩、4090 万亩,土地开发强度分别控制在 29.3%、21%、19.2%以内,生态红线保护区域面积分别不低于 1143 万亩、587 万亩、1886 万亩。

——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不断优化。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优化建设用地空间格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和建设用地复垦利用力度,划定城市发展边界,进一步推进工业向园区、人口向城镇、农业向规模经营“三集中”,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构建集约高效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到 2020 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力争控制在 125 平方米以内。

——空间规划体系逐步完善。编制江苏省国土规划、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江苏沿海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试点“多规合一”,规范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引导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优化。

(三)基本原则。

——规划管控,用途管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和刚性约束, 严格规划的实施管理,坚持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土地用途管制。

——保护优先,节约集约。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落实生态保护优先,推进生态国土建设。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健康发展。

——统筹推进,差别管理。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开源与节流并举、节地与提效并进,统筹区域、城乡、陆海发展。针对不同区域的发展特征和主体功能定位,制定差别化土地利用政策,促进区域差别化特色化协调发展。

——改革创新,试点先行。推动观念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发挥政策组合优势。试点先行,稳妥有序开展土地利用空间优化探索实践。

二、主要任务

(一)保护耕地和生态空间,夯实持续发展基础。

1.严格保护耕地,稳定耕地数量和质量。严防死守耕地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重点保护里下河平原、黄淮平原、江淮平原、太湖平原等粮食主产区的优质耕地。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非农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避免占用优质耕地,严肃查处非法占用耕地行为。合理引导种植业内部结构调整,农业结构调整要向增加耕地的方向发展。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占补平衡,全面实施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和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制度。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探索逐步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制度。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意见,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2.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 年底前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国家下达我省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地到户、上图入库,网上公布,接受监督。大力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重点推进 30 个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建设。

按照“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基本稳定”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将土地整治形成的优质耕地及时划入基本农田管理。按照“控制规模、明确条件、试点先行、稳妥推进”的要求, 2014 年~2015 年分别在苏南、苏中、苏北各选择 1~2 个土地管理基础较好、具备一定复垦潜力的地区作为试点,开展零散基本农田归并整合,优化基本农田布局,提高基本农田的集中连片程度。

3.以土地综合整治为平台,建设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发挥土地整治规划统筹协调作用,创新土地整治模式,集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政策措施,整合相关涉地涉农资金和项目,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力度,有效改善农业基础设施,逐步消除农业用地区中的零散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成集中连片优质耕地,为农业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发展提供基础。

4.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严格执行生态红线区域保护,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各种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功能的破坏。严格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将生态保护红线一级管控区划入禁止建设区,禁止与其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正确处理土地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避免过度开发。加快实施生态恢复与修复,全面提升生态红线区的管控和保护水平。

(二)统筹区域土地利用,推进区域协调发展。

1.严格控制苏南地区新增建设用地,促进苏南转型升级率先发展。围绕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总体部署,以转型升级率先发展为目标,以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建设苏南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区,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全面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强化南京都市圈和苏锡常都市圈的辐射、凝聚作用和沿江城市群建设,促进城镇空间格局的形成。严格控制苏南地区土地开发强度,目前土地开发强度较高的无锡、苏州、南京等市要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逐步实现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减量化。充分挖掘苏南地区存量建设用地潜力,2014 年编制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结构优化实施方案,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整治,优化整合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纳入国土资源部土地综合整治监管平台。提高投资强度,制定苏南地区产业用地负面清单,通过土地供给引导和促进产业升级。率先开展城市发展边界划定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试点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2.合理安排苏中地区新增建设用地,推进苏中融合发展特色发展。支持苏中与苏南的融合发展、跨江联动和特色发展,加强沿江城市群和沿海城镇轴建设, 合理安排苏中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与布局,合理发展中小城市,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的适度集聚。大力开展农用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农用地布局。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有序开发沿海滩涂资源,提高耕地补充能力。

3.适度增加苏北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加快苏北跨越发展全面发展。支持苏北地区跨越发展全面发展,重点推进徐州都市圈、淮安增长极、沿海城镇轴和沿东陇海城镇轴、沿运河城镇轴的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支持南北共建开发园区建设,适度增加苏北新增建设用地在全省的占比,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大规模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和粮食产出能力。大力发展现代农业, 促进农用地适度规模经营。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有序开发沿海滩涂资源,作为全省补充耕地的重要来源。在徐州市开展黄河故道流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促进农业综合开发,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按照矿地一体化的要求,统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镇村建设和生态环境治理。

(三)优化建设用地空间,促进城乡一体发展。

1.优化城镇工矿用地格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优化建设用地增量, 调整优化现有城镇各业用地内部结构,引导城镇用地由外延增长向内涵挖潜转 变。探索实行人地挂钩,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村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城镇化地区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外来人口进入城镇定居规模挂钩,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格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以地级市中心城区为重点,划定城市发展边界和禁止建设的边界。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增量指标,优先支持重点城镇发展用地及工业集聚区用地,重点保障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经济发展需求的重点项目用地、民生用地,推动工业向开发区、园区集中,提高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促进用地集聚集约。“十二五” 期间,在南京、苏州开展城市发展边界划定工作,按国家部署分批次完成其他主要城市的发展边界划定工作。

2.规范整合农村建设用地。坚持农民住房向城镇、镇村布局规划保留居民点集中的原则,推进农村居民点的迁并和整理,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重点保障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必需建设用地,引导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引导有条件的地方稳妥开展集体资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及住房置换股份合作社股权、社会保障和城镇住房试点。

3.合理安排基础设施用地。交通、水利、能源等行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安排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和时序,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集约布局,避免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和过于超前安排。年度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应当与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相适应。年度用地计划重点保障省以上重点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基础设施用地应当采取节地技术和措施,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减少用地规模,及时复垦临时用地。

(四)探索完善空间规划,引导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1.编制省级国土规划,统筹全省国土空间开发。依据全国国土规划纲要, 适时组织编制省级国土规划。从水、土、环境等要素的限制性出发,评价国土开发利用现状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国土开发规模、结构布局、强度和时序, 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空间,推进国土集聚开发、分类保护和综合整治,探索建立区域国土开发的资源与环境预警制度,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节约集约型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2.编制苏南和沿海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区域土地利用。依据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和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规划,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 2014 年年底前完成。按照数量平衡型规划向质量与结构优化型规划转化、增量规划向减量规划转化的规划思路,通过划定城市发展边界、设定人均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划定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控制城乡建设空间过度扩张, 优化各类用地布局,创新用地机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为苏南率先实现现代化提供土地资源支撑。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作为苏南地区各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完善的重要依据。

按照陆海统筹要求,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沿海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 年完成。通过统筹陆地、海岸带和海洋的开发利用,科学安排沿海地区农业、生态和建设用地空间,促进江苏沿海地区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沿海地区区位独特、后备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实施滩涂围垦工程, 对围填形成的土地资源,统筹考虑产业开发、城镇建设、农业生产和生态保护。沿海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作为沿海地区各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完善的重要依据。

3.编制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片区土地利用。按照“空间整合、指标管控、集约集聚、功能凸显”的原则,在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区域内各类用地的规模控制下,2014 年~2015 年在苏南、苏中、苏北各选择 1~ 2 个片区作为试点,编制市、县域内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整合具有相同主导功能的不同行政区域的规划空间,统筹协调功能片区内的土地利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区域特色发展。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4.探索“多规合一”,统一规划空间布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空间规划体系建立,选择部分市、县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规划等“多规合一”试点,探索形成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规划体系,建立可供各个规划共同遵循的战略目标、管控方向和标准规范,统一各类规划空间布局,形成一张蓝图管控。

5.规范开展规划修改,严格规划实施管理。制定江苏省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技术指南,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制度。严格限定条件,

规范修改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稳妥有序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和修改,通过适当安排规划流量指标,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提高规划的现势性和可操作性。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的合规性审查,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管制分区以及地块所在区域的规划主导用途为依据,对不影响土地用途区主导用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规划允许建设区范围外的一般农用地等,且小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确定的最小上图面积的建设项目用地,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2014 年 4 月~2014 年 6 月)。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方案的批复》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研究制定“空间优化”战略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推进实施(2014 年 6 月~2017 年 12 月)。

依据省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制定分工方案,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分步实施”的要求,推进“空间优化”战略稳步实施。2014 年~2015 年,对相关创新试点统筹部署,分类指导,适时总结经验。2016 年~2017 年, 推广试点成功经验,促进“空间优化”战略全面实施。

(三)评估总结(2017 年 12 月~2020 年 12 月)。

2017 年开展“空间优化”战略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对“空间优化”战略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对策措施等进行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度调整相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继续推进“空间优化”战略的实施。2020 年全面总结工作成效,形成专题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通过省政府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建立“空间优化”战略实施联动工作机制,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发改、农业、财政、环保、国土、住建、交通、水利、海洋渔业、林业等省级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省国土资源厅建立“空间优化”战略实施协调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各类规划在空间布局上的衔接协调,发改、国土、住建等部门联合开展“多规合一”试点。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沟通协调,科学统筹安排年度项目用地规模和开工时序。各市、县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加大“空间优化”战略实施的推进力度,确保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工作统筹。在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方案的批复》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的指导下,加强“空间优化”、“五量调节”、“综合整治”三大战略的统筹实施。苏州市实施 “三优三保”行动、南通市陆海统筹和淮安市新型城镇化中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等三个工作实施方案,要做好与三大战略实施方案的充分衔接。推进“空间优化”战略实施要与积极稳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工作相衔接。通过加强工作统筹, 形成“点面结合、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统筹协调”的“空间优化”战略实施工作推进机制。

(三)加大评价考核。加大“空间优化”战略实施情况的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将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实现程度、城乡建设用地控制规模实现程度、规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使用程度、规划流量指标归还情况等“空间优化”战略实施的主要指标纳入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空间优化”战略实施的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规划流量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注重制度创新。加强规划计划制度研究创新,提升“空间优化”战略实施管理水平。调整优化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体系,改进年度计划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实施年度用地计划预下达制度。优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实施“一张图”工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建立健全供地用地情况通报、动态巡查制度。

江苏省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计划“五量调节”战略实施方案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为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计划,推进“控制总量、优化增量、盘活存量、用好流量、提升质量”的节约集约用地“五量调节”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方案的批复》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改革创新”的工作目标,将节约集约用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紧密围绕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一主线,按照“统一部署、守住底线、试点先行、稳妥推进”的原则,立足江苏实际,推进改革创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配置新增建设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有序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全面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成效,健全“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实现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探索建立具有江苏特色的节约集约用地模式。

(二)主要目标。

——建设用地规模得到严格控制。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对城乡用地规模、空间和布局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 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存量用地供应占比逐步提高。推进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扩张向内涵发展转变,建立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任务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按比例同步下达的挂钩机制,2014 年~2015 年全省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80 万亩,“十三五”时期全省再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230 万亩,逐步将存量用地供应占比提高至 70%。

——城乡用地结构布局不断优化。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探索开展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有序释放存量建设用地利用空间。

——土地利用综合效益显著提升。“十二五”时期,全省单位 GDP 占用建设用地降低 31%,建设用地地均 GDP 产出水平提升 50%,达到 19.2 万元/亩。在此基础上,“十三五”时期,全省单位 GDP 占用建设用地再降低 33%,建设用地地均 GDP 产出水平再提升 50%,达到 28.8 万元/亩,实现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显著提升。

(三)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强化管控。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引领和管控作用,严格规划实施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增强土地宏观调控,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市场配置,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价格杠杆、供应方式、供求调节、有序竞争等途径促进土地资源有效配置。加强宏观调控,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开源与节流并举、节地与提效并进,统筹区域、城乡、陆海发展,着重推进国家发展战略区域节约集约用地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区域差别化特色化协调发展。

——统一部署,稳妥推进。统筹安排各项试点,发挥政策组合优势,推动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充分调动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先行先试,积极探索,规范运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成功做法,稳妥推进土地管理制度各项改革创新,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和更高层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二、主要任务

(一)控制总量,促进统筹发展。

1.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涉及土地利用的内容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制定实施《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合理确定各地土地开发强度控制目标,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2.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推进城市用地规模由扩张型向限定城市边界、优化空间结构转变, 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划定城市发展边界。强化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控制,提高建成区人口密度,提高城镇土地利用效率。

3.严格规划执行监管。通过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执法监察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手段,确保规划规范有序实施。对违反规划的建设项目, 必须坚决依法查处。在各类各业用地审批中,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管制分区以及地块所在区域的规划主导用途作为土地利用规划审查的依据,切实增强规划实施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优化增量,促进均衡发展。

1.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办法。根据苏南、苏中、苏北地区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差别化配置新增建设用地。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与区域环境容量、土地开发强度、产业结构优化、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以及依法用地情况相挂钩,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规模的安排相统筹,加大供地率、存量用地在供地中占比、单位 GDP 建设用地占用下降率等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在计划指标初次分配中的权重。建立增量用地计划与存量用地盘活任务指标配比机制。

2.提升计划指标配置使用效率。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有效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支持国家级、省级开发园区建设,推进创新型园区和新兴工业化示范基地建设,重点支持省以上重点交通、水利、能源基础设施用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用地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用地, 促进各类产业创新发展能力的提升。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预下达机制。开展市区及县域范围内用地指标市场化方式配置试点,探索市场化配置模式、交易方式和收益分配管理。

3.健全产业用地节地准入体系。严把新增工业用地供应门槛,制定发布建设项目用地准入负面清单,严格实施和动态调整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全面推行工业新增用地预申请制度,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导向和转型升级需要,制定高于省定标准的新增工业用地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设强度、工业项目达产后的产出效益标准。按照土地使用标准,用地规模小于 1.5 公顷,适宜使用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试点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制定企业用地诚信认定办法,推行用地企业诚信管理制度。

4.控制征地规模,缩小征地范围。探索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路径,稳妥开展缩小征地范围试点,探索非公益性用地不实施征地。强化征地主体责任机制,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三)盘活存量,促进内涵发展。

1.充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用地普查,在试点基础上,研究制定建设用地普查技术规范,调查建设用地基本信息,查清城镇低效用地范围,明确可盘活存量用地的规模、分布、利用方向和盘活时序等,为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奠定坚实基础,着力释放存量建设用地空间。从 2014 年起,开展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和空闲、闲置土地年度调查和专项清理。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规定, 依法加大闲置土地查处力度,对闲置土地足额征缴闲置费,符合收回条件的依法予以收回,有效提高建设用地批后供地率和实际使用率。

2.强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修订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推动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事业用地有偿使用。鼓励各地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适度提高工业用地价格, “十三五”时期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提高 20%以上。按照中央统一部署, 有序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办法,依法规范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3.加强市场动态监测与调控。加强市场动态监测与分析研究,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完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市场交易地价等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和定期发布制度,修订地价动态监测和年度基准地价更新规范。鼓励各地细分制定科研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加强土地储备机构建设,实行土地储备机构准入名录制管理。推广企业用地回购制度,建立依市场主体申请收购储备和依政府职能收购储备相结合的土地储备管理新机制。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对土地储备规模、融资规模和实施时序的审查监管力度。合理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严格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拓展土地储备融资渠道,探索建立土地储备基金。

4.积极鼓励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按照“明晰产权、统筹规划、利益共享、规范运作”的原则,积极推进旧城镇、旧工矿和“城中村”改造,提升城镇土地的人口和产业承载能力。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为导向,鼓励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设施,完善建设用地“退二进三”机制。分类指导有条件的地区,采用自主开发、联合开发模式开展“城中村”改造试点。

(四)用好流量,促进协调发展。

1.推进农村建设用地优化整合。按照城乡一体化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围绕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综合运用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等政策手段,提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水平。制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意见,坚持政府统一组织和农民主体地位,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因地制宜整村整乡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农村宅基地退出条件和补偿机制。

2.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紧密围绕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试点先行、封闭运行、先垦后用、维护权益”的原则,规范有序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结构更优化。在优先满足农村各业发展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选择 1~2 个市先行开展增减挂钩指标在市域内合理使用范围和方式试点。

3.有序推进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在确保耕地数量有增加、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的前提下,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为抓手,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安排,统筹推进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纳入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监管平台。研究制定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办法,按照“试点先行、规模控制、先垦后用、稳妥有序”的原则,在各

设区市及省管县(市)各选择少量中心镇或城郊结合部的乡镇开展试点,科学编制试点方案,规范实施,严格监管。

(五)提升质量,促进高效发展。

1.严格落实供地政策。全面实行净地供应,严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 BT、BOT 等建设项目捆绑出让。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为依据,对建设项目用地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开展工业用地出让方式改革试点,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合理确定工业用地有偿使用年期,探索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的科学使用。

2.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定期发布修订产业指导目录、建设用地指标体系。建立建设项目用地节地评价制度,对尚未发布土地使用标准、建设标准和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开展节地评价,依据节地评价结果办理供地手续。实行建设项目开工申报、竣工验收制度。提高开发区工业用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产出强度,“十二五”时期,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亩均投资和亩均产出水平在现有基础上,提升 50%;“十三五” 时期,再提升 50%。

3.引导土地立体开发利用。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提高土地利用率。推进土地复合利用、立体利用、综合利用,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大力推进四层及以上配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建设,促进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节约集约用地,产业集聚发展。研究制定促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规定执行,可以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实际交易情况,评估确定分层出让最低价标准。对利用广场、道路、公园等地下空间修建地下建(构)筑物的,按同地段同用途市场价格的20%~50%确定土地有偿使用价款。

4.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将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升级、扩区的重要依据。结合建设用地普查,推进市、县域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促进各类主体节约集约用地。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2014 年 4 月~2014 年 6 月)。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方案的批复》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研究制定“五量调节”战略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推进实施(2014 年 6 月~2017 年 12 月)。

以 2020 年作为战略实施目标年,细化工作步骤、分解实施阶段性工作内容:

2014 年~2015 年,统筹部署试点,加强分类指导,密切督促跟进,总结试点经验。

2016 年~2017 年,在总结成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实施。

(三)总结评价(2017 年 12 月~2020 年 12 月)。

2017 年开展“五量调节”战略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对“五量调节”战略各项任务目标实现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价,研究明确继续推进“五量调节”战略实施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2020 年全面总结工作成效, 形成专题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通过省政府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建立“五量调节”战略实施联动工作机制,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发改、经信、农业、商务、财税、环保、国土、住建、交通、水利、金融、监察、审计、海洋渔业、林业等省级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省国土资源厅建立“五量调节”战略实施协调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各市、县政府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相关工作。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在明确政府主体责任的前提下,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分工责任,形成整体合力,切实将节约集约用地“五量调节”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提升管理水平。充分利用遥感监测、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推动和鼓励信息技术创新,开展基础信息调查,加快建设“一张图”工程,构建国土资源“批、供、用、补、查、登”监管综合平台。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 建立土地市场运行预警预报机制,健全土地利用全程跟踪管理和动态巡查制度。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公告审查、发布和成交结果公示制度,切实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三)强化评价考核。建立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考评制度,出台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将节约集约用地主要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将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及依法用地情况纳入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开展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指标监测考核和年度评估,评价考核结果予以公开。总结推广节地技术及模式,大力宣传各地节约集约用地做法与经验,制订相应激励鼓励政策。充分运用评价考核结果,对节约集约用地绩效显著的地区,适当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江苏省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计划“综合整治”战略实施方案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为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计划,推进土地“综合整治”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方案的批复》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改革创新”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土地综合整治机制,积极策应“空间优化”、“五量调节”战略的实施, 按照“统一部署、守住底线、试点先行、稳妥推进”的原则,立足江苏实际,整体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着力推进城镇土地综合整治,积极推进矿区土地综合整治,实现“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土地关系”的目标,推进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促进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目标

——实现耕地数量与质量并重管理。2014 年至 2020 年,通过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包括沿海滩涂围垦开发),全省平均每年整治土地 100 万亩左右,

新增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 16 万亩以上。到 2015 年,全省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

2365 万亩;到 2020 年,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 4275 万亩,整治后项目区耕地质

量平均提高 1 个等别以上,在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同时,不断提升耕地质量。

——实现市地整理与农地整治统筹。强化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有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进一步加大挖潜力度,充分释放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利用空间。在尊重当地人文特色的基础上,结合镇村布局规划、新农村建设以及村庄环境整治,稳妥推进整村整乡适度规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有序开展农村建

设用地复垦,不断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空间布局。2014 年~2015 年,全省力争复垦建设用地 30 万亩;2016 年~2020 年,力争复垦建设用地 100 万亩。

——实现矿区整治与环境改善双赢。结合矿区生态环境整治,加强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开展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综合整治。“十二五” 期间,全省治理废弃矿山宕口总面积 4.36 万亩;“十三五”期间,治理废弃矿

山宕口总面积 6 万亩,逐步恢复矿区土地生产能力,改善矿区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三)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城乡统筹。牢固树立“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 意识,进一步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落实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结合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现代化,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农业转移人员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政府主导,稳妥推进。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 工作机制,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在“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群众权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实施差别化土地综合整治。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先行开展相关政策创新试点,发挥先行先试、示范带动作用,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改革创新,市场配置。改革创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管理模式,探索城镇土地综合整治新路径,落实矿区土地综合整治新思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土地资源配置的客观规律,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调配资金投入,不断提升土地综合整治水平。

——尊重民意,维护权益。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管理程序, 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加大群众参与程度,切实保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耕地后备资源开发

1.实施内容。根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有条件、有步骤地推进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耕地占补平衡任务。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参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的积极性,引导各类涉农涉土资金以及社会资本,对耕地后备资源集中的重点区域实施开发。

选择盐城、南通市等沿海滩涂资源相对丰富的市、县开展沿海滩涂开发试点。在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江苏省沿海地区发展规划关于农业、生态、建设

用地分别占围填土地“6:2:2”政策的基础上,对沿海滩涂匡围形成的土地实施规模开发、综合利用。

2.实施条件。一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二是符合环保、农业、水利、林业、海洋等部门的相关要求;三是充分尊重土地权益人的意愿;四是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

3.实施途径。市、县组织开发耕地后备资源的,实行项目管理,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立项和验收工作,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省与地方合作开发耕地后备资源的,按照省耕地开垦费投资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管理,并优先纳入省集中耕地开垦费投资范围。

(二)全面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1.实施内容。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以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为载体,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抓手,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和土壤改良,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成大面积、集中连片、质量较高的高标准基本农田;结合村庄环境整治的相关要求,在保护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特色村庄的基础上,引导农民到城镇集中居住,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优化区域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实现耕地资源、建设用地资源有效集聚。同时,探索建立完善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重点开展黄河故道流域适度规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选择有条件的市、县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实施全域整治。稳妥推进区域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所产生的挂钩指标优先用于安置区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结余指标可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使用。

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选择历史上实施土地整治项目较多且建设标准较低的市、县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再整治试点。试点主要针对 2006年(含)以前立项实施且于 2009 年底前竣工验收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因后期管护不到位等,造成工程年久失修、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的项目区进行再整治。试点由市、县利用返还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耕地开垦费等进行投资。再整治产生的新增耕地可用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入所形成的新增耕地除外)。

2.实施条件。一是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要求等;二是项目区内土地权属关系明晰,无争议;三是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组织实施项目的积极性,相关部门配合较好,且历史上土地

整治项目管理较为规范,有较好的试点基础;四是项目区内土地权益人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的意愿迫切;五是政府财力较好,项目实施的资金有保障;六是项目区建设总规模应在 3000 亩以上,分片面积在 1500 亩以上,且不超过 2 个片区。

适度规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程序如下:(1)立项。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项目规划方案,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市级人民政府在下达立项意见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2)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项目规划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切实抓好项目实施工作。(3)验收。项目完成后, 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下达验收意见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3.实施途径。适度规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行项目管理,对位于适度规模土地综合整治区域内符合省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要求的农用地整治项目,将予以优先安排立项,并将项目区内建设用地复垦涉及的农田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纳入整理项目建设范围。对于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规模占建设总规模的比例达 8%以上(含)的项目,涉及相关安置用地符合条件的,适用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政策,节余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三年内安排使用。

(三)规范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1.实施内容。对城镇区域内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再开发,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主要包括: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矿区和城中村,以及乡镇区划调整形成的非行政中心所在集镇用地等。

2.实施条件。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 号)的相关要求,规范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一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等相关规划;二是当地土地开发强度较高,但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空间较大;三是地方政府具有开展试点的相应财力;四是原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程序如下:在调查摸底和土地确权的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工作方案,经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市级人民政府核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3.实施途径。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法按约定完成开发或已经投产但产出效益偏低的土地,可采用协商方式有偿回购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对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改造的老工业企业,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安排同类用途用地;对利用老厂区老厂房腾退土地发展符合规划的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在不改变建筑条件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市县人民政府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新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四)稳妥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1.实施内容。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确定复垦利用规模和范围,组织废弃地复垦,加强土地权属和资金管理,并严格开展验收与考核。工矿废弃地复垦后,应严格落实后期管护措施,确保耕地质量和粮食产能不降低。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应与矿山环境治理相结合,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年度任务,探索实践多渠道投资模式,切实推进矿山环境治理,实现恢复和改善矿区生态环境的目标。

在国家已批准试点地区的基础上,再选择部分市、县(市、区)扩大试点范围,重点推进废弃矿山、采煤塌陷地和废弃盐田等集中连片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利用,复垦产生的挂钩指标在严格控制规模的基础上,选择 1~2 个市按一定比例先行开展在市域范围内统筹使用的试点。

2.实施条件。一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二是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三是复垦地块无法追溯土地复垦义务人或复垦义务人为当地人民政府。

3.实施途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要求和《江苏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2014 年 4 月~2014 年 6 月)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方案的批复》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研究制定全省土地“综合整治” 战略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基础准备(2014 年 6 月~2014 年 12 月)

1.开展基础调查。2014 年 9 月底前,组织开展并完成耕地后备资源、城镇低效用地、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等专项调查,制定开发利用方案,建立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2.编制专项规划。2014 年年底前,编制和完善农村土地整治、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专项规划。

3.制定实施方案。2014 年年底前,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推进” 的要求,制定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年度实施方案。开展相关政策创新试点的地区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经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并由市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实施。

(三)组织实施(2014 年 12 月~2020 年 12 月)

土地综合整治应按照点面结合的方式开展。对于全省面上开展的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适度规模土地综合整治、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工作,各地应按照工作方案于 2020 年年底前完成各项任务;承担相关试点任务的地区,应于 2015 年年底前完成试点任务,2016 年至 2020 年全省推广应用试点工作经验。

(四)评估总结(2020 年 1 月~2020 年 12 月)

对土地综合整治各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并形成制度性成果。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通过省政府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建立“综合整治”战略实施联动工作机制,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发改、农业、财政、环保、国土、住建、交通、水利、监察、审计、海洋渔业、林业等省级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省国土资源厅建立“综合整治”战略实施协调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各市、县政府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相关工作。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在明确政府主体责任的前提下,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分工责任,形成推进“综合整治”战略实施的整体合力。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市、县(市、区)要建立资金筹措和使用机制, 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开发部分、耕地开垦费等为主体,按照“资金渠道不变、相互协调配合、积极推进整合、共同完成目标” 的要求,实现各级各类涉农涉土资金集中投入,并制定相关政策,创新资金管理模式,按因素分配法将省以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各市县。同时,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综合整治,保障土地综合整治的资金投入。

(三)简化管理程序。在省级组织对省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基础上,委托市级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组织审查,经省级复核合格后, 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会同市级共同组织。补充耕地项目和挂钩复垦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工作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业务指导和实施监管。

(四)加大统筹力度。向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提供补充耕地指标的地区,省国土资源厅每年将在省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土地整治资金分配、用地计划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安排上给予倾斜和支持。省集中耕地开垦费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的新增耕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纳入省易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统一交易,用于省域内的占补平衡。新增耕地占项目建设规模 5%(含)以内的,其新增耕地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新增耕地占项目建设规模 5%~10% 或 10%以上的,其新增耕地指标可分别按 8:2 或 6:4 的比例在省和县(市、区) 之间进行分配使用,并可分别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统一交易。

(五)严格监督考核。将土地综合整治纳入节约集约用地综合考核体系, 对各地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严格落实奖惩。对工作任务未及时完成或完成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地区,省国土资源厅将予以通报,并将考核结果与用地计划、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等相挂钩。

(六)营造舆论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发挥宣传标语、宣传册、宣传栏的作用,加强对实施“综合整治”战略的宣传,广泛发动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要主动与土地使用者沟通,宣传政策,增强土地使用者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宣传推介好经验、好典型、好做法,鼓励各地竞相创新创优,营造和谐推进土地综合整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