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2019-05-08 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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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全省以市州为单位,总体开展市域、州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以下简称“双评价”)工作,形成“市(州)总报告+县(市)分报告”评价成果;以县(市)为单位,开展市县空间规划实施评估工作(以下简称“实施评估”)。

《通知》明确,双评价和实施评估成果须于6月底前,以市州为单位统一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

《通知》强调,实施评估应以各地“三调”初始数据库作为基础数据,按照《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标准(试行)》统一地类,形成国土空间规划现状“一张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