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自然资调发[2019]5号)

2019-03-19 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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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第 三次国土调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自然资调发〔2019〕5 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细则》经江苏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江苏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 年 3 月 14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厅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附件:江苏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细则

江苏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细则

江苏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九年三月

前言

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 号)《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1 号)《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 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18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行业标准的公告》(自然资源部公告2019 年第 7 号)《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苏政发〔2017〕160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国土资调发〔2018〕2 号)等要求,为保证我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解释。

目录

1.总则1

1.1目的1

1.2任务1

1.3适用范围4

1.4引用文件4

1.5主要技术指标6

1.6主要技术方法13

1.7工作步骤16

2.准备工作16

2.1制定方案16

2.2人员培训16

2.3舆论宣传17

2.4开展试点18

2.5资料准备18

2.6仪器、工具和设备准备20

3.基础资料处理20

3.1坐标转换20

3.2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处理21

3.3权属界线转绘22

3.4其他可利用基础资料转换23

4.内业判读23

4.1工作内容23

4.2基本要求24

4.3国家下发 A 类图斑处理25

4.4“20X”内部图斑判读及信息标注25

4.5“20X”以外区域图斑判读及信息标注29

4.6权属调查31

4.7重要问题的处理32

4.8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图斑衔接39

4.9外业调查底图输出39

5.外业调查与举证40

5.1地类样本采集40

5.2地类调查40

5.3权属调查41

5.4图斑举证41

6.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44

6.1耕地细化调查44

6.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45

6.3永久基本农田调查45

6.4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45

7.海岛调查46

8.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46

8.1调查范围及内容46

8.2技术路线46

8.3基本方法49

8.4不动产单元编号50

8.5调查程序51

9.数据库建设57

9.1基本内容57

9.2总体要求57

9.3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58

9.4数据接边内容及要求62

9.5省、市级数据库建设62

10.成果检查63

10.1调查成果检查63

10.2汇总成果检查66

11.统一时点更新66

11.1统一时点66

11.2主要任务66

11.3更新方法及要求66

11.4更新图斑举证67

11.5地类核查67

11.6数据增量更新68

12.主要成果69

12.1县级调查成果69

12.2市、省级汇总成果71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内业提取图斑信息记录表73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内业提取图斑类型、标注及含义74

附录 C(规范性附录)不动产权籍调查表75

1.总则

1.1目的

以县(市、区)为基本调查单位,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全面细化和完善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翔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第三次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次调查”)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实地认定地类,确保地类不重不漏全覆盖,在自然资源调查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在对存在复合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种植园用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基础上,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

1.2任务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二次调查成果基础上,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各种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 开展专项用地调查;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整合相关自然资源专业信息;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省、市、县三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国土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国土及森林、草原、水、湿地等自然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具体任务如下: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城乡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土地权属调查。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城镇内部街道行政界线调查上图。

(3)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主要包括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永久基本农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

(4)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为完善现有各类不动产确权登记提供基础数据,积极显化农村集体和农民土地资产,有效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5)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在开展三次调查的同时,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工作,按照三次调查的分类标准和相关要求,做好第九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二次草地资源清查等数据汇总工作,并将相关调查成果整合进三次调查成果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调查,推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6)国土调查数据库及共享服务平台建设。①建立国土调查数据库。依据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组织开展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和专项用地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以县级数据库成果为基础,逐级汇总建设省、市级国土调查数据库。②建立国土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基于国土调查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建设从县到省的国土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服务平台,实现国土调查数据与国土空间规划、基础测绘、自然资源等各类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分析应用,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开发相关应用分析功能,提高三次调查成果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

(7)成果汇总。①数据汇总。在国土调查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划内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项数据。②成果分析。根据三次调查数据,并结合二次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国土利用状况分析。对二次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质量等级、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集约节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国土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根据国土调查及分析结果,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编制三次调查分析报告。③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基于三次调查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图集等,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三次调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地发挥三次调查的综合效益。

1.3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三次调查的目的、任务、指标、流程、方法及要求等,适用于江苏省第三次国土调查。

因数据库建设规范和数据库标准未正式印发,本细则中涉及内容以最终发布的规范和标准为准。

1.4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细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1)法律法规规章

《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8 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6 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63 号)

(2)标准规范

GB/T13989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

GB/T17986 房产测量规范

GB/T18314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TD/T1001 地籍调查规程

TD/T1055-2019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TD/T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TD/T1016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CH/T2009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DGJ32/TJ131 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

(3)相关文件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 号)

《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加快使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30 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国土资厅函〔2017〕1029 号)

《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1 号)

《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18 号)

《关于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先行开展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7 号)

《关于切实加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9 号)

《关于试行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有关技术标准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10 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国土资调发〔2018〕2 号)

《转发关于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先行开展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调发〔2018〕4 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 号)

《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苏政发〔2017〕160 号)

《自然资源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中军用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23 号)

1.5主要技术指标

1.5.1基本调查单位

县级行政辖区。

1.5.2土地分类

(1)土地分类采用《工作分类》,《工作分类》以GB/T21010-2017为基础,对部分地类进行了细化和归并,具体分类的编码、名称及含义见《技术规程》附录 A。各地可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调查分类,但须按照《工作分类》上报成果。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土地分类执行GB/T21010-2017。

(2)对商业服务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进行归并或细化,具体见《技术规程》附录A 表A.2。

(3)城市、建制镇、村庄等用地按《技术规程》附录A 表A.3归并。

(4)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技术规程》附录 B 归并。

(5)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图式见《技术规程》附录C。

1.5.3调查精度

(1)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 0.3 米分辨率的

航空遥感影像资料,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国家下发的优于 1 米分辨率遥感影像。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更高分辨率影像,并向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最小上图图斑面积: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200m2;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 400m2;其他地类实地面积 600m2。

(3)图斑界线与影像特征边界偏离按以下要求执行:明显地物偏离不超过图上 0.3mm,不明显地物偏离不超过图上 1mm。

1.5.4数学基础

1.5.4.1平面坐标系统

大地基准: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1.5.4.2高程系统

高程基准: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

1.5.4.3投影方式

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1:500、1:1000、1:2000、1:5000 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和数据按 3°分带。

1.5.5调查比例尺

国土调查城镇村庄以外区域不低于 1:5000,城镇村庄内部不低于1:2000;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原则上采用 1:500,条件不具备的地区也可采用 1:1000、1:2000;自然资源调查原则上采用不小于 1:5000。

1.5.6分幅及编号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执行 GB/T13989 标准。标准分幅采用国际1:1000000 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标准分幅图编号均以

1:1000000 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

1:2000、1:5000 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以 1:1000000 国际标准分幅为基础。1:5000 采用 192×192 的行列分幅编号,图幅大小为经差1′52.5〞,纬差 1′15〞;1:2000 采用 576×576 的行列分幅编号,图幅大小为经差 37.5〞,纬差为 25〞。

1:500 、1:1000 、1:2000 的不动产权籍图可采用正方形分幅

(50cm×50cm)或矩形分幅(40cm×50cm),图幅编号按照西南角坐标公里数编号,X 坐标在前,Y 坐标在后,中间用短横线连接。

1.5.7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采用米(m),保留 1 位小数(不动产权籍调查保留 2

位小数);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m2),保留 2 位小数;面积统

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和亩,保留 2 位小数。

1.5.8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确定

1.5.8.1界线组成

调查界线以国界线、零米等深线(即经修改的低潮线)和各级行政区界线为基础组成。调查界线仅用于面积统计汇总,与之不相符的权属界线予以保留。

1.5.8.2界线来源

(1)国界采用国家确定的界线。

(2)零米等深线,采用国家确定的界线。

(3)海岸线即陆海分界线以大潮平均高潮线为准。

(4)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采用全国陆地行政区域勘界成果确定的界线。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采用各县(市、区)最新确定的界线,由县级自行调整。

(5)各级调查界线应继承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界线,如有变化依据相关资料调整。

1.5.8.3调查界线

(1)国界线依据主管部门最新勘界资料。

(2)零米等深线(含海岛),依据主管部门最新海洋基础测绘成果。

(3)省、市、县级调查界线,依据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区划调整相关文件。

(4)乡(镇)级调查界线,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

1.5.8.4控制面积

(1)依据调查确定的坐标系、比例尺和调查控制界线,制作标准分幅控制界线图,以图幅理论面积为控制,按《技术规程》附录 D 的D.1 计算图幅内各区域控制面积(即破幅面积)。

(2)依据标准分幅控制界线图制作本调查区域《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见《技术规程》附录E),计算本调查区域控制面积。调查区域控制面积为本调查区域内所有整幅和破幅图幅面积之和。整幅图幅理论面积按《技术规程》附录 D 的 D.2 计算,也可从《技术规程》附录D 的表D.2-D.4 中查取。

1.5.9耕地坡度分级和田坎系数

江苏省全部耕地统一标注 1 级代码;大于等于 1 米的田坎按实调查上图。

1.5.10测量精度指标

(1)控制测量

表 1.5-1 各等级GPS 测量主要精度指标

1.png

表 1.5-2 导线测量方法布设平面控制网主要技术指标

2.png

表 1.5-3 图根控制点精度要求

单位:cm

3.png

(2)地籍测量

表 1.5-4 解析法测量地籍界址点精度要求

单位:cm

4.png

表 1.5-5 地籍图平面位置精度要求

单位:mm

5.png

(3)房产测量

房产界址点的精度分三级,各级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间距超过 50m 的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不超过下表的规定。

表 1.5-6 房产界址点精度要求

单位:m

6.png

间距未超过 50m 的相邻界址点的间距限差误差不超过下式的计算结果。

ΔD=(mj+0.02mjD);

式中:mj表示相应等级界址点点位中误差,单位为m; D 表示相邻界址点间的距离,单位为m;

ΔD 表示界址点坐标计算的边长与实测边长较差的限差,单位为m。

表 1.5-7 房产面积精度要求

7.png

1.6主要技术方法

1.6.1调查底图制作

对二次调查、国土资源管理相关资料等农村区域基础数据按三次调查标准进行预处理及融合,套合遥感影像图,在国家内业信息提取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逐图斑内业人工判读,通过对比分析,提取数据库地类与遥感影像地物特征不一致的图斑,预判土地利用类型,制作调查底图;对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农村建设用地调查等城镇村庄基础资料按三次调查标准进行预处理,叠加遥感影像图,对地籍调查成果宗地进行同类合并,对宗地外区域和未完成地籍调查的区域,利用遥感影像图,参考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成果开展逐图斑内业人工判读,预判土地利用类型,制作调查底图。

1.6.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采用3S一体化技术,逐图斑开展实地调查,细化调查图斑的地类、范围、权属等信息。对按国家、省要求需实地举证的图斑,实地拍摄带定位坐标的举证照片。

1.6.3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

按照全国统一的数据库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数据采集建库机制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结合调查底图,利用移动调查设备开展国土利用信息的调查和采集,实现各类专题信息与每个图斑的匹配连接,形成集图形、影像、属性、文档为一体的国土调查数据库。

1.6.4标准时点数据更新

按照三次调查数据库标准,结合2018、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获取国土调查成果标准时点变化信息,开展实地调查,形成增量更新数据,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统一更新到201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

1.6.5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

(1)不动产权属调查:采用内外业核实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查清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状况、界址、用途、四至等内容,确保不动产单元权属清晰、界址清楚、空间相对位置关系明确。对权属来源资料完整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内外业核实的调查方法;对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外业核实、调查的方法;对无权属来源资料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外业调查的方法。

(2)不动产测量: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能性,在确保不动产权益安全的前提下,依据不动产的类型、位置和不动产单元的构成方式,因地制宜,审慎科学地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不动产测量方法,确保不动产单元的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对于条件具备的,宜采用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土地面积, 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并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房屋面积。

1.6.6自然资源调查

在开展三次调查的同时,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工作, 按照三次调查的分类标准和相关要求,做好第九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二次草地资源清查等数据汇总工作,并将相关调查成果整合进三次调查成果中。

以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叠加区域内最新遥感影像、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林地图或林权证附图、生态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水利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等数据进行叠加分析,提取相关自然资源范围界线,制作调查工作底图。采用内、外业核实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查清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类型以及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及所有权主体、代表行使主体以及代表行使的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红线等限制要求。

1.6.7国土调查成果多元服务与专项分析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面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科研院所和社会公众等不同群体特点,优化数据处理效率, 提供三次调查成果快速共享服务;开展各类自然资源、重点城镇节约集约用地分析,形成三次调查数据成果综合应用分析技术机制。

1.7工作步骤

(1)准备工作。

(2)基础资料处理。

(3)内业判读。

(4)外业调查。

(5)专项用地调查。

(6)海岛调查。

(7)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

(8)自然资源调查。

(9)数据库建设。

(10)成果检查。

(11)统一时点更新。

(12)成果上报。

2.准备工作

2.1制定方案

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三次调查方案。内容包括调查区基本概况、目标任务、技术路线与工作流程、调查准备工作、内业数据处理、外业实地调查、内业整理建库、成果质量控制、调查主要成果、计划进度安排、组织实施等。

2.2人员培训

在开展三次调查前,各地对参加调查的人员进行培训,明确调查任务和主要内容、统一地类标准和成果要求、规范作业程序和调查方

法、确定调查原则和工作纪律,保证调查工作进度,确保调查成果质量。

培训组织。省级负责对全省从事三次调查管理的主要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承担国土调查任务的专业队伍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进行培训。市级负责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从事三次调查的相关人员业务培训。

培训对象。包括各市、县级从事国土调查的行政及技术管理人员; 承担三次调查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培训对象,培训的侧重点有所不同:(1) 国土调查技术及行政管理人员,重点是管理培训,包括理解总体方案、实施方案,了解规程、规范、标准的内容,掌握调查项目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计划管理、经费管理、生产管理及检查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2)专业队伍,重点是技术培训,包括对规程、规范、标准的理解, 掌握具体调查方法。

2.3舆论宣传

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实施、同步宣传、各负其责”的原则组织开展。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自媒体等渠道,大力宣传本次调查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利用、耕地和环境保护、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本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为本次调查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宣传主题和宣传内容如下:

宣传主题。以“做好调查、摸清家底、掌握国情、保护生态、服务发展”、“查清国土资源家底,支撑生态文明建设”、“查清自然资源和利用现状,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宣传主题做好宣传工作。宣传内容。宣传内容与舆情引导重点如下:国土调查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三次调查的意义、目标任务和内容;三次调查组织形式和有关要求;三次调查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思路;搞好三次调查利国利民;搞好国土调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国土调查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调查奠定自然资源及相关行业管理基础;国土调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土调查支撑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国土调查巩固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国土调查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国土调查与相关调查的关系;三次调查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宣传;三次调查的成果与广阔应用前景。

2.4开展试点

全面开展三次调查前需组织开展试点。试点区须具有典型性、代表性,试验技术路线、技术方法的可行性,为开展三次调查探索经验。根据试点情况进一步完善技术方案、技术标准。

2.5资料准备

2.5.1基础调查资料

(1)界线资料。包括国界线、零米等深线、行政区域界线等资料。

(2)遥感资料。近期航空、航天遥感图件和数据等资料。

(3)基础地理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地形图、数字高程模型、地名等基础地理资料。

2.5.2权属调查资料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2)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

(3)《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等调查成果。

(4)其他相关权属资料。

2.5.3地类调查资料

二次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省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数据库、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已有土地利用图、调查手簿等地类调查相关图件、表格、文本和数据库等。

2.5.4土地管理有关资料

永久基本农田、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治、土地执法、耕地分等定级评价资料等图件、数据和文字报告资料。

2.5.5控制点成果资料

调查区内及附近地区的国家高等级控制点成果及地方自行布设的高等级控制点成果或不同坐标系统间的转换参数。收集的控制点成果应包括1980西安坐标系、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同名点成果。

2.5.6其他有关资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森林资源连续清查、草地资源清查、地理国情普查与监测、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交通部门道路调查、城市开发边界成果、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成果资料。

2.6仪器、工具和设备准备

GNSS定位测量设备、皮尺、计算机、平板电脑、移动通信设备、手持激光测距仪、全站仪、软件系统,以及交通工具等。

3.基础资料处理

三次调查所需基础资料主要包括最新土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数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等。主要处理内容有坐标转换、数据内容及格式标准转换等。

3.1坐标转换

为了便于各类已有数据成果的套合、分析及利用,需要对二次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城镇村庄地籍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已有成果数据进行坐标转换。

基本要求:

(1)1:5万及以下比例尺数据库转换可利用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供的1:5万1980西安坐标系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图幅改正量, 点位坐标按双线性内插方法(见《国土资源数据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技术要求》(以下简称《坐标转换技术要求》)附录C)进行逐点转换,点位数据及矢量数据也可利用两个坐标系下的重合点作为控制点计算转换参数,使用此参数实现数据转换(见《坐标转换技术要求》附录A)。栅格数据按《坐标转换技术要求》第四部分介绍的方法实施转换。

(2)1:1万比例尺空间数据的转换采用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供的1:1万比例尺1980西安坐标系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图幅改正量通过双线性内插的方法逐点计算改正量。也可采用按(2°×3°)进行分区,逐区计算转换参数,按点位转换方法进行转换。计算模型见《坐标转换技术要求》附录A。

(3)1:1万以上大比例尺下点位数据按点位坐标的转换方法逐点进行坐标转换和转换精度评定,见《坐标转换技术要求》附录A精度评定(不包括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的各类数据对应的比例尺)。

(4)原1980西安坐标系下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按与1980西安坐标系建立联系的方法建立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联系, 模型和方法见《坐标转换技术要求》第五部分。

(5)1954年北京坐标系下的数据,先转换为1980西安坐标系, 再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54年北京坐标系转换为1980西安坐标系的方法参照测绘部门发布的技术方法。

3.2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处理

3.2.1地类转换

按照《工作分类》,分析出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007版)和《工作分类》之间的对应关系,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代码转换为《工作分类》代码。

3.2.2线状地物图斑化

3.2.2.1线状地物图斑化的基本要求

对于实地宽度大于等于1米的河流、铁路、公路、管道用地、农村道路、林带和沟渠等线状地物,按图斑调查。对于实地宽度小于1米的河流、铁路、公路、管道用地、农村道路、林带和沟渠等线状地物,归并到相邻图斑。

(1)同种地类用途的图斑发生交叉,剔除交叉重复部分。

(2)不同地类用途的图斑发生交叉,从上向下俯视,上部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下压的线状地物断在交叉处。

(3)线状地物图斑化、同地类融合后的图斑面积仍不够上图面积的,可以综合到相邻图斑。

(4)原线状地物图斑化后与相邻图斑存在压盖、切割、重叠等现象的,应对相邻图斑进行分割处理。

3.2.2.2规则线状地物图斑化

对于原库中线状地物与实际地物符合程度高,且多为铁路、公路等规则形状的线状地物,通过对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中线状地物缓冲后进行线状地物图斑化处理。

3.2.2.3不规则线状地物图斑化

对于线状地物与实际地物符合程度较低,且其形状多为不规则的河流、湖泊等线状地物,可以根据影像数据采用手工方式勾绘线状地物图斑。

3.3权属界线转绘

主要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和城镇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将权属界线转绘到调查底图上。

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界线是解析法取得的,将所有权界线叠加遥感影像,对照原权属界线协议书确认其界线附着物的正确性。根据影像中权属界线协议书明确的界线附着物与权属界线距离大小按下述方法处理:明显地物小于等于图上 0.3mm(不明显地物 1.0mm)的, 继承原权属界线;超过图上 0.3mm(不明显地物 1.0mm),小于实际8m 的,以影像特征为准依据协议书描述内容转绘权属界线;大于等于实际 8m 的,以影像特征为准依据协议书描述内容转绘权属界线, 并标注外业核查。

对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界线是图解法取得的,则对照原权属界线协议书,以遥感影像为基准,按权属协议书明确的界线附着物转绘权属界线。

3.4其他可利用基础资料转换

对收集的各类在三次调查工作中可利用的基础数据按三次调查的数据标准进行转换,包括农业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等有关部门相关数据。转换内容包括各类图形和属性的坐标系统、成果格式和相关内容。

4.内业判读

4.1工作内容

在遥感影像的基础上叠加经过预处理的各类基础数据,开展图斑判读及信息标注工作。包括国家下发的 A 类图斑(土地利用图斑与数据库地类不一致)处理、B 类图斑(土地利用图斑与数据库地类一致)判读及信息标注等工作内容。

4.2基本要求

4.2.1图斑划分

单一地类的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城镇村庄等调查界线或土地权属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城镇村庄内部同一地类的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

4.2.2图斑勾绘

勾绘图斑的明显界线与正射影像上同名地物移位不得大于图上0.3mm,不明显界线不得大于图上 1.0mm。图斑的最小面积按“1.5.3 调查精度”相关要求执行。

4.2.3地类认定

(1)地类认定严格按照《工作分类》执行。

(2)对于与主要用地类型一体的必需的附属用地、配套用地, 应按主要用地类型认定地类。

(3)对混合用地,应以主要用地类型认定地类。

(4)对于地类存在空间重合的,按上部用地类型认定地类。桥梁位于河流上方时,按交通用地认定。

(5)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和认定地类。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临时使用的土地,按图斑原地类调查认定地类。

(7)光伏发电的光伏板用地按原地类调查。

(8)可调整地类处理。本次调查不再新认定可调整地类。对原有可调整地类图斑,实地现状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进行标注;

实地现状为种植园、林木、坑塘等非耕地的,经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两部门共同评估认为仍可恢复为耕地的,可继续按可调整地类调查,并按种植园用地、林地、坑塘等地类进行汇总统计; 对于实地已为种植园、林木、坑塘等且经两部门评估难以恢复成耕地的,按实地现状调查,不得再保留可调整地类的属性。

4.3国家下发 A 类图斑处理

图斑边界与影像特征边界距离超过图上 0.3mm(不明显界线为图上 1mm)的,以影像特征为基准重新勾绘不一致图斑范围;图斑综合过大,主要是图斑中包含大于 1m 线状地物的情况,应以影像为准进行拆分。

影像判定地类与国家标注地类一致的,沿用国家下发的标注地类;影像判定地类与国家标注地类不一致的,按影像判定地类标注, 并进行外业举证。

4.4“20X”内部图斑判读及信息标注

4.4.1“20X”范围

以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内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范围 为基础,套合最新影像、地籍调查、城镇村庄规划、城镇村庄大比例尺地形图等相关资料,结合实地情况确定城镇村庄范围,以单独图层表示。

(1)城市

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为城市范围。原城市界线边缘有在建工程的,应将在建工程区纳入城市范围, 但不得把周边的大片农用地划入。

(2)建制镇

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为建制镇范围。原建制镇界线边缘有在建工程的,应将在建工程区纳入建制镇范围,但不得把周边的大片农用地划入。

(3)村庄

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为村庄范围。原村庄界线切割周边大片农用地地块时,应调整村庄界线至近村庄一侧农田地块边线。

(4)盐田及采矿用地

城镇村庄用地以外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为盐田及采矿用地范围。

(5)特殊用地

城镇村庄用地以外军事、涉外、宗教、监教、殡葬、风景名胜等设施用地范围。

各地应将确定后的城镇村庄范围提前报省开展检查确认工作。

4.4.2调查方法

按照《工作分类》和城镇村庄内部图斑划分及信息标注的相关规定,依据基础资料的评估结果确定相应的调查方法。

(1)城镇部分应以城镇地籍调查、最新的城乡规划等相关成果资料为基础,参照不动产登记等数据,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通过优于 0.3 米分辨率航片内业判读和实地补测更新相结合的方式,调绘土地利用现状图斑,综合判定土地利用类型,获取城镇内部每块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原调查成果宗地以外区域,以影像为依据勾绘图斑边界并判读地类。

(2)村庄部分应以村庄地籍调查成果、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成果为参考,结合村镇规划等资料,按照三次调查上图标准,对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地类认定成果进行抽取和综合,查清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

(3)盐田及采矿用地和特殊用地应参照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成果,采用内业调绘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4.4.3地类及图斑调绘

按《工作分类》末级地类划分图斑。调查界线、土地权属界线分割的地块形成图斑。当各种界线重合时,依调查界线、土地权属界线的高低顺序,只表示高一级界线。

4.4.3.1城镇内部图斑调绘

按照《工作分类》,依据城镇宗地的用途,参照城镇规划的功能分区等,结合影像特征,综合判定土地利用类型,合并土地利用类型一致的宗地初步调绘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斑。

(1)特大型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土地利用类型明显不同且分割的界线(如市政道路、河流等)明显的,可以依据《工作分类》划分成多个图斑。

(2)城镇内部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等市政道路用地按照城镇村庄道路用地图斑调查。

(3)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内部道路归并到座落图斑。

(4)临街门面等,归并到城镇道路外的相邻图斑。

(5)城镇内部符合上图面积要求的耕地、种植园用地、林地、草地、水域、其他土地图斑等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6)城镇内部的全部图斑,属于城市的标注“201”,属于建制镇的标注“202”。

4.4.3.2村庄内部图斑调绘

参照村庄地籍调查(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等)、农村建设用地调查等成果,按照《工作分类》和调查精度,结合影像特征,调绘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

(1)村庄内部达到上图标准的耕地、园地、林地等按现状调绘。

(2)房前屋后不够上图标准的空地、晒场、树木及宅基地之间的通道等可归并到相邻的宅基地图斑。

(3)村庄内部达到符合上图标准的水塘应按照使用特征,以生活用水为主的水塘可归并到相邻的建设用地图斑,以农业生产用水为主的水塘应调绘坑塘水面。

(4)穿越村庄的公路、河流、铁路等线状地物,按图斑调查,

同时注意与村庄外同一线状地物的衔接,一般不作为村庄内部图斑。

4.4.3.3盐田及采矿用地、特殊用地图斑调绘

(1)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非建设用地 ,应分别调查为耕地、林地等地类,且不得标注 204 或 205 属性。

(2)集中连片的墓地,可以将墓穴之间的草地或林地合并调查为 09(特殊用地)。

4.4.3.4其他

国有农场、林场、盐场等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应调查为城镇住宅用地(0701),不得调查为农村宅基地(0702)。

4.5“20X”以外区域图斑判读及信息标注

4.5.1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为“4.4.1”确定的范围以外区域,应做到无缝衔接、不重不漏。

4.5.2内业判绘要求

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为基础,以最新遥感影像为依据,逐图斑调查地类、调绘边界。

内业判读的图斑地类、边界与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信息一致的,则继承数据库图斑信息。判读的图斑地类与数据库不一致的,同时标注判读地类及数据库地类,并移交外业核实举证。判读的图斑范围与数据库图斑范围距离超过 8m 的,则以影像为准修改图斑范围并提交外业核实举证;在 8m 以内图上 0.3mm 以上的,则直接按影像为准调整图斑范围且不需外业举证;在图上 0.3mm 以内的,则继承数据库图斑界线。

4.5.3地方提取图斑及信息标注

4.5.3.1图斑类型

在国家提取 A 类图斑的基础上,地方依据影像特征并对比原土地调查数据库地类补充提取。主要有偏移图斑、在建图斑和地类不一致图斑等三类。

(1)偏移图斑

当数据库图斑范围与影像中地物的套合偏移大于(含)8m 时, 提取为偏移图斑,图斑类别标注为“PY”。

(2)在建图斑

在建图斑指在建道路。当数据库图斑地类为非建设用地,影像特征为动土在建道路,道路作业面宽度大于(含)8m 时,提取为在建图斑,预判地类标注为“ZJ”。

(3)地类不一致图斑

包括六个一级类、十一个二级类、六个标注类,具体参见本细则附录B。

4.5.3.2不一致图斑的提取原则

(1)相邻同地类、同属性的不一致图斑需要合并,不能有拓扑错误。

(2)数据库地类与影像对比可以认定为不一致,但类型无法明确为单一地类的,给予复合地类。

(3)部分区域内数据库图斑杂乱,与影像不一致情况难以梳理

清楚的,直接按影像现状提取,不需要按数据库图斑进行逐个比对。

(4)对于道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发生的分段不一致或部分区域不一致的情况,采用分段或部分提取的方式处理。

(5)无论数据库地类是否为建设用地类型,影像仅表现为动土状态的,均提为不一致图斑,图斑类别为“DT”。

(6)数据库地类为采矿用地,影像特征为明显的采矿用地特征的(如可明确判定采矿口、矿坑等),不需要提取不一致图斑;影像不能明确为采矿用地特征的,应提取不一致图斑,其中动土部分按“DT”类别提取,建筑/构筑物按影像特征提为“20”或“JZ”。数据库地类为非建设用地,影像特征为明显采矿用地特征的,可整体按“CK” 类别提取为不一致,影像不能明确为采矿用地特征的,同样动土部分按“DT”类别提取,建筑物或构筑物按影像特征提取为“20”或“JZ”。

(7)提取水库与堤坝不一致图斑时,水库和堤坝分别提取。

(8)数据库地类是未利用地,影像基本可以判定为农用地的可提取为不一致图斑。

4.5.3.3不一致图斑提取记录

内业提取的每一个不一致图斑均应进行相关记录,并填写《内业提取图斑信息记录表》,表格格式参照附录A。

4.6权属调查

4.6.1调查内容

将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结合相关资料,

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城镇内部街道行政界线调查上图。

4.6.2调查方法

(1)参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和其他相关登记成果,以及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城镇内部街道行政界线依据民政部门提供数据上图。

(2)在权属界线上图过程中,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部分与遥感影像产生位移的,根据协议书等描述转至相应位置,并提交登记相关部门审核后可进行相关调整。

(3)土地权属状况或界址发生变化的,按照《地籍调查规程》

(TD/T1001)等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补充调查后上图。

4.7重要问题的处理

4.7.1线状地物的处理

宽度大于等于 1 米的铁路、公路、农村道路、田坎、河流和沟渠等线状地物以图斑方式调查,坐落单位、权属单位、地类均一致的及宽度、走向基本一致的,划为一个线性地物图斑上图。用地范围不确定的在建道路,暂不调查。

所有需要上图的道路、沟渠、河流等线性地物,应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影像特征重新矢量化,以图斑的形式表示。道路范围界线按照实地现状进行调查。道路范围界线与审批范围界线不一致的,不得直接采用道路审批范围界线调查上图。

线状地物调查应充分利用交通及水利等部门的相关资料,保证道路和水系的连通性。对于堤坝上修建的堤路,按水工建筑用地调查。线状地物边界应依据影像特征调绘,对宽度较小的农村道路或沟渠等影像不能准确调绘的,可按照原有单线线状地物的走向和宽度以图斑的形式上图。

对农村范围内,宽度 1-8 米(上下均含)的道路,调查为农村道路或公路用地;大于 8 米的道路或纳入乡镇级及以上级别道路网规划的道路,一律按公路调查。

对城镇村庄内部道路用地,调查城镇村庄内部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其他道路可与相邻图斑合并。

4.7.2关于图斑标注

(1)耕地种植属性标注。所有耕地应根据实际利用状况,按照《技术规程》附录H.1 标注,耕种—GZ、休耕—XG、临时种植园木—YM、临时种植林木—LM、临时种植牧草—MC、临时坑塘—KT、林粮间作—LLJZ、观赏园艺—GSYY、速生林木—SSLM、绿化草地—LH、未耕种—WG。

①耕种主要是指耕地上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临时种植花卉及苗圃等),包括耕作层未被破坏的非工厂化的大棚、地膜及临时工棚等用地;休耕是指有计划地“休养生息”的耕地;临时种植园木、临时种植林木、临时种植牧草、临时坑塘属性是指耕作层未被破坏,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林粮间作是指对于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尚未达到成林标准的。

②观赏园艺是指在耕地上临时种植盆栽观赏花木等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园艺植物;速生林木是指在耕地上临时种植速生杨、构树、桉树等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经济林木的;绿化草地是指利用耕地进行绿化装饰,以及种植草皮出售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未耕种是指不在休耕范围内,可直接恢复耕种的无种植行为的耕地(包括轮歇地)。

③对于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尚未达到成林标准的,调查为耕地并标注“林粮间作”属性。对其他林粮间作区域,达到最小上图面积的,按现状调查。

④对在耕地范围内,必须采用工程措施才能恢复耕种的坑塘(包括用海水或人造咸水养殖的坑塘)、种植园用地、林地、多年撂荒等, 按照实地现状调查为坑塘、种植园用地、林地等,不得按耕地调查。

(2)种植园用地细化标注。对林业部门调查的林区内的种植园用地,按种植园用地调查,如果原调查数据库是林地,按《技术规程》附录H.2 标注,林区种植园用地—LQYD。

(3)草地标注。对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 30%小于 40%的草地图斑,按《技术规程》附录H.3 标注,灌丛草地—GCCD。

(4)建设用地标注

建设用地调查图斑属性标注相应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盐田及采矿用地(204)、特殊用地(205)或各类独 立工业仓储用地的地类编码。

城市(201):城市范围内所有图斑标注 201 属性,城市辖区内独立的工业、仓储用地标注 201A 属性。

建制镇(202):建制镇范围内所有图斑标注 202 属性,建制镇辖区内独立的工业、仓储用地,标注 202A 属性。

村庄(203):村庄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图斑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 203 属性;村庄周边耕地、林地等,达到上图面积的,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不标注 203 属性;空闲地、公园绿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 203 属性。村庄所属独立的工业、仓储用地,标注 203 属性。村庄范围内独立的工业用地标注 203A。

盐田及采矿用地(204):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为 0602 或 1201, 并标注 204 属性,实地利用现状以外原 204 图斑内的非建设用地不得标注 204 属性。

特殊用地(205):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为 09,并标注 205 属性, 实地利用现状以外原 205 图斑内的非建设用地按现状调查,不得标注205 属性。

城乡结合部大片的林地、水面等应按利用现状调查,不标注 201或 202 属性;城镇内部的农用地、水面等原则应按现状调查,标注201 或 202 属性;城镇内部的公园及其附属的林地、绿地、水面等按公园与绿地调查,标注 201 或 202 属性。城中村内的宅基地按 0702调查,标注 201 或 202 属性。

科教文卫用地的高教用地(08H2A)、公园与绿地的广场用地(0810A)、坑塘水面的养殖坑塘(1104A)、沟渠的干渠(1107A) 等,直接按照《工作分类》的代码调查(不是按属性标注)。

工业用地细化标注。根据工业用地的实际利用状况,按《技术规程》附录 H.4 标注,火电工业用地—HDGY、钢铁工业用地—GTGY、

煤炭工业用地—MTGY、水泥工业用地—SNGY、玻璃工业用地—BLGY 和电解铝工业用地—DLGY。

4.7.3关于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范围界线

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等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

4.7.4关于军事用地调查

军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由军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技术规程》和统一的分类标准,实地调查军用土地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和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的非军用土地调查,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当地人民武装部联络军队相关单位配合完成,军地双方也可协商共同组织实施。军用土地权属调查,由当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军队单位配合。

在外业调查工作中,涉及军用土地的图斑不举证,确需地方作业人员进入军事区域调查的,应由军队单位许可并协助完成。地方测绘队伍进入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和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作业的,应严格按照涉密测绘管理有关规定使用测绘设备、处理涉密数据, 严防发生失泄密问题。

4.7.5关于设施农用地调查

各地应依据《工作分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 号)《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 号)等要求,开展设施农用地调查,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未拆除到位(推平或混有瓦砾)的设施农用地不得按建设用地调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地类为设施农用地的,可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原地类为其他类农用地的,应按原地类调查。

4.7.6关于临时用地调查

临时用地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实地为临时用地的,应维持原地类不变。临时用地的占地范围以及批准文号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临时用地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

4.7.7关于拆除地块调查

对于已拆除的存量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调查。拆除地块未复耕或复绿且原数据库为 20X 地类的,可按空闲地调查,标注 20X 属性; 未拆除到位的拆除地块,为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原地类的,按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地类调查;不论拆除地块的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是否是 20X 地类,实地已是农用地,一律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不能标注 20X 属性;如拆除地块的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不是 20X 地类,不能标注 20X 属性。

4.7.8关于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

对于将原地类为农用地调查为其他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的,水田调查为水浇地或旱地、水浇地调查为旱地等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各地必须实地举证,并经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形成市级报告,连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报至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报告包括原因说明、涉及的县级单位名称及面积、市级核实情况及汇总面积等。符合要求的,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和要求上报。

4.7.9关于推土区调查

严禁将推土区调查为建设用地。对利用方向不明确的推土区按原地类调查,对其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推土区占用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如在统一时点时推土区已建成,可通过增量更新方式更新为建设用地。对于地基已开挖、建筑施工主体工程已达到“正负零”(即基础结构施工已完成) 的,可按建设用地调查。

4.7.10关于光伏用地调查

光伏用地分为发电配套设施用地及办公管理用地和光伏板用地, 对发电配套设施用地及办公管理用地按建设用地调查,对光伏板用地按原地类调查,光伏板用地的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

4.7.11关于湿地调查

地方按照《工作分类》,以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图斑(8 公顷以上)为基础,予以逐图斑核实。国家下发以外的,开展实地调查并上图。

4.8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图斑衔接

4.8.1衔接内容

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图斑衔接,重点做好城镇村庄调查范围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国有土地图斑与国有土地图斑、国有土地图斑与集体土地图斑、集体土地图斑与集体土地图斑、城镇村庄道路图斑与农村道路图斑等线性地物界线位置和属性内容的衔接。

4.8.2衔接要求

(1)城镇村庄调查范围和界线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和界线、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斑的地类均应做到无缝衔接。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斑相互衔接时,应以低精度图斑界线服从高精度图斑界线位置为原则, 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应综合考虑图斑衔接的圆滑性和协调性。

(3)城镇村庄道路与农村道路相互连通时,应各自独立划定图斑,同时要保持道路表现时的完整性;对不同行政区界线两侧公路、铁路和河流等重要地物进行接边,要确保重要地物的贯通性。

4.9外业调查底图输出

在依据最新影像内业逐图斑判读的基础上,叠加各类需外业调查的信息,形成外业调查底图。

外业调查底图应包括以下各类数据:最新影像、转绘的权属界线、内业图斑判读及信息标注形成的各类信息、城镇村庄界线等。

外业调查底图制作完成后,结合《内业提取图斑信息记录表》开展外业调查与举证。

5.外业调查与举证

5.1地类样本采集

各地在正式开展调查工作前,需对本区域涉及所有地类,选取典型地块,进行地类样本采集工作,以规范和统一土地分类标准。

(1)选取地类单一、特征明显的典型地块作为地类样本,尽量保持样本影像特征和实地利用特征的一致性。样本地块的边界应根据样本选取要求重新勾绘,不建议直接采用地类图斑的原始边界,边界勾绘形状以矩形为主,尽量保证地类单一。使用统一下发的软件进行地类样本采集工作,样本地块实地拍摄的过程中,应尽可能保持地类样本照片的完整性、单一性、典型性、清晰性,远近协调,合理分配空白和实体所占空间布局,尽可能地提高艺术美感,准确、美观的反映地类特征。

(2)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县级地类样本图斑采集成果后,负责组织对各县地类样本认定标准的规范性审查,并及时将地类样本审查结果反馈各县,以统一地类认定标准,规范各地调查工作。

5.2地类调查

5.2.1主要内容

以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

5.2.2调查要求

外业遵循“三到”(走到、看到、问到)原则,并对其掌握的信息全面如实记录。

对实地地类、边界与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一致的,无需重新调绘,直接标记,记录相关调查信息;

对实地地类、边界与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不一致的,进行实地调绘。

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采用仪器补测法或简易补测法进行补测。为了提高调查的效率和成果精度,有条件的地区采用 GPS 仪器补测,无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简易补测法。补测平面位置精度要求, 补测的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 2.5m,山地不得大于 3.75m,最大误差不超过 2 倍中误差。

5.2.3调查数据的保密要求

按照国家保密要求,三次调查数据为涉密数据,数据及其存储设备应按国家相关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5.3权属调查

基于外业调查底图,在当地基层组织的配合下,通过实地走访、现场调查,核实权属界线的正确性。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5.4图斑举证

5.4.1举证设备

使用带定位功能和方向传感器的手机或平板电脑。

5.4.2举证要求

(1)地方实地调查认定地类与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业判读地类不一致的图斑,原则上需全部实地举证;对影像未能反映,地方补测调查的新增地物也需全部实地举证。对原地类为耕地,国家判读地类为其他农用地,经地方调查仍为耕地,标注种植属性与国家判读地类一致的,可不举证。

(2)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原则上由地方全部实地举证。包括相对原地类新增的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图斑,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图斑等。但对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水工建筑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可不举证。

(3)涉及军事用地的图斑不举证;对城镇村内部涉及建设用地细分类型的图斑,无需举证;对于因纠正精度或图斑综合等原因造成的偏移、不够上图面积或狭长地物图斑,可不举证;对原有线状地物面状化的图斑,可不举证;未硬化且未贯通的农村道路未调查上图的, 可不举证;对同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图斑,可选择典型地段实地举证,其他地段备注说明。无人类生活活动的区域,影像可以判断地类的,可不举证。

(4)国家下发A 类图斑范围与现状不吻合的,以现状调绘图斑为准进行举证,无需逐一响应。

5.4.3举证阶段划分

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需要,“互联网+”举证分为三个阶段开展。

(1)初次举证

地方实地调查认定地类与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业判读地类不一致的图斑,需实地举证。对影像未能反映,地方补测调查的新增地物需实地举证。

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原则上需实地举证。包括相对于原数据库新增的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的,以及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图斑。

(2)补充举证

县级调查成果经省级检查合格后报送国家核查,国家根据地类变化流向审查及内业核查结果,可能会要求对异常地类变化及核查未通过图斑进行补充举证。

(3)在线举证

地方对内业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在线举证,进行实时外业在线核查。

5.4.4举证照片拍摄要求

举证照片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能够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利用特征照片三类。

全景照片应能反映图斑整体利用情况;局部近景照片应能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对调查地类与影像不一致区域应拍摄局部近景照片举证;对新增加的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图斑,需拍摄内部利用特征照片。

实地拍摄的照片应包含定位坐标和拍摄方位角等信息。

6.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专项用地调查内容包括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永久基本农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6.1耕地细化调查

参考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耕地的位置和立地条件,开展耕地细化调查,按照《技术规程》附录J.1 标注,河道耕地(位于河流滩涂上耕地)—HDGD、湖区耕地(位于湖泊滩涂上耕地)—HQGD、林区耕地(林区范围内林场职工自行开垦的耕地)—LQGD。

6.1.1河道范围内的耕地

在河流滩涂上的耕地,在常水位以下的耕地,不得调查成耕地。在常水位以上,原数据库地类是内陆滩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调查成内陆滩涂,也可以调查成耕地并标注HDGD 属性。

6.1.2湖区范围内的耕地

在湖泊滩涂上的耕地,在常水位以下的耕地,不得调查成耕地。在常水位以上,原数据库地类是内陆滩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调查成内陆滩涂,也可以调查成耕地并标注HQGD 属性。

6.1.3林区范围内的耕地

原数据库地类是林地,又在林业部门的林区范围内,实地是耕地。调查成耕地,标注LQGD 属性。

6.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

对现有数据库中的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斑及当年新增的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斑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国家统一将在部监管平台备案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县级国土调查成果上,形成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层下发各地。各地要补充完善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及时报部备案。

6.3永久基本农田调查

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查清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

6.4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在耕地质量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6.4.1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

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以县为单位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开展耕地质量调查、样品采集与监测,建立县域耕地质量评价数据库,汇总分析耕地质量等级成果。

6.4.2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梳理现有耕地分等定级成果,修订耕地分等国家级参数,修订和规范省级参数,分县编制分等单元图和分等因素分级图,开展土地利用系数和指定作物产量比的补充调查和测算工作,按照与已有分等成果相衔接的原则,结合国土调查成果,更新分等数据库,进行分等数据库的核查入库,形成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

7.海岛调查

对照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海域海岛标准名录》开展海岛调查与统计。海岛范围调查至零米等深线。

有常住居民的海岛,应实地调查。其他海岛,调查底图覆盖到的, 调绘至底图上。调查底图覆盖不到的,依据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提供的海岛数据确定其位置,对海岛的名称、地类和面积等进行统计汇总。

8.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

8.1调查范围及内容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范围是在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中的村庄范围(203)为基础,综合考虑村庄新建、扩建、撤并等因素, 确定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范围。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需查清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的产权状况,并结合地籍测量一并开展房屋测量。房屋调查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

8.2技术路线

8.2.1总则

以地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为依托,以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为出发点,充分利用已有不动产权籍调查(地籍调查)、登记以及前期审批、交易、竣工验收等成果资料,采用已有城镇地籍图、村庄地籍图、地形图、影像图等图件做工作底图,通过内外业核实、实地调查测量的方法,完成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等工作。

各地可按照“两证入库、单证补充、无证详查”的原则,结合调查区已有不动产权籍登记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调查工作。

8.2.2房、地都已实施过登记的

(1)房屋未发生变化

①有村庄地籍调查成果的,应对房、地登记数据进行整合、匹配, 并将房屋登记图件矢量化后入库,按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要求完善不动产权籍数据库。

②无村庄地籍调查成果的,应对房、地登记数据进行整合、匹配, 按现状对村庄进行地籍补充调查,并将房屋登记图件矢量化后入库, 按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要求完善不动产权籍数据库。

(2)房屋发生变化的(原地翻建、出宅等)

①有村庄地籍调查成果的,房、地登记数据按登记情况进行整合、匹配,对发生变化的房屋进行补充调查,按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要求完善不动产权籍数据库。

②无村庄地籍调查成果的,房、地登记数据按登记情况进行整合、匹配,开展村庄地籍调查,同时对发生变化的房屋进行补充调查,按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要求完善不动产权籍数据库。

8.2.3实施过房产登记的

(1)房屋未变化的

①有村庄地籍调查成果的,将房产登记图件成果矢量化后入库, 按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要求完善不动产权籍数据库。

②无村庄地籍调查成果的,应进行地籍补充调查,并将房产登记图件成果矢量化后入库,按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要求完善不动产权籍数据库。

(2)房屋发生变化的

①有村庄地籍调查成果的,对发生变化的房屋进行补充调查,同时按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要求完善不动产权籍数据库。

②无村庄地籍调查成果的,开展村庄地籍调查,同时对发生变化的房屋进行补充调查,按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要求完善不动产权籍数据库。

8.2.4实施过土地使用权登记的

(1)房屋未变化的

①有村庄地籍调查成果的,进行房产补充调查,按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要求完善不动产权籍数据库。

②无村庄地籍调查成果的,进行不动产权籍补充调查,按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要求完善不动产权籍数据库。

(2)房屋发生变化的

①有村庄地籍调查成果的,对发生变化的房产进行补充调查,按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要求完善不动产权籍数据库。

②无村庄地籍调查成果的,进行不动产权籍补充调查,按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要求完善不动产权籍数据库。

8.2.5房、地都未实施登记的

(1)有村庄地籍调查成果的,进行房屋补充调查,按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要求完善不动产权籍数据库。

(2)无村庄地籍调查成果的,进行不动产权籍补充调查,按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要求完善不动产权籍数据库。

8.3基本方法

8.3.1不动产权属调查

采用内外业核实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 查清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状况、界址、用途、四至等内容,确保不动产单元权属清晰、界址清楚、空间相对位置关系明确。

(1)权属来源资料完整的不动产属,主要采用内外业核实的调查方法。

(2)权属来源资料不完整的不动产,主要采用外业核实、调查的方法。

(3)无权属来源资料的不动产,主要采用外业调查的方法。

8.3.2不动产测量

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能性,在确保不动产权益安全的前提下,依据不动产的类型、位置和不动产单元的构成方式,因地制宜,审慎科学地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不动产测量方法,确保不动产单元的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1)对城镇、村庄、独立工矿等区域的建设用地,宜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土地面积,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并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房屋面积。

(2)对于分散、独立的建设用地,可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

标并计算土地面积;也可采用图解法测量界址点坐标,此时,宜实地丈量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并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土地面积和房屋面积。

8.4不动产单元编号

根据不动产单元编号规则对“宗地”、“房屋”等图层进行不动产单元编号。

按照每个不动产单元应具有唯一代码的基本要求,依据《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7027)规定的信息分类原则和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代码与定着物单元代码构成,分述如下:

宗地代码为五层19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地籍区代码、地籍子区代码、宗地特征码、宗地顺序号,其中宗地特征码和宗地顺序号组成宗地号。

定着物单元代码为二层9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号。

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 8.4-1 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图

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第七层次为定着物单元号,码长为8位。

定着物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内应具有唯一编号。前4位表示幢号;幢号在使用权宗地(或地籍子区) 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后4位表示户号,户号在每幢房屋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其中,农房调查中农村宅基地一宗地内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归同一权利人所有,该宗地内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一并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的,定着物单元代码的前5位用“F9999”作为统一标识,后4位户号用“0001”编号。每幢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信息可在房屋调查表中按幢填写,幢号从0001开始编号。

8.5调查程序

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准备工作、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成果审查入库、成果整理归档的次序开展工作。

8.5.1准备工作

根据授权委托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任务,调查机构应做好收集、整理和分析所调查的不动产登记、抵押、查封、权属来源、交易、控制点坐标、界址点坐标等相关资料(包括图件、表格、数据和文件等), 制定调查方案,发放指界通知书,计算测量放样数据等工作。

不动产登记和管理的资料分散于不同部门的,调查机构应携带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到国土、房产、规划、档案等部门的档案室或在数据库中查询、核对并获取被调查对象的档案资料和数据,并要求出具证明或在资料复印件上加盖档案资料专用章。

8.5.2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组织完成。权属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实和调查不动产权属和界址状况、绘制不动产单元草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对界址线有争议、界标发生变化和新设界标等情况,宜现场记录并拍摄照片。

8.5.2.1核实确认不动产的现状

根据申请调查的材料和档案资料查询结果,核实确认不动产的权属现状,确认其界址是否发生变化,然后确定权属调查的具体方法。界址是否发生变化的具体情形如下:

(1)新设界址和界址发生变化的情形有:①征收或征用土地;②城镇改造拆迁;③权属界址调整后的宗地,土地整理后的宗地重划;④宗地的界址因自然力作用而发生的变化等;⑤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宗地分割和合并。

(2)界址不发生变化的情形有:①转移、抵押、继承、交换、收回土地使用权;②违法不动产经处理后的变更;③宗地内地物地貌的改变;如新建建筑物、拆除建筑物、改变建筑物的用途及房屋的翻新、加层、扩建、修缮等;④精确测量界址点的坐标和不动产单元的面积;⑤权利人名称、不动产位置名称、不动产用途等的变更;⑥不动产所属行政管理区的区划变动,即县市区、街道、街坊、乡镇等边界和名称的变动;⑦权利取得方式、权利性质或权利类型发生变化。

8.5.2.2新设界址与界址发生变化的不动产权属调查

根据不动产现状确认的结果,针对新设界址与界址发生变化的情形,依不动产的类型,其权属调查方法为:

(1)房屋的权属调查方法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 执行,并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2)其他土地的权属调查方法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执行,并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8.5.2.3界址未变化的不动产权属调查

根据不动产现状确认的结果,针对界址未发生变化的情形,首先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实地核实调查,然后按照下列方法开展权属调查:

(1)如不需要到实地核实调查,则在复印后的原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内变更部分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重新绘制草图。

(2)如需要到实地调查,则经实地核实调查后,依不同情形, 其处理的方法如下:

①发现不动产权属状况与相关资料完全一致的,按(1)的规定处理。

②发现不动产权属状况与相关资料不一致的,应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用红线划去错误内容,标注正确内容,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③发现原界址边长或房屋边长数据错误的,应在原草图的复制件上用红线划去错误数据,标注检测数据,重新绘制草图,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8.5.3不动产测量

不动产测量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控制测量、界址测量、宗地图和分户房产图的测绘、面积计算、不动产测量报告的撰写等。

8.5.3.1控制测量

对土地及其房屋等定着物,控制测量的技术、方法和精度指标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执行。

8.5.3.2界址测量

(1)应基于不动产类型、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切身利益、不动产管理的需要等条件选择界址测量的精度。对同一权籍要素,如果技术标准之间的精度要求不一致,宜以精度要求高的规定为准。

(2)依不同的界址点精度要求选择不同的界址点测量方法。具体的测量方法和程序按照各行业现行技术标准执行。

8.5.3.3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的测制

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地籍图及不动产单元图等,其中不动产单元图主要包括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房产平面图)等。

(1)宗地图的测制。以已有各种地籍图为工作底图测绘宗地内部及其周围变化的不动产权籍空间要素和地物地貌要素,并编制宗地图。测绘方法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执行,宗地图的内容按照本方案附录D执行。

(2)房产分户图的编制。以地籍图、宗地图(分宗房产图)等为工作底图绘制房产分户图。房产分户图的编制要求和内容参照《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的规定,按照附录D的要求执行。

8.5.3.4面积计算

(1)宗地面积计算。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解析法或图解法计算宗地的面积。应基于不动产类型、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切身利益、不动产管理的需要等条件做出合适的选择。宗地面积变更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执行。

(2)房屋面积测算。房屋面积测算原则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第 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执行。房屋面积测算细则按照《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GJ32/TJ131)执行,同时考虑地方规定和地方房产管理惯例

8.5.3.5不动产测量报告的撰写

不动产测量报告主要反映技术标准执行、技术方法、程序、测量成果、成果质量和主要问题的处理等情况,是长期保存的重要技术档案。

8.5.4成果审查与入库

(1)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授权机构审查。凡在前期审批、交易、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中经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授权机构确认的且符合登记要求的成果,可继续沿用。

(2)审查的内容

①调查程序是否规范,即权属调查、测量、成果审查、整理归档等是否按照本方案及相关技术标准实施。

②调查成果是否完整,即测绘资料、权属资料、图件和表格资料等是否齐全。

③调查成果是否有效,包含调查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从事调查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调查成果是否经过自检等。

④调查成果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⑤调查成果是否正确保持宗地及其房屋等定着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六是宗地图和分户房产图中的空间要素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是否存在空间位置矛盾。

(3)审查的方法

主要采用室内外复核的方法审查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①应充分利用已有数据库、信息系统、办文系统、电子政务系统审查调查成果。

②应将调查机构提供的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的电子数据导入已有的权籍空间数据库,查看其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是否存在空间位置矛盾。

③对权籍空间要素,如果室内无法判定其是否正确时,可到实地查看。

④对调查成果存在的问题,应责成调查机构修改完善,直至成果合格为止。

(4)成果入库和地籍图更新

成果通过审查后,审查部门或单位应将审查后的成果提交给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成果管理机构,在完成不动产登记后,更新相关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8.5.5成果的整理与归档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结束后,应该对成果进行整理和归档。

(1)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经相关部门审查确认后,调查机构应以宗地为单位,按照统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不动产权籍图等成果样式,形成不动产单元调查成果,提交纸质成果和相应的电子数据。

(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应按照统一的规格、要求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和归档。

9.数据库建设

9.1基本内容

国土调查数据库主要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专项用地调查数据、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界线、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数据等矢量数据,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正射影像数据、扫描影像图数据等栅格数据和元数据等信息。

9.2总体要求

(1)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数据库标准、县级数据库建设规范、数据质量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主要步骤包括数据库建设方案设计、基础数据准备与处理、图形和属性数据采集、数据接边、拓扑关系构建、面积计算、数据检查与入库等。县级数据库建设完成后,按照数据汇交程序逐级上交并检查数据成果,直至通过国家质量检查。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实现调查数据与相关自然资源数据的整合衔接,确保数据内容不冲突、数据边界不矛盾。

(2)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能按照三次调查数据库建设规范要求开展数据采集与入库工作,支持三次调查规定的数据库标准及数据交换格式;能对国土调查数据进行管理, 并具有查询、浏览,以及数据增加、删除、修改等编辑功能;满足地方日常土地管理工作对国土调查数据的管理需求;数学基础、面积量算方法、数据汇总规则、数据统计表模版和图件输出格式等符合三次调查要求,支持国土调查数据更新。

9.3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

9.3.1图形数据采集

(1)根据外业调查结果,结合内业资料进行图形矢量化工作, 形成全区域所有调查要素的数字化成果。对于电子化外业数据,外业采集要素在导入数据库的过程中不得有要素丢漏和位置偏移的情况。

(2)图形数据按照TD/T1016规定内容采集,包含国土调查数据采集、专项调查数据采集、不一致图形处理三个步骤。专项调查数据的采集以国土调查数据为基础,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斑图形边界由国家统一采集。国土调查数据、专项调查数据图形不衔接的,应结合影像、外业调查等手段进行核实,并按照核实结果调整相关图形边界。

(3)要素采集界线与调查界线的移位不得大于图上0.2mm。

(4)数据应分层采集,并保持各层要素叠加后协调一致。

(5)公共边只需矢量化一次,其他层可用拷贝方法生成,保证各层数据完整性。

(6)数据采集、编辑完成后,应使线条光滑、严格相接、不得有多余悬挂线。所有数据层内应建立拓扑关系,相关数据层间应建立层间拓扑关系。

9.3.2拓扑关系构建

检查要素在图层内、图层间的相互关系,并进行拓扑处理,建立拓扑结构。

9.3.3属性数据采集

按规定的数据结构输入属性数据,并进行校验和逻辑错误检查。

9.3.4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

检查数据完整性、准确性、逻辑一致性,以及数据分层和文件命名的规范性等,按照TD/T1016和数据库建设技术要求建立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包括在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基础上,依据专项调查结果形成的批准未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等专项用地调查数据。

9.3.5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

以现有的地籍数据库为基础,对接与整合土地、房产等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建立统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一体化管理。

为实现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的共享和成果利用,满足不动产登记和管理的需要,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形成的数据成果在完成审查与登记之后,应及时更新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并做好数据库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9.3.6数据汇总

根据图斑面积生成台账(见《技术规程》附录K),以确定的县(市、区)行政区域面积为控制,按《技术规程》附录K要求,进行县级调查数据的汇总。市级数据汇总在县级数据汇总的基础上进行。

飞入地面积。只统计相邻县(市、区)飞入本县(市、区)的飞入地面积,飞出地面积统计在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争议区按工作界线进行面积统计汇总。

各级行政区内图斑地类面积之和等于各级行政区权属单位面积; 各村级权属单位面积之和等于乡镇级面积;各乡镇级面积之和等于县级行政区域面积。

各二级分类面积之和等于各一级分类面积;各一级分类面积之和等于县级行政区域面积。

集体土地面积与国有土地面积之和等于县级行政区域面积。对海岛面积及土地分类面积单独进行汇总。

由于小数位取舍造成数据不平的必须强制调平。

9.3.8数据库质量检查

9.3.8.1检查内容

数据库质量检查的对象主要是三次调查形成的各类数据成果,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数据版本正确性、数据完整性、逻辑一致性、拓扑正确性、属性数据准确性、汇总数据正确性、数据库更新正确性等七个方面。

(1)数据版本正确性检查

利用相关技术手段,检查数据版本是否正确,是否经过相关审核与检查程序,并核实前后版本变化信息。

(2)数据完整性检查

检查数据覆盖范围、图层、数据表、记录等成果是否存在多余、遗漏内容;检查数据有效性,能否正常打开、浏览、查询。

(3)逻辑一致性检查

检查数据图形和属性表达的一致性,包括图层内部图形和属性描述的一致性,以及图层之间数据图形和属性描述的一致性等。

(4)拓扑正确性检查

检查要素图形空间位置的正确性,以及图层间和图层内是否存在重叠、相交、缝隙等拓扑错误。

(5)属性数据准确性检查  检查要素属性描述的正确性。

(6)汇总数据正确性检查

检查由数据库汇总所得的各类汇总表表内数据逻辑、表间汇总逻辑,以及表格汇总面积和数据库汇总面积的一致性。

(7)数据库更新正确性检查

检查更新数据包中变化的图斑与原图斑之间的逻辑关系、空间关系,属性继承关系、面积衔接关系等内容的正确性与一致性。

9.3.7.2检查方法

使用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对数据库进行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数据,逐条修改完善,直至检查合格。

9.4数据接边内容及要求

本次调查采用由上至下、逐级确定各级行政区域界线和行政区域面积。接边主要针对图幅中行政界线及图幅线两侧的相关地物进行, 对行政区域界线、控制面积不再进行双方间的接边。

接边时依据影像辅助实地调查,对不同行政区界线两侧公路、铁路和河流等重要地物进行接边,确保重要地物的贯通性;对影像反映明显的地物界线进行接边,保证同名地物的一致性;对地类、权属等属性信息进行接边,保证水库、河流、湖泊、交通等重要地物调查信息的一致性。

当行政界线两侧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0.6mm、不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2.0mm时,双方各改一半接边;否则双方应实地核实接边。

9.5省、市级数据库建设

三次调查数据库成果必须按照国家质检要求,从县到省逐级检查,检查通过后方可向上级汇交。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三次调查数据库质量负总责。

省、市级三次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数据分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由省、市级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以通过国家检查的县级三次调查数据库为基础,结合省、市级数据库建设需求,编制各级数据库建设方案,开展省、市级调查数据的集成整合,加强调查数据与相关自然资源数据的整合衔接,建立省、市级三次调查数据库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实现三次调查数据在省、市级层面上的集成管理及综合应用,为三次调查数据库的备份、更新、维护、应用和上报等日常工作提供系统支持。

省、市级数据分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以三次调查数据产品为基础,围绕满足三次调查成果的共享应用需求的目标,实现三次调查可公开成果的互联共享。

10.成果检查

10.1调查成果检查

10.1.1程序

三次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由各级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县级组织调查单位和相关部门,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形成自检报告,报市级复查;

(2)市级复查合格后,向省级提出预检申请;

(3)省级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预检,合格后上报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10.1.2检查内容

调查成果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权源材料、手续、界址点位置、界线走向、权属界线协议书,以及国土调查表等;

(2)地类划分、地类标注、图斑界线、田坎系数、举证照片, 以及外业调查记录等;

(3)国土调查数据库结构、内容、精度、逻辑关系,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及运行情况等;

(4)统计汇总数据、各种图件及文字报告等。

10.1.3检查方法与要求

10.1.3.1县级自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各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以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查调查成果是否齐全、完整;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数据库及相关表格成果的规范性;以外业实地检查为主,现场检查图斑地类、权属及相关调查内容的正确性,并利用测量设备检查权属界线和图斑边界等调查精度是否满足要求。检查应对质量问题、问题处理及质量评价等内容进行全程记录,记录须认真、及时、规范。

县级根据自检结果组织成果全面整改,编写自检及整改报告,报市级检查和汇总。

10.1.3.2市级复查

市级组织对县级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和汇总,在全面检查县级自检记录的基础上,重点检查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形成市级检查报告报送省级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有:

(1)调查成果的内容、数量、格式是否齐全、正确。

(2)数据库中各县(市、区)级行政区域面积之和是否等于地(市)行政区域面积。

(3)各表之间的同一地类面积是否一致。

(4)各县(市、区)“三次调查”的各项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对县(市、区)调查总体情况表述是否清楚,数据分析是否合理,有无错误等。

(5)对全部不一致图斑,内业审核100%;省级检查反馈的疑问图斑进行100%外业复核;对城镇村庄调查成果,内业抽检50~70%。10.1.3.3省级预检

县级调查成果、市级汇总成果,由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全面检查,确保全省调查成果整体质量。

省级在调查成果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的基础上,主要检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检查内容和程序为:

(1)根据三次调查要求,利用“互联网+”举证成果,对县市报 送成果,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和人机交互检查方法,进行逐图斑内业比对,比对提取三次调查初步成果、上年度基础数据库和国家内业判读结果之间的不一致图斑。

(2)重点检查不一致图斑调查地类与影像及地方举证照片的一致性,根据内业检查结果开展外业实地核查,对外业图斑进行认定, 并利用移动外业设备拍摄图斑实地照片。

(3)内业抽检城镇村庄国土调查成果的30~50%。

(4)根据内外业检查结果,组织调查成果整改,编写省级检查报告。

(5)对整改后的县级调查成果,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数据库及相关表格成果的规范性。

(6)将通过省级检查的县级调查成果及检查记录一并报送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10.1.3.4国家级核查

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通过省级检查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核查。

10.2汇总成果检查

汇总成果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接边、数据汇总,以及数据库结构、内容、功能和运行情况等。

11.统一时点更新

11.1统一时点

统一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

11.2主要任务

统一时点前已完成调查的县级单位,开展统一时点更新工作。主要任务包括土地利用等变化情况的调查,以及相关数据库的更新。

11.3更新方法及要求

11.3.1总体要求

统一时点更新仅对从完成调查时间到统一时点之间的农村土地

利用现状变化部分进行变更,对未发生变化的部分不得擅自变更。调查界线未发生变化时,国土调查控制界线和面积不得改动。

11.3.2更新方法

一般地区采用综合调绘法和实地补测的方法。具体要求参见本细则前述相关要求。

11.3.3调查底图制作

国家采用2019年9至12月份卫星遥感数据制作统一时点正射影像,与三次调查正射影像和调查数据库套合,提取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以县级行政辖区为调查单元,在统一时点正射影像上套合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制作统一时点调查底图。

11.3.4内业比对

县级调查单位组织收集有关土地利用、土地权属以及相关专项调查等方面变化的数据资料。利用国家下发调查底图,与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套合比对,参考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变更调查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提取其他地类变化图斑。结合土地整治、用地审批、执法监察等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在内业预判的基础上确定需要举证变更图斑,制作统一时点调查工作底图和数据。

11.4更新图斑举证

国家内业提取的变化图斑,以及其他更新的图斑,在外业调查时原则上需实地举证。更新图斑举证要求同前述有关内容。

11.5地类核查

(1)利用正射影像、举证照片和相关资料,检查更新图斑地类、

边界、范围和属性是否真实准确。对未按照要求拍摄举证照片的图斑, 以及图斑地类(或标注属性)与正射影像和实地举证照片不一致的, 认定为错误图斑。

①对照实地现状,对国家内业提取图斑的位置、范围、地类等逐一进行核实;对于统一时点前已拆除的国家内业提取图斑,维持原地类不变。

②对国家内业提取图斑之外的变化图斑,应实地准确核实变化图斑的位置、地类、范围等,对确实发生变化的,按照实地地类进行更新。

(2)对地类核查认定的错误图斑进行整改。对确属调查错误的,修正调查结果;对举证材料不完备的,补充相关举证材料,并对整改成果再次进行核查。

(3)对复核结果仍有疑问的,开展外业核查。对复核和外业核查确认错误的,直接修改数据库。

11.6数据增量更新

11.6.1更新内容

(1)空间数据更新。包含调查界线、权属界线、地类数据及专项调查数据的更新。

(2)属性数据更新。由空间范围更新带来的属性数据更新以及其他属性更新。

(3)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的内容、结构参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及数据库建设相关技术规定。

11.6.2更新方法

以统一时点前形成的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为基础,依据内外业成果,更新数据库,提取变化图斑,并依据变化图斑汇总变化信息,生成更新数据包。

11.6.3数据库更新要求

(1)数据库更新采用的国土调查数据库应通过国家检查。

(2)通过数据库更新生成的变化信息以及汇总形成的更新数据包,应符合数据库更新有关标准与技术规定。

(3)数据库更新过程中,涉及发生变化的图形,应保证变化前总面积与变化后总面积完全一致。未变化的图形面积不得改变。

(4)更新后的数据库所有地类面积之和,应等于相应调查区域、权属单位控制面积,同时等于更新前数据库汇总总面积。

(5)数据库更新所生成各项统计汇总表,应保证图数一致、符合汇总逻辑要求,同一数据在不同表格中应一致。

(6)专项调查数据的更新,采用整图层更新的方法,将相关信息更新之后,作为单独图层存储。

(7)数据库更新后,应进行数据库质量检查与汇总,检查要求参见前述有关内容。

12.主要成果

12.1县级调查成果

12.1.1外业调查成果

(1)原始调查图件;

(3)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

(4)不动产权籍调查外业成果;

(5)自然资源调查外业成果。

12.1.2图件成果

(1)土地利用挂图;

(2)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3)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

(4)各类自然资源专题图;

(5)海岛调查专题图。

(6)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图件;

(7)自然资源调查相关图件。

12.1.3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数据;

(6)海岛调查数据;

(7)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数据;

(8)自然资源调查相关数据。

12.1.4数据库成果

(1)县级三次调查数据库;

(2)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3)自然资源调查数据库。

12.1.5文字成果

(1)县级三次调查工作报告;

(2)县级三次调查技术报告;

(3)县级三次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

(4)县级三次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5)县级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6)县级三次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

(7)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8)海岛调查成果报告。

(9)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检查报告;

(10)自然资源调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检查报告;

(11)县级自查报告。

12.2市、省级汇总成果

12.2.1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面积数据;

(6)海岛调查数据。

12.2.2图件成果

(1)市级、省级土地利用图;

(2)市级、省级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

(3)各类自然资源分布图;

(4)海岛调查专题图;

12.2.3文字成果

(1)各级三次调查工作报告;

(2)各级三次调查技术报告;

(3)各级三次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4)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5)海岛调查成果报告;

(6)市级复查报告;

(7)省级预检报告。

12.2.4数据库成果

(1)市级、省级三次调查数据库;

(2)市级、省级三次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共享应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