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

2019-03-08 9122
发文时间:

家林业和草原局站

林资发〔2019〕17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

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 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局,国家 林业和草原局各派出机构:

近些年来,各地大规模发展风电,风电场项目占用森林和林 地面积大幅上升,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野蛮施工、植被恢复不到 位等问题时有发生,对森林生态功能、森林景观等造成较大损害,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减少对森 林植被和生态环境的损害与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的重要性

陆上风电场项目建设过程中,多沿地势较高的山春、山岗布 设风机,并配套建设道路和集电线路,点多线长,这些地方既是 山地生态系统重要的分水岭,也是生态最脆弱的地带,风机基础挖掘、场地平整、道路和集电线路施工等使用林地,大范围扰动 地表,破坏地表植被,极易造成大面积水土流失,加剧区域生态 退化,对森林资源安全和森林生态整体功能发挥影响较大。发展 风电产业是我国推进能源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之一, 但是,我国是一个缺林少绿、生态脆弱的国家,风电开发必须正 确处理好与森林资源保护的关系。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 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 文明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 态保护制度,依法规范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促进风电产业健康 发展,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禁建区域

严格保护生态功能重要、生态脆弱敏感区域的林地。自然遗 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 风景名胜区、身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区域以及沿海基干林 带和消浪林带,为风电场项目禁止建设区域。

三、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限制范围

风电场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林地。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 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禁止占用天然乔木林(竹林)地、 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二 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核准但未取得 使用林地手续的风电场项目,要重新合理优化选址和建设方案, 加强生态影响分析和评估,不得占用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和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避让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有林 地集中区域。

四、强化风电场道路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

风电场施工和检修道路,应尽可能利用现有森林防火道路、 林区道路、乡村道路等道路,在其基础上扩建的风电场道路原则 上不得改变现有道路性质。风电场新建配套道路应与风电场一同 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风电场配套道路要严格控制道路宽度,提高 标准,合理建设排水沟、过水涵洞、挡土墙等设施;严格按照设 计规范施工,禁止强推强挖式放坡施工,防止废弃砂石任意放置 和随意滚落,同步实施水土保持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措施。吊 装平台、施工道路、弃渣场、集电线路等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在 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井及时恢复植被。

五、加强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的指导和监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与本地区能源主管部门做好风电 开发建设规划和核准工作的衔接,提前介入测风选址工作,指导 建设单位避让生态脆弱区和生态敏感区;定期检查,依法严厉打 击风电场项目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拆分报批、以其他名义骗取 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野蛮施工破坏林地、林木, 未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弄虚作假骗取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风 电场项目,要依法追责。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风电场 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8日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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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19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