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39号)(附带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

2018-11-15 5058
发文时间: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18〕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有关司局:

为掌握全国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和《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部决定开展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面掌握全国31个省(区、市)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持续更新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有力支撑自然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平稳运行,不断夯实“以图管地”工作基础,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开展2018年度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工作,全面掌握我国城市、建制镇和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状况基础信息,推进城乡一体化管理,支撑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开展各省(区、市)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评价分析,提升土地参与宏观调控能力,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实现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在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自然资源执法督察等相关工作中的“一查多用”,促进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进一步落到实地。

二、总体要求

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继续坚持国家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地方实地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坚持省级全面检查与国家抽样核查的分级质量控制体系,坚持现状调查与管理信息套合标注分阶段推进的工作程序。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共同责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与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统筹部署调查任务,督促协调工作进度,对调查质量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解决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调查工作的时效性负责。各职能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保障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时完成。各地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责任到人,考核到位。

(二)健全质控体系,严把成果质量。各地要加强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把关,建立健全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全面检查和验收的三级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其中,县级对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对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各省上报相关表格应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纸质表格须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部将以省为单位,对所有变更图斑进行内业抽查,并组织开展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和拆除图斑“互联网+”外业抽查,各省错误图斑的数量比例不大于10%为合格。对核查发现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图斑,将移交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处置。对弄虚作假的地方,将全国通报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将继续全面开展监测变更图斑“互联网+”举证工作。各地要认真组织做好监测及变更图斑调查举证工作,总结近年来土地调查中积累的好做法,以日常变更为基础,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落实队伍和经费。

(三)强化分析评价,拓展成果应用。各地要利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和遥感监测成果,结合本省域土地管理相关业务和经济社会发展数据,重点围绕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依法依规用地形势等,认真开展土地利用与管理情况分析,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不断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有序开发利用。

三、组织方式

(一)国家层面。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总牵头,负责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实施、省级成果抽查、国家级数据汇总、工作报告起草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负责临时用地图斑核查标准制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负责组织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涉及的管理信息套合标注和分类确认,组织指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负责工矿废弃地复垦、土地整治等项目涉及的管理信息套合标注及在采矿权范围内因采矿造成损毁确实无法恢复土地的分类确认。耕地保护监督司负责指导设施农用地图斑核查、永久基本农田汇总信息政策性复核。执法局配合拟定已拆除图斑核查标准。总督察办、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负责做好自然资源督察与变更调查的成果衔接。

(二)地方层面。各地应参照国家组织模式,健全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机制,认真组织调查、规划、耕保、利用以及执法部门共同参与,通力配合,扎实做好本地区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

四、从严把握重要地类变更

(一)建设用地等相关地类变更。对遥感监测图斑中实地发生建设的,按照实地情况变更为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或按临时用地标注。对经实地调查现场已拆除并恢复原地类的监测图斑,以及土地整治实施推填土的监测图斑,维持原地类不做变更。对2018年度遥感影像未反映的新增建设用地变化地块,除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并在部监管平台备案的,暂不纳入本年度变更。对于遥感监测图斑拟变更为设施农用地、按临时用地上图或实地拆除的,必须经省级自然资源耕保、利用或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上报认定。对地方解释为拆除图斑、路基未确定的道路图斑、遥感监测推填土图斑和核查通过的临时用地图斑,部将开展持续监测。

(二)新增耕地及耕地内部地类变更。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以及符合《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15号)要求、且验收合格的各级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技术规程认定的新增耕地,方可进行变更,并于2018年全部变更。地方应加强对“土地整理田坎等新增耕地”变更审查,确属新增耕地的,应准确核定新增耕地面积,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出具省级审核同意意见后报部。严禁将土地整治项目区外的新增耕地,标注为“整理田坎沟渠等小于上图面积难以按图斑表示的新增耕地”。原则上不得将水田变更为水浇地或旱地、不得将水浇地变更为旱地。经土地整治实施地类改造,旱地变更为水浇地或水田,水浇地变更为水田的,需在项目验收后方可变更。除生态退耕或其他依法调整的外,不得将耕地调整为其他农用地;对确属实地变化且耕作层未破坏的,按照《关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9号),以可调整地类进行变更。

(三)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等地类变更。原则上不得将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对确实因长期环境变迁、采矿损毁等因素所致的地类变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全面核实,专报部审查通过后,方可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对2018年因洪水、泥石流、台风等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的,应按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实地调查其位置、范围和地类,收集相关媒体受灾情况报道,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对人为撂荒的耕地,以及虽受突发自然灾害影响但耕作层或表土层未被破坏的耕地,维持原地类不变。

(四)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衔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发现的地类变化,属于2018年度发生变化的,方可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五、进度安排

2018年11月起,部组织开展遥感监测,监测结果提供各地开展年度土地利用变化调查。2019年1月31日前,各地补充报备用地管理信息。2019年2月20日前,各省(区、市)将省级检查通过的变更调查成果报部,汇总形成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预报数据。

2019年3月31日前,部组织第一轮抽查。合格的省份,由地方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图斑整改到位后,直接开展数据库更新入库。不合格的省份,以省为单位进行全面整改后重新上报。同时,各地开展城镇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更新工作。

2019年4月20日前,部组织开展第二轮抽查,不合格的,以省为单位进行全面整改后重新上报。内业抽查不合格的,对该省图斑进行全面比对,并责成地方全面整改。

2019年5月31日前,对合格省份分批次完成用地管理信息套合并启用省级调查成果,完成国家级数据库更新和数据汇总,分析国土资源管理形势,起草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报告。

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城镇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更新汇总和地籍数据库整理汇交,对各地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开展评价分析。

2019年7月1日,启用全国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结果。

自然资源部

2018年11月12日

附件:《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试用)》.pdf

自然资发(2018)139号附件

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试用)

自然资源部2018年11月

目录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与定义

3.1数字正射影像图digital orthophoto map(DOM)

3.2数字高程模型digital elevation model(DEM)

3.3土地利用遥感监测land use remote-sensing monitoring

3.4更新数据包update packet

3.5地类图斑parcel of single land type

3.6可调整地类adjustable land type

3.7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gardenland regarded as supplementary arable land

3.8临时用地land for temporary use

3.9用地管理信息information of land use administration

4总则

4.1程序

4.2基本调查单位

4.3土地分类

4.4时段与时点

4.5调查比例尺

4.6数学基础

4.7计量单位

5土地利用遥感监测

5.1遥感数据采集及DOM制作

5.2监测信息提取

5.3监测成果

6土地变更调查内容

6.1准备工作

6.2调查界线调整

6.3权属调查

6.4地类调查

6.5图斑举证

6.6基本农田上图

7土地变更调查方法

7.1综合调绘法

7.2其他补测方法

7.3精度要求

7.4表格填写

8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

8.1县级数据库更新

8.2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

8.3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数据库更新

9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

9.1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套合标注

9.2新增耕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

10城镇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0.1调查范围

10.2调查统计方法

11数据统计汇总

11.1总体要求

11.2县级统计汇总

11.3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数据汇总

11.4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11.5编写城镇村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

12成果检查

12.1县级成果检查

12.2地(市)、省级检查及汇总上报

12.3国家级核查

13主要成果

13.1县级调查成果

13.2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汇总成果

14成果资料归档与数据库备份

14.1成果归档

14.2数据库备份

附录A(规范性附录)调查界线调整相关表格

附录B(规范性附录)图斑信息核实各类报表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附录D(规范性附录)土地变更一览表

附录E(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简称平衡表)

附录F(规范性附录)土地变更调查各类面积统计汇总表

附录G(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编写说明

附录H(规范性附录)城镇村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编写说明

附录I(规范性附录)成果目录组织结构及证明材料编号规则

前言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I均为规范性附录。本规程由自然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自然资源部地籍管理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内容、流程、方法及要求等。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土地调查后开展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T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TD/T1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1016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TD/T1017—2008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技术规程

TD/T1010—2015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

3术语与定义

以下术语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数字正射影像图digitalorthophotomap(DOM)

经过正射投影改正的影像数据集。

3.2数字高程模型digitalelevationmodel(DEM)

用一组有序数值阵列形式表示地面高程的一种实体地面模型。

3.3土地利用遥感监测landuseremote-sensingmonitoring

应用遥感技术,对特定目标或区域土地利用状况及其动态变化信息进行的监测。

3.4更新数据包updatepacket

用于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更新与上报的数据包,包含年度土地利用变化信息、统计报表、数据检查结果等内容。

3.5地类图斑parcelofsinglelandtype

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域界线、土地权属界线或单线线状地物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

3.6可调整地类adjustablelandtype

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过程中由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3.7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gardenlandregardedassupplementaryarableland

年度内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经土地整治工程整治为园地,并经土地和农业等相关部门共同认定能调整成耕地的土地。

3.8临时用地landfortemporaryuse

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9用地管理信息informationoflanduseadministration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未利用地开发审批、土地供应审批、土地整治等行为确定的且报部备案的发生变化的土地空间及其属性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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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则

4.1程序

4.1.1开展遥感监测。国家采集本年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提取本年度土地利用遥感监测图斑,制作县级行政区本年度遥感监测成果。

4.1.2准备工作。包括制作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开展资料收集、人员培训及仪器设备准备等。

4.1.3调查界线调整。调查各级行政区域调查界线位置和走向的变化情况。

4.1.4权属调查。调查土地的权属单位、权属性质及权属界线变化情况。

4.1.5地类调查。调查各类土地利用现状的变化情况。

4.1.6基本农田上图。依据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及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调整)等资料,对基本农田变化情况上图。

4.1.7成果质量检查。对调查成果,逐级开展地类一致性和数据库质量检查。

4.1.8数据库更新。按照年度土地利用变化状况,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4.1.9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国家将用地管理信息与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结果空间叠加,自动分类标注新增建设用地和新增耕地管理信息,计算各分类面积。

4.1.10城镇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调查城市、建制镇和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的变化情况。

4.1.11数据汇总。逐级汇总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数据。

4.1.12报告编写。分析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编写各级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4.1.13成果归档。包括对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图、表、文档、数据库等成果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4.2基本调查单位

土地变更调查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基本调查单位。

4.3土地分类

土地变更调查采用的土地分类以GB/T21010为基础,原则上与全国土地调查采用的分类一致。

4.4时段与时点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段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土地变更调查的统一时点为每

年12月31日。

4.5调查比例尺

土地变更调查图件的比例尺原则上与全国土地调查比例尺一致,有条件地区可根据需要采用更大比例尺。

4.6数学基础

数学基础原则上与全国土地调查一致。

4.7计量单位

长度、宽度单位采用米(m),保留一位小数;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m2),保留二位小数;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保留二位小数。图斑信息核实记录各类报表面积单位采用亩,保留一位小数。

5土地利用遥感监测

5.1遥感数据采集及DOM制作

5.1.1数据采集分区

全国划分为四类监测区。一类区范围包括全国50万人口以上城市市辖区,东中部地区主要地级市市辖区,以及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环渤海和福建广东沿海地区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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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区范围主要包括除一类区外的东中部地区重点城市发展带;三类区范围包括除一、二类区外的东中部地区,以及西部重点区县;四类区基本为西部沙漠、戈壁和藏北无人区。

5.1.2数据采集时间

采集时间为9月至12月。受云雪雾影响数据采集困难地区可提前至8月份。

5.1.3制作DOM

采用外业实测,或从全国土地调查影像底图、土地调查数据库等基础控制数据上采集控制点,制作DOM。具体制作技术方法、流程和要求依据TD/T1010—2015。

5.2监测信息提取

5.2.1监测内容

将本年度DOM与上年度DOM及上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三者套合,提取上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中“非建设用地”及“批而未用”区域内疑似新增建设图斑。同时,对照本年度DOM,对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临时用地”和“拟拆除用地”等用地图斑拆除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5.2.2遥感监测类型

根据影像特征将遥感监测图斑划分为不同类型。主要类型包括:

第一类:前时相影像有植被覆盖或明显非建设痕迹,后时相影像有明显建设特征。

第二类:前时相影像有植被覆盖或明显非建设痕迹,后时相影像有明显建设推填土特征。第三类:前时相影像有明显建设推填土特征,后时相影像有明显建设特征;或在已有建

筑物或构筑物上翻建。

第四类:内部无建设痕迹的新建院墙。

第五类:“批而未用(P)”范围内新增建设图斑。第六类:未拆除的“拟拆除图斑”。

第七类:新增道路、大型沟渠图斑。第八类:新增围填海造地图斑。

第九类:未拆除的“临时用地”图斑。第十类:新增高尔夫球场图斑。

第十一类:新增光伏设施图斑。

第十二类:新增钢铁企业用地图斑。第十三类:新增足球场用地图斑。

5.2.3遥感监测图斑编号

以县级行政区为调查单位,按照自上而下、从左到右、从“1”开始的顺序统一编号。补充图斑编号从原来最大图斑号整百位起编,如原最大号是5、53、116、1230,则补充图斑分别从100、100、200、1300开始起编。

5.3监测成果

5.3.1主要成果

包括:遥感监测图斑、后时相DOM、后时相镶嵌块文件及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

5.3.2成果管理文件夹

监测成果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以文件夹形式统一管理。成果管理文件夹命名采用“年度+监测标识码+县级行政代码+任务批次数编号+县级辖区名称”,次任数务编批号为两位

数,不足则前面加0。

6土地变更调查内容

6.1准备工作

6.1.1收集界线资料

包括国界线、大陆沿海(包括海岛沿海)零米线、行政区域界线、权属界线的调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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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领取遥感监测成果

包括DOM、遥感监测图斑。

6.1.3用地管理信息整理核实

对各级各类已验收的新增耕地项目以及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空间位置及属性信息进行整理核实,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6.1.4工作底图制作

利用遥感监测成果、土地整治项目区数据、上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相关审批管理信息,及其他有关资料,初步确定变化信息,制作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

6.1.5各种表格准备

根据需要准备相应记录表格。

6.1.6仪器、工具和设备准备

包括定位测量设备、钢(皮)尺、计算机、平板电脑、数码相机及软件系统,以及交通工具等。

6.1.7人员培训

对土地变更调查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统一土地变更调查的要求、方法和程序等。

6.2调查界线调整

调查界线包括:国界、零米线、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县级行政区域界线、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形成的各级控制界线、控制面积和各地类面积,作为本年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各级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包括:名称、代码、界线位置变化)需要调整,应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采用分级负责的方法进行。

6.2.1国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

6.2.1.1国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原则上不得变动。

6.2.1.2国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如发生变化,国家依据主管部门最新资料更新并下发。

6.2.1.3省级依据国家下发控制界线和控制面积,调整省内涉及的县级控制界线和控制面积,调整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按照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程序上报。

6.2.2大陆、海岛与海洋分界线(即零米线)更新

6.2.2.1大陆、海岛与海洋分界线(即零米线)一般不得改动。

6.2.2.2对因新修建人工岸(港口、码头)、围填海造地等造成实地变化需要更新的,应依据最新的遥感影像,以标准分幅为单位确定变化部分,形成更新后的零米线标准分幅图幅矢量数据(线层、面层数据)。

6.2.2.3零米线更新成果应以省为单位单独上报,提交的材料包括:

——零米线更新情况的省级报告(包括零米线变更说明、并附相关批准文件);

——零米线更新所涉及的标准分幅图幅矢量数据(线层、面层数据);

——相应标准分幅影像数据。

6.2.2.4国家确认并重新下发控制界线和控制面积。

6.2.2.5省级依据国家下发控制界线和控制面积,调整省内涉及的县级控制界线和控制面积,调整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按照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程序上报。

6.2.3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

6.2.3.1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应依据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界线调整的批准文件进行。

6.2.3.2调整内容

包括县级的控制面积、行政区域界线和土地调查数据库。

6.2.3.3调整要求

涉及调整的县调整前后控制面积之和应一致。

面积对比表中总面积应与控制面积相等,同一地类面积之和调整前与调整后的差值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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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1公顷。

调整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图斑地类属性不能发生变化。

6.2.3.4上报

涉及县级及以上界线调整的,应以省为单位,上报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包括: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的省级报告(包括行政区域界线调整说明、并附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调整前后全省分县控制面积对比表(包括调整前控制面积、调整后控制面积及调整面积差值);

——涉及调整县区调整后的控制界线(shp格式);

——调整前后地类面积对比表(见附录A);

——行政区域界线调整后的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包括调整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调整后的批而未用等相关图层、调整后的各类面积汇总表)。

6.2.3.5经国家审核通过后,作为本年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数据库。

6.2.4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

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应依据主管部门界线调整的批准文件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所有涉及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的,应在本年土地变更调查中,提取由于界线变化产生的变化信息,随本年县级年度更新数据包一并上报。

6.3权属调查

6.3.1权属调查内容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性质变化、权属界线变化和权属单位名称变化。

6.3.2权属性质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情况变更。

6.3.3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界线双方应依法重新签定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将变化后的界线调绘在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上。同时提取涉及界线变化的信息。

6.3.4权属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情况变更。

6.3.5每一变化图斑、线状地物、零星地物,应在权属性质字段赋国有或集体。

6.4地类调查

地类调查包括变化的线状地物、图斑、零星地物等的调查。按实地现状调查地类和界线。

6.4.1线状地物

6.4.1.1线状地物包括河流、铁路、公路、管道用地、农村道路、林带、沟渠、田坎等。

6.4.1.2线状地物宽度大于等于图上2mm的,按图斑调查。

6.4.1.3线状地物宽度小于图上2mm的,原则上为单线线状地物。调绘其中心线,并按TD/T1014—2007的有关要求在宽度均匀处量测其宽度;当宽度变化大于20%时,应分别量测宽度。有条件地区可按图斑调查。

6.4.1.4在以系数扣除田坎面积的地区,田坎不调绘。但作为权属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的田坎应调绘其准确位置,不参与面积计算。

6.4.2图斑

6.4.2.1最小上图图斑面积。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为图上4.0mm2,耕地、园地为图上6.0mm2,其他地类为图上15.0mm2。有条件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高最小上图图斑精度。

6.4.2.2变更图斑编号。按照原有编号规则在最大图斑号后续编。对只有属性变更无图形变化的地类图斑,图斑编号应仍沿用变更前图斑编号。

6.4.3零星地物

零星地物可不调查。对于零星地物较多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调查方法和要求,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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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监测图斑核实及新增建设用地调查

对照实地现状,结合日常变更,对遥感监测图斑的位置、范围、地类、权属等逐一进行核实和确认,填写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见附录B表B.1)、设施农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见附录B表B.3)、临时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见附录B表B.4)和拆除图斑核实记录表(见附录B表B.5)。

6.4.4.1对实地已动工建设的,确认为新增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变更;确认为设施农用地的按设施农用地变更;确认为临时用地的,不作为建设用地变更,维持原地类不变,但应调查该地块的范围和面积,以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并纳入更新数据包,其变更范围不得与本年度其他变更图斑的变更范围相重叠。

6.4.4.2对于年度变更时点前已拆除的遥感监测图斑,维持原地类不变。

6.4.4.3对上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和土地督察中查处的建设用地结果,如实纳入土地变更调查。对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已经调查为建设用地的图斑,经依法查处并拆除的,按恢复原貌的地类变更。

6.4.4.4对路基未确定的新增道路可纳入下一年度变更。

6.4.4.5本年度遥感监测图斑,在第二年1月15日之后下发的,可纳入下一年度变更。

6.4.4.6对遥感监测影像拍摄时段后新增的建设用地,在部综合监管平台备案的,可本年度变更;未在部综合监管平台备案的,应纳入下一年度变更。

6.4.4.7对土地调查数据库中“批而未用”土地,本年度实地已建设的,按实地建设位置、范围、地类进行变更。

6.4.5新增耕地及田坎调查

开展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农业结构调整新增耕地,以及其他方式新增耕地变化调查。

6.4.5.1非耕地土地整治。在非耕地上,经土地整治工程形成新的耕地,当坡度>2o时,新增耕地图斑中的田坎,采用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本地区同类型耕地田坎系数,按系数在耕地图斑中扣除田坎面积,新增耕地面积等于新的耕地图斑面积减去田坎等其他非耕地面积之值。

6.4.5.2耕地土地整治。整理田坎、小型沟渠等小于上图面积无法按图斑表示的,且处于土地整治项目区内的,标注为“土地整理田坎等新增耕地”(ZZL)。土地整治项目经竣工验收,耕地中田坎面积不再按系数方式扣除,田坎按线状地物调查要求逐条调绘,通过内业计算田坎面积;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等于土地整治前田坎等非耕地面积减去土地整治后田坎等其他非耕地面积之值,土地整治前耕地面积与新增耕地面积之和应小于等于耕地图斑面积。土地整治项目区范围内,未实施土地平整工程措施的耕地不得变更。

6.4.5.3土地整治本年验收往年变更新增耕地(ZZW)。对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的,经年度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的新增耕地中,往年已变更的耕地图斑,确定范围界线,以单独图层表示,并标注项目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6.4.5.4土地整治工程以外其他方式的新增耕地,按照实地现状调绘新增耕地的范围和地类。新增耕地及田坎面积按6.4.5.1要求计算。

6.4.6新增耕地坡度分级、耕地类型的确定

6.4.6.1耕地坡度分级。耕地分5个坡度级(上含下不含)。耕地坡度分级及代码见表一。

表一耕地坡度分级表

坡度分级≤2o2o~6o6o~15o15o~25o>25o

坡度级代码12345

6.4.6.2将数据库中新增耕地图斑与全国土地调查时利用DEM制作的坡度图套合,确定新增耕地坡度分级。耕地图斑坡度分级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对于坡度分级变更的,应予以核实。

6

6.4.6.3耕地类型。坡度≤2o的视为平地,其他坡度级耕地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种类型。耕地的梯田、坡地类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将梯田变更为坡地。对于梯田变为坡地的,应予以核实。

6.4.6.4由于工程等原因,造成相邻不同坡度分级耕地图斑归并形成为一个新耕地图斑时,坡度分级应采用归并前面积较大图斑的坡度分级。

6.4.7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

6.4.7.1人为撂荒的耕地,以及受洪水等突发自然灾害影响但耕作层或表土层未被破坏的耕地,维持原地类,不得变更为未利用地。

6.4.7.2因洪水、泥石流、滑坡、塌方等自然灾害,以及采煤塌陷耕地,造成农用地地表土层严重损毁,且不经过土地整治工程难以恢复种植的灾毁农用地,可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和范围,并填写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见附录B表B.2)。提交的材料如下:

——省级核实情况报告;

——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

6.4.7.3对确因重大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人为因素、长期自然环境变迁所致农用地实际变化为未利用地的,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和范围,填写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提交的材料如下:

——申请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的省级报告(说明变更原因、涉及的县级单位名称及面积、省级核实情况及拟变更汇总面积);

——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文件;

——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矢量数据;

——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

6.4.8新增可调整地类

6.4.8.1可调整地类包括:可调整果园、可调整茶园、可调整其他园地、可调整有林地、可调整其他林地(耕地改为未成林地、苗圃)、可调整人工牧草地和可调整坑塘水面等7个可调整地类。

6.4.8.2因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由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按可调整地类变更。

6.4.8.3耕作层未被破坏时,可调整地类之间依据实地现状允许相互变更。

6.4.8.4可调整地类,在相应属性字段中加注“K”。

6.4.9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

将调查认定的“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在相应属性字段中加注“KB”。“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包括可视为补充耕地果园、可视为补充耕地茶园、可视为补充耕地其他园地。

6.4.10国家生态退耕调查

国家生态退耕的依据验收文件和范围按实际情况变更。

6.4.11其他变化地类调查

上述以外其他地类之间的变化,依据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和范围。

6.5图斑举证

6.5.1各地需对遥感监测图斑和重点变更图斑进行举证,使用统一的互联网+举证软件,实地拍摄包含定位坐标和拍摄方位角等信息的举证照片,加密报送至国家统一举证平台。

6.5.2原则上遥感监测图斑都需要举证,对于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并在数据库中变更为建设用地的,以及面积较小或地处偏远实地举证确有困难的图斑可不举证。

6.5.3需要举证的重点变更图斑包括自主变更新增建设用地图斑、灾毁耕地图斑和农用地

7

变更未利用地照片。其中,自主变更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主要是指遥感监测图斑范围外,自主调查新增的建设用地图斑,依据监测图斑调查新增的建设用地图斑无需重复举证。

6.5.4对于需要举证的为同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可选择其中1-2个典型图斑进行实地举证,其他图斑备注说明。

6.5.5举证照片拍摄要求: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利用特征照片。图斑全景照片1-2张,照片应能反映图斑整体利用情况;局部近景照片1-3张,照片应能具体说明图斑实地利用现状,特别是对图斑地类与图斑影像特征明显不一致的区域,应拍摄局部近景照片,对影像特征与图斑地类明显一致的可不拍摄局部近景照片;利用特征照片0-1张,对需要拍摄具体种植作物等特征照片来说明情况的,应拍摄作物特征照片。

6.6基本农田上图

6.6.1依据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及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调整)等资料,调整数据库中基本农田图斑的位置和范围,按照TD/T1017—2008更新形成基本农田数据层,汇总形成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

6.6.2在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中说明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和依据。

7土地变更调查方法

以日常变更为基础,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依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对年度内实际变化的每一块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在工作底图上标绘变化图斑的位置、范围、地类和权属等信息,如实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见附录C)。

7.1综合调绘法

7.1.1将本年度遥感监测成果与上一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套合,依据影像通过目视解译,标注土地利用变化信息。

7.1.2到实地对标注的变化信息进行全面核实、调整和补充调查,将确认的变化图斑、界线的位置、地类和其他属性,调绘到土地变更调查底图上,作为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的依据。

7.2其他补测方法

7.2.1实测坐标法。使用定位测量设备实测新增地类变化边界上主要拐点坐标,利用实测数据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

7.2.2直接补测法。采用目视内插法、距离交绘法、直角坐标法、截距法等方法,在实地将新增地物边界直接补测到底图上,作为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的依据。

7.3精度要求

7.3.1调绘精度要求。调绘的各类界线与DOM上同名地物间应满足,明显界线位移不得大于图上0.3mm;不明显界线位移不大于图上1.0mm。

7.3.2补测地物点精度要求。补测地物点对四周明显地物点的限差,平地、丘陵不得大于图上0.5mm,山地不得大于图上1.0mm。

7.4表格填写

依据变更前状况、变更后现状、及变更部分内容,对每一起变更,按要求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8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

8.1县级数据库更新

8.1.1更新内容

8.1.1.1空间数据更新。包含调查界线、权属界、线状地物、地类界、地名等数据及相关地类数据的更新。

8.1.1.2属性数据更新。由空间范围更新带来的属性数据更新以及其他属性更新。

8

8.1.1.3县级数据库内容、结构参照执行TD/T1016及相关技术规定。

8.1.2更新方法

以上一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依据土地变更调查内外业成果,变更土地调查数据库,提取变化图斑,生成更新数据包。

8.1.3数据采集要求

8.1.3.1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与数据库套合,明显的同一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0.6mm,不明显界线不得大于图上1.5mm。

8.1.3.2数据应分层采集,与更新前数据库分层保持一致,并保持各层要素叠加后应协调一致。

8.1.3.3单线线状地物采集点的密度,应保持几何形状不失真,点的密度应随着曲率的增大而增加。

8.1.3.4公共边,只需矢量化一次,其他层可用拷贝方法生成,保证各层数据完整性。

8.1.3.5数据采集、编辑完成后,应使线条光滑、严格相接、不得有多余悬线。所有数据层内应建立拓扑关系,相关数据层间应建立层间拓扑关系。

8.1.3.6图斑接边。行政区域内的调查界线、权属界线两侧,图幅之间地物应进行接边。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0.6mm、不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2.0mm时,双方各改一半接边;否则双方应到实地核实接边。

8.1.4数据库变更要求

8.1.4.1土地变更调查所用的基础数据库应与上一年度国家确认的数据库保持完全一致。

8.1.4.2通过数据库变更生成的更新数据包结构应符合数据更新有关技术规定。

8.1.4.3数据库变更过程中,涉及发生变更图斑,应保证变更前图斑总面积与变更后图斑总面积完全一致。未变更图斑面积不得改变。

8.1.4.4严格依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采集属性数据。

8.1.4.5变更后形成的数据库所有地类面积之和,应等于相应行政辖区、权属单位控制面积,同时等于上一年度数据库汇总总面积。

8.1.4.6数据库更新所生成各项统计汇总表,应保证“图数一致”、符合汇总逻辑要求,同一数据在不同表格中应一致。

8.1.4.7本年新增的批而未用信息,作为一个单独图层存储(批而未用图层)。

8.1.4.8往年批准本年建设图斑变更(PJ图斑变更)。

往年批准本年建设图斑变更,应根据实际建设情况,在批而未用图斑(P图斑)的批准范围内,按照批准地类变更,并在数据库中标注“建设年份+PJ”属性。批而未用图层中P图斑范围内的地类图斑、线状地物与零星地物,除去批准用途外不得变为其他地类。

8.1.5更新成果

8.1.5.1更新后的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8.1.5.2县级年度更新数据包。

8.2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

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对象为基础数据库和更新数据包,主要包括:数据完整性、逻辑一致性、空间定位准确度、属性数据准确性、数据汇总等五个方面。

8.2.1数据完整性检查

检查数据覆盖范围、图层、数据表、记录等成果是否存在多余、遗漏内容;检查数据有效性,能否正常打开、浏览、查询。

8.2.2逻辑一致性检查

检查土地调查数据图形和属性表达的一致性,包括图层内部图形和属性描述的一致性,以及图层之间数据图形和属性描述的一致性等。

9

8.2.3空间定位准确度检查

检查土地调查数据图斑、线状地物等图形空间位置的正确性,以及图层间和图层内是否存在重叠、相交、缝隙等拓扑错误。

8.2.4属性数据准确性检查

检查土地调查数据属性描述的正确性。

8.2.5数据汇总检查

检查由土地调查数据库汇总所得的各类汇总表表内数据逻辑、表间汇总逻辑,以及表格汇总面积和数据库汇总面积的一致性。

8.2.6数据库拓扑容差

土地调查数据库及更新数据包拓扑容差为0.0001。

8.3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数据库更新

8.3.1更新内容

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数据库更新数据库更新的内容同8.1.1。

8.3.2更新要求

上一级应对下一级提交的更新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或更新数据包进行图数一致性、内容正确性与数据质量的检查,检查通过后方可更新。

8.3.3更新成果

8.3.3.1更新后的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8.3.3.2地(市)级、省级更新数据包。

9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

9.1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套合标注

9.1.1用地管理信息内容

9.1.1.1建设用地管理信息,包括国务院审批单独选址、城市分批次、省级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城市用地实施方案等空间和属性数据。

9.1.1.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中的建新区、工矿废弃复垦项目建新区、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项目场地平整区等空间位置和属性数据。

9.1.2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

9.1.2.1土地变更调查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与用地管理信息空间位置基本重合,标注为“本年度批准本年建设”(B)。其中,属于之前年度批准用地的,分别标注为“B+年度”。

9.1.2.2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与用地管理信息空间位置未重合,标注为“本年度未批先建”

(W)。

9.1.3农转用批准用地空间范围(年度批准建设用地空间范围扣除范围内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图斑)与本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新增建设用地图斑进行比对,批准建设用地信息空间范围超出新增建设用地图斑的部分,标注为“本年度批准本年度未建设”(P)。P图斑作为单独的图层保存。

9.1.4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结果统计

9.1.4.1对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结果进行分类统计。

9.1.4.2根据批准项目名称和土地用途等,形成P图斑变更后地类面积。

9.1.4.3P图斑与前一年度现状数据库叠加生成P图斑变更前地类面积。

9.2新增耕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

9.2.1用地管理信息内容

9.2.1.1已验收土地整治项目的空间位置和属性数据。

9.2.1.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中的拆旧区、工矿废弃复垦项目拆旧区空间位置和属

10

性数据。

9.2.2新增耕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

9.2.2.1新增耕地图斑与历年增减挂钩拆旧项目区、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区套合,基本重合的分别标注为增减挂钩新增耕地(ZJG)和工矿废弃地复垦新增耕地(GKF)。

9.2.2.2对未标注为ZJG、GKF的新增耕地图斑,与已验收的土地整治项目区套合,基本重合的分别标注为往年验收本年变更新增耕地(ZZWB)、本年验收本年变更新增耕地(ZZB)。

9.2.2.3对未标注为ZJG、GKF、ZZWB、ZZB的新增耕地图斑,变更前地类为园地、林地、草地或坑塘水面等农用地的,标注为农业结构调整增加耕地(TZ)。

9.2.2.4对上述标注以外的新增耕地图斑,标注为其他方式增加耕地(QT)。

9.2.2.5对ZZL、ZZW进行套合检查。

9.2.3统计汇总新增耕地管理信息分类面积。

10城镇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0.1调查范围

将城市(201)、建制镇(202)和村庄(203)范围作为城镇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

10.2调查统计方法

以城镇村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日常地籍调查,开展年度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获取城镇村土地利用现状成果,对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实现城镇村土地利用数据的图数一致和年度更新。

10.2.1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地区,利用地籍调查成果,形成土地利用现状图件。以街道、建制镇、村庄为基本单元,统计汇总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10.2.2未全面完成地籍调查的地区,在地籍调查成果基础上,结合基础地理、高分辨率遥感影像等数据资料,补充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形成土地利用现状图件。以街道、建制镇、村庄为基本单元,统计汇总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10.2.3确实存在困难、难以开展补充调查的地区,可以通过选择典型区域、抽样推算的方法,以街道、建制镇、村庄为基本单元,统计汇总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11数据统计汇总

11.1总体要求

11.1.1按行政调查区域统计。

11.1.2年初面积应与上一年度国家数据库中面积保持完全一致。

11.1.3各地类面积之和等于行政调查区控制面积。

11.1.4按权属性质统计面积之和等于行政调查区控制面积。

11.1.5县级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表应由县级数据库生成。

11.1.6更新后数据库统计结果、增量更新统计结果与逐级上报的统计表应保持一致。

11.1.7各级上报的统计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正确。

11.1.8县级以下的数据统计汇总,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由省统一开展。

11.2县级统计汇总

11.2.1依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更新数据库,按附录D格式和要求,由数据库直接生成土地变更一览表。

11.2.2依据土地变更一览表,按附录E格式和要求,由数据库直接生成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

11.2.3依据土地变更一览表,由数据库直接生成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耕地坡度分级、可调整地类面积统计汇总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三大类”总表)

11

(见附录F表F.1、表F.2、表F.4、表F.7)。

11.2.4依据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结果,生成建设用地类型面积统计汇总表、耕地来源类型统计汇总表(见附录F表F.5、表F.6)。

11.2.5依据更新后的数据库,汇总基本农田统计汇总表(见附录F表F.3)。

11.2.6填写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和村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见附录F表F.8、表F.9)。

11.3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数据汇总

11.3.1逐级汇总生成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

11.3.2逐级汇总生成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耕地坡度分级、基本农田、可调整地类面积统计汇总表、建设用地类型面积统计汇总表、耕地来源类型统计汇总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三大类表总表)。

11.3.3逐级汇总生成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和村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

11.4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依据生成及汇总的各种表格,进行数据分析,按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编写说明(见附录G),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11.5编写城镇村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

依据生成及汇总的表格,进行数据分析,按照城镇村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编写说明(见附录H),编写城镇村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

12成果检查

对县级调查成果,逐级开展县级自检、地(市)级检查、省级检查、国家级核查。

12.1县级成果检查

12.1.1检查内容

——行政区域界线与权属界线。

——变更图斑、线状地物的位置、范围及地类认定。

——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及拆除图斑批准及核实文件及现场照片等举证材料。

——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证明文件等材料。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土地变更一览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土地变更调查各类面积统计汇总表,以及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等各类图斑信息核实记录报表。

——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数据包。

——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城镇村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

12.1.2检查要求

12.1.2.1检查变更内容是否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本规程要求。

12.1.2.2检查实地、调查记录表、数据库三者是否一致。

12.1.2.3按统一的质量检查标准开展各级数据库及更新包的检查。

12.2地(市)、省级检查及汇总上报

12.2.1地(市)级、省级检查

地(市)级、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照遥感影像,对本地区所有遥感监测图斑、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新增耕地图斑、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和其他地类变更图斑的变更情况进行内外业逐图斑全面检查,检查图斑地类和范围变更的正确性,并进行数据库质量检查。

12.2.2成果上报

成果检查通过后,按照成果目录组织结构及证明材料编号规则(见附录I)整理并上报

12

以下成果:

——县级更新数据包。

——基本农田调查成果图层。

——土地变更调查各类面积统计汇总表。

——图斑信息核实记录各类报表。

——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调整)等变化依据。

——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证明文件等材料。

——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城镇村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

12.3国家级核查

对地方上报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开展流量审查、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检查、地类一致性检查、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

12.3.1流量审查

以省为单位,对变更流量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律及异常超大流量,对其进行重点核实。

12.3.2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检查

12.3.2.1依据遥感影像、相关证明材料和互联网+举证照片,检查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范围和地类变更的正确性。

12.3.2.2审查灾毁农用地相关材料的完整性。检查灾毁农用地图斑地类变更的正确性,计算错误比例。

12.3.3地类一致性检查

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对各省上报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开展内、外业地类一致性检查。

12.3.3.1内业抽样检查

以省(区、市)为单位,利用最新遥感影像、遥感监测成果、举证成果和基础数据库等数据资料,对各省(区、市)报送的土地利用现状变化结果进行内业抽样检查,检查遥感监测图斑、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新增耕地图斑和其他地类变更图斑与遥感影像地类及范围的一致性。

12.3.3.2外业抽样检查

在开展内业抽样检查时,开展外业抽样检查,利用遥感影像、基础数据库和互联网+照片制作外业检查数据,实地检查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图斑的正确性,以及拆除图斑实地是否已拆除。必要时开展互联网+在线检查。

12.3.3.3抽样检查样本数量确定

以省(区、市)为单位,将全部遥感监测图斑和省级上报的土地变更图斑为总体,按随机抽样样本量确定公式,计算各省(区、市)抽样图斑的样本量,确定各省(区、市)内、外业抽样检查样本县的数量。依据确定的各省(区、市)样本县数量,采取系统抽样的方法,分省(区、市)在全省所有县级调查单位中,随机抽取各省(区、市)内、外业抽样检查的县级单位。样本量计算公式见公式(1):

公式(1)

总体和样本大小:某省(区、市)的所有土地变更调查涉及的遥感监测图斑和变更图斑总数为抽样检查的总体N,随机在该省(区、市)抽取检查的图斑为样本n。

p0为拒收下界;设定省级抽样检查的拒收下界p0为89%。p1为接收上界;设定省级抽样检查的接收上界p1为91%。

13

α为弃真概率;将合格的成果错判为不合格,导致全省的成果被拒收的概率为弃真概率,设定弃真概率α为2.5%。

β为存伪概率;将不合格的成果错判为合格,导致全省整体质量评价予以通过的概率为存伪概率,设定存伪概率β为2.5%。

P为批不合格品率;根据对省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质量的要求,将省级抽样检查的拒收下界90%,作为省级抽样检查合格率P的估计值,即用P=90%来计算最多允许错误数。

设定省级抽样检查的置信度为95%。

12.3.3.4抽样检查评价方法

按系统抽样合格判定数计算公式,计算省级内、外业抽样检查最多允许错误个数,换算得出省级最多允许差错发生率,对省级成果质量进行评价。差错发生率计算公式见公式(2):

公式(2)根据抽样图斑检查结果,以省为单位进行省级成果整体质量评价,计算全省内业检查发

现错误图斑数量占全部检查样本图斑量的比值,比值不大于省级最多允许差错发生率的视为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

12.3.4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

检查各省分县(市、区)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13主要成果

13.1县级调查成果

13.1.1遥感监测成果

——遥感正射影像图。

——遥感监测图斑。

13.1.2外业调查成果

——外业调查图件。

——地物补测资料。

——图斑举证数据包。

13.1.3数据库成果

——更新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

——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数据包。

13.1.4图斑信息核实各类报表

——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见附录B表B.1)。

——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见附录B表B.2)。

——设施农用地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见附录B表B.3)。

——临时用地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见附录B表B.4)。

——拆除图斑核实记录表(见附录B表B.5)。

13.1.5各类统计汇总表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见附录C)。

——土地变更一览表(见附录D)。

——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见附录E)。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按权属性质统计汇总表(见附录F表F.1)。

——耕地坡度分级面积统计汇总表(见附录F表F.2)。

——基本农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附录F表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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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调整地类面积统计汇总表(见附录F表F.4)。

——建设用地类型面积统计汇总表(见附录F表F.5)。

——耕地来源类型统计汇总表(见附录F表F.6)。

——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三大类”总表)(见附录F表F.7)。

——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见附录F表F.8)。

——村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见附录F表F.9)。

13.1.6文字成果

——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见附录G)。

——城镇村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见附录H)。

13.2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汇总成果

13.2.1数据库成果

13.2.1.1地(市)级、省级

——更新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

——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数据包。

13.2.1.2国家级。更新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

13.2.2土地变更调查各类面积统计汇总表

以下汇总表包括现状部分汇总和含管理信息套合结果汇总两套表格。

——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见附录E)。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按权属性质统计汇总表(见附录F表F.1)。

——耕地坡度分级面积统计汇总表(见附录F表F.2)。

——基本农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附录F表F.3)。

——可调整地类面积统计汇总表(见附录F表F.4)。

——建设用地类型面积统计汇总表(见附录F表F.5)。

——耕地来源类型统计汇总表(见附录F表F.6)。

——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三大类”总表)(见附录F表F.7)。

——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见附录F表F.8)。

——村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见附录F表F.9)。

13.2.3文字成果

——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见附录G)。

——城镇村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见附录H)。

14成果资料归档与数据库备份

14.1成果归档

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图、表、文档、数据库等成果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14.2数据库备份

按照信息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采用本地或异地备份方式,定期备份土地调查数据库。

15附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