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水保[2018]192号)

2018-08-10 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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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构建政府为主导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5〕160号)要求,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将联合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估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的批复,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切实推进本区域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在规划计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水利部要牵头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跟踪监测、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认真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向国务院报告。

  二、考核评估目的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关于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夯实省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保障《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如期实现,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基础支撑。

  三、考核评估范围和对象

  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对象为各省级人民政府。

  四、组织方式

  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等部门组成《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中央考评工作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评估组织实施工作。考评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考评办)设在水利部,承担考核评估工作的日常工作。

  《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周期开展,五年为一个考核周期,2020年、2025年、2030年为考核年份,其他年份作为评估年份。考核评估工作在考核年份和评估年份当年部署安排,次年组织实施。2018年为第一个评估年份,2018年10月部署安排,2019年5月底前完成。

  2020年、2025年、2030年的《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工作由中央考评工作组组织实施,对考核周期五年《规划》实施总体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束后形成《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报告》。

  其他年份的评估工作由中央考评办具体承担,对年度《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束后形成《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年度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五、考核评估内容

  根据国务院批复要求及《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考核评估的内容包括总体目标任务、综合治理、预防保护、综合监管四部分。总体目标任务主要考核评估水土流失面积动态变化情况。综合治理主要考核评估水土流失治理目标完成情况、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实施情况及工程质量效益情况。预防保护主要考核评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综合监管主要考核评估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情况。

  六、考核评估程序

  (一)年度评估程序

  1.印发年度评估工作通知。水利部于评估年的每年3月印发年度评估工作通知,明确年度评估工作的具体要求。

  2.省级人民政府自评。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评估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于评估年的次年1月底前提交中央考评办。

  3.国家级评估。中央考评办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交的自评报告,在内业分析复核基础上,组织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用遥感影像和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开展评估,于评估年的次年5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体现在报送国务院的《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年度报告中。

  (二)五年考核程序

  1.印发考核工作通知。水利部商中央考评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于考核年的3月印发考核工作通知,明确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

  2.省级人民政府自评。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考核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于考核年次年1月底前提交中央考评办。

  3.国家级考评核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评基础上,中央考评工作组组织对自评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组织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用遥感影像和无人机等技术手段进行核查。核查的重点是自评材料中反映的治理措施完成面积及质量、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等。核查工作在考核年的次年5月底前完成。

  4.形成中央考核报告。中央考评办在综合自评和核查情况的基础上,形成考核报告。根据考核报告,经中央考评工作组研究确定以省为单位的考核结果。考核结果随《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年度报告报请国务院审定。以省为单位的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中央考评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合公布。

  七、考核评估方法

  考核评估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一)考核评估打分

  考核评估按总体目标任务、综合治理、预防保护、综合监管分别打分,其中总体目标任务15分、综合治理40分、预防保护25分、综合监管20分。

  (二)考核评估等级

  根据打分情况,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具体考核评估内容、技术要求和赋分说明按《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技术细则》(见附件)执行。

  八、考核评估结果使用

  考核评估结果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等相关水土保持指标达标情况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九、激励和惩戒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对在考核评估工作中有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2018年8月3日

附件

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技术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5〕160号)的要求,为保证考核评估工作科学公平公正,特制订《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

一、考核评估原则

1.客观公正。客观反映水土保持工作情况,公正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绩效。

2.科学合理。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合理反映《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实施情况和成效。

3.规范严谨。规范数据和材料报送要求,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数据材料核查,切实掌握《规划》实施情况。

二、考核评估内容

(一)总体目标任务

水土流失面积动态变化情况。主要考核评估水土流失面积较基准值动态变化情况,集中反映水土流失防治成效,为生态安全监测预警提供依据。

(二)综合治理

1.水土流失治理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评估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完成情况。

2.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实施情况。主要考核评估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完成情况。

3.水土流失治理工程质量效益情况。主要考核评估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质量及实施效益情况。

(三)预防保护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主要考核评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及监督执法情况。

(四)综合监管

1.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情况。主要考核评估省级人民政府出台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及实施情况。

2.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情况。主要考核评估省级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五)其他

1.加分项。在增加水土保持投入、创新水土保持工作机制方面出台重大政策;生态清洁小流域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的,酌情给予加分。

2.扣分项。发生严重人为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违规违纪使用资金等情况的,视情节给予扣分。

三、考核评估技术要求

(一)省级自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中央考核评估工作要求,认真总结,形成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同步报送纸质及电子版自评材料。

1.自评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规划》组织实施情况、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规划》实施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规划》落实的对策与建议四部分。

2.数据报表。考核评估数据报表按照“逐级填报、有据可依、情况可溯、项目可查”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填写,要全面反映水土流失治理完成情况,包括国家、地方及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在水土流失地区开展的治理情况。在县级统计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总报表,各项数据应与国家相关统计年报保持一致。

3.图件图表。图件包括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分布图、治理措施图斑等。图表包括项目实施范围、治理措施图斑空间坐标、面积属性等信息。

考核评估的自评报告、数据报表、图件图表和相关支撑材料的示范格式文本另行印发。

(二)国家级评估与考核

评估工作中由中央考评办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评报告、数据报表、图件图表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内业分析复核,在复核的基础上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遥感影像分析及无人机调查等技术手段开展第三方评估。

考核工作中由中央考评工作组在查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评报告、数据报表、图件图表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并适时组织对自评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现场核查,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遥感影像分析及无人机调查等技术手段开展信息化核查。现场核查和信息化核查的重点是自评材料中涉及的治理措施完成面积及质量、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等。

四、评分方法

为全面反映规划实施情况和成效,考核评估工作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量化打分。

定量分析以《规划》确定的水土保持目标为依据,对照考核评估要求及评分表(详见附表)进行评分。

定性分析主要以统计、调查结果为基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评报告及支撑材料、第三方评估结论、核查结果,依据评分表进行评分。

评分表的赋分细则根据各年度实际情况制定,随考核评估工作通知一并下发。

五、附则

本细则由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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