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

2018-06-28 9306
发文时间: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

(苏政发〔2018〕74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等 15 省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复函》(环生态函〔2018〕24 号)明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 号)。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有效手段,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予以推进,抓好生态保护红线的落实落地,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有效维护生态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 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履行好保护责任。建立目标责任制,把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目标、比例、任务和要求层层分解,落到实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指导协调、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督,共守生态保护红线。

三、确立优先地位。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相关规划要做到与生态保护红线的衔接,并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重要基础,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

四、严格落实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和办法, 结合实际制定辖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实现生态保护红线准确落图落地。优化生态红线补偿政策,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做好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技术衔接, 实现互联互通。编制实施生态红线保护与修复方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修复。

五、强化监督考核。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日常监管,不定期开展生态红线执法和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将生态红线保护纳入省级环保督查的重要内容,将生态保护红线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管控措施执行、保护修复情况,生态保护成效等纳入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创新激

励约束机制,对生态保护成效突出的地方、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造成破坏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 年 6 月 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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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

目录

前言1

一、概况3

二、指导思想、目标与原则4

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结果9

四、效益分析17

五、保障措施19

六、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名录22

七、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名录98

附件117

前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2017 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原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要求长江经济带沿线及京津冀地区14个省(市),2017年底前必须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经国务院同意后发布实施。

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将“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列为全面深化生态文明和环保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2013年省政府出台《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共划定15类779块区域,其中,陆域生态红线面积2.28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2.23%。配套实施监管考核和生态补偿办法,省财政累计安排生态补偿资金65亿元,生态空间管控措施基本落地。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工作方案》等要求,2017年7月以来,省有关部门结合《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年)》等规划,从我省水网密布、湖泊众多特点出发,编制了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方案,征求了13个设区市政府意见,与相邻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等进行边界对接。11月2日,《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通过了原环境保护部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组织的专家论证。11月24日,江苏省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 年2月14日,经国务院同意,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复省政府(环生态函〔2018〕24号)同意我省划定方案。

根据国家函复制定本规划。本规划范围涵盖全省陆地1和海域2空间。全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总面积为18150.34平方公里,占全省陆海统筹国土总面积的13.14%。其中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面积8474.27 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8.21%;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面积9676.07平方公里,占全省管辖海域面积的27.83%。

1本规划中,陆地指陆海分界线以内的陆地国土及岛礁,不包含沿海滩涂。依据《江苏省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公报》,江苏省陆地面积为103229.17平方公里(含26个岛礁)。

2本规划中,海域指江苏省政府批准的管理岸线至领海外缘线之间的海域。依据《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年)》,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涉及海域总面积34766.15平方公里。

一、概 况

江苏气候宜人、平原广阔、土地肥沃、物产丰富,素有“鱼米之乡”盛誉,是我国最适合人居繁衍、开发利用程度最高、经济最发达、人口最密集的区域。江苏是我国长江中下游平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滩涂湿地分布最为集中的区域之一,在保护国际迁徙候鸟、保护长江珍稀濒危水生动物、保障长江流域和“南水北调”沿线生态安全等方面承担着重大的使命。

地形地貌。以平原为主,是全国地势最低的一个省区,绝大部分地区在海拔50米以下。平原面积占陆地国土空间的68%,主要由苏南平原、江淮平原、黄淮平原和东部滨海平原组成。低山丘陵集中在西南和北部地区,面积占比为15%,主要有老山山脉、宁镇山脉、茅山山脉、宜溧山脉和云台山脉等。江河湖泊密布, 共有大小河道2900多条,湖泊近300个,水库1100多座,水面面积占全省陆地面积的17%。全省大致可分为沂沭泗水系、淮河下游水系、长江和太湖水系等四大流域系统,长江横穿东西,京杭大运河纵贯南北。

气候特征。处于亚热带向暖温带的过渡地带,大致以淮河— 灌溉总渠一线为界,以南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以北属暖温带湿润季风气候,具有南北生物资源的多样性和农业生产的适宜性。水热同期,年均降水量1000毫米左右。

水资源。全省水资源丰富,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266.3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138.7亿立方米,水资源总量321.6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不足500平方米,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土地资源。全省土地总面积10.72万平方公里,其中农用地面积6.51万平方公里,建设用地面积2.27万平方公里,其他土地面积1.94万平方公里,分别占全省的60.73%、21.17%和18.10%。土地开发利用程度和总体效益高,2016年,全省单位土地地区生产总值达到73.71万元/公顷,是全国平均水平的8倍以上。

经济社会。全省共有13个设区市,96个县(市、区)。2016 年,全省地区生产总值达到76086.2亿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070元。经济保持平稳增长,年增长率达到7.8%,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2个百分点。常住人口为7998.6万人,人口密度744 人/平方公里,是全国平均水平的5倍,居各省区之首,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63.03%。

近年来,江苏省总体上呈现生态改善的良好势头,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仍然突出。主要存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高、生态空间不断被挤占、湿地面积仍在萎缩、生物多样性遭受持续威胁、海洋生态环境形势严峻等问题。

二、指导思想、目标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之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

(二)划分原则。

1.科学性原则。以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为目标,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判定相结合的方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以土地现状调查数据和地理国情普查数据为基础,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识别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并落实到国土空间, 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合理、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2.整体性原则。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结合山脉、河流、湖泊、植被等自然边界以及生态廊道的连通性,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应划尽划,避免生境破碎化,加强跨区域间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序衔接。

3.协调性原则。建立协调有序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上下结合。充分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布局、水功能区划、流域综合规划等相衔接,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相协调,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要求落实在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 实施严格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4.动态性原则。根据构建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格局、提升生态保护能力和生态系统完整性的需要,依法依规修订调整生态保护红线,不断优化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布局。

(三)总体目标。

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评估,识别江苏省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域,确保禁止开发区域全覆盖,形成符合江苏实际的生态保护红线空间分布格局,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确保生态安全,并为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依据。

(四)编制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2.地方法规。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

《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江苏省省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江苏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3.其他重要文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中发〔2015〕12号)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

《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环办生态〔2017〕48号)

《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 年)的批复》(国函〔2011〕167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水资源函〔2016〕383号)

《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 中国科学院公告2015年第61号)

《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水建管〔2016〕329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4〕20号)

《江苏省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公报》

《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结果

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要求,结合江苏省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保护需求,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评估,识别生态保护的重点类型和重要区域,并经过与各类保护地叠加、规划衔接、跨区域协调、上下对接等过程,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根据《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制定《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年)》,确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将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衔接,形成江苏省生态保护红线。

(一)总体划定情况。

1.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结果。

全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面积为8474.2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8.21%。主要分布在长江、京杭大运河沿线、太湖等水源涵养重要区域,洪泽湖湿地、沿海湿地等生物多样性富集区域,宜溧宁镇丘陵、淮北丘岗等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重要区域。

全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呈现为“一横两纵三区”: “一横”为长江及其岸线,主要生态功能为水源涵养;“两纵”为京杭大运河沿线和近岸海域,主要生态功能为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三区”为苏南丘陵区、江淮湖荡区和淮北丘岗区,主要生态功能为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

2.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结果。

根据《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年)》, 全省共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9676.07平方公里(其中:禁止类红线区面积680.72平方公里,限制类红线区面积8995.35平方公里),占全省管辖海域面积的27.83%。共划定大陆自然岸线335.63公里,占全省岸线的37.58%;划定海岛自然岸线49.69公里,占全省海岛岸线的35.28%。

3.陆海统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结果。

综合陆域、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结果,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总面积为18150.34平方公里,占全省陆海统筹国土总面积的13.14%。

(二)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分类型和标准。

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要求,结合江苏实际,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共划分为8种生态保护红线类型,并提出如下划分标准:

1.自然保护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2.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3.风景名胜区的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位于生态空间以外或人文景观类的风景名胜区,可不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4.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国家级、省级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5.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6.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准保护区也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7.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国家级、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8.重要湖泊湿地的核心保护区域。洪泽湖、骆马湖、高邮湖、邵伯湖、里下河腹部地区湖泊湖荡、白马湖、宝应湖、太湖、滆湖、长荡湖、石臼湖、固城湖等12个省管湖泊的湖体部分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湖体周边的湿地、自然岸线等也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三)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分布。

按照主导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全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分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3大功能7个分区。

Ⅰ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江苏省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4817.50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67%,主要分布在长江流域、太湖流域、京杭大运河沿线,主要包含3个生态保护红线分区。

Ⅰ-1长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主要位于我国长江流域中下游地区、江苏中部,涉及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扬州、泰州和南通8个设区市,为江苏省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945.33平方公里,占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的19.63%,占全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的11.16%。

Ⅰ-2太湖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位于江苏省南部,是全省重要的水源涵养地,范围涉及苏州、无锡和常州3个设区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2008.32平方公里,占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的41.69%,占全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的23.70%。

Ⅰ-3江淮湖荡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位于江苏省西北部, 范围涉及扬州市、淮安市、宿迁市3个设区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863.85 平方公里,占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的38.69%,占全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的21.99%。

Ⅱ生物多样性生态保护红线

江苏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面积2588.05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51%,分布在沿海地区、洪泽湖等地, 主要包含2个生态保护红线分区。

Ⅱ-1沿海湿地生物多样性生态保护红线。位于江苏省东部沿海,范围涉及盐城市、连云港市、南通市3个设区市。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985.58平方公里3,占生物多样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的38.08%,占全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的11.63%。

Ⅱ-2洪泽湖湿地生物多样性生态保护红线。位于江苏省西部淮河下游,苏北平原中部西侧,范围涉及淮安、宿迁2个设区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602.47平方公里,占生物多样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的61.92%,占全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的18.91%。

Ⅲ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

江苏省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1068.72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04%,主要分布在宜溧宁镇丘陵、淮北丘岗, 主要包含2个生态保护红线分区。

3不含盐城湿地珍禽保护区海域部分面积(约1252.04平方公里),盐城湿地珍禽保护区海域部分划入海域生态保护红线。

Ⅲ-1西南低山丘陵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主要位于江苏省西南部,范围涉及南京、镇江、无锡、苏州等4个设区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696.98平方公里,占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的65.22%,占全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的8.22%。

Ⅲ-2淮北丘岗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主要位于江苏省的西北部,范围涉及徐州市1个设区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371.74 平方公里,占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的34.78%,占全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的4.39%。

(四)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分类型和标准。

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要求,结合江苏实际,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共分为8种生态保护红线类型,并提出如下边界确定标准:

1.自然保护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涉海部分的实际范围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2.海洋特别保护区。经批准公布的海洋特别保护区范围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3.重要河口生态系统。原则上根据自然地形地貌分界范围确定,实际根据水深地形、卫星遥感等资料和实地勘查的方法判断河口地貌形态,以半径3公里的扇形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4.重要滨海湿地。重要滨海湿地自岸线向海-6米等深线内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其中,如东沿海重要湿地和小洋口沿海重要生态湿地已位于-5米到-10米等深线内,故采用实际区域没有进行外扩。

5.重要渔业海域。主要将重要渔业资源的产卵场、育幼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范围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际划定过程中,除了将国家及省两级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界线以审批的拐点坐标为准,还选择了一些重要渔业资源的养殖区、捕捞区等重要农渔业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6.特殊保护海岛。从海岛岸线向海3.5海里确定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对面积小且间距小于3.5海里的相邻海岛的公共海域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7.重要滨海旅游区。经批准公布的重要滨海旅游区的实际区域向海扩展100米。其中,墟沟旅游休闲娱乐区东不到100米是鸽岛;连岛旅游休闲娱乐区去掉岛屿部分只保留海域部分,向海与海洋公园相邻,故均未外扩。

8.重要砂质岸线及邻近海域。原则上以砂质岸滩高潮线至向陆一侧的砂质岸线退缩线(高潮线向陆一侧500米或第一个永久性构筑物或防护林),向海一侧的最大落潮位置围成的区域。实际划定过程中,连云港执行以下标准:向陆一侧至管理岸线;向海一侧,赣榆砂质岸线以离岸线3公里的区域(约为等深线-1米),连云区砂质岸线以离岸线500米为准。

(五)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分布。

江苏省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包括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河口生态系统、重要滨海湿地、重要渔业海域、特别保护海岛、重要滨海旅游区、重要砂质岸线及邻近海域等8种类型。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分为禁止和限制类两类区域,其中:禁止类红线区面积680.72平方公里,占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的7.0%; 限制类红线区面积8995.35平方公里,占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的93.0%。

1.自然保护区红线区。共划定自然保护区涉海红线区14个, 其中:禁止类5个,面积631.22平方公里;限制类9个,面积1315.03 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区红线区面积1946.25平方公里,占全省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的20.11%。分布在沿海三个设区市。

2.海洋特别保护区红线区。共划定海洋特别保护区红线区12个,其中:禁止类6个,面积49.50平方公里;限制类6个,面积536.06平方公里。海洋特别保护区红线区面积为585.56平方公里,占全省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的6.05%。分布在沿海三个设区市。

3.重要河口生态系统红线区。共划定限制类红线区2个,面积为13.18平方公里,占全省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的0.14%。主要分布在南通。

4.重要滨海湿地红线区。共划定限制类红线区3个,面积273.05平方公里,占全省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的2.82%。主要分布在南通。

5.重要渔业海域红线区。共划定限制类红线区16个,面积6076.09平方公里,占全省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的62.80%, 分布在沿海三个设区市。

6.特别保护海岛红线区。共划定限制类红线区16个,面积676.53平方公里,占全省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的6.99%,分布在沿海三个设区市。

7.重要滨海旅游区红线区。共划定限制类红线区8个,面积90.40平方公里,占全省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的0.93%,分布在沿海三个设区市。

8.重要砂质岸线及邻近海域生态红线区。共划定限制类红线区2个,面积15.01平方公里,占全省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的0.16%,主要分布在连云港。

四、效益分析

(一)优化生态安全格局,提升生态服务功能。

江苏省13.14%的国土面积划入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了江苏60%以上的森林(林地)生态系统和50%以上的湿地生态系统, 这些生态系统涵盖了江苏省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将长江、太湖、骆马湖、高邮湖、邵伯湖、淮北丘岗、江淮丘陵、宁镇山地、宜溧山地等具有重要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洪水调蓄功能的区域,以及苏北滨海湿地、洪泽湖湿地等具有重要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的区域都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形成了“一横两纵三区”的生态安全格局,有效保护了江苏的生物多样性、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可有效解决水土流失、生物生境破碎化等问题,可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显著增强。

(二)增强水源涵养,保障饮用水安全。

长江是江苏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是江苏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母亲河。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局面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太湖是太湖流域地区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我省将长江生态岸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太湖、洪泽湖、骆马湖、高邮湖、宝应湖、邵伯湖、白马湖等水源涵养湖泊等都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并结合退渔还湿、退渔还湖等一系列生态系统修复工程,将进一步增强区域水源地的保护、南水北调水质的保证和整体水源涵养量,切实保障全省乃至全国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三)保护生境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

江苏省是2100多种高等植物、700多种动物的栖息地和庇护所。根据重点保护物种的分布特征,生物多样性保护较为重要的区域主要分布在滨海地区、太湖流域和宜溧山区。盐城沿海湿地、长江、太湖、洪泽湖、宜兴龙池山、句容宝华山等我省主要野生动、植物的生境或栖息地都已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并实施省生物多样性行动计划,有利于丹顶鹤、麋鹿、白鹤、江豚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有利于保护和恢复多样的生态系统。

(四)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是在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下实施生态空间保护和管控的细化,是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可以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各种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功能的破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为人居环境安全提供有力的生态保障,为协调区域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人口分布、经济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生态支撑。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

省委、省政府对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严守本辖区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的落地,确定边界范围并设立界桩,设置生态保护红线管护岗位,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日常巡查和管护。各地各部门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切实履行保护责任。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渔业、林业、海事、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指导协调和执法监督,共守生态保护红线。

(二)确立优先地位。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相关规划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重要基础,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控制城乡发展边界和产业布局,使空间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的空间布局和管控要求相衔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三)建立管控机制。

按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及时制定江苏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法规或规章,明确各类保护地具体管控措施。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考核办法,重点对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生态保护红线的制度建设、主要指标落实、保护成效等进行考核。优化生态补偿政策,按照“谁保护的多、谁保护的好、谁保护的重要, 谁多受益”的原则,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对生态保护成效突出的地方、单位和个人加大补偿力度,对造成破坏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由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测网络体系。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机制,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定期开展执法督查,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罚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

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制定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修复,优先保护良好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建立和完善生态廊道,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保育区和核心景区、风景名胜区的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的保护力度,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干扰自然生态的系统性、完整性。分区分类开展受损生态系统修复,采取以封禁为主的自然恢复措施,辅以人工修复,改善和提升生态功能。

(五)强化科技支撑。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基础理论、保护技术和管理政策研究的支持力度。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范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辖区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地理信息系统,做好与国家、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技术衔接。逐步建立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植被和珍稀濒危物种分布数据库,建立遥感监测和地面监测相结合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变化情况。

(六)鼓励公众参与。

健全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保护等方面的政策和公共宣传平台,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监控、评价、处罚和考核信息,及时准确发布生态保护红线分布、调整、保护状况等信息, 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解读,开展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活动。鼓励公众监督、举报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的行为,引导公众自觉参与保护工作。

六、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名录

全省陆域共划定8大类407块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总面积8474.2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