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8年全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3号)

2018-04-24 1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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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文件

自然资办发〔2018〕3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8年全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部“十三五"规划《纲要》重大工程项目安排,为完善土地等级体系,掌握全国耕地质量状况,部决定在2018年继续部署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评定耕地质量等级,监测耕地质量变化,按照年度预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作任务

(一)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以2016年度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成果,以及2017年度所有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前的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结果为基础,结合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开展2017年度全国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工作。

(二)耕血质量等别年度监测评价。以2017年耕地质量等别监测评价成果:为基础,对耕地质量等别渐变类型区和变化的主导因素,开展2618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监测评价工作。

(三)耕血质量定级。按照《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和当地工作实际情况,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技术路线!,统一组织部署和验收,力争在两年内全面完成本省(区、市)[耕地质量定级工作。

具体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1

二、工作经费

中央财盛下拨的经费为开展年度工作的启动经费,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423号)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有关规定,做好工作量及经费需求测算,落实配套经费,保证年度工作顺利完成。各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0号)要求,提早谋划,每年自行申请安排下一年度工作经费。

按照相关财务规定要求,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经费在部组织实施单位与各省技术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后,由部组织实施单位直接拨付至各省技术承担单位。各地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管好用好经费,专款专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组织。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为全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行政主管单位,负责工作的部署、监督、指导。部土地整治中心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本省(区、:市)范围内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年度工作任务,按照公平公开原则确定技术承担单位并保持相对稳定,配合部开展检查验收和督导整改等工作。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机制,于2018年4月15日前更新并上报工作联络人员信息表(附件2)。

(二)?加快工作进度。为提高成果时效性,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最迟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提交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监测评价成果和已完成的耕地质量定级成果。各地应按照时限要求倒排进度,层层加压,确保及时提交。

(三)确保成果质量。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和年度实施方案,完善省级审核把关制度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加强对技术承担单位的检查、指导,重点关注年度更新评价结果与土地整治项目评定结果的一致性,确保评价结果的唯一、准确。

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区、市)的统一要求,在更新评价工作中重点做好土地整治项目评价结果的上图入库、汇总分析,在监测评价工作中重点做好监测数据的采集、测试与分析等。

附件:1.2018年全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2.省(区、市)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联系信息表(略)

附件1

2018年全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

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范围

(一)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

全面掌握年度内耕地现状变化及耕地质量建设引起的耕地质量等别变化情况。

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工作。

(二)耕地质量等别年度监测评价

掌握年度内耕地质量等别渐变类型、主导因素及其对耕地质量等别与产能变化的影响情况。

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监?测评价工作。

(三)耕地质量定级

?完善耕地质量定级技术思路与方法,全面开展耕地质量定级工作。,

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原有耕地质量定级工作基础上,根据本地工作实际情况,按照到2019年覆盖全省(区、市)的目标,合理安排进度,拓展工作范围。

二、工作任务

(一)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

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是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的基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在土地整治项目完工后验收前对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结果进行审核确认。以审核确认的项目评定结果为基础,结合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对减少耕地进行核减,对非项目实施新增耕地进行等别评定;将所有项目等别评定及变化情况、减少耕地和非项目实施新增耕地质量等别情况进行上图入库、汇总分析,形成全省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成果。

(二)耕地质量等别年度监测评价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技术承担单位,在2017年耕地质量等别年度监测评价成果基础上,对已确定的渐变类型、主导因素进行长期定点跟踪观测,可结合实际适时调整渐变类型区、主导因素、监测样点等,根据监测结果形成全省耕地质量等别年度监测评价报告。

(三)耕地质量定级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继续完善本省(区、市)耕地质量定级技术路线,全面开展耕地质量定级工作,并研究探索耕地定级成果应用方向。

三、工作原则

(一)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要严格遵循《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的基本思想、技术路线和方法步骤;更新评价对象以外的耕地质量等别一律不得调整,即原有耕地质量等别补充完善成果不得更改;项目区的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结果必须与原有耕地质量等别补充完善成果具有可比性,即除项目建设改变的因素属性值外,其他因素属性值一律不得调整;新评定的耕地质量等别必须与周边同等自然条件、同等基础设施状况、同类型耕地具有可比性,如不一致,必须说明原因,并附专家意见和专家姓名,部土地整治中心将组织部专家组赴现场抽查核实。

(二)原有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结果确有错漏要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程序办理。对于经省内专家核实确认原有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结果确有错漏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式向部提出调整申请,部组织专家去现场核实验证,并出具意见,根据专家意见由部正式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回复意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部的回复意见进行调整处理。

(三)耕地质量定级要严格遵循《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的基本思路、技术路线和方法。耕地质量定级工作要做好与耕地质量等别评价工作的衔接,要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考虑耕地级别调查评价,有条件的地区可提前探索耕地级别成果的应用。

四、工作成果

(一)成果内容

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形成报告、数据库(含更新图层和全库)等成果;耕地质量等别年度监测评价形成报告和数据库(监测单元数据库,只需要主导因素变化情况,不需要等别评定结果)等成果;耕地质量定级形成报告和数据库等成果。

(二)成果格式

文字类电子成果为Word格式,表格类电子成果为Excel格式,图形数据类电子成果为GeoDatabase格式,图像类电子成果为jpg格式。

(三)成果提交

2018年12月31日前,31个省(区、市)按要求提交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成果、耕地质量等别年度监测评价成果和耕地质量定级成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成果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提交。

相关成果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式行文,以移动硬盘形式派人报送自然资源部。

五、联系方式

行政主管单位: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联系人及电话:纪成旺010-66558226、66558242(传真)

组织实施单位:部土地整治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富国街2号

邮编:100034

联系人:陈桂珅赵玉领

电话:010-66160460.66150402.

传真:010-66154119

E—mail:tdpjc@126.com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2018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