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1号)

2018-03-20 3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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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2017]11 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 号),深入推进国有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国有森林资源、国有草原资源、海域海岛资源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河北发展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服务监管作用,以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维护权益和解决问题为导向,以依法管理、用途管制为前提,以明晰产权、丰富权能为基础,以市场配置、完善规则为重点,以创新方式、加强监管为保障,建立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努力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对需要严格保护的自然资源,严禁开发利用;对可开发利用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严格实施用途管制。除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可划拨或无偿使用的情形外,全面实行有偿使用,切实增强使用者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内在动力。

坚持扩权赋能。创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实现形式,推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体系,丰富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类型,适度扩大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担保、入股等权能,夯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权利基础。

坚持市场配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要求,明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准入条件、方式和程序。鼓励竞争性出让,规范协议出让, 支持探索多样化有偿使用方式。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健全有偿使用信息公开和服务制度,充分有效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三)主要目标。到 2020 年,基本建立产权明晰、权能丰富、规则完善、监管有效、权益落实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体系更加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服务监管作用充分发挥,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得到切实维护,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实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落实规划土地功能分区和保护利用的要求,优化土地利用布局,规范经营性土地有偿使用。对生态功能重要的国有土地,要坚持保护优先,其中依法允许进行经营性开发利用的,严格审批,全面实行有偿使用。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公共服务项目,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的权限和程序参照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办理。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转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的,可直接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需有偿使用的,划入方应持相关土地资产划转批准文件等,先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再一并办理土地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规范推进国有农用地使用制度改革,使用国有农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国有农用地的有偿使用,严格限定在农垦改革的范围内。对国有农场、牧场改革中涉及的国有农用地, 参照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相关规定,采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划拨、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国家以划拨方式处置的,使用权人可以承包租赁;国家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最高使用年限不得超过 50 年,在使用期限内,使用权人可以承包租赁、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使用权实行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管理制度,依据不动产登记确认权属,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据法律法规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调整补缴出让金。石家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开展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如期完成。

(二)推进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断强化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刚性约束。全面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完善省、市、县三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接近或达到控制指标的地区,限批新增取用水, 强化用水定额约束作用,严格计划用水管理,落实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制度, 形成水资源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的倒逼机制。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生态功能。继续深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不断加大改革力度,严格执行水资源税额标准,确保足额征缴到位,完善取用水信息管理系统,改革和创新农业用水计量和超限额征税工作,为全国推广水资源费改税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制度体系。实行工业生活用水差别水价和阶梯水价,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推广"一提一补""定额管理、超用加价"的农业水价改革模式,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做好水权确权登记工作,不断深化水权制度改革,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平台上增加农业水权交易项目,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落实禁止和限制设立矿业权的有关规定,强化矿产资源保护。禁止新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严格限制新批地下固体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取消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进一步扩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范围,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外,对所有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招标过程中重点评价投标人的资源利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安全生产能力以及资金、技术、诚信等综合条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提高出让矿产地地质工作程度,出让探矿权地质工作程度应达到普查以上;出让采矿权, 地质工作程度应达到开采设计要求。建立矿产开发综合评估论证制度。根据审批权限,在符合生态保护优先、产业政策和矿业权减量化管理的条件下,拟出让矿产地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和干部群众代表对资源利用效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影响、水资源影响及生态恢复成本等进行评估论证,论证不通过,禁止开发。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相关政策要求,积极衔接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充分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将矿业权使用费调整为矿业权占用费,合理确定占用费收取标准;逐步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在邢台市开展探索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

(四)建立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政策,充分发挥森林资源在生态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生态红线不突破。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原则上按照划拨用地方式管理。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保持国有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国有天然林和公益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国有林场的国有林地、林木资源不得出让。剖析国有林业单位开展森林旅游开发项目中现存的有偿使用林地的模式和方式,研究制定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的范围、条件、期限、程序、方式和收益管理办法。在承德市选择 1-2 个国有林场开展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探索通过租赁和特许经营模式发展森林旅游。试点中要坚持对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依法评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继续推进国有林业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林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保障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国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依规严格保护草原生态,健全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基本草原或改变其用途, 严控建设占用和非牧使用。严格征占用管理,规范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依法依规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加快推进国有草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开展农垦国有草原权籍调查,加快办理农垦国有草原登记发证手续,依法调处农垦国有草原权属争议,到 2018 年底,基本完成农垦国有草原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在明晰草原使用权的基础上,稳定和完善国有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对已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草原继续依照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方式落实国有草原经 营权,实现草原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依法规范推进国有草原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承包经营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单位和个人流转的, 实行有偿使用。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六)完善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完善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坚持生态优先, 严格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提高用海生态门槛。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资源消耗型产业用海,禁止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使用海域资源。严格实行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将围填海活动全部纳入围填海计划管理,严控新增围填海活动。加强自然岸线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岸线的开发利用,通过准入限制、整治修复和自然恢复等措施,逐步增加自然岸线。认真落实国家海域使用分级审批、分类计费管理制度,不断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作价出资(入股)等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海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完善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除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公益事业或公用基础设施用海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工业、商业、商品住宅、旅游娱乐、养殖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以及同一宗海有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通过多种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实现海域保值增值。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行为,促进资源配置更加公开、透明。鼓励评估技术单位参与海域使用权价格评估工作,逐步积累总结经验,为完善制度和标准提供借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工作。坚持便民高效原则,优化海域使用金征收方式。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开展海域资源现状调查与评价。完善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严格生态保护措施,严控无居民海岛自然岸线开发利用,禁止开发利用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和预留区以及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无居民海岛。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与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秩序。严格落实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确保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足额缴纳到位,研究推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开展探索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与相关改革的衔接协调。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要切实加强与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制度、自然资源管理体制、资源税费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政府资产报告制度等相关改革的衔接协调,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二)统筹推进法治建设。立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局,以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体系和有偿使用制度为重点,推进完善土地、水、矿产、森林、草原、海域、无居民海岛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地方性法规。开展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不规范行为的清理排查。

(三)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细化落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加强研究和探索,为深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提供实践支撑。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加强协调指导,确保各具体领域改革任务落到实处。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督促落实,及时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2017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