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44号)

2018-01-11 1885
发文时间: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 估规则》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7〕4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   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国土资源系统科技创新大会工作部署,不断增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依据《国土资源“十三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国土资发〔2016〕100 号)、《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17〕133 号)和《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土资发〔2016〕152 号),部组织制定了《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 年 12 月 26 日

附件: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doc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条【评估依据】根据《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土资发〔2016〕152 号)和《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17〕133 号),为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 的监督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目的和原则】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的 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健康发展。重点评估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 优胜劣汰原则,科学规范,注重实效。

第三条【评估对象和周期】评估对象为进入运行期的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包括与其联合运行的野外基地,评估标准参考野外基地评估指标要求)。评估周期一般为 3 年, 分领域进行评估。

第四条【评估程序】评估包括自评估、专家评估和公布 评估结果三个阶段。自评估阶段由实验室依托单位组织;专家评估由国土资源部指导有关支撑单位(条件成熟时可委托 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部发布。

第五条【评估工作职责】国土资源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标准和相关要求,优选科研基础较好的单位作为评估支撑单位,监督评估工作,审定评估结果。评估 支撑单位负责专家评估工作,提出专家评估结果。实验室主管单位负责指导实验室自评估工作,依托单位为专家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自评估要求】依托单位组织实验室编制自评估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自评估报告中列举的奖励、论文、专利、专著、标准、软件著作权、成果应用转化证明等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的,且有实验室署名。

第七条【专家评估要求】专家评估过程包括会议评估、现场考察和综合评估三个步骤。

(一)会议评估。专家审阅自评估报告和评估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汇报,进行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记名打分和排序,并提出专家组会议评估意见。

(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主要针对会议评估排序前 30% 和后 20%的实验室。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代表性成果汇报、现场核查实际运行、管理情况,形成现场考察报告。现场考察不打分、不排序。

(三)综合评估。专家组听取会议评估和现场考察情况, 重点对现场考察的实验室进行评议,进行记名打分和排序, 提出综合评估意见。综合评估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不通过三类,并根据末位淘汰的原则提出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建议,原则上不低于参评实验室数量的 10%。

第八条【评估专家及组成】评估专家组由学术水平高、 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为 5-7 名,部系统外专家不少于 1∕3。评估实行回避和专家信用记录制度,与参评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作为评估专家。评估专家组名单在评估工作开始前一周内进行公示,实验室对评估专家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请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评估结果审定】评估结束后,支撑单位研究分 析评估工作情况,形成评估总结报告,并将综合评估意见及 有关评估资料提交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经综合研究,公开发布通过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对优秀类予以标注。

第十条【结果应用】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应对通过评估 的实验室进一步健全建设运行机制和条件保障措施,对优秀类实验室加大倾斜性支持力度。未通过评估、不参加评估或 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

第十一条【评估纪律】实验室在参加评估工作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凡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情况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专家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 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支撑单位、专家组(评估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子 红包等,或者向个人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

第十二条【附则】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土资 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