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连云港等4市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论证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6〕118号)

2017-11-13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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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苏国土资发〔2016〕118号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连云港等4市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论证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委员会,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委员会:

为切实做好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4市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的论证审核工作,明确工作要求、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委员会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连云港等4市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论证审核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4市遵照执行。

请各市参照《方案》,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方案,规范有序开展所辖县(市、区)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论证审核工作。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4月12日

江苏省连云港等4市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论证审核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连云港等4市城市周边(以下简称我省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的论证审核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论证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按照严格把关、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我省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进行论证审核,确保将城市周边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形态达到规定要求。主要任务如下:

(一)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审核。对上报的文字报告、电子数据、图件等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

(二)证明材料的合规性认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原则和要求,对上报证明材料的合规性进行认定。

(三)划定任务的合理性审核。结合城市发展阶段、城市空间、规模、产业等结构特点,对上报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数量、质量、形态等进行综合评价,实事求是提出论证审核意见。

二、论证审核原则

(一)保护优先。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制分区为基础,按照允许建设区“鼓励划”、有条件建设区“挤压划”、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应划尽划”的要求,将城市周边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二)合理预留。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按照严格控制各类城市用地规模的总要求,综合考虑城市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趋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土地利用与管理特别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等因素,合理预留“十三五”期间新增建设用地空间,引导城镇有序健康发展。

(三)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城市周边已有基本农田划定情况,下发的初步任务及其在各管制分区的分布情况,综合论证、实事求是提出划定任务的审核意见。

三、论证审核具体要求

(一)上报材料完整性审核要求。

对上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规范进行审核。

1.文字报告。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论证核实报告(工作情况报告、核实举证说明及其他需要补充的文字材料)是否内容完整、符合上报要求。

2.电子数据。地方上报电子数据的内容、数据格式、组织形式及相关表格,采用的基础数据、核实举证的工作范围是否符合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核实举证结果汇交要求。

3.图件资料。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成果图件是否标注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线、建成区,是否明确下发初步任务的工作范围及其管制分区、已有基本农田及拟划入基本农田分布情况,工作范围外基本农田、山体、河流等分布情况等(见附件1)。

(二)证明材料合规性认定要求。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则,按照证明材料级别由高到低、重要程度由强至弱的顺序,充分衔接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含边界调整)需要,对各管制分区的证明材料采取差别化的核查认定原则(见附件2)。具体要求如下:

1.允许建设区内,所提供的保障“十三五”当地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合理预留用地的证明材料原则予以认定。

2.有条件建设区内,所提供的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十三五”规划及城镇发展定位,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建设需要等方面的用地证明材料原则予以认定。

3.限制建设区内,所提供的重大基础设施和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证明材料原则予以认定。

4.禁止建设区内,所提供的生态和环境保护类证明材料原则予以认定。

(三)划定任务合理性审核要求。

论证审核上报的划定任务是否符合数量增加、质量提高、形态优化等要求。

1.数量增加。衔接城市周边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对初步任务及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外延2公里区域内(各地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形态确定实际工作范围)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分析所在管制分区分布情况并进行综合考量。划定后,实际工作范围内拟划入面积与已有基本农田之和达到耕地总面积的60%以上;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拟划入面积达到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的80%以上,或者加上已有基本农田达耕地总面积的90%以上。根据论证审核原则,结合证明材料的认定情况,原则上至少达到其中一项指标要求。实际工作范围内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低于10万亩的城市,划定后拟划入面积达到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的25%以上。

2.质量提高。划定后基本农田的耕地集中连片程度、平均质量等级有所提高,水田水浇地的耕地比例有所增加,可调整地类比例有所下降,无遭受严重污染耕地。

3.形态优化。划定后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与河流、湖泊、山体、绿地等生态屏障共同形成城市开发的实体边界,能够发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控制城市扩张蔓延的作用。

四、工作程序

(一)上报材料。我省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论证核实报告由市级人民政府行文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连云港等4市须在2016年4月底之前完成初步任务的核实举证成果上报工作。

(二)论证核定划定任务。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组织对各市上报的核实举证成果进行会审。经会审会审议通过的,按程序核定下发划定任务。会审会审议未通过的,有关市按照会审会审议意见进行整改,按程序重新上报有关材料。

(三)编制划定方案。根据论证审核意见,有关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划定方案于2016年6月15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委员会,经审核备案后纳入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规划调整完善方案获批后,按规定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等工作。

附件:1.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图件要求

2.证明材料合规性认定要求

3.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论证审核工作表

附件1

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图件要求

为切实做好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明确工作要求、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4〕128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发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5〕401号),制定关于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图件的要求。

成果图件应当包括以下四类图件,成果底图采用2014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各类图件要求如下:

一、工作任务图

主要反映:实际工作范围界线,以及工作范围内的现状耕地和已划基本农田,其中现状耕地进一步区分下达任务内的和任务外的。

同时,反映以下背景信息:现状城乡建设用地、林地、水域、交通线路等。

二、拟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方案图

主要反映:拟新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未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和已有基本农田。

同时反映以下背景信息:现状城乡建设用地、林地、水域、交通线路等,以及现行规划管制分区的界线、划定工作范围界线。

三、核实举证情况按原因分类图

主要结合举证情况,对工作范围内拟不划入的耕地,按举证理由进行分类表达,如:批而未用、严重污染、生态退耕等,对于预留用于建设的未划入耕地,要进一步按原因细化分类,如在批项目用地、已批新区、新设园区、拟规划调整等(具体类型由各地根据实际举证原因确定)。

同时反映以下背景信息:现状城乡建设用地、林地、水域、交通线路等,以及现行规划管制分区的界线、划定工作范围界线。

四、永久基本农田空间形态布局图

主要表达划定后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与其共同形成城市开发实体边界的河流、湖泊、山体、绿化带等生态屏障要素。有划基本农田整备区的,应反映整备区。图件应用实线表明划定后已有基本农田与拟划入基本农田,以及河流、湖泊、山体、绿化带等生态屏障形成的城市开发边界。

注:各类图件在制图中圈外不宜留白,建议体现已有基本农田及土地利用现状等基本情况。

附件2

证明材料合规性认定要求

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发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5〕401号)文件要求,对于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实地为耕地、非耕地两类情况分别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有关证明材料的合规性认定要求如下:

一、实地为非耕地的证明材料认定

实地与初步任务图层不一致的地块,通过比对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已纳入土地变更调查的直接认定,未纳入土地变更调查的,应注明该地块所属建设用地管制分区、项目名称(或用地性质),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予以认定:

1.有权机关颁发的国有、集体建设用地(含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文。

2.设施农用地。国土部门、农业部门备案文件及村集体、承包方和乡镇政府的三方协议。

3.违法用地。执法部门出具的立案查处文件及认可的处理结果。

二、实地为耕地的证明材料认定

(一)可以直接认定的证明材料。

1.批而未用的耕地。依法依规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2.严重污染的耕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测和评价认定,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核实确认的相关证明。

3.退耕还林还草。纳入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计划退耕,由市级发改、林业、农业、国土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其他证明材料的认定。

按照差别化的认定原则,允许建设区内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有条件建设区内,属于省以上重大项目落地和民生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保建设和文物保护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限制建设区内,属于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禁止建设区内,属于生态与环境保护建设相关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涉及初步任务范围内建设用地管制分区的,应提供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衔接的说明。

1.建设项目类。

(1)正在组件报批的或者预审的。提供政府服务中心窗口的接件单等合法证明材料。

(2)项目已立项。提供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相关批复文件。

(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功能片区土地利用规划试点等类型的建新区。建新区应提供该项目的立项批文。

(4)交通、水利、能源等规划或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末需要预留的土地。提供市级以上部门的相关规划批复文件。

(5)新城新区、各类园区。应提供有批准权的省级以上政府(含省级授权的市级政府)或同级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6)其他。如请示文件及批复、会议纪要或者相关协议等,考虑不同城市的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土地利用与管理特别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城市建设现状规模、土地闲置情况、供地率)、初步任务、已划定基本农田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认定。

2.生态建设和文物保护类。

(1)处于林区以及河流湖泊最高洪水位控制范围内等因素影响的难以稳定利用的耕地,并已在新一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中完成上图入库。

(2)水源地保护范围的耕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规定的一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提供经过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水源地保护规划及具体坐标。

(3)湿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要求,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的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提供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提供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4)城市周边规划郊野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需要预留的耕地,提供相关批复文件。

(5)文物保护规划或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需要预留的耕地,提供市级以上部门的相关规划批复文件。

3.环境保护类及其他。

(1)垃圾填埋场、垃圾堆放场、大型的污染工业企业等周边的耕地。根据相关国家、省或行业标准,综合耕地质量评定、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等多种成果予以认定。

(2)质量低下,零星分散的耕地。综合地块图斑周边土地利用现状与现有基本农田毗邻情况,未列入相关土地整治、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计划等的,予以认定。

附件3

 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论证审核工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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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市人民政府,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民政府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6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