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面积相关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浦政办发〔2017〕57号

2017-11-13 3136
发文时间:

关于印发《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面积相关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浦政办发〔2017〕57 号

浦政办发〔2017〕57 号

关于印发《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面积

相关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面积相关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1 日

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面积相关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15〕15 号)、《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浦政规〔2017〕2 号)、《<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浦政规〔2017〕3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的认定

1.被征收人是指对被征收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个人。

2.被征收人及家庭成员为在被征收区域内户口实际存续且实际居住,可计入家庭人口。

3.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经街道、社区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可计入家庭人口。

①原常住户口在征收区域内符合规定的现役士兵;

②原常住户口在征收区域内符合规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③原常住户口在征收区域内符合规定的服刑人员。

4.被征收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原户籍在被征收区域,在本项目征收区域内实际居住,其户口在本市范围内且无其他住房,未享受过国家住房保障和集体土地拆迁政策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街道、社区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在认定房屋面积时可计入家庭人口。本条款中现户籍不在被征收区域的不予分户,不适用《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浦政规〔2017〕2 号)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有关规定。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征收补偿分户认定的条件

1.被征收人的父母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且户籍在被征收区域,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可以分户;

2.遗产继承的不予分户;

3.协议离婚(含法院调解),在离婚时该户被征收房屋 计算面积平均分配的基础上执行本政策,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

4.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就其夫妻共同财产协商达成意见的,在离婚时该户被征收房屋计算面积平均分配的基础上执行本政策,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对于离婚时房产未分割可 按原人口补偿,但不予分户;

5.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一方不持有房产的,拆迁 时不予补偿。

三、房屋面积认定

1.房屋面积是指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2.被征收人未分户补偿的,其房屋权证不齐全的,由实 施单位组织国土、建设、城管等相关单位根据房屋建设时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其进行认定。

3.对住宅进行分户补偿安置的,分户时分户的面积,按 照实有房屋总面积(含权证实有面积)、经认定的家庭人口 数平均分配。被征收人房屋权证不齐全的,分户后每户认定的面积,结合实有房屋面积,按照一人居最多不超过 80 平方米,两人居最多不超过 140 平方米,三人居以上(含)最多不超过 180 平方米予以认定。分户后被征收人和分户人不适用《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浦政规〔2017〕2 号)第十八条规定。

4.2017 年 6 月 1 日后新建设的无手续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各部门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