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察办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号)

2017-11-1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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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 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1]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  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   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已经部领导批准,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为加大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强化执法监管,有效遏制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通报,是指国土资源部将部直接查处、挂牌督办或以其他方式督促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到位的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国土资源部对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一)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法律法规的;

(二)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五)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的;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的案件,经依规依法处理到位后,应当公开通报。

国土资源部、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符合上述条件(一)、(二)、(三)、(四)   之一的案件,经依规依法处理到位后,可以公开通报。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从 12336 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媒体反映和其他形式举报、司局业务工作中发现、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   地督察局上报等多种渠道,获取案件或案件线索。

第五条 相关业务司局发现案件或案件线索并认为应当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时,填写《建议公开通报的案件情况表》、《建议挂牌督办的案件线索情况表》并附相关材料,提交   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局对多种渠道获取的案件或案件线索进行筛选、核查,会同相关业务   司局审核,提出拟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案件的建议,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条部将拟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的案件有关情况函告相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请其对拟公开通报案件的违法违规主体、违法违规事实、处理情况等进行审核;对挂牌督办案件的违法违规主体、违法违规事实等进行审核。审核意见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盖本部门印章、报告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后报部。对于公开通报案件,审核意见应同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记录、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对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的异议,部执法监察局审核提出意见,报部长办公会议  决定。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其他方式,将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的案件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公开通报案件的违法违规事实和处理结果、挂牌督办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等。

第八条 《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违法违规主体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三)督办要求;

(四)办结时限;

(五)联系人。

《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于向社会公开当日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并抄送监察部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监察厅及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第九条 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案件向社会公开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本省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对于挂牌督办案件,按有关规定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定期向国土资源部报告进展情况。调查处理意见于向社会公开之日起 45 日内报国土资源部,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后,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落实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根据案件查处情况,国土资源部可以督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家土地总督察可以督促省级人民政府分别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二)责令限期查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责令履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定义务;

(四)将违法违规主体违法情况记入国土资源诚信记录;

(五)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建议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七)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国土资源部可以派员进行现场督办。

第十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 60 日。重大或复杂案件,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期间,国土资源部根据案件和社会影响程度,可以采取或要求相关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缓受理、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国土资源审批、登记事项;

(二)建议相关部门暂缓受理、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审批、登记等事项;

国家土地总督察根据案件和社会影响程度,可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

第十二条执法监察局对挂牌督办处理到位的案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后,报部领导批准,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时将挂牌督办案件依法依规处理到位,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期限的,国土资源部可以对该案件进行直接办理,同时对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拟公开通报的案件审核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挂牌督办的案件相互推诿、办理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国土资源部依法依规建议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部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国土资源部商请监察机关、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实施联合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