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2017-11-13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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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文字号】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3.06.11【实施日期]2003.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文件代码】470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21号)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5篇地方法规35篇裁判文书2篇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 0 0 3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 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 0 0 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

2003 年 6 月1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相关资料:实务指南)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木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 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相关资料:实务指南)

第二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 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相关资料:实务指南)

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相关资料:实务指南)

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 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 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 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1篇实务指南)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木规定第五条的 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实施。(相关资料:地方法规2篇实务指南)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 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 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 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 及供地时间等内容。(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实务指南)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市、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 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 0 Uo (相关资料:实务指南)

第九条 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木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相关资料:实务指南)

第十条 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 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 规模等,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相关资料:实务指南)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 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相关资料:实务指南)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的,方可达成协议。(相关资料: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协议结果,与意向用地者签 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资料:实务指南)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廿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 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 5 Uo(相关资料:实务指南)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资料:实务指南)

第十六条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 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实务指南)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或者协议出让结果的;

(二)确定出让底价时未经集体决策的;

(三)泄露出让底价的;

(四)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五)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违反前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审责任。(相关资料:实务指南)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资料:实务指南)

第十九条 采用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木规定执行。(相关资料:实务指南)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 0 0 3年8月1 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 9 9 5年6月2日【发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