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开展2017年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16号)

2017-11-13 3224
发文时间: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

国土资厅发〔2017〕16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7年

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安排, 为进一步促进城乡土地市场建设,支撑土地使用和管理制度改 革,部决定在2017年继续部署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作任务

(一)继续加强地价监测。在北京、三亚等106个主要城市 部署开展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按季度监测各用途地价水平 变化。

在内蒙古、吉林、安徽、山东、湖南部署国家级和省级监测数据同步对接示范工作,统筹地价监测数据分析,逐步实现省级 监测体系和信息系统标准化。尚未开展省级地价监测的省(区、 市),应尽快研究开展,并申请对接国家级监测平台,部将为新 开展省级监测的省(区、市)提供信息系统支持。

在重庆(大足)、长沙(浏阳)启动集体土地地价调查监测 试点,支持青岛探索开展全市域地价监测。

(二)完善公示地价体系。加快完善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 为核心的公示地价体系,支撑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建设。有条件 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抓紧部署开展包括农用地在 内的集体土地基准地价制订。有国有农用地的区域,应尽快制订 并公布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推进标定地价公示,2017年在重 庆部署标定地价公示示范项目,支持深圳研究开展标定地价公 不O

(三)推进土地资产核算监管。按照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 管理体系、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在上海、西安、 株洲继续深化土地资产核算监管试点,研究促进成果转化应用。 在山东、四川启动省级土地资产核算监管试点,探索省级尺度土 地资产核算监管体系建设与应用。推进土地资产核算技术规范编 制,逐步开展全国土地资产调查核算监管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组织。地价是土地市场的核心指标,也是土 地市场管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做好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 作,是解决新形势下地价管理新问题的重要基础和途径。各省级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照年度工作任务和管理需要, 早研究早部署,加强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统筹开展 地价调查与监测各项工作,及时填补地价管理工作中的缺项漏 项。

(二)做好工作保障。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涉及法定评 估内容较多,相关技术工作应选择符合《资产评估法》要求、具 备土地估价能力的单位承担。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是 否具有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经验和能力、是否熟悉当地市场情况 等作为确定技术承担单位的主要考虑因素,并保持技术力量相对 稳定。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经费由部组织实施单位中国土地勘测 规划院拨付至技术承担单位。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财政 部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落实配套经费,保障年度工作任务顺 利完成。

(三)提高工作质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工 作实施效果,有针对性的对工作落后单位开展培训、督促和指 导。具体实施的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技术承担 单位督促检查,重点是要求技术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年 度实施方案(附件1、2)开展工作。部今年将加大复查考核工 作力度,考核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评比结果。

附件:1.2017年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2. 2017年城乡土地价格监测项目与土地资产调查核 算监管项目工作技术承担单位

附件1

2017年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国 土资发〔2008〕51号),以及部重点工作安排,制定本工作实施 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范围

在全面总结2016年度城市地价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完成北 京等106个城市2017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数据采集与地价监测点 维护,以及商品房成本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地反映监测城市 各季度和年度的地价变化趋势,拓展监测范围;完成内蒙古等5 个省(自治区)的省级地价动态监测示范工作;以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为突破口,开展重庆、长沙两市集体土地地价调查与监测 体系建设试点;在上海、西安、株洲等3城市深化土地资产量核 算试点研究,新增山东、四川2个省级试点启动省域土地资产量 核算研究,为完善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积累更多技术基础;在重庆 启动标定地价公示示范工作;开展部分城市工作实施情况的复查 考核工作;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分析与报告编写、编制全 国2017年城市地价指数、定期发布全国、区域和重点城市的城 市地价动态监测报告;完成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 (www. landvalue, com. cn)的年度维护与升级工作,保障系统正 常运行;开展项目跟踪管理与指导监督,对各城市项目年度工作 情况进行评比;组织部分城市适时针对市场热点问题开展专题调 查和分析研究。

二、工作任务

各监测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土资发〔2008〕51 号文中《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运行方案与要求》(以下简称 《方案与要求》)规定的工作任务开展本辖区的地价监测工作, 定期开展自查。组织开展集体土地地价调查与监测试点、土地资 产量核算试点、标定地价示范的地方,按合同及实施方案要求提 交成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监督和指导,并配合 部开展复查考核等工作。

开展省级地价动态监测示范工作的省(自治区),由省级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地级以上城市开 展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并通过统一技术要求、统一工作进度、统 一数据格式、统一系统平台,实现省级地价动态监测成果与国家 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并行互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工作进 行检查和评比,确保省级监测的成果质量。

各地价动态监测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城市 的工作。各城市的技术承担单位,要按照《方案与要求》协助城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城市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情况, 适度加密标准宗地布设,根据实际情况与需求,及时调整监测范 围、完善地价内涵,确保监测成果真实、准确反映土地市场状 况;积极组织估价师完成季度、年度地价监测成果的采集、整理 及各类成果的在线上报工作。严格执行成果年度备案与资料存档 制度,北京等106个城市要定期完成商品房成本调查的数据采 集、整理与上报。参与地价监测工作的估价师应切实履行职责, 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独立完成标准宗地的维护、评估及成果 上报工作。技术承担单位须按要求编制、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并 按期与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签订项目合同。

三、提交成果及相关要件

(一)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采集与维护工作成果

1.年度备案资料(有关表格见《方案与要求》,下同)

(1)所有城市均须提交

提交加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 与标准宗地情况确认函和基准地价更新情况确认函(见全国城市 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文档)。

(2)变更情况下

①有关参与工作单位及人员备案资料变更的,需提交相应调 整后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联络员及技术负责人信息登记表(初始 /变更)(见表1 一1)、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承担单位信息表 (初始/变更)(见表1 一2)、标准宗地信息采集人员登记表(初 始/变更)(见表1 一3)。特别注意的是,技术承担单位变更需由 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正式的变更申请,技术承担单位 名称变更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扫描件或当地 编办文件扫描件。

②有关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标准宗地备案资料变更的, 需提交相应调整后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布设方 案、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布设图、标准宗地信息采 集人员登记表(初始/变更)(见表1 一3)、标准宗地登记表(初 始/变更)(见表1 一4)、标准宗地的宗地图和现状影像照片(新 增、替换和被删除的标准宗地均需提交现状影像照片)、地价区 段登记表(初始/变更)(见表1 一5)、标准宗地(年度)变更统 计表(见表1 — 6)o

③年度备案资料一经变更,均需在上报变更资料的基础上, 加报详尽的调整文字说明与相应证明文件。

2.季(年)度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采集与维护工作成果

(1)季度成果

①估价师标准宗地调查表(季度)(见表1一7)

②标准宗地地价评估技术要点表(见表1一9)

③标准宗地地价评估报告(见文2-5)

④技术承担单位标准宗地汇总表(季度)(见表1一8)

⑤地价动态监测指标(季度)调查表(见表1 — 11)

⑥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测算过程表(见表1 一12)

⑦土地交易样本(季度)调查表(见表1 一13)(无土地成 交的季度应上报空表)

⑧异常点汇总表(见表1 一20)

⑨分用途土地交易样本分布图

第四季度需加报地价动态监测指标(年度)调查表(见表1 —10) O

特别注意的是,季度内未发生土地交易或评估异常点,仍需 上报空白的⑦、⑧。上报的②中,如确实仅能采用一种评估方法 进行标准宗地评估的,须于12月10前提交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出具的正式证明文件(一年一次),并明确能够采用两种评估 方法的预计时段;如采用的不同评估方法所确定的评估值之间存 在30%以上差异时,须在②的备注栏中就各评估方法权重确定 的理由做出说明。

(2)年度成果

①表格类成果

土地(年度)供需情况调查表(见表1 一14)。如城市基准 地价更新,且未通过全国基准地价备案系统进行电子备案,应填 写级别地价更新情况调查表(表1 一15)、路线价更新情况调查 表(表1 一19)、区片地价更新情况调查表(表1 — 21)(无级别 价、路线价、区片价中任意一种或几种的,应上报相应空表), 连同基准地价成果图、表一并上报;如年内城市基准地价未更 新,仍需上报与上一年度相同的表格。如基准地价成果已通过电 子备案,取得电子备案号,则无需在此重复上报。

②报告类成果

年度地价状况分析报告(见文2-6)0上报的年度地价状况 分析报告中应有市场形势变化、地价变动趋势分析等。

③图件成果

分用途土地交易样本分布图(一种用途一张,每张图上包含 该用途全年交易样点)、基准地价更新图件(基准地价成果已通 过全国基准地价备案系统进行电子备案,取得电子备案号的,无 需在此重复上报)

(二)省级地价动态监测示范工作

内蒙古、湖南、安徽、山东、吉林等省(自治区)按季度开 展省级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实现系统互联,统一技术标准,同步 提交监测结果。

(三)商品房成本调查

全部监测城市提交商品房成本构成调查表(见表1 — 18) (相关最新表格从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网或国家级地价监测 QQ群(群号:44206350)下载)。

土地资产核算、集体土地地价调查与监测试点和标定地价示范,按照合同和项目方案安排,提交年度成果。

(四)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采集与维护项目涉及的106个城市的 技术承担单位需编制、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并提交加盖公章的项 目合同。

特别注意的是,项目结题验收时,各技术承担单位还需提交 外协项目决算报告(中央经费部分)(外协项目决算报告模板从 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网或国家级地价监测QQ群(群号: 44206350)下载)。

四、提交要求

(一)技术要求

上述提交内容需严格遵守《方案与要求》、《技术规范》和有 关技术要求。

1.国家级地价监测城市年度备案资料

年度备案资料仅能在调整审查通过季度的下一季度生效,未 经审查通过,技术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备案资料。当监测范 围、地价区段或地价内涵发生变化时,应由技术承担单位负责做 好季度间数据衔接,确保地价指标真实反映土地市场变化状况, 避免地价增长率因技术原因出现失真。同时,应填报历史监测指 标测算结果表(见表1一17)。

年度标准宗地累计更新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城市第一季度 标准宗地总数的10%;当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发生更新时, 标准宗地更新的数量可超过10%,但不得超过50%。当标准宗 地更新数量确需超过10%时,技术承担单位需提交相应的更新 说明。

有关参与工作单位及人员备案资料变更的,应及时在变更当 季度提交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电子版资料(上传说明及资料均应 为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盖章的扫描件,原件由技术 承担单位存档)。

有下列情况者,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国土资源部 土地利用管理司正式行文请示:监测范围改变、监测面积改变、 标准宗地一次性或全年累计改变50%以上、技术承担单位改变、 地价水平值因备案调整而发生较大(20%)变动等。

2.季(年)度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采集与维护工作成果

有关技术过程严格遵守国土资发〔2008〕51号文、《技术规 范》。全年各季度均实行全样本采集。标准宗地价格应反映宗地 客观的、在一般土地市场中可实现的价格,评估中应优先考虑市 场比较法。应重视标准宗地所在区域租金及房价的调查与填写工 作,以区段内标准宗地的利用方式为主导,尽可能反映利用方式 与之相近的房地产租金或价格平均水平。楼面价数据的采集及测 算过程,应与地面价数据保持对应关系。

土地交易样本的采集依照城市土地市场实际发生的情况,如 实填写土地交易样本(季度)调查表(见表1 一13),并在表中 明确标注土地交易样本在备案的监测范围以内还是以外,是否是 新增建设用地。有关技术过程严格遵守《方案与要求》、《技术规 范》。

关于异常点的处理及情况上报,凡同一标准宗地两估价师评 估的现状地面价或设定地面价相差20%以上的,均应按异常点 处理并上报。

地价监测成果应反映公开市场上客观真实的土地价格状况及 走势,区分监测地价与基准地价于目的、用途上的差别。各技术 承担单位应制定合理的技术路线,采用正确的技术方法,形成符 合监测目标的各项成果。

3.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

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的编制与填写内容需符合给定的技术要 求和规范格式,不得擅自更改。

4.日常工作指导

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网(www.landvalue.com.cn)会及 时更新有关技术信息,建议定期浏览相关网页,并及时进行数据 在线填报。此外,各城市也可通过国家级地价监测论坛等多种形 式加强技术交流。

(二)上报方式及格式要求

依照《方案与要求》文本类电子格式为Word格式,表格类 电子格式为Excel格式(最新版本统一以本通知下发后,中国城 市地价动态监测网www. landvalue, com. cn下载为准),图件类 电子格式为jpg。标准宗地影像照片和宗地图电子格式均为jpgo 扫描件格式为jpg或pdf格式。各城市在上报成果资料时,需认 真阅读相应的文件格式说明。其中,地价监测成果的有关注意事 项如下:

1.变更备案资料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上报部分仅为备案 资料变更部分,需加盖公章的资料上报扫描件,上报邮箱为cs- dj2008@126. como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布设图发 生变更或基准地价完成更新的,须登录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地 图上报系统更新相应图件(基准地价图件已通过全国基准地价备 案系统上报的,无需在此更新基准地价图件)。

2.季度和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成果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季 度土地交易样本分布图在线上报。年度成果除电子文档外,需加 盖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后扫描并上报。电子文档以在 线上报为主,在线上报与邮箱上报并行,在线上报功能开放时间 为 3、6、9、12 月,上报邮箱为 csdj2008@aliyun.com。

特别注意:

1)季度成果中的相关信息务必与备案资料保持一致,确保 成果的顺利上报

季度成果中的标准宗地、地价区段实际面积、估价师等相关 信息必须与备案信息保持一致,因备案变更未通过审核,或备案 变更资料非当前季度启用导致的中央端备案信息与季度成果中的 相关信息不一致,会影响到成果的正常上报。

2)因中央端需对上报数据进行在线审核,故技术承担单位 在线上报季度成果时应按规定按顺序填报

1-3 季度:表 1 一8、表 1 一20、表 1 一12、表 1 一11;

4 季度:表 1 — 8、表 1 — 20、表 1 — 12、表 1 — 11、表 1 —10。

3)技术承担单位在成功上报表1一8后须通知各估价师可以 使用单机版的漏报查询功能(单机版漏报查询功能的正常使用, 以表1 — 8成功上报为前提)。

3.商品房成本调查范围为:2015年7月1日以来进入销售 阶段(包括已售完)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成果通过中国城市地价 动态监测工作平台上报。

4.项目实施方案和外协项目决算报告(中央经费部分)在线上报接受初审。初审通过后,邮寄上报一套纸质文档。项目合 同按合同内要求份数邮寄上报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档。

(三)文件命名要求

所有上报的内容均需规范命名,上报数据文本、文件要求及 命名规则,见《方案与要求》中文2 — 4。

(四)成果资料的归档保存

各地技术承担单位在将以往及当年度的成果资料提交中国土 地勘测规划院后,要及时报所在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 协同所在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所在省(自治区)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进行成果资料的分级归档保存。视条件成熟状况可 将有关成果资料报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五、工作进度要求

(一)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采集与维护

1.备案资料发生重大变更(监测范围、地价区段、标准宗 地等发生变更)且准备下半年启用的,应于4月底前上报备案变 更资料;准备次年启用的,应于10月底前上报备案变更资料。 在重大变更前应电话通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预备案。中国土地 勘测规划院对发生重大变更的备案资料,于上、下半年各一次组 织专家进行集中审核。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布设图发生更新的,应于 备案启用季度的第三个月开始并完成图件的在线更新。

基准地价发生更新的,应于基准地价公布或实施后的一个月 内,完成图件的在线更新(基准地价图已通过全国基准地价备案 系统上报的,无需在此重复上报)。

备案发生一般调整的,变更资料应于预期启用的前一季度的 第一个月,上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2.季度成果上报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即为3 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和12月10日);年度成果上报 时间为当年度12月31日前,报送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二)省级地价动态监测示范工作

季度成果上报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即为3月10日 , 6月10日,9月10日和12月10日);年度成果上报时间 为当年度12月31日前,报送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三)商品房成本调查

成果资料提交时间为2017年7月15日前。

(四)相关试点工作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开展工作。

(五)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

2017年3月20日前,各有关城市技术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 施方案,并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初审,项目合同提交时间为项 目实施方案初审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实施方案一并 上报。

(六)2017年12月31日前,提交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与 标准宗地情况确认函、基准地价更新情况确认函电子(csdj2008 @aliyun. com)和扫描件各一份。

(七)2018年1月31日前,各技术承担单位提交外协项目决 算报告(中央经费部分)和外协项目工作报告。

六、组织实施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为监测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监 测工作总体运行的技术支持、完成监测系统中央端和公众端的日 常管理与维护。具体包括:

1.对城市的监测范围、标准宗地和具体承担工作的技术承 担单位、土地估价师等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2.每季度、年度对各城市的监测成果进行汇总、分析,形 成国家级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围绕土地、房地产市场重点、难 点、热点问题进行跟踪,并开展相关研究分析;

3.维护和完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及网络平台;

配合部土地利用管理司组织实施复查考核、评比,并适 时组织召开全国性培训、指导会议,进行工作日常质量、进度跟 踪,完成项目立项申报、方案论证、合同签署、经费拨付,以及验收等工作。

七、联系方式

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联 系人:伍育鹏 010—66558240

组织实施单位: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

邮编:100035

联系人:周光源、王光磊

电话:010 — 66562986、66562859

传真:010 — 66562040

E_mail: csdj2008@aliyun. com (季度、年度数据专用)

csdj2008@126. com (备案、方案等其他资料)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6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