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6]284号)

2017-11-13 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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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土资发〔2016〕284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委员会:

为切实做好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明确任务要求、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委员会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9日

江苏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指导意见

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有序高效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要求,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为主线,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目标,以提升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为重点,以“四个不能”为底线,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先难后易方法路径,坚持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按照规划调整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以现有工作为基础,加强统筹协调,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为促进我省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资源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规范划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确定的保护目标任务,规范有序开展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二)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与规划调整完善协同推进,两项工作互为基础、互为条件。城市周边和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充分衔接,划定成果应纳入地方各级规划调整方案,两项工作统一方案编制,同步完成。

(三)保护优先、提升质量。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应保尽保、量质并重”的要求,优先确定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将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优先保护类和安全利用类耕地优先划入,将质量低下的耕地按照质量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划出,提升耕地质量,保证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四)特殊保护,管住管好。加强和完善对永久基本农田管控性、建设性和激励约束性保护政策,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强化全面监测监管,建立健全“划、建、管、护”长效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各地应依据上级下达的保护目标任务,根据土地变更调查与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以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成果为基础,衔接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遵循保护优先、量质并重的原则,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的顺序,划足补齐城市周边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着力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和集中连片程度,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形态布局,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二)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地块。依据各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将方案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图斑地块,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定位、定量、定质”。

(三)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将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地块保护责任落实到村组与农户。签订、更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明确保护责任。

(四)健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编制乡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等图件,填写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表等表格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和数量、质量、责任等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五)设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统一标识。按照划定后的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补充或更新标志、标识牌,尤其应在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较多的交通沿线、城市周边等显著位置增设标志牌,昭示社会、接受监督。标志牌设立要统一规范、醒目、清晰,标识出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保护片

(块)号、保护起始日期、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六)建立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按照《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及相关数据库建设要求,以县级为基本组织单元,建立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明确相关信息对应到图斑地块,做到图、数、地相一致,实现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和精细化。同时,根据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部署和成果要求,规范调整,统一落实。

(七)实行特殊保护。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加大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建立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对管护、改良和建设永久基本农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进行补贴,调动各级保护主体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坚持党政同责,严格考核审计,严肃执法监督,切实落实地方各级政府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主体责任。

四'工作程序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分为工作准备、调查核实、划定方案编制、划定方案论证审核、组织实施、划定成果验收与报备共六个阶段。

(一)工作准备。收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所需的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成果、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2014和201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最新遥感影像图、地理国情普查数据、 

最新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耕地地球化学调查、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土地整治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成果;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修改、核销等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

(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采用内业分析与外业勘察相结合的方式。内业分析以2014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工作底图,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最新遥感影像图、其他专项规划、用地批次等基础资料进行叠加分析,查清已有基本农田保护图斑的现状地类信息,提取不可或疑似不可保留的基本农田图斑。外业核查针对疑似不可保留及拟补划的基本农田图斑,进行实地踏勘,查清图斑现状使用情况,并建立与图斑相对应的现场照片库。综合内业分析与外业勘察情况,初步确定划定方案。

(三)划定方案编制。依据下达的保护目标任务,市、县级人民政府分别组织本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市级划定方案主要包括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成果,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分解下达情况,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落实及划定情况,划定工作安排及保障措施等(内容要求见附件1)。县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还应包括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具体情况。

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应严格落实上级下达的保护目标任务。划定后,永久基本农田中的耕地比例应有所提升,耕地质量等别及水田水浇地比例应有所提高,形态布局更加优化。为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优进劣出,对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入划出明确以下要求:

1.继续保留的永久基本农田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布局要求的现状基本农田,特别是集中连片程度较高、基础设施较好的耕地,应继续保留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对于规划调整后2020年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低于现行规划安排的,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要求的现状基本农田,一律继续保留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

2.可以划出的永久基本农田

以下三种类型的已有基本农田可以划出:

(1)纳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退坪还湖还湿范围、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已有基本农田;

(2)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其中,建设用地包括依法批准的和违法查处后不能复垦的等;

(3)坡度大于25°以及零星分散、规模过小、不易耕作、质量较差(如部分可调整地类)的已有基本农田,按照质量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划出。

3.允许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

新划入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为耕地,下列类型的耕地应优先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

(1)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优先保护类和安全利用类耕地;

(2)与已有划定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质量等别达到所在县(区)域平均水平以上的耕地;

(3)自身聚集度高、规模较大,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4)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5)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6)正在实施改造的中、低产田。

4.禁止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

为了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质量不降低,下列类型的耕地禁止新划入为永久基本农田:

(1)已纳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退坪还湖还湿范围的耕地;

(2)坡度大于25。的坡耕地以及零星分散、规模过小、不宜耕作、质量较差的耕地;

(3)遭受严重污染且无法治理的严格控制类耕地;

(4)经自然灾害和生产建设活动严重损毁且无法复垦的耕地;

(5)位于垃圾堆放场、化工企业、矿山等污染源周边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防治范围内的耕地;

(6)河流湖泊最高洪水位控制线范围内不适宜稳定利用 

的耕地;

(7)确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不宜作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土地。

5.城市(镇)周边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

城市(镇)周边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包括已有基本农田和新划入的基本农田。已有基本农田中因纳入国家安排生态退耕范围、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的,以及地类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可以划出。新划入的基本农田划出,要符合落实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时提出的核实举证的条件,达到证明材料合规性认定要求。基本农田划出后,要按照城市(镇)周边“范围不变、面积不减、比例不降、质量提升、局部微调”的原则,在城市(镇)周边范围内进行补划,并提供证明材料,在划定方案中予以说明,在报送划定方案论证审核的同时,进行审核。各地应尽快完成城市(镇)周边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情况摸底,明确城市(镇)周边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划入划出情况及原因。

(四)划定方案论证审核。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前置条件,规划调整方案报批前,应先行完成同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论证审核通过的,出具审核意见,作为规划调整方案报批的必备要件;论证审核未通过的,上级政府不得批准下级规划。各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工作按照“成熟一批、上报一批、审核一批”

的方式同步开展。

为切实做好市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的论证审核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将按市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工作要点(见附件2)开展论证审核,县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的工作方案由市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参照此工作要点予以制定。

(五)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通过后,市县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依据规划调整方案核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工作任务,形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划定成果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检验分析报告、工作总结报告等相关文字资料成果;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平衡表、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表、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现状汇总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等表册成果;乡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等图件成果;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情况等。

(六)划定成果验收与报备。划定成果验收按照“县级自

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 

1.验收要求

主要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齐全性、内容完整性、数据真实性、数据库规范性等方面进行验收。

2.验收方式

验收采取内业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数量未达到保护任务、质量与已有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相比明显降低、划定地类不符合要求的,认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不合格,责成有关县(市、区)整改纠正后重新申报验收。

3.报备要求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后,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到省,由省统一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等电子信息备案到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南尽局O

五'时间要求

(一)9个重点城市划定方案编制与论证审核

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9个重点城市市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各市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于9月25日之前,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论证审核。

(二)4个其他设区城市划定方案编制与论证审核

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4个其他设区城市市级永久 

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各市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于12月15日之前,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论证审核。

(三)县(市、区)级划定方案编制与论证审核

县(市、区)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需在年底前,由各设区市完成论证审核并汇总上报。昆山市、泰兴市、沐阳县等省管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与其他县级城市一并由所在设区市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

(四)组织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与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相协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三个月内,应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组织实施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及时做好划定成果数据库汇交与报备。

附件:1.市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主要内容

2.市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工作要点

附件1

市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主要内容

1.总则

包括工作目的、工作依据、工作原则、工作任务和技术路线等内容。

2.区域概况

介绍区域自然地理概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概况;分析区域内土地利用现状及特点。

3.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成果情况

对2014年末耕地现状、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成果(包括数量、地类、坡度、质量等别情况)等进行分析,附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成果表(见表1)。

4.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

包括《V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确定的市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分解下达情况、目标调整情况及其依据等内容,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分解表(见表2)o

5.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落实及划定情况

说明市级与下辖县(市、区)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下达和落实情况;明确城市(镇)周边范围内划定 

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形态、划入划出情况及原因,对城市周边范围内划定数量、质量、功能等进行评价,填写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表(见表3);涉及市级和县级城市周边划定任务布局调整的,应说明划入划出的数量、质量、布局变化情况及调整原因,提供核实举证材料和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调整前后分布图,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调整表和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核实举证材料汇总表(见表4、表5)。

6.划定工作安排

依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规划调整完善工作部署要求,说明划定方案论证审核、上图入库、落地到户、成果验收等工作序时安排。

7.保障措施

从行政、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阐述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保护、建设和监管等保障措施。

8.附表

包括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成果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分解表、城市周边划定任务调整表等。

县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还应包括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落实情况和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明确划定数量、质量、布局、地类、落实到图斑地块、划入划出情况及依据等,并对划定方案进行评价。未独立开展划定工作的县(市、区)也应阐述其对应市级所属城市周边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落实情况。 

表1XX市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成果表

单位: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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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行政区名称填到XX市、县(区),行政区代码填写6位,如320206(下同)。

(2)已有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地类统计,依据报部备案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与2014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叠加分析填写。

(3)面积统一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4)表内关系:4=5+6+7=8+9+10;12=13+17;13=14+15+16=22+23+24;17=18+19+20+21o?

表2XX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万亩

2.png

说明:(1)栏8为负值时填写核减原因。

(2)表内关系:8=7-5o 

表3XX市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表

3.png

单位:万亩

说明:(1)已有基本农田是指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城市周边范围内的己有基本农田,已有基本农田划出的原因应当符合本方案的相关要求。

(2)新划入基本农田是指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城市周边范围内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新划入基本农田调出要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3)表内关系:4=5+6;6=7+8+9+10;11=4/3;17=4-13+14-15+16;21=17/3<> 

表4XX市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调整表

单位:万亩

4.png

说明:(1)已有基本农田是指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城市周边范围内的已有基本农田,已有基本农田划出的原因应当符合本方案的相关要求。

(2)新划入基本农田是指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城市周边范围内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新划入基本农田调出要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3)表内关系:4=5+6;7=4/3;9=10+11+12+13;15=16+17+18+19+20+21+22;24=4-9+14-15+23;28二24/3。

—20— 

表5XX市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核实举证材料汇总表

5.png

单位:万亩

说明:(1)本表填写已有基本农田和新划入基本农田调出证明材料汇总情况。 

附件2

市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

工作要点

一、目标任务

为统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调整完善,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在市级规划调整方案报批前,先行完成市级划定方案论证审核,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规划调整完善两项工作同步完成,主要包括对划定方案的完整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

二、论证审核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农业法》;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四)《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

(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

(六)《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096号);

(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5〕14号);

(八)《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论证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号);

(九)《江苏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苏国土资发〔2015〕182号);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连云港等4市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论证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6J118号);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6〕117号);

(十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及其他数据库建设的相关要求;

(十三)《耕地质量划分规范》(NY/T2872-2015)、《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NY/T1634-2008)。

三、论证审核具体要求

(一)划定方案完整性审核要求。对上报划定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齐全、规范进行审核,划定方案应包含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成果情况、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分解下达情况、城市周边划定任务落实情况、涉及城市周边划定任务布局调整情况、划定工作安排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划定方案程序合规性审核要求。主要从划定方案报送、城市周边划定任务下达等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核。市级划定方案应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市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委员会;城市周边划定任务应经核定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委员会联合下达,并附城市周边划定任务下达的函和城市周边划定方案。

(三)划定方案可行性审核要求。主要从保护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城市周边划定任务落实、划定工作安排及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合理性审核。

1.保护目标任务分解下达

划定方案中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应当不低于<?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确定的保护目标任务,并按要求逐级分解下达。对于规划调整后2020年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低于现行规划安排的,除纳入国家安排生态退耕范围、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及不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的以外,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要求的现状基本农田,一律继续保留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

2.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落实 

南京市等9个重点城市周边范围、划定面积和基本农田布局应符合两部提出的城市周边划定任务论证审核意见和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城市周边划定任务要求,连云港市等4个其他设区城市周边范围、划定面积和基本农田布局应符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提出的城市周边划定任务论证审核意见和联合下达的城市周边划定任务要求,县级城市(镇)周边划定任务核定应当符合中小城市逐步形成城市开发实体边界的要求和“保护优先、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城市(镇)周边范围内因重点建设项目急需落地或地类不符合划定要求等原因而确需对基本农田布局进行调整的,应符合“范围不变、面积不减、比例不降、质量提升、局部微调”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划定后,城市周边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应实现“数量增加、质量提高、形态优化”。

3.划定工作安排及保障措施

划定方案论证审核、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成果验收等具体工作安排应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规划调整完善工作部署安排,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保护、建设和监管等保障措施应得当有力。

四、论证审核工作程序

市级划定方案论证审核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划定方案上报。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各市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将划定方案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

(二)论证审核划定方案。根据论证审核要求,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组织对各市上报的划定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市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工作表(见表,1)o经会审会审议通过的,出具论证审核意见,作为市级规划调整方案报批的必备条件。会审会议未通过的,有关市按照会审会审议意见进行整改,按程序重新上报划定方案。

(.三)划定成果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通过后,市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依据《V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核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工作,形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市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工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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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