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

2017-11-13 2445
发文时间:

环发C20123140号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

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曷)、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土瓷源 厅(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大量工业企业被关停并 转、破产或搬迁,腾出的工业企业场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被再次开 发利用。但一些重污染企业遗留场地的土壤和地下冰受到污染, 环境安全隐患突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J35号)提出的“被污染场地再次进行开发利用 的,应进行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要求,为保障工业企业场地 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排查被污染场地。地方各级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制订本地 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或方案的,应当及时向同级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和城乡规划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 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工 业、经济、国土资源、建设和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以巳关停并转、 破产、搬迁的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使用企业,且原有场地拟再开发利用的以及本地区其他重点监管 工业企业为对象,组织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掌握场地土 壤和地下水污染基本情况,排查被污染场地(包括潜在被污染场 地),建立被污染场地数据库和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共享信息。

二、合理规划被污染场地的土地用途。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建 设、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 时,应当充分考虑被污染场地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严 格用地审批。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 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 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

三、严控被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 企业原场地采取出让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场 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有 场地被收回用地后,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项目批准或 核准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经场地环境调查和风 险评估属于被污染场地的,应当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 理修复方案。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 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

四、开展被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因地制宜组织开展被污染场 地治理修复工作,对影响人居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 出的被污染场地,要优先安排治理;要督促责任人采取偷离等措 施,防止被污染场地污染扩散。被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完成,经监测 达到环保要求后,该场地方可投入使用,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 复的,禁止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 何项目0

五、严格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管理。要设定从事污染场 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单位的准入条件,对相关单位的 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提出要求,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 地方应当在国家相关办法出台之前,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的 准入条件。建立健全专家论证评审机制,必要时,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曾部门应当组级专家对工业企业场地环境 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文件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报告 的科学性、合理性等进行论证评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 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 测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及论证评审资料,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永久保存;有关执业人员应当在 文件资料上签字,并对文件资料负责;公众可以依法向所在地设区 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公开有关信息。场地环境 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标准规范,对 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的结论和治理修复的效果负责,并做好治 理修复过程二次污染防范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六、切实防范场地浑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经批准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当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 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场地 污染防治措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场地污染防治 措施等进行验收。企业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该企业要 对土壤和地下水情况进行监测,造成污染的要依法治理修复。

七、落实相关责任主体。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 场地污染的单位是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以下 简称“相关责任")的主体。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 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相关责任;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 巳经终止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诙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 相关贵任。根据责任主体的划分,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 等所需费用应列入企业搬迁成本、企业改制成本或土地整治成本。

八、强化保障工作。环境保护部等主管部门应当抓紧完善被 污染场地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制修订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 理修复等标准规范。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标准 规范,先行先试。以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农药、 重金属等典型污染场地为重点,加大被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技术研 发力度,开展试点示范工程,培养专业技术队伍,筛选和推广实用 技术,推动国内被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技术实用化、设备国产化,探 索建立污染者付费、土地开发受益者出资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被 污染场地特别是无主被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资金投入。加强宣传教 育,引导公众认识被污染场地环境风险及其防治措施,积极稳妥开 展信息公开工作,支持利鼓励公众参与。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工业、经济、国土资源、建设、城 乡规划,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 合,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对工业企业 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保障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 要从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的全过程,依纪依法对当地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企业责任人员实施问责。

各地区要依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对本通知下发前巳开发利用或正在开发利用的工业企业场地,加强环境管理和监测,防止危害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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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7日印发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