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年12月)

2017-11-13 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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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十二月

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 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主要包括耕地整理、村庄整治、自然灾毁地恢复治理、生产建设破坏土地复 垦和耕地后备资源开发等。

第三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按资金来源分为财政性资金项目和非农建设项目自行补充耕地项目。财政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及新增耕地指标置换专项资金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非农建设项目自行补充耕地项目是指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单位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而自行投资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 根据项目资金渠道,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分为省、市(州、地)和县(市、区)三级项目。(下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是指使用中央下拨新增费、省留成新增费和省级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及新增耕地指标置换专项资金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是指使用省分配到各市(州、地)的新增费、市(州、地)本级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及新增耕地指标置换专 项资金和市(州、地)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 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非农建设项目自行补充耕地项目列为市级项目。

县级项目是指使用县(市、区)本级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及新增耕地指标置换专项资金和县(市、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以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实行统筹管理、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和随机抽查的原则。

省、市(州、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批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项目情况,也可 申请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理开发机构负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立项初审(含踏勘)、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查和 项目竣工验收中的技术评定等技术性管理工作。

全省各级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均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未经备案的项目,其新增耕地指标不予备案。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省、市、县三级应建立本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库。

第七条 项目申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及县级涉农部门根据当地土地整理复垦开 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有关技术规程, 组织编制项目材料,向各级有批准权的项目管理机关申报。 省级项目申报时间原则上在每年 4 月底前。市、县级项目申报时间由市、县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申请项目立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立项申请;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电子文档资料;

3、项目区上一年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项目区地形图(1/10000)及项目总体工程布置图;

4、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符合当地土地 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的审核意见;

5、项目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求意见;

6、土地开发项目需提交有批准权的政府的批准文件;

7、全面反映项目区的影像资料;

8、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对上报的项目立项申报材料,由有批准权的项目管理机关委托所属土地整理开发机构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项目,下达项目立项批复,并纳入本级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测量、规划设计和预算

第十条 项目批准机关根据年度资金投资方向,在本级项目库中确定当年实施项目计划,并下达通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接到实施项目计划的通知后, 可以采取招标或委托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测量资质的测绘 单位和具有规划设计能力的单位,对项目进行实测和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规划设计应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编制。项目规划设计编制完成后,应充分征求当地村民组、项 目涉及农户的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由项目批准机关组织审查、论证,实行专家负责制。涉及防洪堤、拦河坝、农用桥 等单体工程设计,需征求县级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含电子文档)(初审阶段提交一式二份;会审阶段提 交一式八份):

1、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批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批复和项目实施计划通知;

3、项目规划设计报告、项目预算书;

4、项目工程量特性及单体工程投资表;

5、项目规划设计实地调查报告及征求意见书;

6、防洪堤、拦河坝、农用桥等单体工程设计征求意见;

7、项目区测量技术报告;

8、项目区实测土地利用现状图(不小于 1/2000);

9、项目规划图或工程布置图(不小于 1/2000);

10、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

11、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对上报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由项目批准机关委托所属土地整理开发机构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踏勘审查。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查分为初审和会审。

初审通过的项目规划设计成果,由项目审查单位组织国土、财政、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专家进行会审。

第十六条 通过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由项目批准机关下达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批复。属于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项目投资计划由项目批准机关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下达。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管理推行项目法人、公告、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即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法人义务,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变更的,须由原项目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批复后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 门备案,纳入项目档案管理,作为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中应体现增加项目所在地农民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对可以由当地农民完成的土地平整、小型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工程,应由项目所在地农民参与施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调整项目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 项目位置范围不变、项目规模不减少、新增耕地面积不减少、项目总投资不变、单体工程资金调整不超过本项工程投资 20%、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变更调整结果报县级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项目位置范围不变、项目规模不减少、新增耕地面积不减少、项目总投资不变、单体工程资金调整超过本项工程投资 20%的,变更前后的工程内容及预算调整表报原项目批准机关备案,并报县级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涉及项目位置范围、项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工程数量及质量标准调整的,须报原项目批准机关批准,并报县级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项目竣工材料,申请项目批准机关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

(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 资效益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

(四)工程自检报告;

(五)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六)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及其变更调整方案;

(七)项目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八)项目规划图及项目竣工图;

(九)项目工程资金决算与审计报告;(非农建设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项目不提供)

(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报备信息表;

(十一)项目实施前、中、后影像资料(含光盘);

(十二)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上报的项目竣工验收材料,由项目验收机关委托所属土地整理开发机构等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技术评定。

第二十五条 经技术评定合格的项目,由项目验收机关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验收。技术评定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验收机关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资料:

(一)项目竣工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

(三)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四)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七)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预算书;

(八)项目实施方案;

(九)有关合同、协议书等;

(十)项目招标有关材料;

(十一)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

(十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情况报告;

(十三)有关影像资料;

(十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验收机关核发新增耕地合格证。

项目验收后,项目验收机关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档案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验收机关负责项目新增耕地指标的报备工作,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指标报备按照《贵州省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对全省市(州、地)、县(市、区)审查批准和验收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抽查方式采取室内检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抽查比例不低于3%。

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对县(市、区)审查批准和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 5%。

第三十条 对抽查的项目,一经发现有虚假项目、违规使用资金、工程数量质量不符合要求等现象的,省国土资源厅将暂停或取消项目审批、验收机关的审批、验收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地)、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并 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贵州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183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