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审核办法

2017-11-13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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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审核办法(讨论稿)

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的编制,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文件及规程,对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实行审核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的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以下简称“成果”)。

一、组织分工

审核工作由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委托江苏省土地勘测规划院、江苏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具体实施。

1、江苏省土地勘测规划院负责成果报件齐全性、内容完整性、图数一致性、布局合理性、图件规范性、数据库合规性等的审核,负责承接成果报件,协调组织审核流程,统一出具审核报告。

2、江苏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成果数据库中已批未变更数据与省厅“一张图”系统中已报备的城镇村、独立选址数据的衔接性审核,负责数据库入库审核、数据入库及汇交工作。

二、成果内容

成果内容主要包括:

1、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上报审查请示;

2、调整完善方案及方案说明;

3、规划图件;

4、规划成果数据库;

5、其他材料,包括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附具会议纪要、部门意见、公示及听证材料等规划基础材料;

6、已批未变更用地与调整完善成果衔接承诺。

以上材料上报审核时需提交2套纸质成果和电子数据。

三、审核程序

1、收件。成果材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报省国土资源厅,厅规划处接件后转江苏省土地勘测规划院登记,在江苏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审核合格后,由江苏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开展后续审核工作。

2、审核。江苏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自收到成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担的审核工作;江苏省土地勘测规划院自收到成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担的审核工作。

3、上报。成果经审核后,由江苏省土地勘测规划院统一出具审核报告,一并提交省国土资源厅。

4、审定。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审核报告及成果中反映的情况决定审核通过或不予通过。审核通过的,可上报审批;审核不通过的,应经整改后,再行提交审核。

5、数据入库、汇交。调整完善成果经审核符合技术审查要求,由江苏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完成数据库入库和汇交。

6、13个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以厅长专题会的形式组织厅相关处室进行会审。

四、审核要点

(一)报件齐全性

1、上报审查的成果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内容完整性

2、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编制内容是否符合《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有关规程规定。

3、市级调整方案中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是否落实省以上、市级及跨县区的重点建设项目、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县级调整方案中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是否重点落实省、市、县各级重点建设项目。

(三)图数一致性

4、基本农田调整图层是否与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相关成果一致。

5、是否采用了2014年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含批而未用)

作为现状数据,规划基数转换、底图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转换前后数据是否保持一致。

6、是否将在调整完善以前依法批准的城镇村批次和单独选址用地,且在2014年土地变更时未变更土地一并纳入规划目标年建设用地总规模,属于城乡建设用地的,是否布局为允许建设区。重点核查2015年以来的所有城镇村批次和单独选址用地等。

7、下级规划目标是否全面落实了上级规划对本级规划的主要调控指标;是否严格区分城乡建设用地与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包括总量、新增)等各类建设用地指标。各项规划控制指标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8、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规划主要控制性指标是否做到图数一致。重点审核实际上图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含流量)是否准确且图数一致。

9、有条件建设区是否按不超过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含流量)上图。

10、村镇建设控制区是否按不小于流量指标的1.3倍规模上图。

11、文本涉及人口、经济、土地利用等有关数据是否做到前后一致、文表一致。涉及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的有关数据关系是否平衡,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四)布局合理性

12、市级规划调整方案是否划定了中心城区城市开发边界,体现多规合一的要求,是否与相关规划的充分衔接协调。

13、重点审核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是否集聚,是否存在“开天窗”等明显不合理现象。

14、是否结合我省开展的适度规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等工作,合理安排新农村建设的用地布局。

15、城镇、开发区、园区等内部规划建设的市政道路、水利设施等用地,是否布局为允许建设区;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申报范围内是否全部布局为允许建设区。

(五)图件合规性

16、是否包括了指导意见中要求的必备图件。

17、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是否做到了上下级之间的无缝拼接。

18、各类图件制作是否符合制图规范中对内容表达、比例尺、坐标系统、图例及图面整饰等要求。

(六)数据库合规性

19、数据库成果是否符合数据库建库要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汇交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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