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6〕117号)

2017-11-13 1454
发文时间: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苏国土资发〔2016〕117号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委员会: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省制定并下发了《江苏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苏国土资发〔2015〕182号),明确了县级城市(镇)周边及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相关要求。近期,国家通过召开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专项督察视频会、下发《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专项督察工作方案》(国土资厅发〔2016〕10号)和《关于请报送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进展情况的函》(国土资耕函〔2016〕36号)等文件,进一步对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节点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紧迫性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作为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优化城乡空间格局、构建城市生态网络、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抓手;将“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并实行特殊保护”列为2016年度政府工作任务,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必须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在2016年12月底前,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相衔接,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是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先导和重要基础,目前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已经开展了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专项督察,并明确专项督察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地区,将纳入国务院2016年重点专项督察范围。同时,国家要求将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前置条件,倒逼各地切实加快工作进展。对此,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应务必将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国家部署决策上来,提高对完成这项工作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大工作推动力度,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各项工作任务。

二、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责任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在具体职责分工上,市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潜力的分析评估、任务下达、实施监督;县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等工作。市、县两级应按照责任分工、各负其职,切实加强对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组织,严把工作进度要求,倒排时序,统筹谋划,加快推进。

三、切实把握各项工作要求

为切实加强对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指导,省级制定了《江苏省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这项工作的原则、程序方法、时间安排等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应在《指南》的框架下,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核实举证、论证审核、方案制定等环节的具体规定,切实把好初步任务下达、论证审核和成果编制等关口,确保工作快速有序推进。

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与指导督查

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时间要求高、任务艰巨,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人员落实、经费到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要求,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省级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适时赴重点地区开展专项督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对于不按规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附件:江苏省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指南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4月12日

附件

江苏省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指南

为切实加快推进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明确工作要求、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原则

1.明确要求,保护优先。

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制分区为基础,按照允许建设区“鼓励划”、有条件建设区“挤压划”、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应划尽划”的要求,将城市(镇)周边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2.实事求是,合理预留。

充分考虑城市(镇)周边耕地现状及其在各管制分区的分布情况,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综合考虑城市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土地利用与管理特别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等因素,合理预留“十三五”期间新增建设用地空间,引导城镇有序健康发展。

3.明确责任,统筹谋划。

加强政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与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工作协同开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多规合一工作相衔接。

二、工作程序和方法

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下发、核实举证、任务论证核定工作,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江苏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苏国土资发〔2015〕182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发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5〕401号)等文件要求,由其所属市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纳入所在省辖市开展。

1.明确工作对象。

县级城市(镇)周边范围原则上依据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镇)规划控制范围,结合城市(镇)发展的规模形态综合确定。

(1)县级城市(镇)周边范围全部包含于省辖市城市周边范围内的,不需另行开展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2)县级城市(镇)周边范围内全部位于省辖市城市周边范围外的(即两范围相离),须另行开展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3)县级城市(镇)周边范围部分位于省辖市城市周边范围内的(即两范围相交),位于省辖市城市周边范围外拟确定的县级城市(镇)周边范围部分须另行开展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2.确定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

各市应以2014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最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成果等为数据基础,参照全国106个重点城市及我省连云港等4市的初步任务分析评估方法,对确定的城市(镇)周边范围内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现有耕地分布、面积、质量等进行分析评估,下发初步任务,明确核实举证结果数据内容、数据组织、证明材料、汇交规范等要求。初步任务以县级城市为单位形成电子图形数据,下发数据光盘。

3.开展核实举证工作。

根据下达的初步任务,所涉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国土、农业、住建等有关部门对城市(镇)周边拟划入划出土地进行调查核实,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提出可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对于不能划入和拟划出的地块,提供符合要求的举证材料。

核实举证成果由文字报告、电子数据和图件资料构成,其中文字报告(工作情况报告、核实举证说明及其他需要补充的文字材料)内容应简洁完整,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城市(镇)周边土地利用与管理基本情况、城市(镇)周边范围确定情况、划定工作开展情况、城市(镇)周边拟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布局的初步结果、核实举证情况说明、划定初步结果评价等内容;电子数据的内容、数据格式、组织形式及相关表格,采用的基础数据、核实举证的工作范围应符合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核实举证结果汇交要求。

4.编制划定任务论证审核方案。

各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委员会按照严格把关、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进行论证审核,确保将城市(镇)周边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形态达到规定要求。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委员会对连云港等4市城市周边划定任务的审核要求,制定本地论证审核方案,对上报材料的完整性、证明材料的合规性、划定任务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和认定。确保划定后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增加、质量提高、形态优化,耕地集中连片程度、平均质量等级有所提高,可调整地类比重有所下降,引导城市空间布局优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5.组织开展划定方案编制。

所涉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核定的划定任务,组织国土、农业部门编制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划定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文上报至市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两部门对上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规范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委员会备案。经审核确定的划定方案,纳入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

三、工作时间要求

1.4月20日之前完成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的下达工作;

2.5月15日之前完成初步任务的核实举证工作;

3.5月30日之前完成初步任务论证审核及划定任务下达工作;

4.6月15日前完成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编制及市级审核确认工作;

5.6月20日前完成审核报告、工作表格、划定方案、数据库等成果的报省备案工作。

抄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6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