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个转折点,在2016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首次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

2016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房地产市场退出全国性调控。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支持居民住房合理消费的税收、信贷政策,适应住房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因城施策化解房地产库存。调控进入“因城施策”时代。

随后2017年10月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再次强调坚持“房子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和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均明确其定位,因城施策。


本文针对2016年至今南京市房地产市场政策进行节选,了解南京房地产市场政策变化情况。

进一步提高征收拆迁货币化安置的比例,促使区域存量商品住宅去库存。逐步有序缓解商办库存压力。

开展商办存量的系统性调查,鼓励和支持各区、园区出台扶持政策,结合产业发展需求,探索PPP模式。根据市场状况,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研究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形成有效供给。

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土地供应,保持房地产用地市场供需基本平衡,通过调节土地供应稳定市场预期。

探索发展租赁市场规模化经营的有效路径,做好房屋租赁社会化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省去库存的要求,重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鼓励引导改善性住房需求,遏制投机性住房需求,结合实际精准去库存。

开展商办库存的系统性调查,鼓励和支持各区、园区出台扶持政策,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对于商办库存较多、去化周期较长的区域,符合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允许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商业、办公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养老、文化、体育等新兴产业项目的开发建设。

将通过保持合理土地供应规模节奏,有效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需求旺盛区域普通商品住宅的价格指导,对六城区、江宁区、浦口区的商品住宅项目(不含户型180平方米以上及低密度住宅),以年初批次成交均价为基准,按照价格区间分类指导。申报均价2万元/平方米以下的,年化涨幅不宜高于12%;2—3万元/平方米的,年化涨幅不宜高于10%;3万元/平方米以上的,年化涨幅不宜高于8%;首次销售的项目,申报均价参照周边同类型、同品质楼盘。

鼓励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适销对路的各类住宅,对于刚性需求集中的区域,保持100平方米左右户型新建住宅(含商品住宅、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50%的合理占比。

一、调整土地公开出让竞价方式

(一)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实行网上交易,竞价所产生的保障房建设资金不计入房价准许成本。

(二)当网上竞价达到一定比例时,调整该地块所建商品住房预售条件。

当网上竞价达到最高限价80%时,申领预售许可证应达到以下施工进度:七层及以下的,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八层及以上的,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三分之二以上。

当网上竞价达到最高限价90%时,该地块所建商品住房必须现房销售。

(三)当网上竞价达到最高限价时,仍有2家以上单位要求继续竞买的,停止网上竞价,改为现场摇号产生竞得者,并在最高限价基础上再加一个加价幅度作为成交价。

二、调整商品房贷款首付比例

(一)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除高淳、溧水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外,其他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5%。

(二)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除高淳、溧水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外,其他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

稳定房地产市场,在前期“控房价、控地价”的基础上,对主城区(不含高淳、溧水、六合,下同)实施住房限购措施:

一、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进一步增加商品住房上市供应,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出让、开发建设、上市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开竣工合同。对房价过快上涨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房源,符合销售条件的,价格主管部门积极主动服务,指导开发企业及时进行价格申报备案,经备案后的同期房源申报价格不再调整。

加大商品住宅土地供应,加快商品住宅用地上市节奏,增加土地上市规模,确保完成全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均衡有序供应,切实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加强土地出让后跟踪管理,组织对全市已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付款、开竣工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督促开发企业按土地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增加存量土地可上市房屋供应量。

稳定商品住房价格,开发企业应合理安排新建商品住房的销售节奏,同期房源应一次性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价格,且批次申报面积不宜低于3万平方米,不得通过分批申报价格变相涨价。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应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时对外销售。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后不销售的,价格主管部门不接受上调价格的申报。

一、在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在主城区(不含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强化区政府的主体责任。通过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以及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鼓励公租房货币化等措施,将辖区内住房保障需求落实到位。

落实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工作。完善跨区调剂补偿机制。对本区房源不足,需跨区使用保障性住房安置的区,应向项目所属区补交差价。

发挥市级平台的引领作用。根据市政府决定和区政府(园区)委托参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并依据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可适当建设和储备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基本住房保障及人才安居住房。

1.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量,加快土地供应节奏,有效增加供应规模。

2.加强土地供后监管。督促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加快已开工地块建设速度,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3.提高土地市场准入门槛。严格土地市场竞买人房地产开发资质要求,提高住宅、商住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

4.调整优化土地出让方式。土地出让时,地块竞价达到最高限价时停止竞价,改为竞争保障性住房面积,面积最多者竞得,所建保障性住房无偿移交政府,相应房屋建设成本不纳入房价准许成本。进一步增加中小套型和中低价位住房供应,选择河西新城、江北新区、南部新城等区域和江宁、仙林地铁沿线的部分地块,采取“限销售对象、限房价、限套型、限转让、限销售方式、竞地价”的出让方式。

5.购房人(含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3年内不得转让。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自签署《赠与合同》并办理转让确认手续之日起,赠与人满3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通过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家庭或居民,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2018年8月13日下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企事业单位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要求对企业参与购房行为进行限制。限制对象为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涵盖本市和外地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机构。文件于8月13日19时后开始执行,对采取摇号方式销售的楼盘,以房产部门购房资格核验时间为准,对非摇号方式销售的楼盘,以认购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一是临时建筑规划审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首付款后,只要签署一份今后保证按要求申报和施工的承诺书,即可直接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是为需保留的临时建筑明确办理路径。此类临时建筑,若不需保留,建设单位只要在项目最后一次申报规划核实前拆除即可;若想要保留,可通过简单的路径转为“正式”项目,即在符合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控制要素的前提下,通过申报规划许可变更的方式,直接换取正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南京市作为全国租赁试点城市之一,坚决贯彻落实十九大会议精神,以“房住不炒”为工作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推动租赁住房建设,是我市增加租赁住房供给,扩大住房租赁市场规模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一城一策”各项工作要求的重要内容之一。

该《办法》相对于以往人才购买商品房政策,最大的特点在于,扩大了人才的供应范围。学历型、技能型、管理型、经验型人才都在列;海内外人才全部囊括;重点企业教育、医疗领域人才全涉及。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首次纳入购房服务政策范围。每名人才家庭只能享受1次购房服务,且仅限购一套住房,办理登记、选房、认购等手续时,须持有本人的人才购房证明,所购住房5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