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证的通知(国地普办[2014]4号)

2017-11-13 3524
发文时间:

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国地普办〔2014〕4号

关于启用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便于地理国情普查人员深入实地开展普查工作,规范地理 国情普查队伍建设,增强参加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人员 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保障地理国情普查成果质量,经研 究,决定启用“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 如下:

一、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证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普查办)制发,是普查人 员证明其身份的工作证件,在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期间有 效,从事地理国情普查活动时使用,全国范围内通用。

二、按照国务院普查办培训计划要求,普查工作人员参加了 国务院普查办组织的业务培训,且通过考核合格的,方可获得全 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证。该证包括证书和胸牌,由国务院普查办 统一制作、编号、颁发、公布和备案.

三、持有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证的普查人员在从事地理国 情普查外业工作期间,应当携带证书,佩戴胸牌。持证人员应当 妥善保管证件,不得伪造、涂改证书信息,不得转借他人.

四、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证制作成本在地理国情普查经费 中列支,不再向证件受领人收取制证费用。

五、请各省级普查办组织开展申领工作.对符合发证条件的 申请人信息进行核实、汇总,将《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证申请 表》、《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证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近期1寸 蓝底证件照三张,统一寄送国务院普查办。表格和照片的电子版 —并发至 gpb001@sbsm.gov.cn.

六、各省级普查办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根据本地区开展第一 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研究确定本地区制发地理 国情普查工作证的相关事宜。

联系人:左志进、蒯晓童

电 话:010-63881938、63881937

传 真:010-63881927

附件:1.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证(证书)样式

2.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证(胸牌)样式

3.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证申请表

4.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证申请汇总表

图片11.png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蛆。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