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

2017-11-13 8370
发文时间: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

国土资厅发〔2017〕27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

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 土资源局: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是法定公示地价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市 场建设、土地资产权益保护和土地宏观调控等方面的重要支撑。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以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推进基 准地价、标定地价定期确定和更新,各地公示地价体系初步建 成,但同时,体系不完善、更新不及时、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仍不 同程度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开展基准地价电子化备案。为提高基准地价成果 监督管理水平,部组织建成全国基准地价电子化备案系统。自 2017年8月1日开始,各市、县新验收发布的基准地价成果应在 1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基准地价备案系统(http: // WWW. qgjzdjba. org. cn),按要求完成基准地价电子化备案。 2017.年8月1日前已发布的基准地价成果,应在2018年6月30 日前完成备案。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也应按上述要 求备案。

(二)制订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按照《关于扩大国 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要求, 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 其他用途基准路价等,制定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自 2017车8月i日"开始,客地薪发希的基准她价体'系应包含公共服 务项目用地基难地价。.2017 #: 8月T日,前:已发布的基准地价体 系,缺少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应抓紧组织补充制订。各地提交备案的基准地价体系应包含瓜 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

(三)完善农用地和集冰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为支撑农村土 地制度改革和农垦改革发展,避免国有农用地资产流失,有国有 农用地的区域,市、县国土资源全管部'门要主动商农垦管理部 门,于2018年.12月31日前制订并发布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 有条件和有市场需求的地方,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 抓紧研究部署开展集体土地基准地价制订工作。

(四)加快推进标定地价体系建设。标定地价是政府为管理 需要确定的、符合一定条件的标准宗地土地权利价格,是宗地评 估、地价管理和有关税费确定的重要依据。宿.2018年开始,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启动城镇标定地价体系建设, 有条件的地区,标定地价体系可逐步扩展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进度管理。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负责统筹组织本辖区开展上述工作,督促加快工作进展,确保 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通过全国基准地价备案系统及时掌握 分析本辖区基准地价工作情况,对基准地价未及时更新、未及时 备案的市、县提出整改要求。部将适时对全国基准地价备案工 作、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制订情况 进行通报和督导。

(二)严格遵守技术标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订应严格 遵守土地分等、定级、估价等各项国家和土地行业技术标准,未 严格遵守技术标准的成果不得发布和使用。各省(区、市)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成果验收管理,重点核查成果技术路线、表 达形式等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部将不定期对全国基准地价成 果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成果,将依法依规对相关市、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技术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三)提高信息化标准化水平。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在建设公示地价体系时,应结合备案要求和数据库标准,实现公 示地价体系信息化和标准化。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应加强地价信息化管理工作,在国家相关信息平台基础上,逐步 实现本辖区地价数据统一管理。

三、组织保障

(一)做好动员部署。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 及时组织摸清本辖区内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情况,针对薄弱环节,制订工作方案和细则,明确时限,强化责任机制,确保公示地价 体系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应在2017年8月1日前将本通知要求和本省(区、市)落实 细则传达到市、县。

(二)强化工作保障。为提高地价管理工作水平,部将在近 期组织开展全国基准地价备案培训。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要组织建立相对稳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加强培训与 交流,不断提升地价业务能力。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是国土资源部 门常态化、基础性工作之一,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公 示地价体系建设纳入日常业务预算管理,落实财政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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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