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4]150号)

2017-11-13 3856
发文时间:

南京市人民改府文件

宁政发(2014〕150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推动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提高工业、科研用地开发利用效率,建立工业、科研用地与居 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确保我市土地资源得到科学合理配置, 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供应原则

坚持“优化布局、节约集约、环保优先、市场决定”的基 本原则,确定工业用地限制供应区域和重点产业发展区域,实 行供地政策差别化管理,通过进一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控制 新增工业用地规模、发挥土地市场调节作用等手段,确保工业、 科研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优质资源向重点区域倾斜,促进 产业高端化、集聚化发展,实现遵循产业布局规划及加强生态 环境保护的双盛。

二、优化供应结构

工业用地选址与供应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而总体 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以卜区域不得供应工业用地:

(一)生态红线、文保紫线、河道蓝线和基本农III范围, 具体以环保、文物、水利、国上部门划定范围为准;

(二)高新区(不含生物医药谷)、大厂地区、金陵石化及 周边地X、梅钢及周边地区、长江二桥至三桥临岸地区(含八 上卜洲),具体范围由发改、经信部门牵头,规划、国土部门共同 确定;

(三)玄武、秦淮、建邺、鼓楼、雨花台区辖区范围(不 含板桥新城南部区域)和绕城公路以内的其他区域;

(四)旅游集聚M、文化产业集聚区、紫金科技创业人才 特别社区、国际企业研发园规划控制范围,具体以市政府批准 的规划范围为准:

(五)环境基础设施不配套等暂不具备新建项目环境条件 的区域,具体中环保部门在办理工业用地初审时予以明确。

三、制定地价标准

调整全市工业、科研用地最低价标准,使其符合我巾土地 稀缺实际并适应经济发展水平。除新兴产业集聚区、空港枢纽 经济区、海港枢纽经济区、紫金科技创业人才特别社区、国际 企业研发园区域外,其余地区工业、科研用地出让最低价调增 50% —100%,其中: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调增50%,其他 地区调增100%。国土部门根据市政府要求,结合年度地价动态 监蒯和基准地价修订工作,适时调整最低价标准,发布各级别 工业、科研用地指价。

新兴产业集聚区、空港枢纽经济区、海港枢纽经济区、紫 金科技创业人才特别社区、国际企业研发园区等区域(详见附 件I)以市政府批准的规划范围为准,其保护性地价暂不调整。尚未取得批复的,项目供地时凭产业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书面 确认的意见办理,市政府将根据区域发展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情况,适时确定是否继续给予保护政策.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详见附件2)以政府批准的规划范围为准,具体由开发区 主管部门确定。

四'缩短出让年限

工业用地要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弹性确定土地 出让年限。新增的工业用地供应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 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出让年限由 开发园区(包括各类产业集聚区、开发区、高新区、园区、特 区和工业集中区等,下同)在出让预申请时向国土部门申报, 土地出让价格按出让年期进行修正.出让年期届满后,视情况有偿续期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建立准入机制

在符合我市规定的投资强度、产出要求等条件的基础上, 新擀的工业用地供应还必须达到企业用一匚结构标准的要求,其 中漂水、高淳区用地项目企业员工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比例要达 到10%以上,栖霞区、江宁、浦曰、六合要达到15%以上。

各区政府及省以上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严格的项 II准入审查工作机制.对新建工业项目,要在招商和选址阶段 开展用地准入审核,在项目产业类型、产业布局、经济指标、 规划用地、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申查 结果作为项目规划用地选址、建设用地指标安排和士地供应的 必要条件和更要依据。

六、加强全程监管

工业、科研用地出让前.开发园区要根据招商谈判情况拟定“投赘建设协议七土地公开出让时,国土部门公布协议内容, 明确受让人在笠订上地出让合同前须与开发园区签订协议。“投资建设协议”在不妨碍公平竟争的前提下.要明确产业、投资、 产出、税收、用工要求等有关条件及违约责任。开发园区要加 强对受让人履行“投资建设协议”情况的监管,并收取-定的 履约保证金,员体数额由开发园区根据顼目总投资额确定;履 行不到位的,要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七、鼓励试点先行

鼓励各开发园区实施工业、科研用地先租后让等土地供应 方式试点,开发园区可在出让预申请时向国土部门申报采取先 租后让供地方式,同时确定租赁期(5年)、建设周期、出让年 限〔工业不超过25年、科研不超过45年)、租金标准、出让起 始价,以及转为出让土地的相关条件。先租后让供地方案经批 准后,一次性履行招拍挂手续,签订租赁合同,确定租金标准、 转为出让土地的条扁及出让地价。租赁期间,承租方按约定支 付租金,领取租赁土地使用证,开发园区可向承租方收取一定 额度的履约保证金.租赁期结束,未达到约定转为出让土地条 件的,可根据开发园区意见采取终止租赁合同,退还履约保证 金,并由开发园区按成本价对地上建筑物予以补偿;或者重新 雄订协议,提高租金标推、延长租赁期限。租赁期结束,达到 约定出让条件的,由开发园区出具召面意见并经原供地方案批 准部门同意,可按原租赁合同约定,在补足出让成交地价后(租 金、履约保证金可转为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土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土地出让方案已 经批准的,可继续按批准的出让方案办理;土地出让方案未批 准的,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办理。涉及特殊重大项目的,由市 政府按“一事-议”原则确定具体政策.本通知发布执行前, 我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中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 要求为准。

附件:1.出让最低价暂不调整区域,览表

2.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名录

南京甫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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