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41号)

2019-09-24 1701
发文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方案的通知

桂自然资发〔2019〕41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深化工业用地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经研究,拟在你市开展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为全区进一步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方案》印发给你市,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8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解放思想等中心工作部署,深化工业用地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作用,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流程,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我区工业发展壮大和产业提档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晰土地出让的系列标准,实施“净地”出让,营造市场竞争氛围,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坚持改革提效率。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明确企业投资项目亩均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激励倒逼机制,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坚持全过程监管。实行“标准地”企业承诺、信用评价全过程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奖惩制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目标要求。

将柳州市作为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城市,在柳州市辖区内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开展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试点,探索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以“标准地”供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间大幅缩短。适时开展试点总结,为我区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二、重点任务

“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耗能标准、环境标准、亩均税收等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实施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试点重点任务如下:

(一)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工作。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前提下,由试点城市政府统一组织在重点区域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及区域负面清单,确保出让地块具备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符合“净地”出让要求,为实施“标准地”出让提供坚实基础。

(二)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能耗环保要求等,结合试点实际和产业特点,按照“重引导、可操作、易监管”的原则,研究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体系(可由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和亩均税收等指标构成),灵活设定土地出让年限。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设置科研投入、就业、技术、人才、品牌等软性投资指标。

(三)明确“标准地”出让履约要求。

探索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与当地政府或者园区管理机构签订“标准地”使用协议,承诺按约兑现相关指标,明确违约责任,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开展企业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工作,为企业提供各类代办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对照清单和要求做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加速项目开工落地。

(四)建立“标准地”全程监管体系。

根据“谁主管、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覆盖土地出让金缴纳、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的“标准地”企业承诺、信用评价全过程监管机制,设定标准化、可量化、可统计、可追溯的系列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化、可量化的奖惩指标,加大激励措施,实施协同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约采取限制不动产权变更、收缴违约金、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亩均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企业,适当给予资金扶持、政策支持等奖励。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

(五)总结“标准地”出让试点经验。

围绕事前定标准、事中做承诺、事后强监管等关键环节,总结试点实施经验,梳理形成“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可复制、能推广的标准文书,为在全区推广提供实践经验。

三、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9年8月—9月)。

试点城市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细化保障措施,组织开展调研。

(二)研究探索阶段(2019年9月—12月)。

试点城市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和行业特点,研究制定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和亩均税收等标准,制定“标准地”出让工作流程。在做好前期相关评价的基础上,确定首宗工业用地出让地块,同步研究制定“标准地”供地方案,力争2019年底前完成首宗“标准地”出让。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1月—10月)。

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组织实施一定数量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并与用地单位签订履约协议,实施供后监管,不断优化操作流程,调整政策措施,形成一套“标准地”制度体系。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11月—12月)。

梳理“标准地”出让试点的做法与创新,分析试点实施遇到的问题,评估试点总体绩效,提出完善与推广“标准地”出让制度体系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标准地”出让试点总结评估成果,为在全区实行“标准地”出让提供实践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指导试点实施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调研督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试点城市要成立工作小组,开展区域评估,研究制定“标准地”出让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地”出让。试点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告。

(二)注重宣传引导。试点城市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标准地”出让政策,使用企业、群众听得懂、能理解的方式讲解政策要点、利好举措,增进社会公众的了解和支持,调动用地企业参与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试点氛围。

(三)强化总结评估。坚持边推进、边总结、边推广、边深化,完善“标准地”制度体系,适时对“标准地”试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获得感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试点质量,及时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四)加大政策支持。鼓励试点城市在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多审合一等领域开展改革创新,推行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拿地即开工等模式,降低企业用地时间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附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

附件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

项目在符合国家、自治区、市、县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包括:

一、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三、能耗标准。每万元工业增加值耗能水平。

四、环境标准。各行业达标排放水平。

五、亩均税收。项目投产达效后,每个会计年度每亩土地纳税标准。

六、试点城市根据自身情况设定的其他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