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统计调查制度(2019年7月)

2019-08-07 1098
发文时间:

海洋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备案

2019年7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 录

一、总 说 明179

二、报 表 目 录183

三、调 查 表 式186

(一)海洋资源总体情况(HY10)186

(二)大陆岸线资源情况(HY11)187

(三)无居民海岛岸线和植被情况(HD20)188

(四)海岛资源及利用情况(HD21)189

(五)海岛周边海域环境情况(HD22)191

(六)海岛生态修复情况(HD23)192

(七)海岛开发利用情况(HD24)193

(八)海岛地区经济发展情况(HD25)194

(九)海岛淡水和电力情况(HD26)195

(十)海岛地区交通情况(HD27)196

(十一)海岛地区污染防治情况(HD28)197

(十二)海岛地区海洋灾害情况(HD29)198

(十三)海岛防灾减灾设施情况(HD30)199

(十四)涉及海岛的保护区建设情况(HD31)200

(十五)海岛公益设施情况(HD32)201

(十六)海岛行政管理情况(HD33)202

(十七)海域经营性项目用海审批情况(HY20)204

(十八)海域非经营性项目用海审批情况(HY21)205

(十九)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情况(HY22)206

(二十)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批情况(HY23)207

(二十一)海域有偿使用情况(HY24)208

(二十二)海底电缆管道管理情况(HY25)210

(二十三)围填海情况(HY26)213

(二十四)海洋灾情损失情况(HZ10)214

(二十五)海洋减灾应对投入情况(HZ11)215

(二十六)海洋观测设施建设运行情况(HZ12)216

四、主要指标解释217

五、附 录224

(一)主要标准规范224

  (二)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224

  (三) 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224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我国岸线资源、海域海岛开发利用与管理、海岛生态保护、海洋灾害等方面的情况,为我国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依据,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提供数据支撑,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海洋统计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调查对象为系统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系统内相关科研单位。统计范围为全国海域(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海岛(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和海南岛本岛,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三)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涉及岸线资源、海岛生态保护、海域海岛开发利用与行政管理、海岛经济社会状况和海洋灾害等方面。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

本制度包含月报、季报和年报。其中年度报表的时期指标为全年数据,报告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时点指标为年末数据;季度报表的时期指标为全季度数据,季报的统计报告期分别为1月1日至3月31日(一季度)、1月1日至6月30日(二季度)、1月1日至9月30日(三季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四季度、快速年报),时点指标为季末数据;月度报表的时期指标为全月数据,报告期为每月1日到每月最后一日,时点指标为月末数据。

(五)调查方法

本制度通过行政记录获取的方法收集资料,数据来源于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

(六)组织实施

本制度由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沿海各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填写本级海域、海岛、海洋灾害的统计数据并汇总逐级上报,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海域、海岛、海洋灾害统计数据的汇总、审查工作,并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海域、海岛、海洋灾害统计数据进行汇审。

(七)报送要求

采用分级统计、逐级汇总的形式上报海域、海岛、海洋灾害的统计数据。报送单位于规定日期内,通过规定方式报送统计数据。

(八)质量控制

为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上级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填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形式审查和数据审查。

为审核逻辑关系、平衡关系,若统计数据太小,无法按制度规定的单位和小数保留位数填报的项目应填“…”,零值的指标项目应填“0”或“无”,无法获取数据的填“-”。

(九)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渠道

以发布公报的形式对外公开统计数据。

(十)统计资料共享

海域、海岛、海洋灾害的统计资料可以与相关部门共享,共享内容为发布公报中所涉及的相关指标内容,以数据库表的形式共享。责任单位为自然资源部综合司,责任人为自然资源部综合司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

(十一)使用单位名录库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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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指标解释

海岸线长度 是指海水大潮平均高潮位与陆地(包括大陆和海岛)接触的界线的长度。

大陆岸线长度 是指大潮平均高潮位与大陆陆地接触界线的长度。

无居民海岛岸线长度 指大潮平均高潮位与无居民海岛陆域部分接触界线的长度。

海岛数量 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海岛数量是指散布于海洋中海岛总数量。

砂质岸线 指由砂质和砾质砂石构成的海岸线。

泥质岸线 主要为由潮汐作用塑造的低平海岸,潮间带宽而平缓。

基岩岸线 指由裸露的基岩构成的海岸线。

生物岸线 主要包括红树林岸线、珊瑚礁岸线和海草床岸线。

河口岸线 入海河流与海洋的分界线。

生态恢复岸线 经政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

人工岸线 主要包括填海造地、围海和构筑物等三类工程形成的人工岸线。

渔业岸线 指渔港、渔业基础设施、围海养殖等渔业生产活动所占用的海岸线。

工业岸线 指工业生产活动占用的海岸线。

交通运输岸线 指交通运输活动所占用的海岸线。

旅游娱乐岸线 指滨海旅游开发活动所占用的海岸线。

造地工程岸线 指城镇建设填海造地、道路、广场等占用的海岸线。

其他利用岸线 除以上用途以外的已利用海岸线。

未利用岸线 指尚未利用的海岸线。

沙滩数量 指长度在100m以上的沙滩数量,其中不包括砾石滩。若海岛上无沙滩,填写“0”。

自然景观 是指地文景观、水域风光、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等,详见《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 18972-2003)》之旅游资源分类表。

人文景观 是指遗址遗迹、建筑与设施、旅游商品、人文活动等,详见《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 18972-2003)》之旅游资源分类表。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 填写3A级、4A级或5A级。

林权证类型 林地所有权证(国有或集体)、林地使用权证、林木所有权证、林木使用权证。

起止时间 填写土地使用权的起止时间,格式为yyyy/mm/dd-yyyy/mm/dd。

发证时间 填写格式为yyyy/mm/dd。

变化类型 包括新增、变更、注销和补报四种情况。类型为变更时,分别填写变更前和变更后数据。

监测站纬度/经度 填写监测站的坐标值,格式为xx°yy′zz″N,xx°yy′zz″E。

水质质量 按春、夏、秋、冬四季分别填写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劣于第四类。

主要污染物种类 按春、夏、秋、冬四季分别填写无机氮、磷酸盐、石油类、COD、pH等。

富营养化程度 按春、夏、秋、冬四季分别填写轻度、中度、重度。

实施期限 填写项目实施的起止年份,格式为yyyy-yyyy,尚未完工的填写yyyy-。

修复内容 填写报告期末,已完成的全部修复内容,岛体、岸滩、岸线、植被、淡水、污水垃圾处理能力建设、沿海防护林等。

已完成修复工程量 以量化指标说明报告期末已完成的修复成效。

证书编号 填写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编号。

证书类型 填写“正式”或“临时”。

出让方式 包括行政审批和招标、拍卖、挂牌。

项目性质 包括经营性和公益性。

用岛范围 包括整岛利用和局部利用。

用岛面积 根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表》中的用岛面积填写。

主导用途 包括旅游娱乐、交通运输、工业、仓储、渔业、农林牧业、可再生能源利用、城乡建设、公共服务等。有海岛使用权证书的,按证书填写。

用海面积 有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按照证书填写;无证书的,按照用海实际面积填写。

用海方式 从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用海、围海中选填,可多选。有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按照海域使用权证书填写。

审批级别 填写“国家审批”或“省人民政府审批”。

用海起止时间 格式为yyyy/mm/dd-yyyy/mm/dd。

有新开发利用行为的海岛数量 指本年度内由于新开发利用行为导致海岛形态、开发利用规模、植被覆盖率等发生变化的无居民海岛数量。

初次开发的海岛数量 指本年度内初次开发利用原始状态的无居民海岛数量。

财政收入 指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收入,不包括上级拨款。

财政支出 指国家财政将筹集起来的资金进行分配使用,以满足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需要,主要包括 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用、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用、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的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国防支出、行政管理费、政策性补贴支出、债务利息支出。

年末常住人口 指每年12月31日24时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总和。

总营业收入 指管辖区域内的全部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转让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总收入, 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海洋渔业 包括海水养殖、海洋捕捞、海洋渔业服务等活动。

海洋水产品加工业 指以海产品为主要原料,采用各种食品贮藏加工、水产综合利用技术和工艺进行加工的活动。

海洋油气业 指在海洋中勘探、开采、输送、加工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海洋矿业 包括海滨砂矿、海滨土砂石、海滨地热与煤矿及深海矿物等的采选活动。

海洋盐业 指利用海水生产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的盐产品的活动。

海洋船舶工业 指以金属或非金属为主要材料,制造海洋船舶、海上固定及浮动装置的活动,以及对海洋船舶的修理及拆卸活动。

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 指为海洋资源勘探开发与加工储运、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进行的大型工程装备和辅助装备的制造活动。

海洋化工业 以海盐、海藻、海洋石油为原料的化工产品生产活动。

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 指以海洋生物为原料或提取有效成分,进行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的生产加工及制造活动。

海洋工程建筑业 指用于海洋生产、交通、娱乐、防护等用途的建筑工程施工及其准备活动。

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业 指在沿海利用海洋能、海洋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进行的生产活动。

海水利用业 指对海水的直接利用、海水淡化和海水化学资源综合利用活动。

海洋交通运输业 指以船舶为主要工具从事海洋运输以及为海洋运输提供服务的活动。

海洋旅游业(海岛旅游) 指依托海岛旅游资源,开展的海岛观光游览、休闲娱乐、度假住宿和体育运动等活动。

其他海洋产业 指统计表中未列出的主要海洋产业,如海洋信息服务业等。

引水工程所在海岛名称 若引水工程连接多个海岛,则海岛名称填写多个,以顿号分隔。

建设状态 填写已竣工或在建。

淡水获取方式 根据海岛具体情况选填,具体包括水库、水井、管道引水、船舶运水、海水淡化,可填多项。若无淡水供应,填写无。

电力供应方式 根据每个海岛具体情况选填,具体包括岛外引电、柴油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其他自主发电方式,可填多项。若无电力供应,填写无。

光伏发电 是指将太阳能转为电能的发电方式。

海岛新能源工程名称 填写新能源工程名称,例如 XX岛风能(太阳能、波浪能、多能互补等)示范工程。

投产年份 是指建设项目按计划规定的生产能力在报告期内全部建成,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正式移交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年份。

功率 填写格式为能源名称+功率,多个能源间用逗号分隔,例如 风能100KW,太阳能15KW。

等级公路长度 指海岛上已建成的高速公路及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公路的总长度。

渔港、公务码头数量 统计报告期末已投入使用的码头数量,不包括在建的。

客货码头数量 统计报告期末已投入使用的百吨级以上的客货码头数量。

连岛路堤 指连接岛与岛、岛与陆的具备通行能力的人工路堤。

连接海岛名称 此项填写连岛桥梁和海底隧道连接的海岛名称,若连接多个海岛,以顿号分隔。

污水处理厂 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包括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处理工艺。

垃圾外运的海岛数量 指通过打包、压缩、外运的形式进行垃圾处理的海岛数量。

已确权无居民海岛上的排污口数量 辖区内已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无居民海岛上的排污口总数量。

受影响的海岛数量 指处于海洋灾害影响区域范围内的海岛数量。

等级海塘 即一、二、三、四、五等级海塘。

其他防灾减灾设施数量 指除避风港、防波堤、海塘以外的,且可起到防灾减灾作用的其他设施的数量。

所属地区 填写保护区所属的最低级别行政区划名称。例如灵山岛自然保护区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则所属地区填写黄岛区。

保护区级别 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

保护区类型 指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

主管部门 填写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和其他部门。

制度类别 填写使用管理、规划管理、保护管理、登记管理、地名管理、监视监测、执法监察、项目管理和其他。

制度级别 指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规划级别 填写市级或县级。

时间填写格式(批准、发证、缴纳、始建、发文) yyyy/mm/dd。

规划期限 填写格式为yyyy-yyyy。

海岛名称标志巡视 包括利用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通过船舶巡航、登岛巡查、岸线巡查等方式对海岛名称标志进行巡视的活动。

海岛名称标志巡视个数 是指报告期内巡视的海岛名称标志的总个数,各次巡视的重叠部分不累加,只计数1次。

海岛名称标志巡视次数 指报告期内海岛名称标志巡视的个次数,例如巡航2次,分别巡视海岛名称标志10个和20个,则不论两次巡航是否有重叠部分,次数为30。

海岛名称 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标准名称。

变更类型 填写命名、更名、注销。

变更原因 依据《海岛名称管理办法》填写。

现场巡查 包括登岛和绕岛巡查。

监视领海基点次数 是指报告期内监视监测领海基点的个次数,例如报告期内监视领海基点3个,每个监视2次,则监视领海基点次数为6次。

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 统计报告期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本辖区内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个数和保护范围总面积。

非经营性用海 指《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财综〔2006〕24号、〔2008〕71号文件规定的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

经营性用海 指除去“非经营性用海”以外的其他用海项目。

海域使用审批 分为“新增项目数量(个)”、“新增宗海数量(宗)”和“新增宗海面积(公顷)”。其中,

“海域使用权转让”包括海域使用权的出售、赠与、作价入股、交换等情形;

“海域使用权续期”指原海域使用权依法续期而进行的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批的情形;

“海域使用权转移、继承”包括因海域使用权转移、依法继承海域使用权而进行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批的情形;

“更名、更址”包括海域使用权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而进行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批的情形;

“填海造地项目竣工验收”指填海造地项目已竣工验收而进行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批的情形;

 “其他”为其他未列出的海域使用权变更情形。

海底电缆管道活动 分为“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维修”、“改造”、“拆除”和“废弃”。其中,

“路由调查(勘测)”指统计报告期内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批复的准许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前对其经过海域进行的海洋地质、地球物理及水文要素的调查。

“铺设施工”指统计报告期内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批复的准许铺设施工的海底电缆管道情况。

“维修”指对海底电缆管道的检查维护、故障修理或保护施工等。

“改造”指对海底电缆管道的改造工程,包括原有海底电缆管道的改道。

“拆除”指对海底电缆管道进行的拆除、打捞回收等。

“废弃”指对海底电缆管道的废弃与注销。

海底电缆管道混合用途 指一条海底电缆管道中包含多条不同用途的管线。如注水管线、混输管线、电力缆线等共同铺设在同一路由同一确权海域的海底电缆管道。这种用途以油气开采用海类型中的海底管线居多。

新增围填海造地项目审批情况 指在统计期内自然海域内新审批的围填海项目的情况。

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指统计期内在已围填区域内补办用海手续的情况。

风暴潮灾害 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叠加在天文潮位之上的海面震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分为台风风暴潮和温带风暴潮两种。由此导致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称为风暴潮灾害。在统计中将风暴潮和由风暴潮引起的近岸浪造成的损失均归为风暴潮灾害。

海浪灾害 海浪对海上航行的船舶、海洋石油生产设施、海上渔业捕捞和沿岸及近海水产养殖业、港口码头、防波堤等海岸和海洋工程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称为海浪灾害。

海啸灾害 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巨大岩体塌陷和滑坡等导致的海水长周期波动,能造成近岸海面大幅度涨落,由此导致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称为海啸灾害。

海冰灾害 因海冰引起的航道阻塞、船只损坏及海上设施和海岸工程损坏等的灾害称为海冰灾害。

受灾人口 指填报单位辖区内因海洋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口数量,包括统计行政区域的常住人口,临时居住的外地人口,以及处于该行政区域范围内,但在行政上不受该行政区域政府领导管理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团体的人口。统计时可采用人口密度与受灾面积的乘积计算。

因灾死亡人口 指以海洋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两类情形 一是海洋灾害发生期间,灾害直接造成立即死亡的人员,如溺亡等;二是灾害未造成立即死亡,但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或送往医院后短期内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人员。对于海洋灾害发生期间严重受伤,长期治疗后死亡的人员,不纳入因灾死亡人口中。

因灾失踪人口 指以海洋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海洋灾害发生期间,应注意及时更新失踪人口状态,当发现其仍然存活时应该及时予以核减;如果确认其已经死亡,需要及时更正,核减失踪人口,核增死亡人口。

受损海堤、护岸数量 指因海洋灾害造成损坏的海堤数量。

受损海堤、护岸长度 指因海洋灾害造成损坏的海堤长度。

滨海湿地资源受损 指因海洋灾害造成红树林、盐沼、砂质海岸、珊瑚礁、海草(藻)等资源受损的面积。

直接经济损失 指受灾体遭受海洋灾害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 受灾体损毁前的实际价值与损毁率的乘积。

(1)固定资产如房屋、机器设备、渔业养殖设施、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损失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损失=重置完全价值×(1-年均折旧率×已使用年限)×损毁率

其中,重置价格为采用与受损统计对象相同的材料、建筑或制造标准、设计、规格及技术等,以现时价格水平重新构建与受损统计对象相同的全新实物所需花费的材料和人工等成本价格,不考虑地价因素;

(2)物化流动资产如农副产品损失、原材料损失、在产品与产成品损失,均按购入价或成本价扣除残值来计算。

海岸防护工程直接经济损失 指因海洋灾害造成海堤、护岸、港口外的防波堤等海岸防护工程的直接经济损失。

海岸线生态修复工程直接经济损失 指因海洋灾害造成的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的防护林、湿地、生态景观等海岸线生态修复工程的直接经济损失。

海洋观测设施直接经济损失 指因海洋灾害造成海洋观测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完成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县(区)数量 是指按照《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技术导则》的要求,统计完成县(区)尺度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的沿海县(区)数量。海洋灾害按风暴潮、海啸和其他灾种分类统计。

已完成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县数量 是指按照《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技术导则》的要求,统计完成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的沿海县数量。

已排查风险隐患点数量 是指按照《海洋灾害隐患排查技术规程》的要求,沿海各县开展海洋灾害隐患排查,统计的各类海洋灾害隐患点数量。

观测要素 指观测设施获取的海洋环境参数,如海水温度、盐度、流速、流向、波高、波周期、潮位、风速、风向、气温、湿度、气压等;观测频次指观测设施获取海洋观测数据的频率,即获取观测数据个数/时长,如3次/小时、20次/分钟。

建设方式 自建指由各地方政府投资建设和运行维护,共建指由地方政府与国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合作建设,代管指由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由国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属单位代为运营维护。

五、附 录

(一)主要标准规范

1.行政区划名称和代码执行国家统计局网站2017年3月10日公布的“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截止2016年7月31日)”。

2.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称参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填写。

3.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参照《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 18972-2003)》之旅游资源分类表填写。

4.海岛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参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填写。

5.空气质量评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6.评价海域水质质量和富营养化程度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7.保护区统计数据可参照《全国自然保护区名录》填写。

8.无居民海岛监视监测有关指标请按照《海岛四项基本要素监视监测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填写。

9.海域统计参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配套制度执行。

10.海域使用类型和用海方式的界定依据《海域使用分类》HY/T 123,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二)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自然资源统计年鉴。

(三) 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可提供有关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