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9〕17号)

2019-05-29 2176
发文时间: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1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国家级核查工作任务承担单位:

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9〕4号),制定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在“三调”工作中严格执行。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28日

附件: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规定.doc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

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完善国家级核查制度,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三调”成果国家级核查(以下简称“国家级核查”),是指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三调办”)统一组织,遵循实事求是、以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按照核查规范和标准,对省级提交的国土调查成果进行内业全面核查和外业重点核查的行为。

第三条 全国三调办和承担国家级内、外业核查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核查单位”)和核查人员(以下简称“核查人员”),以及承担国家级核查监理任务的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开展或配合做好国家级核查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 地方各级三调办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核查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全国三调办负责国家级核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编写核查方案、制定核查技术规定、接收省级调查成果资料、组织实施核查工作、开展调查和核查成果质量评价,以及反馈核查结果等。

第六条 省级三调办负责本省核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本级调查成果的检查、核查工作。具体包括:负责上报调查成果、完善资料,做好本地区不合格成果整改及错误图斑修改,配合国家开展“互联网+”在线核查、外业实地核查等工作。

第七条 核查单位负责国家级核查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编写本单位核查方案、组织完成核查的具体工作任务、不合格核查成果的修改完善。向全国三调办定期报送核查进度,提出存在问题。

第八条 监理人员负责核查工作的过程和最终成果的监理。监理人员向全国三调办负责。监督核查单位核查工作的各环节质量、检查、评定核查单位成果质量。对抽样检查、逐图斑检查、复核、“互联网+”在线核查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核查工作开始前,核查单位应将该单位承担的县级国土调查任务(包括内、外业调查和数据库建设等)以书面形式向全国三调办报备。

第十条 县级调查成果报送工作,由省级三调办统一组织,分批次报送。全国三调办不接受地市级、县级三调办报送的调查成果。

第十一条 全国三调办收到调查成果后,当场检查资料齐全性,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接收证明;对成果提交不符合要求的,难以实施核查工作的,当场反馈省级三调办,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或重新提交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县级调查成果提交时间,全国三调办按合同约定,分批次分配给核查单位。对核查单位承担的县级调查任务与该单位合同约定分包中涉及区县存在重复,可能影响核查结果公正性的,全国三调办报请三调办主任会议同意后,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核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成果资料,及时开展资料初查工作。成果资料不符合核查要求的,应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全国三调办。

第十四条 核查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时间,独立开展具体核查工作,形成核查结果。鼓励各核查单位在确保核查质量的基础上,加快核查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核查工作开展。

第十五条 全国三调办组织监理人员,对核查成果进行监理检查,监理任务分配采用随机回避制度分配。监理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核查成果的初检和复检。全国三调办对核查成果质量进行评价,及时公开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全国三调办将监理检查合格的成果修改意见和核查结果,通过函件和电子方式一次性反馈省级三调办(矢量数据需专人携介绍信领取)。省级三调办组织相关县区,按照修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调查成果。

第十七条 全国三调办组织核查单位和监理人员,对照前期核查结果,对重新提交的调查成果进行复核检查。

第十八条 全国三调办对复核仍存在错误或争议的图斑,确定需开展“互联网+”在线核查工作的县区。

全国三调办在开展“互联网+”在线核查前,制定在线核查方案,提前通知省级三调办做好准备。

第十九条 省级三调办组织县级三调办,派遣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借助国土调查举证系统,配合做好“互联网+”在线核查工作。

第二十条 全国三调办组织核查人员在规定场所,开展“互联网+”在线核查。地方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与国家核查人员进行在线互联,接受国家核查人员的调度和指挥。国家核查人员依据在线互联拍摄视频及照片,判断图斑地类的正确性。

第二十一条 对“互联网+”在线核查仍不能确定地类、边界、或存在异议的图斑,全国三调办派出核查人员赴实地开展外业核查。全国三调办制定外业核查方案,选取外业核查县区,通知被核查省份做好准备。省级三调办组织市级、县级三调办配合做好外业核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国三调办采用随机抽签方式分配外业核查任务。

凡承担过被检查县区的三调县级调查任务、省级核查任务、以及国家级内业核查等任务的单位,分配时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 核查人员依据方案和规程的要求,如实记录外业检查轨迹,拍摄现场照片,确定存在异议图斑的真实信息,形成外业核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外业核查结果,全国三调办组织修正数据库,对全国三调办直接修正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由省级三调办组织有关地方,以书面形式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申诉中列明申诉内容和申诉理由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国三调办在核查过程中,加强对核查单位的过程管控和日常监督,及时掌握各核查单位工作情况,强化监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全国三调办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立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三调国家级核查任务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任务范围等,公布电话、微信和电子邮箱等质量举报投诉渠道,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全国三调办不接受县级三调办人员来访,县级关于核查工作的咨询和指导,由省厅统一组织,全国三调办负责答复。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三调办应强化对核查单位的监督,发现核查单位以承担国家级核查任务为名威胁、欺骗地方,达到承担地方调查任务目的的,及时向全国三调办反映,一经核实,取消核查资格,并纳入“黑名单”。

第二十九条 核查单位和监理人员要对核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全国三调办发现核查单位和个人存在主观故意弄虚作假,依据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该单位核查任务,并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作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承担作业任务等方面实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条 核查单位和监理人员对全国三调办负责。核查发现的问题一律以书面形式报送全国三调办。各核查单位一律不得私自和被核查单位联系,私自与被核查单位联系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核查资格。

第三十一条 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核查单位、监理人员无法按时完成核查任务的,或成果质量检查不合格且没有主观故意的,按县区扣除相应的核查经费,并对该县区核查业绩进行核减,直到核查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核查任务,并通过成果质量检查为止。对于监理人员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按合同规定对监理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核查单位故意拖延、抵触核查任务完成的,或不按照要求开展核查工作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全国三调办将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承担核查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在地方整改或外业核查中,发现内业核查出现重大问题的,经由全国三调办认定,对核查单位和监理人员所在单位记不合格一次,按县区扣除相应的核查经费,并对该县区核查业绩进行核减。

第三十四条 核查任务和监理任务实行全程责任可追溯制度,核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监理人员要明确责任,并对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全国三调办有权对各核查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临时抽查,并有权根据项目运转情况和其他急需情况,按照有关程序,临时调整任务分配方式和工作量。

第三十六条 核查单位、核查人员、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成果资料安全保密的有关法规,并与全国三调办签订“涉密调查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对调查成果资料加强安全管理。核查单位、核查人员和监理人员有违反保密有关规定的,将取消其核查资格,并严肃依法处置。

第三十七条 对工作中违法违规的核查单位、核查人员和监理人员,经查实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最高量级”严厉惩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全国三调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