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国情普查总体方案》和《第一次全国国情普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地普发(2013)1号)

2017-11-13 3587
发文时间: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 普查领导小组文件

国地普发〔2013〕1号

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顿国情普查总体方案》和

《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 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国 发〔2013〕9号),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组 织编制了《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总体方案》、《第一次全国地 理国情普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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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总体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国 发〔2013〕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普查目标与任务

(一)普查目标

地理国情主要是指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空间分布、特 征及其相互关系,是基本国情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理国情普查是 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获取地理国情信息的重要手 段,是掌握地表自然、生态以及人类活动基本情况的基础性工作。 普查的目标是查清我国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现状和空间 分布情况,为开展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奠定基础,满足经济社会 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提高地理国情信息对政府、企业和 公众的服务能力。

开展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系统掌握权威、客观、准确的地理 国情信息,是制定和实施国家发展战略与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 发格局和各类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 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支撑,是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和应急保障服务的重要保障,也是相关行业开展调查统计工作的 重要数据基础。

(二)普查任务

在全国陆地国土范围内,采用航空航天遥感、全球导航卫星 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等测绘地理信息先进技术,充分利用测绘地 理信息部门最新获取的覆盖全国陆地国土的1 : 5万基础地理信 息、已有的1 : 1万基础地理信息以及大量1 : 2000或更大比例 尺基础地理信息等资源,整合利用其他部门已有的普查成果或与 地理国情相关的专题信息,并对无数据、现势性差、重要区域进 行补充、更新和细化,通过多源遥感影像快速获取与处理、现场 调查、信息提取、地理统计分析等技术手段,对反映地表特征、 地理现象和人类活动的各类地理环境要素进行空间化、定量化和 属性化的普查,形成反映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文现象的空间 分布及其相互关系的全面普查结果。具体普查任务如下:

一是查清自然地理要素的基本情况,包括与自然资源环境相 关的地形地貌、植被覆盖、水域、荒漠与裸露地等地理要素的类 别、位置、范围、面积等,掌握其空间分布状况。

二是查清人文地理要素的基本情况,包括与人类活动相关的 交通网络、居民地与设施、地理单元等地理要素的类别、位置、 范围、面积等,掌握其空间分布现状。

三是开展地理国情信息综合统计分析,包括对自然和人文地 理要素等重要地理国情信息的综合统计分析,以及将地理信息与 经济社会数据进行整合,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进行空间化、综合 性统计分析评价。

四是建立覆盖全国的地理国情本底数据库,形成一系列地理 国情普查图集和普查报告;同时,形成系统、规范的地理国情普 查技术和标准体系,建立科学、高效的地理国情普查工作机制。

二、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5年6月30 0 .需利用2015年3月1 0至2015年6月30日获取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对前期普查成 果进行核准,形成符合标准时点要求的成果。

三、普查范围、对象与内容

(-)普查范围

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陆 地国土(未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即 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陆地范围。

(二)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为普查范围内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包括地形 地貌、植被覆盖、水域、荒漠与裸露地、交通网络、居民地与设 施和地理单元等。

(三)普查内容

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包括地形地貌、地表覆盖及地理单 元三类内容。主要普查内容如下:

1.地形地貌普查

利用数字高程模型本底数据库,将全国划分为13个高程带, 查清我国实地地表10米x 10米分辨率的坡度和坡向;在主要人 类活动聚集区(即现有1 : 1万比例尺地形图覆盖区),查清实地 地表5米米分辨率的坡度和坡向;结合有关地貌研究和调查 资料,查清我国地貌类型的空间分布状况。

2.地表覆盖普查

(1)查清我国实地面积大于等于400平方米的耕地、园地、 林地和草地等4大类植被覆盖类型的类别、位置、范围和面积等。

(2)查清我国实地面积大于等于1600平方米的连片房屋建 筑区的空间分布范围,查清我国实际占地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 方米的连片废弃房屋建筑区(主要对象为整体搬迁或废弃的村 落),查清实际占地面积大于等于400平方米的多层独立建筑和 实际占地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的低矮独立建筑的类别、位 置、范围和面积等。

(3)查清我国地面宽度大于等于3米且长度大于等于500 米的各类道路的类别、位置、长度和相关设施的实际占地面积。 查清我国各类铁路的类别、位置、长度和相关设施的实际占地面 积。

(4)查清我国实地面积大于等于2500平方米的硬化地表、 工业设施和其他构筑物的类别、位置、范围和面积等。

(5 )查清我国实地面积大于等于400平方米的人工堆掘地 (包括采掘场、建筑工地、尾矿和垃圾堆放地等)的类别、位置、 范围和面积等。

(6 )查清我国实地面积大于等于1600平方米的荒漠和裸露 地表的类别、位置、范围和面积等。

(7)查清我国宽度大于等于3米且长度大于等于500米的 常年河、时令河和人工河流(渠)高水位、常水位界线的空间位 置及影像获取时水面覆盖情况。查清我国常年水面面积大于等于 5000平方米的湖泊及常年水面面积大于等于400平方米的水库/ 

坑塘的空间位置及影像获取时水面覆盖情况。查清我国实地面积 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冰川和常年积雪的类别、位置、范围和 面积等。

(8)在查清房屋建筑区的基础上,查清其中面积大于等于 5000平方米的居住区空间范围信息;查清水厂、电厂和污水处 理厂空间位置信息;查清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乡级以上 政府驻地、行政村驻地、火车站、汽车枢纽站、港口和机场的空 间位置信息。查清面积大于等于50000平方米的休闲娱乐区和风 景区的空间范围信息,以及实地占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 的大型体育场馆、文物古迹和宗教场所的空间范围信息等。

3.地理单元普查

查清主体功能区、国家级开发区和保税区、世界遗产地、重 点旅游区、风景名胜区、流域、湿地保护区、沼泽区和地貌类型 单元等的空间范围信息。充分收集、利用民政部门乡镇级以上行 政区划单位的数据信息、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权属信息和国家统计 部门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划分代码等各类资料,完善我国各类 地理单元空间范围信息。

普查实施中,在保证国家级普查内容完整的基础上,省级地 理国情普查内容可结合本地区特点、遵循有关技术规定进行适当 扩展。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辖区特点扩展的普查内容应与 国家级普查内容架构一致。

四、普查技术路线与步骤

(—*)总体技术路线

1.根据普查目标要求,主要利用分辨率优于1米的多源航 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部分地区利用我国资源三号、天绘系列和 高分一号等卫星影像数据资料,结合全国1 : 5万、省级1 : 1万、 市级1 : 500至1 : 2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成果数据及相关行 业专题数据,按照地理国情信息普查内容和指标,针对不同地理 要素特点,采用内外业一体化的作业方式和自动与人机交互影像 处理、多源信息辅助判读解译、外业调查、空间数据库建模等方 法,开展普查信息采集、处理与建库等工作。普查中,可根据普 查任务区的实际情况,选择可靠的作业方法。

2.分辨率优于1米的多源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主要为 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获取的覆盖我国陆地 国土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同一时间内获取的我国资源三 号、天绘系列和高分一号等卫星影像数据,主要用于我国约244 万平方千米的荒漠、高山等无人地区,也用于补充其他区域卫星 资料的不足。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获取的 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用于普查时点统一核准。

对于植被覆盖类普查内容,位于我国北亚热带季风落叶 阔叶、常绿阔叶林气候区(参见《中国自然地理图集》中国气候 类型图)以北的地区,宜利用2011年至2014年间4月-9月时 相的遥感影像作为基本数据源进行普查数据采集,再利用2015 年3月-6月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进行核准;对于水域相关 的普查内容,宜收集利用2011年至2014年间丰水期的遥感影像 作为基本数据源;对于其他人工营造的覆盖要素内容,可按照普 查时点当月数据为准,结合遥感影像采集相关信息,必要时须结 合外业调查;对地理单元等变动周期长的要素内容,以收集利用 现势性较好的专业部门资料为主,并注意充分利用最接近时点的 有关动态变更信息。

4.普查内容中各类地表覆盖和重要地理国情要素的空间定 位信息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定义的属性信息,须严格按照有 关技术规定采集;部分需参考相关专业部门资料采集的属性信 息,须收集利用权威部门的资料。

5.普查基本统计工作,基于普查内容与指标和相关技术规 定采集、汇总的普查数据,按照统一的技术规定完成。普查综合 统计与分析工作,在国家级和省级普查数据库基础上,结合收集 的有关专业部门数据,如人口、经济、交通、土地利用、水资源、 林业资源等普查或调查成果等,按照统一的综合统计分析模型完 成O

6.普查数据库体系包括国家级和省级。按照普查总体方案、 实施方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定以及省级实施方案、专业设计书 等要求生产的普查基本数据,以省为单元建立数据库,汇总、分 析、计算并填报基本统计表。省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对普查数据 和基本统计数据进行检查、修改、审核以及汇总上报。

7.国家级普查机构统一组织编制普查总报告和专题成果报 告,建立国家级普查成果数据库和管理系统、服务平台,组织编 制成果图件和开展分析应用工作。

8.'国家级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制定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建 库、统计分析、存储、质量检查、审核、传输、共享服务等一体 化的系列普查标准与技术规定,规范普查各个技术环节。

(二)主要工作步骤

1.前期准备

主要包括编制普查方案、数据采集技术方案,成立普查机构、 落实技术队伍,组织普查试点,开展普查培训,收集并处理基础 数据,收集获取遥感影像资料及控制资料,开展正射影像处理, 收集整理行业专题数据以及宣传动员等工作。

2.信息采集

信息采集阶段是普查工作量最突出的阶段,包括内业信息采 集、外业调查、内业和外业复核、时点统一核准等工作。

(1)内业信息采集。按照《地理国情普查内容与指标》的 要求,以遥感正射影像为基础,利用收集整理的基础地理信息和 其他专业部门的资料,采用自动分类提取与人工解译相结合的方 式,开展内业判读与解译,补充或更新水系、交通、构筑物以及 地理单元等要素实体,提取要素属性,同时进行地表覆盖分类, 并按技术要求形成相应的数据集。

(2)外业调查。在内业信息分类与判译提取的基础上,基 于融合的彩色正射影像,叠加空间专题信息、内业判读解译数据 等,制作外业调查与核查工作底图。对内业分类与判译工作中无 法确定边界和属性的地理要素实体,以及无法准确确定类型的地 表覆盖分类图斑,开展实地核实确认和补调。同时实地采集影像 解译样本。内业和外业复核。国家级普查机构组织若干个作业队, 对各省承担的普查任务进行内业和外业复核,以保证成果质量。

(3)时点统一核准。按照普查时点的要求,重点针对城镇 等人类活动强度较大地区和与人类活动关联度较高的普查对象, 采用多种方式收集资料,获取2015年3月至6月的航空或航天 遥感资料,结合外业调查,开展时点统一核准,使普查成果的整 体现势性达到普查时点的要求。

3.数据上报汇总、建库与统计分析

对外业调查与核查成果进行整理,根据外业调查成果对各数 据层进行编辑、修改,形成地理国情普查基本数据,在此基础上 建立省级普查成果数据库和省级基本统计数据库。

对省级普查成果数据库和省级基本统计数据库进行抽查及 验收,合格后上报汇总至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 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普查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指 定有关单位承担数据汇总、集成、建库工作。主要任务包括:

(1)组织开展相邻省数据的接边处理及跨省数据协调处理。

(2)在验收合格的省级普查成果数据基础上,建设第一次 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成果数据库和全国地理国情本底数据库。

(3)开发统一的软件工具,复核省级上报数据,汇总形成 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基本统计数据库。

省级普查机构负责完成以县或区为统计单元的基本统计和 汇总。国务院普查办负责各省统计结果的复核、汇总与分析。

4.数据审核、发布与应用

国家和省级普查机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普查成果开发应用 研究。国务院普查办对普查结果进行审核验收,报国务院第一次 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 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和提供信息服务。

五、普查管理文件、标准与技术规定

普查采用统一的管理办法、方案、标准和技术要求。普查中 优先采用适用的现有国家和行业标准、技术规定,并特别注意与 相关部门已使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协调。无适用标准时须 制定专用标准或技术规定。

需统一制定的管理办法、方案、标准和技术规定如下:

(一)普查管理办法

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实施办法 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成果审核与发布办法 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涉密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二)普查方案

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总体方案 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实施方案 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试点工作方案 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培训工作方案

(三)普查标准与技术规定 地理国情普查内容与指标 地理国情普查数字正射影像生产技术规定 地理国情普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定 地理国情普查元数据规定 地理国情普查遥感影像解译样本数据技术规定 地理国情普查多尺度数字高程模型生产技术规定 地理国情普查基于遥感影像的要素提取与分类技术规定 地理国情普查外业底图制作技术规定 地理国情普查外业调查技术规定 地理国情普查内业编辑与整理技术规定 地理国情普查基本统计技术规定 地理国情普查综合统计分析技术规定 地理国情普查数据汇总上交基本要求 地理国情普查检查验收与质量评定规定 地理国情普查与监测网格及编码 地理国情普查地理单元类型与代码 地理国情普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整合技术规定 地理国情普查成果图制作技术规定 地理国情普查报告编写基本规定

六、质量控制

(—)质量监督与管理

质量控制是地理国情普查的关键环节,是科学、准确和真实 地获取普查数据的重要保障。在开展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过程 中,坚持全过程、全员和分级分类质量控制的原则。国务院普查 办负责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并下达全国 普查成果的监督检查及国家级验收计划;省级普查领导小组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普查的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普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工 作;普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普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工作;普 查项目承担单位和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任务的质量管理及质量 控制,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层层落实质量责任制; 国家测绘质量检验单位负责实施全国普查成果的监督检查及国 家级验收工作。

(二)质量控制内容和要求

1.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质量检查与验收 规定,做好本地区地理国情普查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实施细则的编 制工作,确保普查工作成果的质量。

2.普查人员及质检人员须经普查机构培训考核。按照国家 统一要求,分级组织,对普查人员、质检人员进行分期分批培训, 经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3.做好普查资料收集整理的质量控制。充分利用相关专业 部门的成果资料,做好普查基础数据的比对分析等工作,确保普 查依据的基础资料真实可靠。

严格执行质量检查与验收制度。在信息采集过程中,严 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准确把握普查内容与指标,对具体 问题的处理要统一尺度;内业和外业均须安排不同作业队伍按一 定比例进行复核;内、外业核查应保存相应的记录。在生产过程 及成果汇总阶段,应对成果及资料进行100%检查,并严格执行 “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在统计分析阶段,应复核统计分 析各项指标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检查统计分析方法的标准化和结 果的准确性与唯一性。数据报送过程中,不得任意篡改、瞒报、 伪报普查数据。

5.做好成果发布前的审核。普查成果发布前,应与其他相 关部门的有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数据口径、范围和时间的一致 性,比较数据收集、计算方法和数据基础的差异,分析数据差异 的合理性,并组织跨部门专家进行审查论证,评定数据成果的可 靠性和适用性,保障数据发布的权威性。国家级和省级普查机构 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保持同步修改。

6.按照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建立地理国情普查成果数据库, 开展普查数据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建立地理国情信息发 布与服务系统,确保普查成果的共享和可利用性。

七、主要成果

通过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形成一整套国家级和省级普 查成果资料,包括报告、数据库、地图图件和信息系统等,以及 通过对普查成果数据的综合统计分析形成的系列数据成果和有 关分析成果等。

(—)报告成果

1.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总报告

2.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成果总报告

3.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成果分析系列报告

(二)数据成果

1.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成果数据库

(1)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基本统计数据库

(2 )全国地表覆盖数据库

(3)全国高分辨率坡度与坡向数据库

(4)全国地貌类型数据库

2.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本底数据库

(1)重要地理国情要素数据库

(2)全国多尺度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库

(3.)全国高分辨率正射影像数据库

(4)地理国情遥感影像解译样本数据库

3.地理国情综合统计分析数据库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理国情基本统计数据汇编

5.按地理单元统计的地理国情基本统计数据汇编

(三)信息系统成果

1.基于地表覆盖、遥感影像和城市三维数据库的地理国情 监测平台

2.地理国情信息数据库管理系统

3.基于政府内网的地理国情信息发布与服务系统

4.基于“天地图”的地理国情信息发布与服务系统

5.地理国情普查业务管理系统

(四)图件成果

1.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成果系列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国情图集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理国(省、市)情图集

八、普查组织实施

(一)组织实施原则

普查工作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 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成立普查领导小蛆及办公室,省级政府应比照国家普 查机构设置模式成立相应普查机构,建立国家、省两级地理国情 普查机构。

(二)普查机构及责任分工

1.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

负责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研究决定 地理国情普查的重大事项,制定地理国情普查有关政策,协调解 决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做好地理国情普查 所需部门专题资料整理及提供工作,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相关部门做好地理国情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

2.国务院普查办

(1)组织部署全国普查工作,开展普查宣传动员。

(2)组织编制普查总体方案、实施方案、相关技术规定及 规章制度等普查文件。

(3)落实中央财政承担的普查经费。

(4)组织开展全国普查试点和全国培训工作。

(5)负责协调普查影像资料的获取与分发工作。

(6)帮助中西部贫困地区完成普查工作。

(7)组织指导各地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实施过程中存 在的问题,组织抽查并审核各省普查成果。负责组织全国地理国 情普查成果的汇总、统计分析和编制普查报告,负责组织建立全 国地理国情普查数据库及信息系统。

(8)管理地理国情普查成果。

3.专家咨询委员会

聘请相关部门或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地理 国情普查中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咨询。

4.省级普查机构

(1)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编制普查经费预算, 落实本级普查经费;督促、指导具备条件的下级政府建立普查机 构。

(2)制定任务区普查实施工作方案,负责任务区普查的统 一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协调下级普查工作。

(3)负责任务区的普查培训工作,组织人员参加全国培训, 指导下级普查培训工作。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普查宣传工作,指导下级普查宣 传工作。

(5)负责普查物资设备的准备工作。

(6)重点协调、组织跨部门的专题资料收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查成果的汇总、协调与平衡。

(7)负责下级上报数据的汇总、审核、分析工作。

(8)对任务区内普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成果复核、抽查 和验收。

(9)负责普查成果的整理、保管、上报及分析应用工作。

(三)普查工作机制

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 国务院普查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省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组织实 施。

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设立联络员,采用会议和其他方式沟 通协调有关事项。

普查成果发布权属于国务院普查领导小蛆。省级普查成果须 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协调、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四)安全与保密

普查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定,落实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普查结果要逐级上报,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

对在普查中所获得和使用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不发生失泄密问题。

(五)宣传与培训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 传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开展普查创造良好的 社会环境。

采用统一教材,分级负责,分类、分期举办的方式开展普查 培训。普查培训分国家级、省级两级培训,由国务院普查办、省 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国务院普查办负责统一编制培训教材。国家负责组织培训省 级普查机构和作业单位的主要行政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 业技术骨干和质检负责人。省级普查机构主要负责培训本行政区 域承担普查工作的普查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进度计划

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为期3年,从2013年1月-2015 年12月。总体上分为前期准备阶段,普查信息采集阶段,汇总 建库、统计分析和成果发布阶段。三个阶段工作计划如下:

1.2013年1月-2013年6月(前期准备阶段)

成立各级普查机构,落实普查工作经费,编制普查总体方案、 实施方案和各类技术规定与工作细则,完成影像资料采购,组织 开发相关普查软件,开展普查试点,全面部署普查工作,开展第 一阶段普查培训及宣传动员等。

(1)方案起草、征求意见和开展技术试验

2013年1月-2月,开展相关调研和资料分析,起草普查方 案并征求相关部门及专家意见,开展相关技术试验,验证方案的 可行性。

(2)成立各级普查机构,落实工作经费

2013年3月-4月,成立国务院普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2013 年4月-6月,成立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做好中央和地 方各级普查工作经费的落实工作,保证普查工作正常开展的基本 经费需求。

(3)编制普查方案及相关细则

2013年1月-4月,编制完成供试点用的《地理国情普查内 容与指标》、《地理国情普查试点方案》以及统计分析等相关技术 文件。

(4)开展普查试点及试点培训

2013年1月-3月,1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本辖区一 定范围进行普查试点;2013年3月-6月,21个省、自治区和 直辖市在本辖区一定范围进行普查试点。各试点均开展试点培训 和技术试验,完成各项试点工作要求,提出试点总结报告。

2013年3月-5月,根据试点发现的问题及试点工作经验, 进一步修改完善《地理国情普查总体方案》、《地理国情普查实施 方案》及相关工作细则和技术规定,编制普查培训教材及相关课 件。

(5)遥感影像数据资料分发

2013年5月,国务院普查办指定有关承担单位,完成向省 级普查机构分发遥感影像数据资料工作。

(6)全面部署普查工作

2013年6月,召开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电视电 话会议,全面部署普查工作。

(7)开展普查培训

2013年5月- 6月,国务院普查办组织开展综合培训与专业 培训工作。6月底前,省级普查机构基本完成省级培训工作。

2.2013年7月-2015年6月(普查信息采集阶段)

(1)内外业信息采集与复核

2013年7月-2014年12月,全面完成普查数据资料获取, 完成地形地貌、地表覆盖和地理单元等普查信息的获取与质量检查。

2013年7月-12月,完成国家级和省级普查成果数据库设 计和部分省数据入库试验工作。

2014年1月- 12月,根据内外业复核及质检情况,完成部 分省级数据库及国家级数据库的入库准备工作。

2014年1月-2015年6月,完成复核区域的地形地貌、地 表覆盖和地理单元等普查信息的获取与质量检查。

(2)时点统一核准工作

2015年3月- 6月,利用统一获取的最新影像开展时点统一 核准工作,包括开展必要的外业核查。

3.2015年7月-2015年12月(数据整理、汇总、建库、 统计分析、报告编写与普查结果发布阶段)

2015年7月-11月,完成普查成果的逐级汇总、审核,完 成普查数据库建设,开展普查成果数据基本统计、综合统计和分 析评价工作,形成普查总报告和地图图件等,开展地理国情信息 系统建设。

2015年12月,全面完成地理国情普查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 设,审核、报批并发布普查结果。

九、普查成果管理、共享与服务

国家级普查成果数据库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管理,按 照《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成果审核与发布办法》和《第一次 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使用管理办法》等统一发布和提供共享服 务。涉及国家秘密的普查成果和资料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级普查成果有 关管理办法制定本辖区的成果审核、发布和提供管理办法,管理 和使用本辖区普查成果。

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从2016年1月起在可以上网 共享的政府内网提供共享服务。经批准可公开发布的普查成果通 过政府网站和“天地图”提供服务。

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 查,保障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以下简称 “地理国情普查”)工作。

第三条地理国情主要是指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空 间分布、特征及其相互关系,是基本国情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理国情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获取地理 国情信息的重要手段,是掌握地表自然、生态以及人类活动基本 情况的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地理国情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 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地理国情普查所需经费,按工作任务由中央财政和 地方财政分别承担。中央财政所需承担经费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 筹安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地理国情普查经费。

地理国情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 网等新闻媒体,及时对地理国情普查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章普查的内容方法

第七条 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5年6 月30日。

2015年底前完成普查信息的整理、汇总、统计分析,形成 普查报告。

第八条地理国情普查的对象是我国陆地国土范围内的地 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

第九条地理国情普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自然地理要素的基本情况,包括地形地貌、植被覆盖、 水域、荒漠与裸露地等的类别、位置、范围、面积等,掌握其空 间分布状况;

(二)人文地理要素的基本情况,包括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 的交通网络、居民地与设施、地理单元等的类别、位置、范围等, 掌握其空间分布现状。

第十条地理国情普查采用全面普查的方法,以最新高分辨 率航空航天遥感影像为基础,综合运用航空航天遥感、全球导航 卫星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和遥感分析、 信息提取、实地调查、统计分析等手段。

第十一条地理国情普查应当采用统一的方案、标准和技术 规程,保证普查数据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地理国情普查方案,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并征求国务 院有关部门意见。

第三章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国务院成立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 负责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 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 作,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

各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省级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 室,组织本地区的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各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 《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总体方案》,经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 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总体方案》应当包括普查的目标 与任务、主要内容及要求、技术路线与方法、主要成果、质量控 制、组织实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总体方案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编 制本地区地理国情普查实施方案,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查后实施。

第十五条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

室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地理国情普查的生产组织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

(二)统筹航空航天遥感资料获取;

(三)做好地理国情普查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建立地理国情普查质量控制体系,并根据需要对重点 区域、重点内容进行抽查;

(五)帮助中西部贫困地区完成地理国情普查工作;

(六)汇总各省(区、市)普查信息,充分利用已有地理信息和专题信息资源,建设全国地理国情本底数据库;

(七)开展重要地理国情信息的综合统计和分析评价,形成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系列成果。

第十六条省级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充分整合已有地理信息和专题信息资源,组织专业队 伍,按照统一要求和有关标准,开展本地区地理国情普查底图制 作、外业调查与核查、数据处理、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二)做好本地区地理国情普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和汇总上报;

(三)完成本地区数据处理、统计分析,形成本地区地理国情普查系列成果。

第十七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地理国情普查工作,依法提供普查需要的相关资料,并确保资 料的有效性和现势性。

社会团体以及与地理国情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合普查工作。

第十八条承担地理国情普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 测绘资质、具有一定数量的普查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 未受过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承担地理国情普查任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 专业知识,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的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地理国情普查人员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普查,并按照 技术规程进行现场作业。

第二十条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 室应当加强对地方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定期组织人 员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地理国情普查进度,研究解决普查中 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 公室应当建立地理国情普查进度的动态通报制度,根据确定的工 作时限,定期通报各地工作的完成情况,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 进行重点督导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 改地理国情普查资料、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地理国情普查人 员篡改普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第二十三条从事地理国情普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 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普查工作中产生的涉密成果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进行保管。

第四章成果验收和上报

第二十四条地理国情普查形成下列主要成果:

(一)报告成果;

(二)数据成果;

(三)信息系统成果;

(四)图件成果。

第二十五条 地理国情普查成果实行逐级汇总、统计、上报制度。

汇总、统计、上报成果应当按照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总体方案和有关标准、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有关部门对地理国情普查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建立 普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切实保证普查的数据、图件和被 普查对象的实际状况一致,并对加工、整理、汇总的普查成果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地理国情普查成果质量负总 责。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 公室负责组织地理国情普查成果质量的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 评价地理国情普查成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地理国情普查成果的检查验收按照以下程序 进行:

(一)普查单位对普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形成自检报告, 报省级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查;

(二)省级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普查成果进 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上报;

(三)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 对成果进行核查,根据需要对重点区域、重点地类进行抽查,形 成确认意见。

第五章成果公布和应用

第二十九条地理国情普查成果实行统一公布制度。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普查成果。

普查成果公布后,接受公开查询,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条全国的地理国情普查成果,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 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级地理国情普查成果,应当向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全国的地理国情普查成果公布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普查成果。

第三十一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 做好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保管制 度,配备必要的存放设施,防止损毁、散失、转让,确保普查成 果安全。

普查成果未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 得提供使用。

第三十二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 理国情普查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建立互联共享的地理国情普查 成果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平台,并做好维护、更新工作。

第三十三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社 会公益性事业和国家建设重点工程的,应当无偿提供。各级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 需要使用普查成果的,可以无偿使用。

第三十四条 地理国情普查成果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 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 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表彰

第三十五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 律法规依法处理:

(一)擅自修改普查资料、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普查人员篡改普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 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普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六条承担地理国情普查任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终止普查任务,并不得再次承担普查任务。

(一)在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普查任务的;

(三)普查成果有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普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依法给予处分,并不得再次参加地理国情普查工作。

(一)不执行有关普查方案、标准、规程的;

(二)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

(三)强令、授意接受普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普查 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 对在地理国情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或者省级 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地理国情普查,由国 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 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总体方案和本地区 实施方案成立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和领导地理国情普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设立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 日常工作,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 公室负责协调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具体规 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