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国土资〔2018〕227号)

2019-01-27 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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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过程中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土地储备中心,江北新区规土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不动 产登记中心、市场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过程中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提高土地利用质量、效益,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7〕67 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过程中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化工石化、医药制造、橡胶塑料制品、纺织印染、金属表面处理、金属冶炼及压延、非金属矿物制品、皮革鞣制、金属铸锻加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使用、农药生产、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及处置等原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加油站、生活垃圾收集处置、污水处理厂等环境基础设施场地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及再开发利用为住 宅、商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游乐场、公园、体育场、展览馆等环境敏感性用地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做好用地供应环节审核,确保污染场地修复治理达到要求后进入用地程序。

二、配合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规定,建立本市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单应实行动态更新。

三、严控土地征收、收回、收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 原则,对污染地块名单中,拟征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用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对须治理修复的土地,一并承担治理与修复责任;对于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土地所在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对须治理修复的土地,承担治理与修复责任。

对于确实存在土壤污染风险且已收回的建设用地,由土地运作主体、储备中心或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工作,对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土地不得进入土地供应阶段。

四、强化土地供应管理。对污染地块名单中的地块,需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作为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的前置条件。在受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时(含公开出让),要求申请土地供应主体(含区政府、园区平台、储备中心等)提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拟供应土地环境影响评估意见,对于需进行土壤修复治理的,应按要求修复治理,并应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达到修复治理要求的书面意见。受理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划拨、作价出资、租赁时,要求申请用地主体提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拟供应土地的环境影响评估意见,对于需进行土壤修复治理的,应按要求修复治理,并应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达到修复治理要求的书面意见。

五、健全土地转让管理。对污染地块名单中的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应开展土地环境调查评估,存在风险或治理与修复未达到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不得转让。调查评估结果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土地转让备案手续。

六、加强土地用途变更监管。对污染地块名单中的地块,在城市更新、低效用地再开发等项目实施过程中,拟申报变更为居住、商业、办公、科研、学校、医疗、养老等设施用地的,由申请单位负责开展土地环境调查评估,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变更后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方可批准用途变更;不符合变更后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须治理修复并达到要求后,可批准用途变更。

七、加强土地供后土壤环境跟踪。对新出让的工业企业用地, 供地前应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做为环境本底资料留存。当工业企业土地出让期届满需退出、或因其他原因需退出时,应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与原本底资料对比,需治理修复的,须治理修复并达到要求后,方可退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8 年 6 月 21 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18 年 6 月 2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