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自然资发〔2019〕9号)

2019-01-25 5341
发文时间:

苏自然资发〔2019〕9 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 用,有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服务支撑全省高质量发展走 在全国前列,现就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 见。

一、增强供地计划调节作用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发改、工信、商务、生态保护、住建等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状况等,在调查分析预测市场建设用地需求总量和结构的基础上,按照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建设用地和城镇低效用地的要求,科学制订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做出合理安排,并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和征地拆迁计划等相衔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并通过江苏省建设用地全程管理系统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二、健全供地集体决策机制

各地要按照“专业评估、集体研究、依法决策、结果公示”  原则和“决策过程公开透明、有案可查、永久追溯”要求,建立 健全由政府负总责,自然资源、财政、发改、工信、商务、生态保护、住建、纪委监委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土地供应集体决策协调 机制,依法履行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职责,协调解决土地供 应和国有土地资产处置中有关重大事项。按照决策过程公开透 明、决策记录有案可查、决策结果永久追溯的要求,采取集体决策会审方式确定和批准供地方案,并将各类有偿方式供应和使用 的土地竞买底价、起始价确定的过程及结果记录存档备查;确需签订出让补充合同的,也应当编制供地方案并按照集体决策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批准程序。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规范供地方案编制要求

供地方案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符合土地使用标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依据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含控详规深度片区规划和单元图则)和供地政策等编制。供地方案应当包括:在拟供应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和供地方式、土地交付时间、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年限等要求, 各类有偿方式供应和使用的土地还应当明确底价确定原则、竞买起始(叫)价和竞买人资格要求、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土地价款支付数额、方式、期限及开竣工期限等内容。投入产出绩效评估考核与准入退出和其他各项建设管理的监管考核和违约处置等要求,纳入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并按照“谁提出、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对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评定和监管。

四、明确土地使用规划条件

依据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 条件的,不得供地。拟供应土地的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 途的,须明确各用途分区范围或比例;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整体规划建设且不能明确各用途分区范围的,应当明确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应当按照规划明确地上、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用途、地上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开发深度(上下界限高程)、是否计容及计容比例等控制性指标。在规划条件中无法具体明确的,以审定的方案为准。

五、严格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全面实行“净地”供应,拟供应土地应当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征收(拆迁)、收回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 无权属争议,空间范围形成封闭界址线,地块位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和土地使用条件明确,除规划允许保留的建(构)筑物外,地表附属物包括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全部拆(移)除,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不得供应。规划允许保留的建(构)筑物应评估其资产价值,与建(构)筑物处置方案一并在供地方案和供地公告中予以明确。

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 1。严格执行原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 号),禁止占用耕地或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用于新建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 144 平方米的住宅项目,禁止向带有私家花园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别墅类房地产开 发项目供地,有关要求应当在出让公告中予以提示。

对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建设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各地应依据土地取得成本、土地 市场动态、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研究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有偿使用底价。交通、水利 等公共基础设施中的配套经营性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应按照节约 集约用地和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的要求,按照供地政策逐步实行有偿方式供应。

六、完善有偿方式供地定价程序

加强城镇地价动态监测与分析研究,各地要加快建立公示地价体系,实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市场交易地价等信息年度更新、发布制度。基准地价年度更新成果经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批准后,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省自然资源厅和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拟有偿方式供应土地的土地估价报告,提出明确的底价、起始价决策建议和理由,并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未经电子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 不得采用。有底价出让的,在供地方案批准时或招标开标、拍卖开始、挂牌起始前 1 个小时内,市、县人民政府专门的底价决策小组以土地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状况,集体研究确定竞买底价,并按照 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办理,严禁泄露。

七、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审查发布

建立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审查及违规预警体系。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时,不得在出让公告中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前置条件。按照开展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试点工作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转型、产业升级、 节约集约用地等需要,设置的产业类型、产出效益、分割转让、生产技术和节能、环保、就业等相关投资发展要求,纳入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约定。相关投资发展要求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样式应随出让公告一并发布,并在出让合同签订前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公告、竞买须知和供地集体决策会议纪要、供地方案、规划条件及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样式等相关文件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

八、落实信息发布公示制度

各地应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竞买底价、竞买结果及协议出让、划拨使用情况,在当地土地有形市 场、中国土地市场网、江苏土地市场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 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地方、省级主流媒体予以公开发布和 公示。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开始时间少于 20 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涉及规划等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撤销原公告;发布补充公告和撤销原公告应当书面 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九、全面统一实行网上交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买申请、资格审查、报价、竞价、成交确认等环节全部纳入全省统一的网上交易系统,实行集中交易、全程公开和成交后底价公示制度。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泄露竞买人信息。对联合申请竞买的,竞买公告中应明确申请人须提交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和联合竞买(投)协议,联合竞买(投)协议应当明确联合各方出资比例、签订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联合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对竞得土地后拟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申请人还须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合同签订方式等内容。

十、明确合同约定内容和程序

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的约定应当与供地方案和规划条 件内容一致,并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合 同和划拨决定书附件,通过江苏省建设用地全程管理系统在线及时上报,取得自然资源部统一配发的电子监管号后方可作为正式文本签订。竞买成交后,双方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其缴纳的定金不予退还,并承担本次土地交易成本费用。确需撤销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应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撤销。

十一、规范土地使用价款缴付

建立土地使用价款缴纳提示制度,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有偿使用价款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批准解除出让合同,竞得人已缴纳的定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使用价款及违约金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也不得按使用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不动产 登记。竣工验收建筑面积超出出让合同约定但依法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及时签订出让补充合同,按批准时市场评估价 格补交土地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交地确认手续,并在竞得人按约定缴付土地使用价款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实行建设用地审批结果现场公示制度,非涉密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于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 30 日内在施工现场红线范围的围墙外侧挂贴公示至施工期结束。

十二、全面落实日常动态巡查

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综合动态智能监管系统优势,及时、全面 地开展日常动态巡查工作,并结合现场核查加强对已供土地的开 工、竣工、开发建设进度等开发利用情况实施动态巡查,及时在 江苏省建设用地全程管理系统中记录、更新。各类用地项目应当 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施工建设,开工期限一般为交 地之日起 6 个月内,最长不超过 1 年。开工日期以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为认定标准;竣工日期为建设项目(最后一期)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开、竣工后,通过江苏土地市场网在线申 报开、竣工;未按期开、竣工的,应当在约定期限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书面申请并说明原由。

十三、加大开发利用监管力度

建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宣传力度,定期对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将 现存闲置土地的面积、位置、使用主体、闲置原因等情况登记造 册,依法依规依程序及时对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严格执行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经营性用地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处置意见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0﹞303 号)有关规定,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维护供地 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各地要按照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的要求,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和工作制度, 将建设用地全程管理的各项要求认真落实到位,确保我省土地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以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参照执行。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19 年 1 月 9 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 年 1 月 1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