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的通知(环办法规[2018]46号)

2019-01-25 3625
发文时间: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的通知

环办法规[2018]4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需求,我部已于 2016 年 6 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

为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见附件),现予印发,供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有关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 年 12 月 21 日印发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 年 12 月 20 日

附件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 壤 与 地 下 水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of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Soil and groundwater

生态环境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目次

前言..................................................................................................................................................6

1适用范围........................................................................................................................................7

2规范性引用文件............................................................................................................................7

3术语和定义....................................................................................................................................9

4工作程序.......................................................................................................................................11

5鉴定评估准备...............................................................................................................................14

6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调查确认.......................................................................................................16

7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因果关系分析...............................................................................................24

8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实物量化.......................................................................................................27

9土壤与地下水损害恢复...............................................................................................................29

10土壤与地下水恢复效果评估.....................................................................................................38

11报告编制.....................................................................................................................................40

附录A...............................................................................................................................................41

附录B...............................................................................................................................................51

附录C...............................................................................................................................................57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保障公众健康,规范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为环境管理与环境司法提供依据,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指南为指导性文件。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环境规划院、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定了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报告编写要求等内容。

核与辐射事故导致的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不适用本指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标准规范、政策文件中的部分条款或内容。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指南。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5084农业灌溉水质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GB1294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5618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18508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HJ 25.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T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NY/T 1121土壤检测

HJ 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DZ/T 0290地下水水质标准

CJ/T 2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DZ/T 0282水文地质调查规范(1:50000)

HJ 710.10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大中型土壤动物

HJ 710.11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大型真菌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环办政法〔2016〕67 号)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环办政法〔2016〕67 号)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 第Ⅱ版)》( 环办〔2014〕90 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发〔2014〕118 号)

《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4〕99 号)

《地下水污染模拟预测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4〕99 号)

《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4〕99 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土壤Soil

指位于陆地表层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多孔物质层及其相关自然地理要素的综合体。

3.2地下水Groundwater

指地面以下饱和含水层中的重力水。

3.3环境敏感区Environmental sensitive area

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以及对某类污染物或者生态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内或者其外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栖息地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自然岸线,以及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3.4调查区Investigation area

指根据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类型和空间范围确定的需要开展现场调查、地质勘探、采样监测和生物观测的区域,包括对照区。

3.5评估区Assessment area

指经过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确定的发生损害、需要进入后续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区域。

3.6判断布点法Sampling based on professional judgment

指由专业调查人员基于对评估区域条件的了解,在判断有可能受到损害的点位进行布点的方法。

3.7健康风险评估Health risk assessment

指在土壤与地下水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其中的污染物对人群的主要暴露途径, 评估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致癌风险或危害水平。

3.8概念模型Conceptual model

指用文字、图、表等方式来综合描述污染源、污染物迁移途径、人体或生态受体接触污染介质的过程和接触方式等。

3.9迁移路径Migration pathway

指污染物从污染源经由各种途径到达暴露受体的路线。

3.10受体Receptor

指评估区域及其周边环境中可能受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影响的土壤与地下水等环境要素以及人群、生物类群和生态系统。

3.11土壤与地下水生态服务功能Ecosystem services

土壤与地下水生态服务功能指土壤与地下水所具有的内在用途以及为保障人类生存及生活质量提供的惠益,如工业或商业用地、物种栖息地、农产品供给、水源供给等。

3.12基线水平 Baseline level

指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时,评估区域内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及其生态服务功能的水平。

3.13环境修复Environmental remediation

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防止污染物扩散迁移、降低环境中污染物浓度,将环境污染导致的人体健康风险或生态风险降至可接受风险水平而开展的必要的、合理的行动或措施。

3.14生态恢复Ecological restoration

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将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及其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状态,同时补偿期间损害而采取的各项必要的、合理的措施。

3.15理论治理成本 Theoretical treatment cost

指通过治理成本函数计算得到的治理成本。治理成本函数是以治理费用为因变量,以处理技术、处理规模、污染物去除效率等因素为自变量构建的函数模型。在污染物浓度以及治理目标确定的情况下,将以上变量带入治理成本函数,可得到相应的理论治理成本。

4工作程序

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程序包括:

4.1鉴定评估准备

掌握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的基本情况;了解评估区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状况;初步判断土壤与地下水的受损范围, 明确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内容,确定鉴定评估方法,编制鉴定评估工作方案。

4.2损害调查确认

通过开展地质和水文地质调查,明确污染物的迁移扩散条件; 开展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以及土壤与地下水生态服务功能调查;确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质量及其生态服务功能的基线水平;判断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是否受到损害。

4.3因果关系分析

对于污染环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合鉴定评估准备以及损害调查确认阶段获取的信息,进行污染源解析;提出从污染源到受体的迁移路径假设,并对其进行验证;基于污染源解析和迁移路径验证结果,分析污染环境行为与土壤与地下水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的损害,分析破坏生态行为导致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的机理,判定破坏生态行为与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4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实物量化

筛选确定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评估指标参数,对比受损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相关指标参数的现状与基线水平,确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的范围和程度,计算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实物量。

4.5土壤与地下水损害恢复或价值量化

基于替代等值原则评估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如果受损的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能够通过实施恢复措施进行恢复,或能够通过补偿性恢复补偿期间损害,采用基于恢复的方法进行损失计算,研究恢复目标,筛选恢复技术,比选恢复方案,包括基本恢复、补偿性恢复和补充性恢复方案,必要时计算恢复费用。如果受损的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不能通过实施恢复措施进行恢复,或不能通过补偿性恢复补偿期间损害,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进行损失计算。

4.6土壤与地下水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编制

编制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意见) 书,同时建立完整的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档案。

4.7土壤与地下水恢复效果评估

定期跟踪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的恢复情况,全面评估恢复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如果未达到预期目标,应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直到达到预期目标为止。

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程序见图 1。

图片1.png

图 1鉴定评估程序

5鉴定评估准备

通过资料收集分析、文献查阅、座谈走访、问卷调查、现场踏勘、现场快速检测等方式,掌握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的基本情况,了解评估区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状况,分析土壤与地下水可能的受损范围,明确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研究确定每一步评估工作要采用的具体方法, 编制鉴定评估工作方案。

5.1基本情况调查

5.1.1分析或查明污染来源、生产历史、生产工艺和污染物产生环节、位置,污染物堆放和处置区域,历史污染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对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可能产生的污染物的类型和性质、排放量(体积、质量),污染物浓度等资料和情况;

5.1.2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频率、排放去向,特征污染物类别、浓度,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物类别、浓度等资料和情况;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入外环境生成的次生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等信息;受破坏林地、耕地、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的自然状态,以及伤害动植物的时间、方式和过程等信息;

5.1.3污染物清理、防止污染扩散等控制措施实施的相关资料和情况,包括实施过程、实施效果、费用等相关信息;

5.1.4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数据。

5.2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信息收集

调查收集评估区域的自然环境信息,具体包括: 

a)地形地貌、水文、气候气象资料;

b)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c)土地和地下水利用的历史、现状和规划信息; 

d)已有地下水井的分布情况;

e)土壤与地下水历史监测资料;

f)居民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湿地、

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分布信息以及主要生物资源的分布状况;

g)厂矿、水库、构筑物、沟渠、地下管网、渗坑及其他面源污

染等分布情况。

收集评估区域的社会经济信息,具体包括: 

a)经济和主要产业的现状和发展状况; 

b)地方法规、政策与标准等相关信息;

c)人口、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和水资源供给等信息。

6.3工作方案制定

根据所掌握的损害情况和所收集到的自然环境和社会信息,初步判断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可能的受损范围,必要时可结合遥感图、影像图进行辅助判断,或利用现有监测数据进行污染物空间分布模拟,缺乏具有时效性的监测数据时,建立区域或场地概念模型进行推演,确定损害范围。

根据损害的基本情况以及鉴定评估委托事项,明确要开展的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内容,设计工作程序,通过调研、专项研究、专家咨询等方式,确定每一项鉴定评估工作的具体方法,编制评估工作方案。

7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调查确认

按照评估工作方案的要求,参照DZ/T 0282 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开展地质和水文地质调查,掌握土壤性质、地层岩性及构造分布、地下水赋存条件、地下水循环等关键信息;在此基础上,针对事件特征开展土壤与地下水布点采样分析,确定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状况,并对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服务功能开展调查。同时,通过历史数据查询、对照区调查、标准比选等方式,确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的基线水平,通过对比确认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是否受到损害。

7.1地质和水文地质调查

7.1.1调查目的

地质和水文地质调查的目的在于了解调查区土壤性质、地层岩性分布、构造发育、地下水类型、含水层分布、地下水补径排条件等情况,获取地质信息及关键水文地质参数,判断污染物在土壤和含水层中的迁移扩散条件,为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奠定基础, 并为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受损情况的量化提供依据。

7.1.2调查原则

a)充分利用现有资料。根据现有资料对调查区地质及水文地质信息进行初步了解,重点关注已有水井资料,初步识别评估区或区域含水层分布、地下水流场、地下水补径排信息,现有资料不足时, 开展进一步调查。

b)兼顾区域和评估区水文地质条件开展调查。应以评估区为重点调查区,获得评估区所在区域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根据区域资料初步判断评估区地质和水文地质信息,兼顾局部变化带来的影响, 区域资料不能满足调查需要时,使用钻探、物探和相关试验等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评估区地质和水文地质调查工作。

8.2.3调查方法a)资料收集

进一步收集调查区域地质图、钻孔柱状图、地质剖面图、地质构造图、水文地质图等相关资料,识别调查区地层岩性及其分布情况、基岩裂隙发育情况,掌握调查区地下水赋存条件、含水层分布埋深、厚度、岩性)、水文地质单元划分、地下水补径排条件及关键水文地质参数。

b)现状调查

收集已建水井的建井资料,了解井深、井结构、建井材料性质、滤水管分布等信息,根据含水层结构特征,对已建水井开展水位统测,掌握不同含水岩组地下水埋深、地下水流向,如果已建井结构、数量和位置满足条件,还可利用其开展水文地质试验,获取关键水文地质参数。利用已建水井开展水位统测、水质监测时,应注意排除存在建井记录不完整、封井不严等问题的水井。

c)钻探、物探和试验

对损害范围疑似较大、需要初步查明近地表地层介质及特殊构造分布、不便大范围开展钻探工作的情况,优先选择物探手段对区域进行识别,确定重点调查区,指导后续的钻探或水文地质试验工作,通过钻探验证或进一步确定重点调查区关注问题,如查明裂隙分布以确定污染物迁移的优先通道,通过水文地质试验查明渗透性异常区,以获取局部污染物迁移速率、分布情况突变原因等信息。

对损害范围疑似较小、需详细查明污染物分布特征、有条件开展详细钻探调查工作的情况,应充分利用调查区所在区域已有水文地质调查数据、物探结果等资料,并根据需要在重点关注点位开展钻探或水文地质试验工作,获取重点调查区地下水赋存条件、含水层分布、地下水补径排条件及重要水文地质参数。

当单一技术手段不足以完成损害评估调查工作时,需使用多种技术手段合理组合,如无法判断基岩裂隙分布时,可以采用物探和钻探相结合的方法查明基岩裂隙分布情况。同时,可利用土壤钻探和地下水监测井钻探过程中的钻孔记录确定地层岩性及其分布状况,利用地下水监测井开展水文地质试验。

9.3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

9.3.1特征污染物识别与选取

对于污染源明确的情况,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 根据生产工艺、行业特征、调查区域环境条件、物质性质和转化规律等,综合分析,识别并选取特征污染物。

对于污染源不明的情况, 通过对采集样品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筛选特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筛选应结合调查区域特征, 优先选择我国环境质量相关标准中规定的物质。对于检测到的环境质量相关标准中没有的物质,应通过查询国外相关标准、研究成果,必要时结合相关实验测试,评估其危害,确定是否作为特征污染物。

9.3.2调查方法

初步调查阶段,以现场快速检测为主,实验室分析为辅。进行样品快速检测的同时保存不低于 20%比例的样品,以备复查。

详细调查阶段,开展系统的布点、采样。

9.3.3点位布设

对于疑似损害范围较小或污染物迁移扩散范围相对较小的情况,可根据污染发生的位置、污染物的排放量、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受损情况以及区域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判断污染物可能的迁移扩散范围或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受损区,在该区域合理布设土壤与地下水调查点位,进行采样分析。采样布点可以参考HJ25.1 和 HJ25.2,通常接近污染发生点的位置点位密集,远离污染发生点的位置点位相对稀疏;表层点位间隔小, 深层点位间隔大。

对于疑似损害范围较大或污染物迁移扩散范围相对较大的情况,如无法对受损害区域的污染分布进行初步判断,可采用系统布点法,识别出受损害区域或污染分布区域后使用分区布点法或专业判断布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如根据前期资料收集、分析与初步勘查结果,可识别疑似受损害区域,则将该区域作为重点调查区域。对于土壤,应在疑似受损害区域加密布点,确定损害范围和程度;对于地下水,应综合考虑地下水流向、水力坡降、含水层渗透性、埋深和厚度等水文地质条件及污染源和污染物迁移转化等因素, 在地下水流向上游、地下水可能污染较严重区域、地下水流向下游分别布设监测点位。如涉及大气和地表水污染造成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布点时应同时考虑风向和地表水流方向。系统布点、分区布点和专业判断布点的方法可参照HJ 25.1、HJ 25.2 和《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4〕99 号)等相关标准规范。

9.3.4样品检测

根据选定的特征污染物,分别取土壤与地下水样品,进行检测分析。在评估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受损情况时,应检测影响其生态服务功能的相关指标,如土壤生物群落及有机质、地下水矿物质含量及酸碱度等指标。土壤与地下水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分析检测、质量控制方法和要求参照HJ/T 166、HJ/T 164 和HJ 493 进行;涉及农用地时,参照 NY/T 1121 进行。土壤生物群落的调查参照HJ 710.10、HJ 710.11 进行。

9.4土壤与地下水生态服务功能调查

9.4.1土壤生态服务功能调查

通过查找土地利用类型图、国土规划资料等方式获取土地使用历史、当前土地利用状况、未来土地利用规划等信息,确定土壤损害发生前、损害期间、恢复期间评估区的土地利用类型,如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特殊用地(如旅游景点、自然保护区)等类型。如用地类型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需查明或计算主要的种植或养殖物类型和产量等信息; 如用地类型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需查明或计算用地的价值;如用地类型为旅游景点,需查明或计算旅游休闲服务价值;如用地类型为自然保护区,需查明或计算指示性物种的结构与数量等信息。

9.4.2地下水生态服务功能调查

获取调查区域水资源使用历史、现状和规划信息,查明地下水损害发生前、损害期间、恢复期间评估区地下水的主要生态服务功能类型,如饮用水水源、农业灌溉用水、工业生产用水、居民生活用水、生态用水等供给支持服务,并查明或计算开采量、用水量、水资源价值等信息。

9.5基线水平调查

9.5.1优先使用历史数据作为基线水平

查阅相关历史档案或文献资料,包括针对调查区域开展的常规监测、专项调查、学术研究等过程获得的报告、监测数据、照片、遥感影像、航拍图片等结果,获取能够表征调查区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历史状况的数据。

9.5.2以对照区调查数据作为基线水平

如果无法找到能够表征影响区域内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历史状况的数据,则选择合适的对照区,进行土壤钻探、地下水监测井建设、采样分析和调查工作,获取对照区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状况。对照区所在区域在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地形地貌、生态环境特征、土地利用类型、社会经济条件、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应与影响区域类似,其土壤与地下水的物理、化学、生物学性质应与受损害影响的区域类似。地下水的对照点位应位于污染源的地下水流向上游。对照样品的采样深度应尽可能与影响区域内土壤与地下水的采样深度相同。

9.5.3参考环境质量标准确定基线水平

如果无法获取历史数据和对照区数据,则根据影响区域土地利用方式和地下水使用功能,查找相应的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外相关标准,如 GB 15618、GB 36600、GB/T 14848、GB 5749、GB 5084、GB 11607、GB 12941、DZ/T 0290、CJ/T 206。如果存在多个适用标准时,应该根据评估项目所在地区技术、经济水平和环境管理需求确定选择标准。

9.5.4开展专项研究确定基线水平

如果无法获取历史数据和对照区数据,且无可用的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时,应开展专项研究,如土壤与地下水中污染物的健康风险评估、土壤与地下水中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规律研究和模拟、污染物浓度与种群密度和物种丰度等指标之间剂量-效应关系研究、生态服务功能专项调查等工作,以确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的基线水平。

9.6损害确认

当事件导致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时,可以确认造成了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损害:

a)调查点位所能代表区域的土壤与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的平均浓度超过基线水平 20%以上;

b)调查区指示性生物物种种群数量、密度、结构、群落组成、结构、生物物种丰度等指标与基线相比存在统计学显著差异;

c)土壤与地下水的其它性质发生改变,导致土壤与地下水不再具备基线状态下的生态服务功能,如土壤的农产品生产功能、地下水的饮用功能等。

根据调查结果确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的类型,并结合污染源分布、可能的迁移路径、受体特征等,确定不同类型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区。

10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因果关系分析

10.1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

结合鉴定评估准备以及损害调查确认阶段获取的损害事件特征、评估区域环境条件、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状况等信息,采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污染源进行解析;构建概念模型,开展污染介质、载体调查,提出特征污染物从污染源到受体的迁移路径假设,并通过迁移路径的合理性、连续性分析,对迁移路径进行验证;基于污染源解析和迁移路径验证结果,分析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10.1.1污染源解析

在已有污染源调查结果的基础上,通过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空间影像识别等手段和方法,调查潜在的污染源,必要时开展进一步的地质和水文地质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检测和统计分析方法确定污染源。

通过地质和水文地质调查,开展土壤与地下水采样分析,了解污染物的空间分布特征,或利用同位素技术,进一步分析可能的污染源。

污染源解析常用的检测和统计分析方法包括:

a)指纹法:采集潜在污染源和受体端土壤与地下水样品,分析污染物类型、浓度、比例等情况,采用指纹法进行特征比对,判断受体端和潜在污染源的同源性,确定污染源;

b)同位素技术:对于损害持续时间较长,且特征污染物为铅、镉、锌、汞等重金属或含有氯、碳、氢等元素的有机物时,可采用同位素技术,对潜在污染源和受体端土壤与地下水样品进行同位素分析,根据同位素组成和比例等信息,判断受体端和潜在污染源的同源性,确定污染源;

c)示踪技术:在潜在污染源所在位置投加示踪剂,在受体端对示踪剂进行追踪,对污染源进行确认;

d)多元统计分析法:采集潜在污染源和受体端土壤与地下水样品,分析污染物类型、浓度等情况,采用相关分析、主成分分析、聚类分析、因子分析等统计分析方法分析污染物与土壤、地下水理化指标及其时空分布相关性,判断受体端和潜在污染源的同源性, 确定污染源。

11.2.2迁移路径调查与分析

基于前期调查获取的信息,初步构建污染物迁移概念模型,通过地形条件分析、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调查和分析、包气带和含水层中污染物分布特征调查和分析等手段,识别传输污染物的载体和介质,提出污染源到受体之间可能的迁移路径的假设。

通过对载体运动方向和污染物空间分布特征的模拟和分析,判断迁移路径的合理性;并分析迁移路径的连续性,如果存在迁移路径不连续的情况,应对可能的优先通道进行分析。

必要时,利用示踪技术,对迁移路径进行验证。

11.2.3因果关系分析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确定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a)存在明确的污染环境行为;

b)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受到损害; 

c)污染环境行为先于损害的发生;

d)受体端和污染源的污染物存在同源性;

e)污染源到受损土壤与地下水之间存在合理的迁移路径。

12.3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分析

通过文献查阅、专家咨询、遥感影像分析、现场调查等方法, 分析破坏生态行为导致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受到损害的作用机理,建立破坏生态行为导致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受到损害的因果关系链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确定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a)存在明确的破坏生态行为;

b)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受到损害; 

c)破坏生态行为先于损害的发生;

d)根据生态学、水文地质学等理论,破坏生态行为与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损害具有关联性;

e)可以排除其他原因对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的贡献。

13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实物量化

将土壤与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浓度、生物种群数量和密度等相关指标的现状水平与基线水平进行比较,分析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受损的范围和程度,计算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的实物量。

13.1损害程度量化

损害程度量化主要是对土壤与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浓度、生物种群数量和密度等相关指标超过基线水平的程度进行分析,为生态环境恢复方案的设计和后续的费用计算、价值量化提供依据。

13.1.1评估指标为污染物浓度

基于土壤、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平均浓度与基线水平,确定每个评估区域土壤与地下水的受损害程度:

Ki=(Ti-B)/B

其中,Ki为某评估区域土壤与地下水的受损害程度;

Ti为某评估区域土壤与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的平均浓度; 

B为土壤与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的基线水平。

基于土壤与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平均浓度超过基线水平的区域面

积占总调查区域面积的比例,确定评估区土壤与地下水的受损害程度:

K=No/N

其中,K为超基线率,即评估区土壤与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平均浓度超过基线水平的区域面积占总调查区域面积的比例;

No为评估区土壤与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平均浓度超过基线水平的区域面积;

N为土壤与地下水调查区域面积。

13.1.2评估指标为土壤与地下水生态服务功能

如果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服务功能受损,根据生态服务功能的类型特点和区域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评估指标。如采用资源对等法,可用指示性生物物种种群数量、密度、结构,群落组成、结构, 生物物种丰度等指标表征;如采用服务对等法,可用面积、体积等指标表征。基于土壤、地下水生态服务功能现状与基线水平,确定评估区域土壤与地下水生态服务功能的受损害程度:

K=(S-B)/B

其中,K为土壤与地下水生态服务功能的受损害程度;  

S为土壤与地下水生态服务功能指标的现状水平; B为土壤与地下水生态服务功能指标的基线水平。

13.2损害范围量化

根据各采样点位土壤与地下水损害确认和损害程度量化的结果,分析受损土壤与地下水点位的位置和深度。在充分获取土壤和水文地质相关参数的情况下,构建调查区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概念模型,采用空间插值方法,模拟未采样点位土壤与地下水的损害情况,获得受损土壤与地下水的二维、三维空间分布,并根据需要模拟土壤与地下水中污染物的迁移扩散情况,明确土壤与地下水当前的损害范围及在评估时间范围内可能的损害范围,计算目前和在评估时间范围内可能受损的土壤、地下水面积与体积。地下水中污染物的迁移扩散模拟可参照《地下水污染模拟预测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4〕99 号)。

根据土壤与地下水不同类型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确认的结果,分析不同类型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害范围和程度,如指示物种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水平、植被覆盖度、旅游人次等指标的变化。

14土壤与地下水损害恢复

损害情况发生后,如果土壤与地下水中的污染物浓度在两周内恢复至基线水平,生物种类和丰度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未观测到明显改变,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发〔2014〕118 号)中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污染清除和控制等实际费用的统计计算。

如果土壤与地下水中的污染物浓度不能在两周内恢复至基线水平,或者生物种类和丰度及其生态服务功能观测到明显改变,应判断受损的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是否能通过实施恢复措施进行恢复,如果可以,基于替代等值分析方法,制定基本恢复方案,并根据期间损害,制定补偿性恢复方案;如果制定的恢复方案未能将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完全恢复至基线水平

并补偿期间损害,制定补充性恢复方案。

如果受损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不能通过实施恢复措施进行恢复或完全恢复到基线水平,或不能通过补偿性恢复措施补偿期间损害,利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对未予恢复的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进行计算。

14.1土壤与地下水损害恢复方案的制定

14.1.1恢复目标确定a)基本恢复目标

基本恢复是将受损的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恢复至基线水平。

对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先判断是否需要开展修复。如果需要开展修复,且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低于基线水平,应当修复到基线水平(图 9-1,情景 I),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确认应该承担基线水平与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之间损害的责任方,要求责任方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如果需要开展修复, 且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高于基线水平且均低于现状污染水平,应当修复到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图 9-2,情景 II),并对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与基线水平之间的损害进行评估计算,方法见 9.2。如果不需要开展修复,且现状污染水平高于基线水平,应对现状污染水平与基线水平之间的损害进行评估计算(情景III),方法见 9.2。

图片2.png

图 9-1 损害情景Ⅰ

图片3.png

图 9-2损害情景Ⅱ

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参照 HJ 25.4 和《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4〕99 号)等相关标准规范确定。

将环境介质修复至基于风险的目标值后,还应采取必要的恢复措施,将受损的生态环境完全恢复至基线水平。

b)补偿性恢复目标

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的补偿性恢复目标是采用替代性的恢复方案补偿受损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恢复至基线水平的期间损害。

c)补充性恢复目标

如果由于现场条件或技术可达性等限制原因,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的基本恢复实施后未达到基本恢复目标或补偿性恢复未达到补偿期间损害的目标,则应开展补充性恢复或者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填补或计算这部分损失。

15.2.2恢复技术筛选

在掌握不同恢复技术的原理、适用条件、费用、成熟度、可靠性、恢复时间、二次污染和破坏、技术功能、恢复的可持续性等要素的基础上,参照附录 A 和附录B 中的恢复技术清单、相关技术规范与类似案例经验,结合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特征、损害程度、范围和生态环境特性, 从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等方面对各项恢复技术进行全面分析比较, 确定备选技术;或采用专家评分的方法,通过设置评价指标体系和权重, 对不同恢复技术进行评分,确定备选技术。提出一种或多种备选恢复技术,通过实验室小试、现场中试、应用案例分析等方式对备选恢复技术进行可行性评估。基于恢复技术比选和可行性评估结果,选择和确定恢复技术。

15.2.3恢复方案确定

根据确定的恢复技术,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恢复技术进行组合, 制定备选的综合恢复方案。综合恢复方案可能同时涉及基本恢复方案、补偿性恢复方案和补充性恢复方案,可能的情况包括:

a)仅制定基本恢复方案,不需要制定补偿性和补充性恢复方案:损害持续时间短于或等于一年,现有恢复技术可以使受损的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在一年内恢复到基线水平,经济成本可接受,不存在期间损害;

b)需要分别制定基本恢复方案和补偿性恢复方案:损害持续时间长于一年,有可行的恢复方案使受损的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在一年以上较长时间内恢复到基线水平,实施成本与恢复后取得的收益相比合理,存在期间损害。

补偿性恢复方案包括恢复具有与评估区域类似生态服务功能水平区域的异位恢复、使受损的区域具有更高生态服务功能水平的原位恢复、达到类似生态服务功能水平的替代性恢复,如通过修建污水处理设施替代受污染的地下水自然恢复损失,通过荒漠植被恢复替代受污染的土壤自然恢复损失等方案。制定补偿性恢复方案时应采用损害程度和范围等实物量指标,如污染物浓度、受损资源或服务的面积或体积。

c)需要分别制定基本恢复方案、补偿性恢复方案和补充性恢复方案:有可行的恢复方案使受损的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在一年以上较长时间内恢复到基线水平,实施成本与恢复后取得的收益相比合理,存在期间损害,需要制定补偿性恢复方案;基本恢复和补偿性恢复方案实施后未达到既定恢复目标的,需要进一步制定补充性恢复方案,使受损的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完全实现既定的基本恢复和补偿性恢复目标;

d)现有恢复技术无法使受损的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恢复到基线水平,或只能恢复部分受损的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通过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对受损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以及相应的期间损害进行价值量化,见 9.2 节。

由于基本恢复方案和补偿性恢复方案的实施时间与成本相互影响,应考虑损害的程度与范围、不同恢复技术和方案的难易程度、恢复时间和成本等因素,对综合恢复方案进行比选。参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 版)》附录 B。

综合恢复方案的筛选同时还需要考虑不同方案的成熟度、可靠性、二次污染、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等方面,参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环办政法〔2016〕67 号) 附录表C-8。综合分析和比选不同备选恢复方案的优势和劣势,确定最佳恢复方案。

16.3.4恢复费用计算

需要对恢复费用进行计算时,根据土壤与地下水的基本恢复、补偿性恢复和补充性恢复方案及其相关情况,按照下列优先级顺序选用费用计算方法,计算恢复工程实施所需要的费用:实际费用统计法、费用明细法、承包商报价法、指南或手册参考法、案例比对法。

a)实际费用统计法

实际费用统计法适用于污染清理和恢复措施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情况,可通过收集实际发生的费用信息,参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环办政法〔2016〕67 号)附录表 C-7, 并对实际发生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后,将统计得到的实际发生费用作为恢复费用。

b)费用明细法

费用明细法适用于恢复方案比较明确,各项具体工程措施及其规模比较具体,所需要的设施、材料、设备等比较明确,且鉴定评估机构对方案各要素的成本比较清楚的情况。费用明细法应列出恢复方案的各项具体工程措施、各项措施的规模,明确需要建设的设施以及需要用到的材料和设备的数量和规格、能耗等内容,根据各种设施、材料、设备、能耗的单价,列出恢复工程费用明细。具体包括投资费、运行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固定费用。投资费包括场地准备、设施安装、材料购置、设备租用等费用;运行维护费包括检查维护、监测、系统运行水电消耗和其它能耗、废弃物和废水处理处置等费用;技术服务费包括项目管理、调查取样和测试、质量控制、试验模拟、专项研究、恢复方案设计、报告编制等费用;固定费用包括设备更新、设备撤场、健康安全防护等费用。

c)承包商报价法

承包商报价法适用于恢复方案比较明确,各项具体工程措施及其规模比较具体、所需要的设施、材料、设备等比较确切,且鉴定评估机构对方案各要素的成本不清楚或不确定的情况。承包商报价法应选择 3 家或 3 家以上符合要求的承包商,由承包商根据恢复目标和恢复方案提出报价,对报价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合理的恢复费用。

d)指南或手册参考法

指南或手册参考法适用于已经筛选确定恢复技术,但具体恢复方案不明确的情况,基于所确定的恢复技术,参照相关指南或手册, 确定技术的单价,根据待恢复土壤与地下水的量,计算恢复费用。

e)案例比对法

案例比对法适用于恢复技术和恢复方案均不明确的情况,调研与本项目规模、污染特征、环境条件相类似且时间较为接近的案例, 基于类似案例的恢复费用,计算本项目可能的恢复费用。

17.4其它价值量化方法

17.4.1未修复到基线水平损害的量化方法

对于农用地或建设用地,如果经修复后未达到基线水平(图 9-2, 情景II)或现状污染水平超过基线水平但不需要修复(情景III),按照如下方法计算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或现状污染水平与基线水平之间的损害:

a)如果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或现状污染水平与基线水平对应的土地或地下水利用类型相同,建议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与基线之间的损害:如果能够获取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从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或现状污染水平修复至基线水平的理论治理成本,基于该理论治理成本进行计算;如果无法获取理论治理成本、全部不需要修复且污染物排放量可获取,可以利用基于污染物排放量的虚拟治理成本计算;否则,基于土壤置换成本或地下水监测自然衰减成本计算。

b)如果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或现状污染水平与基线水平对应的土地或地下水利用类型不同,需要制定环境修复、生态恢复方案,并计算土地或地下水利用类型改变对应的土地或水资源价值变化及其他生态服务功能的丧失。

18.5.2无法恢复的损害量化方法

对于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无法通过工程恢复至基线水平,没有可行的补偿性恢复方案填补期间损害,或没有可用的补充性恢复方案将未完全恢复的土壤与地下水恢复至基线水平或填补期间损害时,需要根据土壤与地下水提供的服务功能,利用直接市场价值法、揭示偏好法、效益转移法、陈述偏好法等方法,对不能恢复或不能完全恢复的土壤与地下水及其期间损害进行价值量化。

各种生态环境价值量化方法及其适用条件参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 版)》附录 A。如果损害前用地类型为耕地、园地、林地或草地,建议采用土地影子价格法计算土地资源功能损失, 利用市场价值法计算种植或养殖物生产服务损失;如损害前用地类型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建议利用市场价值法计算土地资源功能损失,利用市场价值法计算工商业生产服务损失;如损害前用地类型为旅游景点等特殊用地,建议利用旅行费用法计算旅游休闲服务损失;如损害前用地类型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用地,建议利用支付意愿调查法计算生物多样性维持功能损失;如损害前用地类型为工矿仓储用地,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法或参考周边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土地资源功能损失计算,利用市场价值法计算工业生产服务损失;如损害前用地类型为未利用地,建议参考周边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土地资源功能损失计算。城镇土地价值建议参照 GB/T 18508 计算。如果损害造成地下水资源用途改变或水资源量减少,建议采用水资源影子价格法计算水资源服务功能损失。如果采用非指南推荐的方法进行生态环境价值量化评估,需要详细阐述方法的合理性。

19土壤与地下水恢复效果评估

制定恢复效果评估计划,通过采样分析、问卷调查等方式,定期跟踪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的恢复情况,全面评估恢复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如果未达到预期目标,应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直到达到预期目标为止。

19.1评估时间

恢复方案实施完成后,土壤与地下水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状态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水平基本达到稳定时,对恢复效果进行评估。

土壤恢复效果通常采用一次评估,地下水恢复效果通常需根据污染物和地质结构情况进行多次评估,直到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不发生反弹,至少持续跟踪监测 12 个月。

19.2评估内容和标准

恢复过程合规性,即恢复方案实施过程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是否产生了二次污染。

恢复效果达标性,即根据基本恢复、补偿性恢复、补充性恢复方案中设定的恢复目标,分别对基本恢复、补偿性恢复、补充性恢

复的效果进行评估。

恢复效果评估标准参照 9.1。

19.3评估方法

19.3.1监测和采样分析

根据恢复效果评估计划,对恢复后的土壤与地下水进行监测、采样,分析污染物浓度、色度等指标,或开展生物调查及其它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服务功能调查。调查应覆盖全部恢复区域,并基于恢复方案的特点制定差异化的布点方案。基于调查结果,采用逐个对比法或统计分析法判断是否达到恢复目标。

必要时,对周边土壤与地下水开展采样分析,确保恢复过程未造成污染物的迁移扩散,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19.3.2现场踏勘

通过现场踏勘,了解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恢复进展,判断土壤与地下水是否仍有异常颜色或气味,观察主要生态服务功能指示性指标的恢复情况,确定采样和调查时间。

19.3.3分析比对

采用分析比对法,对照土壤与地下水恢复方案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分析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恢复过程中各项措施是否与方案一致,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分析恢复过程中的各项监测数据,判断是否产生了二次污染;综合评价恢复过程的合规性。

19.3.4问卷调查

通过设计调查表或调查问卷,调查基本恢复、补偿性恢复、补充性恢复措施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功能类型和服务量,判断是否达到恢复目标;此外,调查公众与其他相关方对于恢复过程和结果的满意度。

20报告编制

根据委托内容,基于评估过程所获得的数据和信息,编制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参见附录C。

附录A常用土壤恢复技术适用条件与技术性能 

附录B常用地下水恢复技术适用条件与技术性能附录

C评估报告编制要求

附录C

评估报告编制要求

C.1概述

C.1.1事件基本情况

介绍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背景情况,如果是突发环境事件,应写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和经过,可能产生的污染物类型、性质、产生和排放量,污染物浓度,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基本情况;如果是大气污染物、废水和废弃物倾倒、排放、泄漏等情况导致的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应写明损害区域的位置,生产经营历史、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历史污染事故、潜在污染源, 倾倒、排放、泄漏的大气污染物、废水或废弃物类型、排放量, 特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前期采取的污染控制或污染物清理措施等基本情况;如果是生态破坏导致的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应写明生态破坏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和经过, 生态服务功能破坏的类型或性质,对土壤与地下水的影响方式, 已经采取的生态恢复措施等基本情况。

C.1.2区域基本情况

简要介绍生态环境损害区域的自然环境状况和社会经济状况。自然环境状况包括地形地貌、水文、气候气象,地质和水文地质,土地和地下水利用历史、现状和规划,环境敏感区分布,现有地下水井分布,地面和地下构筑物分布,生态服务功能类型等内容。社会经济状况包括经济和主要产业的现状和发展状况,地方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人口、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和水源供给等内容。

C.1.3鉴定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C.1.3.1鉴定评估目标

依据委托方委托的鉴定评估事项,阐明开展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目标。

C.1.3.2鉴定评估依据

写明开展本次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内容。

C.1.3.3鉴定评估范围

写明本次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损害类型、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及确定依据。

C.1.3.4鉴定评估内容

写明本次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可选内容包括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调查确认、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因果关系分析、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实物量化、土壤与地下水损害恢复、土壤与地下水恢复效果评估等方面。

C.1.3.5鉴定评估工作程序

详细阐明开展本次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并给出相应的流程图。

C.2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调查确认

C.2.1地质和水文地质调查

阐述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调查确认过程中所开展的地质和水文地质调查的方法,包括水文地质调查点位的布设方案和依据,钻探、建井方法,土工测试指标,抽水试验/微水试验方案。写明地质和水文地质调查结果,包括地层分布、地下水水位、地下水流向、渗透系数、地下水流速等信息,并在附件中附钻孔柱状图、地质剖面图、地下水等水位线图等图件。

C.2.2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

阐述所开展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过程,包括采样点位布设方案和依据,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方法,分析测试方法,质量控制措施。分析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包括土壤与地下水中污染物类型、浓度。

C.2.3土壤与地下水生态服务功能调查

阐述土壤与地下水生态服务功能调查过程及所获得的结果。

C.2.4基线水平调查

描述土壤与地下水基线水平确定的过程,详细阐明理由。如果是采用对照区域数据作为基线水平,应阐述对照区域调查过程, 包括点位布设方案和依据,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方法,分析测试方法,质量控制措施,以及调查结果。如果针对基线水平进行了专项研究,应阐述研究所用到的方法、模型、参数以及研究结果等内容。

C.2.5损害确认

写明土壤与地下水损害确认的结果,包括是否存在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类型、损害评估区域等内容。

C.3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因果关系分析

对于污染环境行为导致的损害,其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因果关系分析部分应包含以下内容:

C.3.1污染源解析

详细介绍污染源解析的思路、过程和结果,对各类潜在污染源进行描述。对于潜在污染源不明确的情况,应说明污染源调查所采用的方法、过程和结果。当存在多个潜在污染源时,阐述污染源解析所采用的方法、过程和结果。如果开展了专项调查或专项研究, 应详细阐明调查研究方案、实施过程及结果。

C.3.2迁移路径调查与分析

阐述迁移路径调查和分析的过程。如果开展了专项调查或专项研究,应详细阐明调查研究方案、实施过程及结果。如果开展了模拟分析,应阐述模拟分析所用到的模型、参数及结果。

C.3.3因果关系分析

总结污染源解析及迁移路径调查分析过程所获得的信息,依据因果关系判定原则,得出因果关系判定结论。

对于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的损害,其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因果关系分析部分应包含以下内容:详细介绍因果关系分析所采用的方法, 阐述破坏生态行为导致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受到损害的作用机理分析过程,得出因果关系判定结论。

C.4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实物量化

基于 2.4 所确定的基线水平,对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害程度和范围进行量化,计算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受损程度以及受损土壤与地下水的面积、体积,并给出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受损范围图。

C.5土壤与地下水损害恢复或价值量化

阐明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综合恢复方案确定与价值量化的基本思路与依据。

如果基于恢复方案进行损害赔偿,应详细阐述基本恢复、补偿性恢复、补充性恢复的总体目标和分阶段目标及其确定依据,各个阶段所采用的恢复技术和方案及其比选过程。如果需要,基于所确定的恢复方案计算各阶段恢复费用。

如果基于经济评估方法确定损失,应阐述所用到的经济评估方法、选择依据、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

C.6土壤与地下水恢复效果评估

阐述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恢复效果评估内容、标准、效果评估过程所采用的方法及评估结果。阐述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恢复过程规范性评价所依据的标准和评价结果。阐述效果评估点位布设方案和依据,调查方法(包含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方法,分析测试方法,质量控制措施),以及调查结果。如果采用调查问卷或调查表对土壤与地下水生态服务功能和公众满意度进行了调查,应详细介绍主要调查内容和结果。 当实施土壤与地下水恢复效果评估后,编写本章。

C.7鉴定评估结论

针对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委托事项,写明每一项鉴定评估结论,包括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是否受到损害、损害是否与污染源具有因果关系、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受损土壤与地下水的价值、受损土壤与地下水的恢复过程是否合规以及是否达到目标等内容。对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过程中的特别事项进行说明,分析鉴定评估结论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

对土壤与地下水损害的补充性恢复、跟踪监测、效果评估等工作提出必要的建议。

C.8签字盖章

阐明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明确报告的所有权、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 所有参与报告编制的人员进行署名,并盖报告编制单位公章。

C.9附件

附件包括土壤与地下水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过程中所制定的各类方案和所获取的各种证据资料,包括鉴定评估方案、各类调查监测方案、效果评估方案,各类调查监测数据和报告、效果评估报告, 以及各类图件、照片、访谈记录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