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琼建城〔2018〕271号)

2019-01-09 1806
发文时间: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修复城市修 补工作方案(2018-2020 年)》的通知

琼建城〔2018〕271 号

各市、县(自治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补足城市基础设施短板,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切实加强城市生态保护,稳步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完善城市生态功能,改善全省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方案(2018-2020 年)》。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年 11 月 1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方案(2018-2020 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 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 30 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 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17〕59 号),海南省人民政府推进全省生态修复城市修补(以下简称“城市双修”)工作的总体部署,为实现海南省 2020 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城市人居环境明显改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相适应的总体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 2018 年至 2020 年在全省城市(包括县城,下同) 进一步开展“城市双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省委七届历次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 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上来,坚持科学发展、绿色崛起,落实省域“多规合一”规划要求,继续推进生态建设,巩固提升环境质量,不断增强发展活力,抓紧补齐城市短板, 着力塑造特色风貌,加快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美好新海南,争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生动范例,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

(二)基本原则

——政府统筹,合力推进。充分发挥省级政府的统领协调作用和市县政府的实施主体作用,统筹谋划,完善政策,整合相关规划、计划、资金,充分动员各层级、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工作。

——因地制宜,务实推进。各市县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围绕解决突出问题和完成紧迫任务,明确工作重点,突出地方特色,在全省六大专项整治行动既有成效的基础上,落实“城市双修”要求,调整工作重点,突出地方特色,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建立“城市双修”工作项目库,形成一批可操作的项目,明确项目实施的责任人、路线图、时间表。

——规划引领,分类推进。以“多规合一”成果引领“城市双修”工作,严格执行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开发空间的边界管控要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统筹兼顾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有序建设,坚持按照自然规律和城市发展规律办事。

——保护优先,科学推进。坚持保护优先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资源, 修复受损生态,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关系,科学推进“城市双修”工作。

(三)工作目标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5-2020 年)的通知》(建城〔2016〕284 号)要求,切实加强城市生态保护,稳步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完善城市生态功能,改善全省城市人居环境质量。2018 年,根据《海南省深化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行动计划》(2018-2020 年) 有关要求,制定实施计划,推进一批有实效、有影响、可示范的六大专项整治项目。2019 年,各市县违法建筑管控、海岸带整治、大气、水环境、山体保护等主要城镇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城市功能明显改善,特色风貌明显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品质得到根本性改观。2020 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城市人居环境明显改善,自然生态系统得到全面恢复和修复, 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修复受损山体

1.加强对山体自然风貌的保护。除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类项目外,禁止在生态敏感区域开山采石、破山修路等破坏山体的建设活动。对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及山体的规划编制、项目安排以及把山体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和“三区四线”进行保护管控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消除山体的开发隐患。(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全面实施受损山体修复、复绿工程。对开发项目导致山体受损情况进行调查, 并根据山体受损情况,因地制宜采取修坡整形、矿坑回填、台阶治理等工程措施, 消除受损山体安全隐患,恢复山体植被。(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配合单位:省林业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水环境治理

3.继续开展城镇内河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到 2018 年底,基本完成 60 个重点治理的城镇内河(湖)水体 64 个监测断面的治理目标任务,实现全省城镇内河(湖)水环境质量总体明显改善。到 2020 年底,基本完成《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新增的 31 个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治理目标任务。修改建筑设计规范,将城市楼房阳台污水全部纳入污水管网,楼顶雨水直接接入雨水管网,实行雨污分流处理。全面实施城镇内河(湖)控源截污工程,推进沿河截污纳管建设,结合城中村改造推进旧城区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强化城市新区建设的雨污分流设施建设;规范城市餐饮服务业、洗车场等小型服务行业的污水排放,严禁排入市政雨水管道;强化排水口、截污管和检查井的系统治理,完成沿河排污口排查,启动排污口整治改造工作。(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水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编制、实施海绵城市建设计划。按照“水岸同治”原则加强对城市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避免盲目截弯取直,禁止明河改暗渠、填湖造地、违法采砂等破坏行为。加强滨水绿带建设,结合绿地、绿道、绿廊提升滨水绿带,实施水乡文化工程、亮丽景观工程,推进一批有实效、可示范的项目,打造核心片区景观带,努力实现水清、河畅、岸绿、景美、人聚、业兴的治理目标。(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水务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5.因地制宜整修渠化河道、自然岸线和滩涂,恢复滨水植被群落。增加水生动植物、底栖生物等,增强水体自净能力。在保障水生态安全的同时,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和流动性,构建良性循环的城市水系统。(牵头单位:省水务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6.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严格保护湿地资源,确保到 2020 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 480 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 360 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 35%以上。推进沿海湿地红树林生态修复,逐步恢复红树林湿地生境。加强对东寨港、清澜港、海南新盈红树林等 10 处保护区湿地资源保护,确保受损湿地得到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恢复。(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打造蓝色海湾

7.加强海岸带保护。在海岸带综合整治的基础上推进海岸带尤其是城市岸线的生态修复工作。严格执行“多规合一”开发要求,对重要海湾列入蓝色海湾创建名录, 建立生态保护和开发建设的长效机制。巩固海岸带开发与保护整治专项行动成果,分类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推进海岸防波堤、沿海防护林等海岸带防护设施建设。(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8.全面实施海岸带净化工程。加强城市港口、码头污染治理,改善近海海水水质, 从严控制陆源排污和入海河流面源污染物排海,全面完成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工作,出台我省海岸带养殖废水排放标准,2020 年底前全面完成不符合规划水产养殖场的清退,全面规范落实水产养殖项目的环境管理,严厉查处未达标排放养殖尾水行为;严格保护珊瑚礁、红树林、海草等重点海洋生态系统,对已遭受破坏的海洋生态红线区,实施可行的整治修复措施。清理海岸带沙滩垃圾,保持海滩干净整洁。(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继续防治大气污染

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十条”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确保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9.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继续控制建筑施工扬尘,强化房屋建筑、拆除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落实扬尘控制作业要求,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保持各市县城市建成区主要街道每天两次洒水降尘。(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0.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2018 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六车用汽柴油。适时实施国六机动车排放标准。(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商务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1.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到 2020 年,全省所有燃煤自备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重点产业园区实施集中供热。(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2.推进餐饮业油烟和大气面源污染治理。2020 年底前,全省各市县城区所有排放油烟的特大型、大型、中型餐馆(150m2 或 75 座以上),供餐人数在 3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供餐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其他类型餐饮服务单位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3.严格执行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划定秸秆禁烧区,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持续打击随意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 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4.全省所有市县城市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持续打击随意焚烧垃圾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土壤环境风险管控

15.严格控制土壤新增污染。严格环境准入,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农产品产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建设对土壤环境有影响的工业项目。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从源头控制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污染。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避免土壤污染事件发生。到 2020 年,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符合或优于二级标准比例不低于 81%(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6.加强农业污染防治。开展化肥、化学农药减施行动,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支持有机肥研发,大力推广有机肥使用,重点实施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病虫害绿色防控、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工程, 到 2020 年,全省化肥和化学农药使用量减少 5%。(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7.加强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制度,加强化工、矿业采选、规模化养殖、城镇集中治污设施等重点行业的环境监管;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开展昌江、东方、定安等市县矿区周边历史遗留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提升城市功能

18.大力拓展城市公共空间。根据人口规模和分布、居民生活和公共活动的需要, 加快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建设,提高公共空间的开放性;加强对山边、水边的环境治理,保持滨水、临山地区空间的公共性,创新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的场地设计, 积极增加公共空间,加大对沿街、沿路和公园周边地区的建筑管控,清理腾退被擅自占用的公共空间。优化老城区改造开发强度和建筑密度,留足公共空间。严格保护生态空间,合理利用产业空间,引导优质生产要素集聚,将各重点海湾打造成为具有世界高端品质和国际竞争优势的滨海休闲旅游度假胜地。(牵头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9.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大力完善城市给水、排水、燃气、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加快老旧管网改造,有序推进各类架空线入廊。进一步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工作,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海绵城市建设。海口、三亚、儋州等有条件的城市要继续推进地下管廊建设,到 2020 年全省建成城市地下管廊 100 公里。全省设市城市继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到 2020 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建设,提高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增强城市综合防灾能力,科学确定城市安全设施建设配置标准,加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提升全省城市的防风、防洪、排涝、抗震等能力。(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加强城市公园及绿地系统建设。按照“300 米见绿、500 米见园”的要求,均衡城市绿地分布,通过拆迁建绿、破硬复绿、拆违还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拓展绿色空间,让绿网成荫。加快推进城市绿道等慢行系统建设,打造城市慢生活空间。因地制宜建设湿地公园、雨水花园等海绵绿地,推广老旧公园改造, 提升存量绿地品质功能,适时对现有城市公园进行海绵化改造。推行生态绿化方式,提高乡土植物种植比例,乔灌花草合理配植。大力推进花园城市、花园小区、花园学校、花园机关建设。(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1.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社区服务场所建设,形成以社区级设施为基础, 市、区级设施衔接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新建住宅小区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配套建设教育、商业、社区养老、医疗卫生、文化服务等设施,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继续推动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免费向全社会开放。(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民政厅;责任单位: 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2.完善城市消防功能。按照《海南省“十三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城市消防功能修补,建设适应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发展的公共消防设施。强化消防水源建设,在城市城镇沿江沿海路段规划建设消防车取水码头,补齐市政消火栓欠账,新建道路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打通城市建成区和住宅区消防车道并保证畅通。按照“5 分钟消防”原则,增建城市消防站,结合棚改工程推进老城区小型消防站建设。建设完善海口、三亚、琼海、洋浦实战化消防训练基地。完成博鳌安保、三沙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建设,升级改造各级指挥中心。2018 年年底前,符合标准的大型企业依法推进建设企业专职消防队,新建大型企业同步建设企业专职消防队。2018 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达到 60%,2019 年达到 100%。(牵头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水务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3.优化城市交通体系。提高城市路网密度,2020 年达到国家规范要求,按照街区制要求,建立封闭社区转变为开放街区的政策激励机制,全力打通“断头路”, 推进城市主、次干道成网成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设市城市中心城区实现公交站点 500 米内全覆盖。大力发展绿色交通,鼓励绿色出行,加强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建设,完善行人过街设施、自行车停车设施、道路林荫绿化、照明设施等。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提高道路通畅性、安全性。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配置停车设施。“海澄文”地区、“大三亚”地区着手开展区域轨道交通和捷运系统的规划论证研究,加大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力度,尽快建立内外协调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公安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4.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从 2018 年开始,政府投资的项目要求符合条件的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到 2022 年,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原则上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进行建造。(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七)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25.塑造城市时代风貌。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琼府〔2017〕15 号)要求,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支持和鼓励大中城市开展城市更新工作,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提高建筑设计水平,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加强新城新区、重要街道、城市广场、滨水岸线等重要地区、节点的城市设计, 完善夜景照明、广告牌匾、城市家具和标识,加强城市雕塑建设,满足现代城市生活需要,提高城市品位。加强新建建筑单体设计,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鼓励多出精品佳作,促进现代建筑文化发展。(牵头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6.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做好城市历史风貌协调地区的城市设计,保护历史文化,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展现城市风貌。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城〔2018〕96 号),加强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做好城市既有建筑基本状况调查,建立健全一系列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机制,构建全社会共同重视既有建筑保留利用与更新改造的氛围。2019 年底前完成城市既有建筑基本状况调查工作。确定公布历史建筑,改进历史建筑保护方法,加强城市历史文化挖掘整理,传承优秀传统建筑文化。(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7.改造老旧城区。分类型引导老旧城区的再开发和棚户区改造,整体控制建筑高度,优化城市空间秩序,改进交通组织方式,提升现代城市特色。统筹利用节能改造、抗震加固、房屋维修等多方面资金,加快老旧住宅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旧建筑加装电梯,提升建筑使用功能和宜居水平。开展老旧小区综合整治, 完善照明、停车、电动汽车充电、二次供水等基础设施,实施小区海绵化改造, 配套建设菜市场、便利店、文化站、健身休闲、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服务设施,加强小区绿化,改善小区居住环境,方便居民生活。(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八)继续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

围绕“控增量、减存量、建机制、保长效”的总体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打控并重的工作思路,扎实深入推进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

28.进一步加大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工作力度,针对不同类型违法用地, 提出分类处理意见,依法依规逐宗处理到位。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违法侵占生态保护红线等破坏三条控制线、外来人员参与违法用地等作为整治重点,集中人力物力重点打击、全面整治、严厉查处,形成查处违法用地的高压态势。在全省推广三亚、海口打违经验,集中力量抓好省和市县重点项目、民生实事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整治,加大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等交通主干道沿线的违建整治力度,持续保持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高压态势。(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联合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9.全面推进“无违建”示范点创建。按照全省“无违建”示范点创建工作实施意见, 继续全面推进“无违建”示范点创建工作。(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联合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0.建立健全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长效机制。健全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巡查发现机制,构建“职能部门+属地乡镇+基层组织”网格化管理平台。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尽快建立跨部门的“互联网+”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治理平台,集成举报、取证、认定、执行和监管等功能,凝聚政府部门、社会群众等多方力量,加强部门协同,加快执法响应,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能够及早发现、及时处理。(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联合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九)继续整治城市环境

31.继续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推进既有垃圾处理设施扩容升级改造,积极推进焚烧发电厂海口三期、三亚三期、文昌二期、琼海二期、陵水、儋州、屯昌、东方等项目,到 2020 年,我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资源化利用率达到 95%以上;加大对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专项治理;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白色垃圾污染治理工作;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水平,到 2020 年,海口、三亚、儋州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 95%以上,其他市县及洋浦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 85%以上。(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2.继续开展专项环境卫生整治,大力推进全域卫生(健康)创建,加大对居民社区、园林绿地、内河内湖等重点区域及人流密集场所的环境卫生治理,推进城市出入口绿化、美化、亮化、彩化、净化。彻底清理环境卫生死角,清除杂物, 清整脏乱;集中清理城市园林绿地内积存的垃圾杂物;对人流密集区,实行密集式大扫除与常态化卫生保洁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全方位的清扫和清洗,消除卫生隐患。(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评价

各市县 2019 年 3 月底前要全面完成“城市双修”调查评价工作。重点是山体、河道、湖泊、海滩、植被、绿地、公园等自然环境被破坏情况,识别生态环境存在突出问题、亟需修复的区域;从人民群众最关切,与城市生活最密切的问题入手, 对城市修补的重点问题进行评估,梳理和提出设施条件、公共服务、历史文化保护,尤其是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天际线、街道立面、城市色彩、夜景照明等景观风貌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规划编制

2019 年 6 月底前各市县要根据“城市双修”评价报告,开展老旧城区更新改造、生态修复和特色风貌塑造等方面的研究,编制完成“城市双修”相关专项规划,根据工作要求编制街景立面改造、城市地下管线、绿地系统、水系统、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适时开展城市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特色风貌设计等专项设计。(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组织实施

各市县“城市双修”工作要按照规划项目化、项目方案化、方案投资化、操作程序化的思路,根据评估和规划建立“城市双修”项目库,明确项目的位置、类型、数量、规模,制定“城市双修”项目的实施计划,明确任务目标、责任主体、路线图、时间表,有序推进建设。要求每半年将“城市双修”工作开展情况报省“城市双修” 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市县联合推进海南“城市双修”工作。设立海南省“城市双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省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省“城市双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牵头、配合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级“六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机构对应负责省域“城市双修”工作中的有关专项工作。市县党委、政府共同推进“城市双修”工作,建立组织架构,指定分管领导, 明确单位责任,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资金投入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争取中央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多渠道支持各地开展“城市双修”。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统筹安排资金投入“城市双修” 项目。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规定推行 PPP 等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投入。

(三)推动社会共治

广泛听取群众对“城市双修”工作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监督,加强信息公开,凝聚社会共识,使“城市双修”工作成为民心工程;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纸媒、网络、微博、微信等多种载体,发挥好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开展宣传,引领绿色生活,提高社会公众对“城市双修”工作的认同,构建“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城市双修”共治体系。

(四)完善建章立制

依法依规推进地方立法,推动“城市双修”工作、保障“城市双修”成果。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明确部门职权,理顺工作程序,责权更清晰,分工更合理,程序更顺畅,管理更规范。根据试点经验和“城市双修”工作需要,及时制定和修订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确保工程质量

各市县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强化工程建设责任终身追究。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审计、稽察、督导、检查等工作,切实管好用好各项建设资金,确保各项资金公开透明、安全合规使用,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六)强化考核问责

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双修”责任主体,要将“城市双修”工作提上重要日程,尽快组织实施,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各项工程建设任务。省级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和问责制等工作推进落实机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城市双修”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城市双修”工作将列为省政府督查事项,对于工作效果显著的,将在重大生产力布局、重要改革创新试点示范等方面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对工作进展滞后的,将进行约谈督促、通报批评等,把“城市双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的工作考核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