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三次国土调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土调查办发〔2018〕11号)

2018-12-18 2234
发文时间:

浙江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浙土调查办发〔2018〕11 号

浙江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三次国土调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浙政发〔2018〕4 号)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 号)精神,我办编制了《浙江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已经按照《浙江省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浙土调查办发〔2018〕5 号)开展调查的地区,请依据本方案,对调查方式和调查成果予以调整和补充。

联系人:章奇 0571-88877300

戴韫卓 0571-88877652

浙江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17 日

浙江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浙政发〔2018〕4 号)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 号),为确保我省第三次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根据国家统一标准,按照“已有内容细化、变化内容更新、新增内容补充”的工作定位,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 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统筹利用现有资料,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省耕地、种植园用地、林地、草地、商业服务业、工矿、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开展建设用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村庄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的类型、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对存在复合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种植园用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多重标注;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整合相关自然资源专业信息;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省、市、县三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国土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国土及森林、草原、水、湿地等自然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以县(市、区)为单位,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结合我省收 集的最新优于 0.2 米分辨率航空正射影像,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省耕地、种植园用地、林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和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湿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以省统一提供的最新优于 0.2 米分辨率航空正射影像为基础,充分利用城镇村庄数字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成果, 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业服务业、工业、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二)土地权属调查。

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城镇以外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将集体和集体、集体和国有土地所有权界线落实到国土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三)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结合自然资源各类管理信息,开展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1)耕地细化调查。

对耕地图斑开展耕地类型、种植状况等要素的细化调 查,对位于河流滩涂上的耕地、位于湖泊滩涂上的耕地、林区范围开垦的耕地以及受沙化影响的退化耕地等进行重点 细化调查,分类进行标注,夯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基础。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

收集农转用、征收、供地等新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上,查清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的实际利用状况,为持续开展批后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供基础。

(3)永久基本农田调查。

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查清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实际土地利用状况。

(4)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在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

在开展三调的同时,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工作,按照三调的分类标准和相关要求,做好第九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和第二次草地资源清查的数据汇总工作,并将相关调查成果整合进三调成果中。

(五)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

1.建立国土调查数据库。

依据国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以县(市、区) 为单位,开展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实现农村和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各类专项调查成果和各类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在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基础上,建立省、市国土调查数据库,实现全省国土调查成果的集成管理、动态入库、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快速服务、综合查询等功能。

2.建立国土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

基于省、市、县国土调查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建设省、市、县国土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 实现国土调查数据与其他相关基础数据的互通共享,提高三调成果对服务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

(六)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

以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为基础,逐级汇总农村和城镇村庄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项数据。

2.成果分析。

根据三调数据,对照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国土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国土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国土调查数据分析结果,编制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3.成果制作。

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系列图件,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三调成果的需求,发挥国土调查综合效益。

三、工作步骤

(一)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部署文件,各地全面部署工作,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依据国家和省实施方案和技术规程,各地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确定作业队伍。

(三)各级组织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宣传发动工作,全面掌握业务技术要求,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四)省统一领取国家下发的正射影像资料和内业信息提取成果,收集优于 0.2 米分辨率的航空正射影像,确定县级调查界线,制作耕地坡度图,测算耕地田坎系数,提供各地使用。

(五)各县(市、区)确定乡镇调查界线,补充提取不一致图斑,制作调查工作底图,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专项用地调查评价等工作。

(六)各县(市、区)组织开展调查成果检查、整理、审核、上报,建立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及信息平台。

(七)省、市组织开展县级成果检查、审核、汇总、上报,建立省、市国土调查数据库及信息平台。

(八)结合 2019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组织开展统一时点数据变更,更新国土调查数据库。

(九)完成更新后国土调查成果汇总和上报。

(十)组织开展国土调查最终成果质量检查及验收。

(十一)组织开展国土调查工作总结和成果汇编。

四、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

(一)技术路线。

采用优于 1 米分辨率的航天遥感影像和优于 0.2 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影像,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城镇村庄地籍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以及其他相关成果资料,采取国家整体控制和地方细化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利用影像内业比对提取不一致图斑,以“互联网+” 和“3S”一体化技术为支撑,以内业预判、外业核实和现场举证为工作模式,准确调查全省城乡每一块土地的利用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情况,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互联网等技术,逐级建立国土调查数据库。开展调查成果汇总与分析、标准时点统一更新以及调查成果事后质量抽查评估等工作。

(二)技术方法。

1.基于高分辨率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开展调查。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国家统一提供的优于 1 米分辨率航天遥感正射影像数据,结合我省统一收集的最新优于0.2 米分辨率航空正射影像开展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我省统一收集的 2014 年 1 月 1 日以后优于0.2 米分辨率航空遥感正射影像数据开展调查。

2.基于内业比对分析提取调查图斑。

在国家内业信息提取成果基础上,由各县(市、区)套合优于 0.2 米分辨率航空正射影像、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开展全区域、全地类内业人工判读,补充提取调查图斑,与国家下发的内业信息提取成果一并开展外业调查。

3.基于“3S”一体化技术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将航空航天遥感正射影像、内业信息提取成果、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数据等相关数据导入集“3S” 一体化技术的外业调查系统,逐图斑开展外业调查和举证工作,标绘每个图斑的范围、地类、权属等信息,拍摄带坐标和方向的照片进行现场举证。

4.基于地籍调查成果开展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现有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成果,对照优于 0.2 米分辨率航空正射影像,结合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工业用地调查等相关数据,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

5.基于内外业一体化数据采集技术建立国土调查数据库。

按照全国统一的数据库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 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数据采集建库机制,以航空航天正射影像和内业信息提取成果为基础,利用移动设备开展土地利用信息调查和采集,实现各类专题信息与图斑的匹配连接,形成集图形、影像、属性、文档为一体的国土调查数据库。

6.基于“互联网+”技术开展内外业核查。

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和人机交互检查方法,对各县(市、区)上报成果逐图斑进行内业比对,检查调查地类、影像特征及举证照片的一致性,并采用“互联网+”技术开展补充在线举证及外业实地核查。

7.基于增量更新技术开展统一时点数据更新。

采用国家统一的国土调查增量更新模型,结合 2019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获取国土调查成果标准时点变化数 据,形成增量更新数据,将调查成果统一更新到 2019 年 12月 31 日标准时点。

8.基于独立、公正、客观原则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抽查。采用抽样调查等技术,统筹利用遥感正射影像、国土调查成果,开展抽查样本抽选、任务包制作、实地调查、内业审核、结果测算等工作,抽查耕地等图斑地类、边界及范围的正确性,客观评价调查数据质量。

9.基于大数据技术开展国土调查成果服务与分析。 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优化海量数据处理效率,搭建基于涉密环境和非涉密环境的数据共享平台,为不同群体提供快速、准确、便捷的数据共享服务,形成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成果综合应用分析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主要技术指标。

1.数学基础。

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 国家高程基准,高斯- 克吕格投影,3°分带。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比例尺不小于1:5000,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比例尺不小于 1:2000。

2.调查分类。

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 作分类》,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3.地类图斑。

以图斑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包括道路、沟渠、河流等线状地物)。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城镇村庄等调 查界线或土地所有权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城镇村庄内部相邻宗地为同一地类的可以合并为一个图斑。飞入飞出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查,保证调查成果不重不漏。

4.调查精度。

调查图斑的最小调查上图面积按地类划分如下:建设用地实地面积超过 100 平方米需调查上图;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 200 平方米需调查上图;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 400 平方米需调查上图;其他地类实地面积超过 600 平方米需调查上图。

5.分幅及编号。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执行 GB/T 13989-2012 标准, 分幅采用国际 1:1000000 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图幅编号均以 1:1000000 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

(二)调查界线。

自上而下逐级确定调查控制界线。国家负责制作以省级行政界线为基础的调查界线;省负责制作以市、县级行政界线为基础的调查界线。县级负责制作以乡镇、村级行政界线为基础的调查界线。县级调查界线制作完成后由省统一报全国三调办备案。

三调县级以上调查界线应继承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界线。各级调查界线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依据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报全国三调办批准后调整。

1.调查界线的调整。

(1)沿海陆地及岛屿零米等深线,依据海军参谋部航 海保证局(以下简称海军航保局)提供的最新海洋基础测绘成果调整,各地依据最新遥感影像发现的新修建人工岸(港口、码头)、围填海造地等造成的实地变化,由省统一报全 国三调办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2)省、市、县级调查界线,依据各级民政部门行政 区划调整相关文件调整,报全国三调办备案。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造成调查界线与数字正射影像图(DOM)相对位置产生位移的, 由省统一组织对调查界线进行调整使之与DOM 匹配,经界线双方民政部门同意并提请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最终调查界线。单方不得擅自调整调查界 线,双方有异议的也不得调整调查界线。

(3)乡镇、村级调查界线,依据县(市、区)人民政 府相关文件调整。

(4)海岸线即陆海分界线以大潮平均高潮线为准。 零米等深线、省界线调整由国家负责完成;市、县级调查界线调整由省级负责完成;乡镇、村级调查界线及海岸线的调整由县(市、区)负责完成。

2.调查界线制作。

依据三调确定的坐标系和比例尺,以及按规定层级确定的省界、市界、县界调整数据,由省组织对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界线进行坐标转换和界线更新,制作标准分幅数字化县级调查界线图,提供各地使用,并报全国三调办备案。

(三)遥感影像资料准备及调查底图制作。

1.遥感正射影像数据收集和准备。

由国家统一采购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优于 1 米分辨率遥感影像制作 DOM,省统一领取下发各地使用。

由省统一收集 2014 年 1 月 1 日以后优于 0.2 米分辨率航空正射影像数据和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后优于 0.5 米分辨率航天正射影像数据,下发各地使用。

省没有收集到 2014 年 1 月 1 日以后优于 0.2 米分辨率航空影像的地区,由各县(市、区)在当地收集,并将备份数据报省。当地无法收集的,可以采用 2017 或 2018 年优于 0.5 米分辨率航天正射影像数据。

2.调查信息提取及调查底图制作。

在国家提供的调查底图基础上,各县(市、区)套合优于 0.2 米分辨率航空正射影像、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全区域补充提取土地利用图斑,进一步充实调查底图内容。重点针对影像特征为建设用地而现状地类是农用地图斑、农用地内部地类明显和影像不一致图斑以及影像为农用地特征而现状地类为未利用地图斑。各地补充提取的图斑应当及时报省备案,由省对各地提取图斑情况进行抽 查,对存在明显问题的,退回当地纠正,同时记入该地第三次国土调查质量档案。

(四)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按照《工作分类》,对照调查底图,对调查图斑逐一进 行实地地类认定,调绘图斑边界,同步开展举证工作,对影像未能反映的地物进行补测。依据外业调查结果,进行内业矢量化和数据建库工作。

1.地类样本采集。

各地在正式开展调查工作前,需对本区域涉及所有地 类,选取典型地块,进行地类样本采集工作,以规范和统一土地分类标准。

(1)选取地类单一、特征明显的典型地块作为地类样 本,尽量保持样本影像特征和实地利用特征的一致性。样本地块的边界应根据样本选取要求重新勾绘,不建议直接采用地类图斑的原始边界,边界勾绘形状以矩形为主,尽量保证地类单一。使用统一下发的软件进行地类样本采集工作,样本地块实地拍摄的过程中,应尽可能保持地类样本照片的完整性、单一性、典型性、清晰性,远近协调,合理分配空白和实体所占空间布局,尽可能地提高艺术美感,准确、美观的反映地类特征。

(2)省级三调办收到县级地类样本图斑采集成果后, 负责组织对各县地类样本认定标准的规范性审查,并及时将地类样本审查结果反馈各县,以统一地类认定标准,规范各地调查工作。

2.地类调绘及补测。

(1)以全国三调办下发的调查底图为基础,结合 0.2 米分辨率航空正射影像和地方补充提取的土地利用图斑,叠加自然资源管理数据及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数据,制作外业调查数据,导入带定位功能的外业调查设备,辅助开展外业实地调查。

(2)依据遥感影像和实地现状进行图斑综合调绘。按 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逐图斑核实确认图斑地类及标注信息,调绘图斑边界,记录土地权属等相关属性信息; 对内业判读地类与实地现状不一致的,应按实地现状调查; 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补测主要采用仪器补测法和简易补测法,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无人机局部航飞、卫星定位仪器补测法,没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简易补测法。

3.实地举证。

使用统一的互联网+举证软件,拍摄制成包含图斑实地 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实地照片、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的加密数据包,上传至统一举证平台。

(1)地方实地调查认定地类与全国三调办内业判读地类不一致的图斑,原则上需全部实地举证;对影像未能反映, 地方补测调查的新增地物也需全部实地举证。对原地类为耕地,内业判读地类为其他农用地,经调查为耕地,标注种植属性与内业判读地类一致的,可不举证。

(2)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原则上需全部实地举证。包括相对原数据库新增的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图斑,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图斑等。对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等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可不举证。

(3)涉及军事用地的图斑不举证;对城镇村内部涉及 建设用地细分类型的图斑,无需举证;对于因纠正精度或图

斑综合等原因造成的偏移、不够上图面积或狭长地物图斑, 可不举证;对原有线状地物面状化的图斑,可不举证;未硬化且未贯通的农村道路未调查上图的,可不举证;对同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图斑,可选择典型地段实地举证, 其他地段备注说明。无人类生活活动的区域,如森林等无人区,影像可以判断地类的,可不举证。

(4)举证照片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能够说 明调查地类与影像特征不一致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建构筑物内部和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利用特征照片三类。

(五)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以优于 0.2 米分辨率航空正射影像为基础,套合城镇村庄数字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成果,参考最新的城乡规划的现状调查相关资料,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商业服务业、工矿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地类调绘地类界线,标注地类属性。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工作分类》进行调查和汇总。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成果基础上开展,对相邻多个宗地属同一地类的进行合并,按照《工作分类》归并地类。对多种用途宗地按主要用途标注地类属性,但商住复合用地图斑,需按建筑面积比例分别细化标注商业服务业用地和住宅用地面积。对超大型宗地内具有不同用途分区的可划分为不同图斑。对被道路、水系分割的同类宗地划分为不同图斑,道路、水系、绿地等单独划分图斑。

对城镇村庄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未覆盖区域,依据最新遥感影像、地形图、规划图等图件资料,在当地相关人员配合下,采用内业勾绘和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城镇村庄内部每个图斑的土地利用类型。

农村与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界线,依据低精度服从高精度的原则,由各县(市、区)负责接边。

(六)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中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国 土调查底图上。城镇以外的独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转绘到国土调查底图上。城镇内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不调查上图。城镇内部街道行政界线调查上图。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时权属界线采用解析法采集的,按照权属界线直接上图入库。采用图解法采集的, 应套合航空正射影像进行精度检查。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部分权属界线与遥感影像产生位移的,可根据原权属界线协议书描述转绘至影像相关位置,避免产生细小图斑。

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按照权籍调查相关规定,开展权属界线补充调查。

(七)重要问题处理。

1.关于坡度图及耕地坡度分级确定。

按照《利用 DEM 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制作坡度图。将坡度图与耕地图斑叠加,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耕地分为≤2 度、2-6 度、6-15 度、15-25 度、>25 度(上含下不含)5 个坡度级。进行坡度分级时,原则上不打破图斑界线,一个图斑确定一个坡度级。当一个图斑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时,原则上以面积大的坡度级为该图斑坡度级,但不同坡度级界线明显的,也可依界分割图斑并分别确定坡度 级。2 度以上各坡度级再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种耕地类型,耕地类型由外业调查确定。全省坡度图由省收集最新高精度DEM(2m 格网)重新制作,下发各地使用。

2.关于田坎。

(1)原则上耕地坡度≤2 度的没有田坎,2 度以上的田坎以田坎系数表示。

(2)田坎系数原则上继续沿用第二次国土调查测定的 田坎系数。对一些原有田坎系数与实际差异较大的区域或土地整治集中区域,由省统一调整田坎测算样方,对原有田坎系数进行修正和完善,分区片下发各地使用,并报全国三调办备案。

3.关于图斑标注。

(1)耕地标注。

耕地图斑除标注水田、旱地二级地类编码外,需按实际利用情况标注种植属性。原则上不因标注种植属性而分割耕地图斑,对一块耕地内有多种种植情况的,按主要种植情况标注。标注属性主要包括:耕种、休耕、临时种植园木、临时种植林木、临时种植牧草、临时坑塘、林粮间作、观赏园艺、速生林木、绿化草地和未耕种。

①耕种主要是指耕地上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临时种植花卉及苗圃等),包括耕作层未被破坏的非工厂化的大棚、地膜及临时工棚等用地;休耕是指有计划地“休养生息”的耕地;临时种植园木、临时种植林木、临时种植牧草、临时坑塘属性是指耕作层未被破坏,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② 对于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尚未达到成林标准的,调查为耕地并标注“林粮间作”属性。对其他林粮间作区域, 达到最小上图面积的,按现状调查。

③观赏园艺是指在耕地上临时种植盆栽观赏花木等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园艺植物;速生林木是指在耕地上临时种植速生杨、构树、桉树等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经济林木的; 绿化草地是指利用耕地进行绿化装饰,以及种植草皮出售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未耕种是指不在休耕范围内,可直接恢复耕种的无种植行为的耕地(包括轮歇地)。

④对在耕地范围内,必须采用工程措施才能恢复耕种的坑塘(包括用海水或人造咸水养殖的坑塘)、种植园用地、林地、多年撂荒等,按照实地现状调查为坑塘、种植园用地、林地等,不得按耕地调查。

(2)建设用地标注。

①建设用地图斑标注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盐田及采矿用地(204)、特殊用地(205)或各类独立工业用地的地类编码。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所对应范围界线 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工业用地要按火 电、煤炭、水泥、玻璃、钢铁、电解铝等类型进行标注。

②已拆除的存量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调查。拆除图斑现状为非农用地,且原地类为 20x 地类的,可按空闲地调查,

标注 20x 属性;未拆除到位的拆除图斑,为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调查,对其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拆除图斑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 并标注“未耕种”属性;拆除图斑现状为农用地的,无论原地类是否是 20x 地类,一律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不能标注20x 属性。

③城镇村庄外部的采矿用地、特殊用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为 06 或 09 的,标注 204 或 205 属性。原有 204 或205 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分别调查为耕地、林地等地类,

不标注 204 或 205 属性。

④原有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图斑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 203 属性;村庄周边耕地、林地等,达到上图面积的,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不标注 203属性,如原数据库是 203 且确属农村宅基地范围的,可标注203 属性;空闲地、公园绿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 属性。

⑤城乡结合部大片的林地、水面等应按利用现状调查, 不标注 201 或 202 属性;城镇内部的农用地等原则应按现状调查,标注 201 或 202 属性;城镇内部的公园及其附属的林地、绿地、水面等按公园与绿地调查,标注 201 或 202 属性。

(3)种植园用地标注。

对林业部门调查的林区内的种植园用地,按现状调查为种植园用地,如原地类是林地,标注林区内的种植园用地属性。

(4)草地标注。

对灌木覆盖度大于 30%小于 40%的草地图斑,标注灌丛草地属性。

4.关于推土区调查。

严禁将推土区调查为建设用地。对利用方向不明确的推土区按原地类调查,对其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推土区占用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 “未耕种”属性。如在统一时点时推土区已建成,可通过增量更新方式更新为建设用地。对于地基已开挖、建筑施工主体工程已达到“正负零”(即基础结构施工已完成)的,可按建设用地调查。

5.关于可调整地类。

本次调查不再新认定可调整地类。对原有可调整地类图斑,实地现状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进行标注;实地现状为种植园、林木、坑塘等非耕地的,经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两部门共同评估认为仍可恢复为耕地 的,可继续按可调整地类调查,并按种植园用地、林地、坑塘等地类进行汇总统计;对于实地已为种植园、林木、坑塘等且经两部门评估难以恢复成耕地的,按实地现状调查,不得再保留可调整地类的属性。

6.关于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范围界线。

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等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

7.关于军事用地调查。

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按实际现状调查地类。关于军事用地调查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8.关于设施农用地调查。

各地应依据《工作分类》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 号)要求,开展设施农用地调查,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未拆除到位(推平或混有瓦砾)的设施农用地,原数据地类为设施农用地的,可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原地类为其他类农用地的,应按原地类调查。

9.关于临时用地调查。

临时用地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 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实地为临时用地 的,应维持原数据库地类不变。临时用地的占地范围以及批准文号以单独图层方式存储在国土调查数据库中。临时用地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

10.关于光伏用地调查。

光伏用地分为发电配套设施用地及办公管理用地和光 伏板用地,对发电配套设施用地及办公管理用地按建设用地调查,对光伏板用地按原地类调查,光伏板用地的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

11.关于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

对于将原数据库中的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水田调查为旱地等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各地必须实地举证,由省进行审核后形成报告,连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报至全国三调办。省级报告包括原因说明、涉及县级单位名称及面积、省级核实情况及汇总面积等。

12.关于湿地调查。

全国三调办下发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图斑作为湿 地调查的指引,地方按照《工作分类》,实地调查地类。其中,8 公顷以上的湿地要逐图斑核实,8 公顷以下的湿地也要通过实地调查上图。

13.关于线状地物调查。

(1)所有需要上图的道路、沟渠、河流等线性地物, 应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影像特征重新矢量化,以图斑的形式表示。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图斑被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线性地物只有在权属、坐落、宽度、走向、地类五类属性均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划为一个线性图斑。用地范围不确定的在建道路,暂不调查。道路范围界线按照实地现状进行调查。道路范围界线与审批范围界线不一致的,不得直接采用道路审批范围界线调查上图。

(2)对农村范围内,路面宽度 1-8 米(上下均含)的道路,调查为农村道路或公路用地;大于 8 米的道路或纳入乡镇级及以上级别道路网规划的道路,一律按公路调查。

(3)对城镇村庄内部道路用地,调查城镇村庄内部主 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其他道路可与相邻图斑合并。

(4)对于堤坝上修建的堤路,按水工建筑用地调查。

(5)对于线状地物交叉的,上部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 下压的线状地物断在交叉处。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按地表进行地类认定,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

(八)专项用地调查。

1.耕地细化调查。

根据耕地的位置和立地条件,实地开展细化调查,并标注相应属性。包括河道耕地(位于河流滩涂上耕地)、湖区耕地(位于湖泊滩涂上耕地)、林区耕地(林区范围内林场职工自行开垦的耕地)、沙荒耕地(受荒漠化沙化影响的退化耕地)等。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

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国家根据部监管平台备案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到县级国土 调查成果上,形成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层下发各地。各地需整理土地审批资料,补充完善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及时报部备案。

3.永久基本农田调查。

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查清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

4.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1)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

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以县为单位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开展耕地质量调查、样品采集与监测,建立县域耕地质量评价数据库,汇总分析全省耕地质量等级成果。

(2)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梳理现有耕地分等定级成果,修订和规范省级参数,分县编制分等单元图和分等因素分级图。开展土地利用系数和指定作物产量比的补充调查和测算工作,按照与已有分等成果相衔接的原则,结合国土调查成果,更新分等数据库,进行分等数据库的核查入库,形成全省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

(九)海岛调查。

充分利用我省近海海洋综合评价专项(908 专项)成果,及海洋测绘海岛礁数据成果,对照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海域海岛标准名录》开展海岛调查与统计。

有常住居民的海岛,应实地调查。其他海岛,调查底图覆盖到的,调绘至底图上。调查底图覆盖不到的,依据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提供的海岛数据确定其位置,对海岛的名称、地类和面积等进行统计汇总。海岛范围调查至零米等深线。

(十)国土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建设。

三调数据库建设包含各级国土调查、专项用地调查、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界线等各类管理信息数据成果的质检、建库、管理应用,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与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国土调查、专项用地调查及其他数据成果应一体化建库,分图层存储。

国土调查数据库采用国家规范标准、地方分级建设、成果统一汇交的模式开展。各地按照《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等技术指导性文件,重新建立国土调查数据库。

1.县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县级国土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县级三调数据库与 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专项用地调查数据、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界线、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数据等矢量数 据,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DOM 数据、扫描影像图数据等栅格数据和元数据等。

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数据库标准、县级数据库建设规范、数据质量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主要步骤包括数据库建设方案设计、基础数据准备与处理、图形和属性数据采集、数据接边、拓扑关系构建、面积计算、数据检查与入库等。县级数据库建设完成后,按照数据汇交程序逐级上交并检查数据成果,直至通过国家质量检查。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实现调查数据与相关自然资源数据的整合衔接, 确保数据内容不冲突、数据边界不矛盾。

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能按照三调数据库建设规范要求开展数据采集与入库工作,支持三调规定的数据库标准及数据交换格式;能对国土调查数据进行管理,并具有查询、浏览,以及数据增加、删除、修改等编辑功能;满足地方日常土地管理工作对国土调查数据的管理需求;数学基础、面积量算方法、数据汇总规则、数据统计表模版和图件输出格式等符合三调要求,支持国土调查数据更新。

2.市、省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三调数据库成果必须按照国家质检要求,从县到省逐级检查,检查通过后方可向上级汇交。

市级、省级三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数据分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由市级、省级三调办组织。以通过国家检查的县级三调数据库为基础,结合市级、省级数据库建设需求,编制各级数据库建设方案,开展市级、省级调查数据的集成整合,加强调查数据与相关自然资源数据的整合衔接,建立市级、省级三调数据库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实现三调数据在市级、省级层面上的集成管理及综合应用,为三调数据库的备份、更新、维护、应用和上报等日常工作提供系统支持。

市级、省级数据分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以三调数据产品为基础,围绕满足三调成果的共享应用需求的目标,实现三调可公开成果的互联共享。

3.数据库建设要求。

(1)建立专门建库队伍,保证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应 组建专业队伍,投入业务熟练、技术精湛的人员统一开展数据库建设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总体方案要求,编写各级数据库建设方案,建立数据库质量管控机制,加强对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的全程监督检查。

(2)各地使用的建库软件和管理软件,必须满足国家 质量标准,必须支持三调成果公开格式,必须符合国家数据汇总技术要求。

(3)建立数据库成果质量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数据成果质量较差、数据质量修改进度缓慢,影响三调工作进度的地区,以及在数据库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篡改数据的行为, 各级调查办应加强监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统一时点更新。

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统一时点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县级利用 2019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正射影像图,与三调数据库对比提取变化信息,同时参考2018 年度和2019 年度变更调查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进行实地补充调查,全面查清三调完成时点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行政界线、图斑界线、地类信息和权属界线等内容的变化情况, 通过增量的形式进行更新和上报。

对于 2019 年三调统一时点更新结果属于 2019 年内实地发生变化的图斑,应保证三次调查和 2019 年度变更调查两项调查结果对应的图斑地类等信息,衔接一致。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统一时点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县级组织对本地区统一时点国土调查成果进行 100%全面自检,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且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增量数据的规范性。

省、市组织对各县(市、区)统一时点国土调查成果进 行全面检查,并且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进行检查,确保全省调查成果整体质量。

(十二)成果汇总与汇交。

包括国土调查成果汇总和专项调查成果汇总。内容包括:数据汇总、图件编制、文字报告编写和成果分析等。

成果汇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始调查成果汇总,第二阶段为统一时点调查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

(1)县级数据统计。

以县(市、区)国土调查数据库为基础,根据确定的县级行政区域调查界线,按照第三次国土调查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汇总方法,由地类图斑逐级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2)市级、省级数据汇总。

根据确定的省、市行政区域调查界线,对所辖市、县(市、区)数据汇总成果进行检查,按第三次国土调查规定的汇总内容和格式,以县级汇总结果为基础,汇总市、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2.图件编制。

在成果汇总阶段,以国土调查数据或国土调查缩编数据为基础,统一采用《技术规程》规定的图式图例,编制各级土地利用图件和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

各级土地利用图件编制时,可利用制图缩编软件,通过制图综合取舍编制而成。土地分类按《技术规程》执行,采用《工作分类》,一般情况下地类应表示到二级类;地类图 斑应有统一的选取指标,内容的选取和表示要层次分明,合理处理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注记正确,清晰易读;应全面反映制图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利用特点和分布规律;图面整饰规范,图例正确;对图上的保密内容须作技术处理,以防泄密失密。

各类图件成果在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在国土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云平台上发布,提供不同层级数据服务。

3.成果分析与报告编写。

在成果分析基础上,编写包括工作情况、技术方法、数据库建设、成果分析等内容的文字报告。文字报告可统筹编写或单独成册。

(1)成果分析。

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结果,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数量、等级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预测变化趋势;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 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综合分析。根据国土调查及分析结果,编制第三次国土调查分析报告。

(2)报告编写。

工作报告主要包括:调查区域自然、经济、社会基本概况,调查目的、意义、目标、任务,组织实施与保障措施, 调查取得主要成果和经验体会,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技术报告主要包括调查技术路线、技术方法、工艺流程、质量检查及保障措施,调查中出现问题及处理方法,应用新的技术及取得效果等内容。数据库建设报告主要包括:数据库建设流程、软硬件配置、内容与功能、维护与更新等内容。成果分析报告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结构、各类土地分布与利用状况、与以前调查成果比对,以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政策建议等内容。田坎系数重新测算的,需编写田坎系数测算报告

4.成果汇交。

调查成果按县、市、省逐级汇交。各县(市、区)按照有关要求对调查成果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后,汇交到市。各市对县级成果资料进行检查汇总后,汇交到省。

(十三)检查与核查。

按照第三次国土调查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调查成果县级自检、省市检查、国家核查三级检查制度。

1.县级自检。

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各县(市、区)应当对县级调查成果进行 100%全面自检,确保调查成果完整、规范、真实和准确。检查内容和方法:一是检查调查成果是否齐全、完整;二是利用全国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数据库及相关表格成果的规范性与正确性;三是外业实地检查图斑地类、权属及相关调查内容的正确性, 检查地类图斑与相关权属边界、相关自然资源边界的衔接情况;利用测量设备检查权属界线和图斑边界等调查精度是否满足要求。县级检查时应当对存在问题、处理方式及质量评价等内容进行全程记录。

县级根据自检结果组织全面整改,编写自检及整改报 告,报省市检查。

2.省、市检查。

市级负责对县级调查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全面检查。根据三调要求,利用遥感影像和互联网+实地举证照片,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检查县级报送图斑地类、边界、属性标注信息等与遥感影像、举证照片和实地现状的一致性。根据检查结果,组织县级整改,形成检查报告,报省检查。

省对县级调查成果和市级检查结果进行全面复核根据 复核结果,组织市、县整改,编写核查报告。对整改后的县级调查成果,利用全国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数据库及相关表格成果的规范性,通过后上报国家。

3.国家核查。

国家组织对通过省级检查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进行全 面核查。根据国家核查意见,组织相关县(市、区)进行整改或补充举证。

六、调查成果

通过第三次国土调查,形成一整套国土调查成果资料, 包括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成果。同时,将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第三次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第二次草地资源清查等最新的专业调查成果,以及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界线等各类管理信息,以国土调查确定的图斑为单元,统筹整合纳入三调数据库,逐步建立三维国土空间上的相互联系,形成一张底版、一个平台和一套数据的自然资源统一管理综合监管平台。

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主要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等。

(一)县级调查成果。

1.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数据;

(6)海岛调查数据。

2.图件成果。

(1)县级土地利用图;

(2)城镇土地利用图;

(3)县级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

(4)各类自然资源专题图;

(5)海岛调查专题图。

3.文字成果。

(1)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报告;

(2)第三次国土调查技术报告;

(3)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

(4)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5)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6)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

(7)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 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8)海岛调查成果报告。

4.数据库成果。

(1)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

(2)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信息系统。

(二)市、省汇总成果。

1.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 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面积数据;

(6)海岛调查数据。

2.图件成果。

(1)土地利用图;

(2)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 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

(3)各类自然资源分布图;

(4)海岛调查专题图。

3.文字成果。

(1)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报告;

(2)第三次国土调查技术报告;

(3)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4)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 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5)省级田坎系数测算报告;

(6)省级耕地坡度情况分析报告;

(7)海岛调查成果报告。

4.数据库成果。

(1)市级、省级国土调查数据库;

(2)市级、省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信息系统 及共享应用平台。

(三)成果衔接。

1.衔接原则。

第二次国土调查及历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与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进行衔接。

2.衔接内容及要求。

第二次国土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统一转换为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调查界线应依据最新界线资料进行调整;建立土地分类对照表,根据《技术规程》要求,对各地类进行对照检查,转换成三调《工作分类》;研究制定统一方法,建立统一的统计和分析口径,针对技术标准提升、政策要求变化等各项因素引起的两次调查数据偏差,进行合理纠偏和修匀,保证数据可比性和延续性。

七、实施计划

根据国家部署,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前,全面完成全省县级国土调查及省市级检查工作。我省具体实施计划如下: 2018 年 6 月底前,省级层面完成工作部署,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举办业务培训,提供相关支持,组织宣传发动;市、县层面完成工作部署,建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作业队伍,收集相关资料,做好调查准备。

2018 年 12 月底前,根据国家调整后的实施方案,省级完成实施方案调整。各县(市、区)根据国家调查底图下发情况,全面开展内外业调查、数据建库等工作,省、市同步开展业务指导工作。

2019 年 4 月底前,各县(市、区)逐级上报调查成果, 市级开展核查工作,县级完善调查成果,上报省三调办。

2019 年 5 月底前,完成省级核查工作,各县(市、区) 根据省级核查意见,开展成果整改等工作,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整改后的调查成果。省级开展第三次国土调查基本数据汇总与分析工作,按国家要求上报成果。

2020 年,按照国家要求,结合 2019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各县(市、区)完成 2019 年 12 月 31 日标准时点数据更新, 形成最终调查成果逐级汇交;省级完成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汇总和分析,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家。组织开展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验收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以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的浙江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各地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2.强化协作配合。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落实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协同推进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

3.选好调查队伍。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政府相关部门自行承担调查工作。没有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技术强、信誉好、具有国土调查能力的专业单位承担具体调查任务。按照国家规定,自行承担调查工作的县级单位,需报全国三调办备案;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的调查队伍,需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组织的培训。各地选择调查队伍时应综合考虑承担外业调查、数据建库、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的能力,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具体责任,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二)技术保障。

1.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

充分应用现代高新技术,以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网络技术为核心,进一步完善软、硬件环境,全面提升国土调查科技含量和成果质量。

2.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

严格执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县级数据库建设规范》等规范和标准,确保全省国土调查成果质量。

3.加强省级技术支持力度。

省提供以下技术支持:组织开展第三次国土调查相关技术培训;统一组织市、县级调查界线调整和确定;统一测算耕地田坎系数,制作耕地坡度图;统一领取国家下发的正射影像资料和调查工作底图;统一收集全省优于 0.2 米分辨率的正射影像资料;统一组织国土调查相关基础数据的 2000国家大地坐标转换;解决市县国土调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三)制度保障。

1.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执行分级成果验收制度,在县级对调查成果全面自查基础上,由各市负责预检,省统一组织验收。

2.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不得弄虚作假或篡改调查数据。对虚报、瞒报国土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第三次国土调查所有成果必须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追溯。

3.推行项目监理制度。

各地可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技术强、信誉好、把关严的专业单位作为项目监理单位。项目监理应当制订方案,明确项目委托方、项目监理方和项目承担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建立数据保密制度。

各地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数据获取、存储、共享、维护、应用等工作。调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保密措施。对参与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开展保密教育,签订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四)经费保障。

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经费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浙政发〔2018〕4 号)规定,

由各级财政落实。各地要抓紧落实经费,并且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五)应用保障。

各地要将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用于 自然资源管理和其他经济社会管理,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以应用促调查,更好推进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充分发挥国土调查成果作用。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 年12 月1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