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的通知(鲁正办字[2018]224号)

2018-12-10 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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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8〕224 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快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美丽乡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一)界定农村闲散土地范围。农村闲散土地主要包括:无建筑物或建筑物已坍塌的废弃宅基地,历史遗留工矿仓储废弃地,已撤并乡镇、中小学、集贸市场、商业设施以及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废弃坑塘、沟渠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村庄周边可开发利用的未利用地等。

(二)开展调查摸底。对农村闲散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全面摸清农村闲散土地类型、布局、面积、用途、权属等基本情况,依据现状调查成果,建立农村闲散土地台账和盘活利用数据库。

(三)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统筹村庄空间发展,依法调整修改乡镇土地利用规划,与县(市、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统筹考虑,推行“多规合一”, 引导土地空间资源要素重新配置,科学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合理安排农村经济发展、村庄建设、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与社会事业发展等各项用地。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明确盘活利用目标任务、性质用途、规模布局和时序安排,编制农村闲散土地综合整治方案。

(四)时间要求。全省每年完成农村闲散土地应盘活总量的 20%以上,通过 3—5 年时间将目前已形成的闲散土地全面盘活利用。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县(市、区)第一批试点单位闲散土地盘活利用工作要在 2020 年 6 月底前完成。

二、积极探索闲散土地盘活利用方式

(一)补充增加耕地。强化农村闲散土地整治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融合,发挥土地综合整治的多功能多效益特征,通过闲散建设用地复垦、非耕地等农用地整理、未利用地开发等增加的耕地,按规定核实后,可作为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使用。综合整治后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质量优质的耕地,经验收评估达到永久基本农田标准的,可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管理。

(二)保障发展用地。闲散土地盘活优先用于交通水利、医疗卫生、居家养老、取暖设施、垃圾和污水处理、旅游休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在满足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将盘活的闲散土地用于发展乡村民宿、健康养老、民俗展览、创意办公、乡村旅游和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经村集体同意,盘活的农村建设用地可用于村集体成员住房建设。

(三)保障生态用地。充分考虑城镇、村庄与自然的有机结合,闲散土地盘活可用于林地、草地、水域及湿地等生态用地,为生态建设服务的运输、水源保护、水土保持等设施用地,以及农田道路林网绿化建设,助推生态旅游、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维护区域生态平衡。

(四)保障文体设施用地。突出地域文化传承特色,闲散土地盘活可用于文化中心、文化广场、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所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五)预留发展用地。暂未确定用途或利用方向的农村闲散建设用地盘活后, 可不改变土地性质按原地类原用途管理和使用,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等预留空间。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规划计划支持力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指标不变、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县级政府依法对乡镇土地利用规划进行调整修改,合理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有效整合利用农村零星闲散土地资源;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等优先用于村庄发展。研究制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建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与农村闲散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农村闲散建设用地再利用挂钩机制。

(二)深化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鼓励对村周边与耕地、园地等农用地相连成片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利用。依据村镇规划,列入近期搬迁计划的村庄,村庄内部的零星建设用地,可纳入挂钩项目复垦区。充分发挥省级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平台作用,探索实施节余指标以“地券”方式流转的新模式。

(三)鼓励多种主体参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的前提下,原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合作开发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土地进行盘活利用;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但没有开发能力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村委会组织村民自行组织实施复垦的,组织实施方式纳入项目实施方案,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鼓励政府或企业投资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推进农村废弃宅基地、工矿仓储用地等有偿退出,探索集体土地收储新机制。

(四)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统筹安排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调剂所得收益等,用于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项目。有序推进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鼓励市场化运作,引导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参与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允许村集体、村农民合作社、农户参与本村和个人的土地整理和土地利用。

(五)建立健全盘活利用制度。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围绕闲散土地整理、开发利用、合理流转、土地收储、监督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闲散土地盘活利用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等部门要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主体责任,依据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统筹推进工作细化、落实。

(二)充分调动村组织和群众积极性。各市、县(市、区)要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涉及规划方案、项目实施、土地权属调整、补偿标准等事项,要广泛听取农民群众意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创新完善资产分配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集体、个人收益分配比例, 保证土地所有权人合法权益。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运用好新媒体,多角度、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宣传,深入挖掘工作亮点,总结提炼工作经验,凝聚力量和共识,努力为全面推进盘活利用农村闲散土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加强督导和评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闲散土地盘活利用工作的监督指导。省自然资源厅要建立交流、督查和通报制度,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加强监查督促,完善评价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给予奖励。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