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划发[2018]15号)

2018-12-07 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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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建设用

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自然资规划发〔2018〕15 号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规范推进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 号)、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自然资规〔2018〕4 号)等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8 年 11 月 27 日

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细则

为规范实施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 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4 号) 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节余指标调剂任务落实流程

(一)省自然资源厅收到国家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入任务后,拟订节余指标跨省域调  入任务分配方案,经征求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意见后,呈报省政府。经  省政府审定,省自然资源厅将调入任务下达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并抄  送省财政厅。省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确认的调入任务函告自然资源部。

(二)有关地级以上市完成下达调入任务后仍有需求的,以及其他地区有条件提供帮扶并需要使用跨省域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于每年的 10 月 30 日前一次性将拟调入节余指标的申请函送省自然资源厅,明确调入节余指标数量,其中农用地面积、耕地面积,增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面积和调剂资金的总额度,省自然资源厅汇总后呈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省自然资源厅将增加的调入节余指标下达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省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于每年的 11 月 30 日前将全省需增加的调入节余指标有关情况函告自然资源部。

二、节余指标规范使用

(一)节余指标使用。省自然资源厅对节余指标调剂使用以及涉及  的有关地级以上市规划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调整、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列入台账的,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目标考核等监督检查中予以认定,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统  筹解决。

省自然资源厅下达调入节余指标任务后,有关地级以上市按照下达  调剂任务情况安排使用节余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已正式下达的调  剂节余指标,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二)建新方案编制与审批。调入节余指标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建新方案,逐级报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建新方案根据《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  编制技术指南》进行编制,并补充跨省域调入节余指标使用数量、年度情况。建新方案的编制应征求同级财政、林业等部门意见。

(三)规范使用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有关地级以上市使用调入节余  指标增加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应在监管系统中做好标注备案,作为国  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约束性指标调整的依据。增加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数  量不得超过调入节余指标数量。调入节余指标增加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纳入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统计和使用,可结合节余指标合理安排  使用方向。各地使用节余指标同时需要使用建设用地规模的,可将建新  方案、预留规模落实方案一并上报审批。

(四)建新地块用地审批手续。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建新方案已批准的,不再办理农用  地转用审批手续。

(五)信息在线备案。建新方案批准情况和建新区实施进展情况应  及时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报国家和省备案。信息备  案工作由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头负责。

三、节余指标调剂监督管理

(一)依法依规开展节余指标调剂工作。各有关地方在开展节余指  标调剂工作中,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合理安  排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尽量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要落实生态优先和  绿色发展战略,立足于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节余指标  调剂工作依法依规、健康有序开展。

(二)加强节余指标调剂管理。一是强化实施监管责任。有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余指标调剂工作的组织监管,并对建新项目以及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是健全日常监测监管制度。省自然资源厅对节余指标调剂任务完成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节余指标调剂任务安排的测算依据。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导与服务,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要加强日常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