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发展成本服务保障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苏自然资发[2018]1号)

2018-11-06 3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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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文件

苏自然资发〔2018〕1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虹步降低企业发展

成本服务保障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落 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 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精神,以更高的 政治站位、更实的行动举措、更强的责任担当、更优的标准要求, 全力保障我省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现就进一步降低企业发展成 本,优化用地、用矿、用海服务,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 以下意见。

一、加大各类用地用矿用海规划保障力度

编制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引领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各类空间规划,统一规划 国土空间布局,引导用地单位合理确定建设项目选址,为经济发 展提供良好的用地、用矿、用海条件。充分发挥规划的空间布局 引领作用,统筹使用新增和存量土地、矿产、海域等资源,精准 保障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产业项目用地、 用矿、用海。建设项目确需占用与允许建设区相连的非永久基本 农田、非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其他土地且项目用地所在区域规 划主导用途为城镇村建设用地,并以批次形式报批时用地面积在 规定范围内的,可以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建设项目 确需填海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 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规定办理。

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 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后实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 与报备工作。村土地利用规划优先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用地,并以乡(镇)为单位,可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 规模,在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下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 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

二、确保重点急需项目开工建设

落实投资领域'嗷管服"改革,按照“重保优供、分级保障"的 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督促调度,切实压减审批前评价评估 环节和审批时间,加快推进省、市级重点和急需建设项目城乡规 划选址、用地、用海等方面前期工作,加大征地推进力度,确保 尽快落地,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建设。优先和精准保障省重点项目 建设,对列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高质量项目,省留用地计划 支持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0%。符合支持和保障重大产业项 目用地计划办法规定的省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 计划,允许提前预借省级用地计划。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且用地需国务院批准的、控制工期的单体 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由 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转报自然资源部批准先行 用地;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且用地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应急 需动工建设的工程,可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办 理先行用地;优先报批列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非填海类项目 用地。进一步完善省域内易地补充耕地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省 级重点项目,且在设区市域范围内难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 申请省级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

三、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

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和用地计划年度考核后收回的 计划,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生 态修复等项目用地需求;产业项目较多、投资总额和投入产出强 度超出全省平均水平50%的地区,可根据实际向省自然资源厅 申请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支持;纳入省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 项目享受省重点项目同等待遇。

鼓励大中型规上企业自建自用四层及以上配工业电梯的高 标准厂房;鼓励小微企业、初创型企业租用高标准厂房。允许高 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按幢、层等固定界 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办非营利性 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相关用地允许参照公办学校同等用地 政策,可按划拨等方式供地。

四、积极推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

根据市场运行状况,完善以基准地价、区段地价和标定地价 为核心的建设用地价格成果分类体系和更新机制,编制科研研发 类用地基准地价,建立工业用地和商办用地合理地价调节机制。 列入新型电力(新能源)装备、工程机械、物联网、前沿新材料、 生物医药和新型医疗器械、高端纺织、集成电路、海工装备和高 技术船舶、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核心信息技术、汽车及零部件、 新型显示等省级13个先进制造业集群名单和省级优先发展产业 目录及高标准厂房用地、且用地集约达到国家和省标准的,在确 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 地最低价标准的70%,且不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 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执行。

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 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可根据产业性质、 准入评价分类结果实行差别化的出让起始价政策;鼓励产业层次 高、发展潜力大的产业企业、科研研发企业和金融企业在我省设 立总部型机构,促进总部企业集聚发展,在市场评估价基础上按 照办公自持比例设定修正系数确定出让起始价;其他科研研发类 用地可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120%确定出让起始 价。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结建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可不计容,不 收取相应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单建地下空间可按建设用地使用 权所在区域区段基准地价、成交楼面地价、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等 作为基础,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确定负一层地价,负二层再 减半,负三层以下可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五、深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

降低企业用地取得成本,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提质增 效,充分运用工业企业用地调查成果,建立符合企业发展规律、 产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积极推行工 业用地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出让等供应方 式;以先租后让方式取得且投入产出水平等达到约定条件的工业 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将租赁用地转为出让用地。为降低企 业一次性缴付土地出让金总额,新增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出让年 限一般可不超过30年。以上述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经 有关部门批准,建造永久建(构)筑物。在办理工业项目核准、 城市规划许可、建设许可、贷款抵押等手续时,土地租赁合同与 土地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用。

在符合国家和省地价评估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工业用地租让 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的出让价格按照折算后不低于出让时 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原则确定;工业用地租让 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的出让起始价格,依照基准地价对应 的最高使用期限进行年期修正;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 的租金标准、调整方式和缴付办法依据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和市场 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开,租金标准原则上每3年调整1次。根据 土地规模、土地估价结果、土地市场情况等,可适当下调工业用 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土地竞得人在首次缴纳不低于出让价款50% 的前提下,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合理确定工 业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余款可按合同 约定在一年内缴清。

六、多措并举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 下空间。对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 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 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范围 的建设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变更土地用途(非商品住 宅)的,经有供地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再 开发后确需分割转让的,经批准后可按幢或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 转让,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再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30%,相关要求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对未取得合法用地 手续但符合相关规划、可以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范围的,按 照省政府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相关规定,规范处理历史遗 留问题。

推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工业用地, 鼓励通过土地二级市场,按规定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 利用;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依照规划改变用途的,经市、县人民 政府批准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 续。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年度计划分配 时按规定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抓紧推进全省围填海现状调查 工作,形成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研究制订解决计划和方案, 为盘活存量用地、用海提供依据。

七、有效提升矿产资源合理利用水平

进一步拓宽建筑石料资源供给,鼓励现有建材矿山充分合理 利用资源,加强废石、砰石和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对利用“三 废''资源的免收矿产资源出让收益。鼓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 的开采加工技术,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矿业绿色发展、和谐发展。 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新设立建筑砂石矿业权,进一步规范简化出 让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强化建筑石料矿山集中区建设模式, 鼓励建设节约集约型建筑石料矿山。对超过一定额度的探矿权出 让收益采取首期征收20%的征收办法,减少企业风险成本。

八、设立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

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立实体经济企业绿色通道,开展容缺受 理、专人协办、质量回访等服务。推动实现不动产登记进一步提 速,年底前实现实体经济企业不动产登记3个工作日办结。建立 金融机构、实体经济企业共性材料备案制,避免重复提交材料。 推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设不动产抵押登记银行代办点,方便 企业申请贷款时同步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降低企业融资成 本。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 产登记费。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 权登记的,按一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不动产申请办理转移、变 更、抵押登记时,对不动产界址、房屋面积、结构未发生变化的 情况,房产交易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原有测绘成果 应继续沿用,不得要求权利人另行提交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 权利人缴纳测绘费等额外费用。

进一步降低企业发展成本,服务保障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是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巩固经济稳中向好态势、促进就业和提 升长期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清理和 停止实施不相符的相关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 则,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强化分类指导,层层压实责任, 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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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委、省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18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