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使用跨省域调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及资金收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国土资[2018]304号)

2018-11-02 4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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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使用跨省域调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及资金收取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国土资字〔2018〕304 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使用跨省域调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及资金收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

 2018 年 9 月 30 日

山东省使用跨省域调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及资金收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规范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以下简称“调剂资金”)收取,积极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 号)、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自然资规〔2018〕4 号) 和财政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18〕4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节余指标”是指国家统筹下达的跨省域有偿调剂使用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资金”是指有关市、县(市、区)在使用节余指标时,应向省级财政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挂钩指标的调剂使用和监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调剂资金收取、上解;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调剂资金的上解。

第四条 节余指标调剂使用流程:

依据国家下达调剂使用节余指标任务量和有关市、县(市、区)用地需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及本级资金筹措能力,确认有关市、县(市、区)节余指标调入任务量。

(一)编制建新转用实施方案。县(市、区)负责编制建新方案,主要包括建新用地位置、各地类面积和耕地质量,以及确需增加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情况。建新地块应相对集中,每宗地的面积不低于 15 亩,每个方案不低于 100 亩,明确开发用途,原则上用于房地产、商服、旅游等经营性用地。建新方案应于每年 9月 30 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逾期不报的,省国土资源厅将节余指标在省内调剂使用。

(二)建新方案审批。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县(市、区)提交的建新方案进行审查,确认调入指标的地类面积和调剂资金总额及资金落实情况,审查合格的,形成市级审查报告,连同建新方案、设区的市政府请示、图件等相关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对调剂节余指标使用情况和调剂资金总额等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与省财政厅会签后,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批准后的建新方案原则上不允许调整。

(三)建新信息备案。经批准的建新方案于 7 个工作日内通过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备案,每个实施方案作为一个备案项目。信息备案工作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四)调剂资金收取。按照国家规定,我省节余指标使用价格为每亩 30 万元,附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每亩再增加 50 万元。调剂资金规模按照各市、县(市、区)使用节余指标数量和节余指标价格标准确定。调剂资金收取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建新方案核定的资金数额,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办理。市、县(市、区)应缴纳的调剂资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支出上解省级财政,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300602 专项上解支出”科目。

(五)调剂资金上解。按照财政部要求,调剂资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支出上解中央财政,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300602 专项上解支出”科目。省财政厅及时将调剂资金上解中央财政情况提供省国土资源厅。

(六)报自然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政府批复的建新方案备案和资金收取情况,代省政府起草《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入确认函》,经省财政厅会签同意后,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的要求, 由省政府于每年的 11 月底前报自然资源部。

第五条 严格控制增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确需增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应提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分析报告,并在建新方案中对建新地块标注“附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需要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依规做好规划调整修改。

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台账, 载明指标使用情况、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变化和规划调整修改等信息,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约束性指标调整的依据。

第七条 健全日常监测监管制度。设区的市应根据需求情况认真完成调入节余指标任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节余指标调剂任务安排的测算依据。省政府批准建新方案后,当年度跨省调剂资金不到位的,撤销批准文件(不允许办理征收土地手续),形成的违法用地,由地方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调入节余指标严禁再次易地调剂使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职,落实好帮扶任务,对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