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耕地土壤保护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18年7月23日)

2018-09-04 1691
发文时间: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耕地土壤保护落实土

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45 号)、生态环境部等 13 部委《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土壤〔2018〕41 号), 为加强耕地土壤保护,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各市、县(区)国土部门要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污染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信息、污染地块信息。要主动应用系统,加强耕地土壤管理, 做好与土地整治规划的衔接,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优化土地整治项目空间布局。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准入管理,防止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转为建设用地。

二、加强优质耕地土壤保护。各类建设项目要把是否占用耕地、占用耕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等作为项目建设方案比选论证的重要因素,优化项目选址,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优先保护类耕地。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优先保护类耕地的, 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全面推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在项目施工前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到指定地点,用于耕地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覆土或中低产田土壤改造。

三、科学安排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要优先安排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严格管控类耕地未经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治理与修复、符合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得开展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安全利用类耕地的,要函询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符合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方可开展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四、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的开发复垦。纳入污染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污染地块,在完成治理与修复符合要求前,不得开展耕地开发或土地复垦。涉及污染地块如要进行耕地开发或土地复垦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要主动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函询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开展情况,函复符合相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开展耕地开发或土地复垦。

五、协同推进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市、县(区)国土部门要高度重视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主动对接,协同分类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治理与修复、退耕还林还草或种植结构调整等工作,形成耕地土壤污染防治的合力。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8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