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闽国土资文[2018]222号)

2018-09-04 2659
发文时间: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

(闽国土资文〔2018〕222 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    业单位: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8〕1 号)精神,结合我省国土资源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    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体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强化规划引领,保障用地需求,着力综合整治,推进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国土资源促进乡村振兴的基础性作用,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建设社会主义美丽新农村提供国土资源支撑服务。

二、 因地制宜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

1.因地制宜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组织有条件的乡镇,    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以“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突破建设用地规模、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人文风貌”与“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用好流量”为原则,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农业生产、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等用地。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整治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保护的地方及建档立卡贫困村,应优先组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应引导村民委员会全程参与,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做好与村庄规划的衔接。加强村土地利用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衔接,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时要按照“空间布局对应、规模总量控制、管控要求统一”的原则,与村庄规划在规划编制范围、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农用地布局和规模、管制分区和管制要求等方面进行充分衔接,促进“两规合一”,实现“一张蓝图管到底”的目标。村庄规划确定的适宜建设区,    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依法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允许建设区或有条件建设区。

三、 保障乡村发展用地需求

3.积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各地要充分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农产品加工、    农产品冷链、物流存储、产地批发市场等农村产业链项目建设或小微创业园、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二三产业,努力保障农业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要。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成效突出的市、县,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4.保障乡村发展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允许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设区市在下达各县(市、区)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对农村发展用地予以倾斜,按不低于 5%安排。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按批次报设区市人    民政府批准。

5.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使用按规定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和经营主体三方共同签订用地协议并报县级备案,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四、 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6.全面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整合相关涉农资金,扩大资金来源,提高投入标准,    结合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土地权属调整,加大力度开展土地整理,全面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确保“十三五”期间国土部门建设完成高标准农田 160 万亩。积极组织开展村域内零星分散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周边的现状农用地的整合归并、提质改造等工作,整治后形成的集中连片、质量提升的耕地,优先作为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块。积极对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扩大补充耕地途径。

7.深入推进旧村复垦工作。对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和产业发展区以外的空心村、空心    房等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工矿废弃地,有序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拓宽旧村复垦    项目实施范围,允许将 100-400 平方米小规模地块开展旧村复垦,复垦新增耕地计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五、 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8.大力推进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大力组织开展全省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查清每宗    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及农房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基    本情况,并建立数据库,为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提供基础支撑。力争至 2020 年,全面完成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

9.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以及晋江、石狮、古田、上杭 4 个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单位成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颁证工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产权保障和融资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乡镇建立不动产登记服务站,    将不动产登记业务向下延伸,实现就近就地登记发证。

10.有序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工作。在深入总结晋江市农村宅基地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主要做法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六、 加大乡村地质服务

11.推进农业地质调查评价。开展 1:5 万及更大比例尺农业地质调查评价工作,查明农业土地质量与生态地质环境状况、有益元素、有毒有害元素及污染物分布情况,发现并圈定富硒、富锗、富锌等土壤有益元素富集地区,为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农产品种植结构调整、    名优稀特和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等提供基础依据。力争 2020 年前实现 1∶5 万比例尺调查全省耕地全覆盖,1∶1 万及更大比例尺调查全省耕地覆盖率达 10%。

12.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向乡村倾斜力度,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隐    患点消除工作。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应与美丽乡村建设、新增安全的建设用地、绿色治理等理    念相结合,发挥治理项目最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继续实施地灾搬迁等造福工程,保障人民财    产与生命安全,改善人民生产生活条件。

13.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地和谐,鼓励矿山企业进行升    级改造,对于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的优先享受用地、用矿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推动村    镇周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督促生产矿山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义务。历    史遗留废弃矿山复垦新增的耕地可按 70%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用于异地交易, 交易资金主要用于项目所在地矿山环境治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14.开展乡村旅游地质调查。推进旅游地质工作,拓展旅游地质调查领域和内容,加大    各类地质遗迹、地热温泉、地质地貌景观资源、海岛、湿地、地下空间资源调查,挖掘旅游    地质资源,助力乡村观光度假、温泉疗养、山洞峡谷探险等特色地质旅游产业发展。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振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分工,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    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实施督导与评估,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    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反馈。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8 年 8 月 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