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2018-06-13 4783
发文时间:

苏国土资发〔2018〕215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8年全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3号),部署开展2018年全省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

各地应以2016年度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成果为基础,结合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开展2017年度全省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工作,对减少耕地进行核减,对新增耕地、质量建设耕地进行等别评定。全面掌握年度内耕地现状变化及耕地质量建设引起的耕地质量等别变化情况。

(二)耕地质量等别年度监测评价。

以2017年耕地质量等别监测评价成果为基础,根据耕地质量等别渐变类型区和变化的主导因素,开展2018年全省耕地质量等别监测评价工作,全面掌握年度内耕地质量等别渐变类型、主导因素及其对耕地质量等别与产能变化的影响情况,根据监测结果形成耕地质量等别年度监测评价报告。

(三)探索开展耕地质量定级。

在2017年耕地质量定级试点工作基础上,按照《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继续开展2018年耕地质量定级试点工作。各设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在2017年开展一个试点县(市、区)开展耕地质量定级工作的基础上,扩大耕地质量定级工作范围,力争在两年内实现耕地质量定级工作的全覆盖。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组织。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组织推进、监督指导。

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成果整理和汇总、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信息系统的统一开发维护,以及各地成果的省级检查工作。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本级工作具体实施,同时指导、协调、督促所辖各县(市、区)的工作,并对各县(市、区)成果进行预检和汇总,向省厅提交成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成果由设区市统一汇总上报。

(二)保证工作进度。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在2018年10月31日前提交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监测评价成果和已完成的耕地质量定级成果。

(三)确保成果质量。

各地要严格按照《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客观评价区域耕地等别变化状况,基础资料、数据分析、评价成果要真实、准确,保证成果质量。

(四)做好三调衔接。

各地要充分考虑年度更新评价与第三次土地调查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的衔接工作。全面分析现有耕地分等定级成果,系统性考虑现有成果的更新完善,并作为三调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的基础和控制。

三、其他事项

1.监测评价部分监测数据来源缺乏依据的,应通过有资质的土壤分析机构对土样标本进行检测获取相关数据。

2.请各设区市局将辖区内各县(市、区)耕地质量等别更新工作联系人员名单及2018年新增开展耕地质量定级工作的县(市、区)名单汇总后,于2018年7月1日前报省厅土地利用处。

3.根据全国土地调查办部署,先行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的单位(南京市高淳区、常州市金坛区、如东县、灌云县)以及前期开展试点的扬州市广陵区,要按三调统一时点要求同步完成三调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工作,请各地认真做好衔接,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联系人:宋崇辉,电话:025-86599678;赵明,电话:025-86599836;电子邮箱:jssdjs2012@126.com。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6月7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局。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8年6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