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8]147号)

2018-06-05 8389
发文时间: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财政厅寸侏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苏国土资发〔2018〕147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关于

印发《江苏省土地馅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 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 合理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 资规〔2017〕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土地

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截图20190802151949.png

江苏省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自然资源资 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 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 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 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 J 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 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 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土 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相关文件,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市、区)及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 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 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市、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 国土资源厅,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 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规划与计划

(四)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城镇低效用 地再开发规划等,科学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含三年滚动计划), 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可收储的 土地资源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

土地储备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论证,论证通过后经同 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实施。土地储备规划 未经论证通过的,不予备案;确需调整完善的,应按原程序报 批、备案。

(五)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城 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年度土地供应 计划、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地方政府债务限 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新增收储、前期开发、供应的具体安 排和实施时序,依据《江苏省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规范》于 每年第三季度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草案,提交省国 土资源厅审核并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涉及申请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草 案应根据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实际下达额度完善后报省国土资 源厅审核。

(六)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 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 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 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方式;

7.年度末储备土地总规模;

8.年度土地储备资金供需分析与经济评价;

9.计划实施保障措施。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市、 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行使优先 权购买、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 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 的土地。

(七)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 划和年度计划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 中期可调整一次,并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修正案按原审批程序 报批、备案。土地储备规划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地区,相 应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不予审核。

三、入库储备标准

(八)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 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 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九)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权购买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 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 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所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备案。

(十四)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 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 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 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 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十五)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 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 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得影响土 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 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 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且 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十六)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 纳入当地市、县(市、区)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市、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 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 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五、资金管理

(十七)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 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 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从缴入地方 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足额划出5%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 金,专项用于土地储备。

(十八)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 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 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十九)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 预算,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 执行。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 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由同级财政部门指 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 进行审核。

(二十)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 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 据。

(二十一)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 资源部有关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六、监管责任

(二十二)信息化监管。列入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机构要 严格执行土地储备信息监测监管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在土地储 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及时、规范、准确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 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 项债券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将被给 予警示直至退出名录。

(二十三)部门分工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 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 核,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及时核准上传土地储 备机构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的信息,审查调整土地储备 计划及资金需求,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 管理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储备业务予以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管 全省土地储备机构及土地储备业务运行情况,审核土地储备机 构名录、土地储备规模、资金及专项债券的需求,组织土地储 备规划论证,审核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监测评估土地储备规划 实施和计划执行等综合绩效情况,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

(二十四)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 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 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 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印发